汤德宗教授“平等权违宪审查基准体系建构初探”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12月10日下午3点整,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我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主任汤德宗教授作了“平等权违宪审查基准体系建构初探”的学术讲座,法学院100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韩大元教授主持,博士生导师莫于川教授担任点评。
在讲座的开始,
汤
教授就给同学们阐明了一个重要论点,即当法院(包括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等)在审查法律、命令是否违反宪法时,基于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相互尊重”原则,我们是需要法院来制定一定的审查基准的。这也是今天讲座主题的一个理论前提。紧接着,
汤
教授对讲座主题中的“平等权”做了细致分析,
汤
教授认为:这里的平等权也指平等原则,它不仅是宪法权利,并且在台湾的《行政程序法》中也表现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原则。台湾《行政程序法》第6条规定:“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该条规定表明平等权是具有双面性和相对性,并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种情况。
接着,
汤
教授进入讲座的主体部分,即如何构建平等权违宪审查的基准。首先
汤
教授讲解了美国几种不同的违宪审查基准,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严格审查基准(简称高标)、中度审查基准(简称中标)、合理审查基准(简称低标)。并且司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通过检验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连性来选择应该采取何种审查基准。若手段与目的之间是直接相关的关连性,且这个差别措施是为了达成极优越、极重要的国家公共利益,该手段是达成此目的的绝对必要手段时,我们要采用高标;若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实质相关的关连性,且这个歧视性手段是为了达到重要的政府的利益时,我们采取中标来进行审查;若手段和目的之间只需要合理的关连性,差别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只是合法的目的时,我们只采用低标来进行违宪审查。为了详细的说明不同违宪审查基准的运用差别,
汤
教授还细致的将低标再细分为:最低合理性(低低标)、基本合理性(中低标)、会咬人的合理审查(高低标)。面对这样详尽的违宪审查基准划分,
汤
教授还现场见解了选择审查基准要考量的几大因素,大大提高选择审查基准的可操作性,其中包括:差别待遇的基础是否是无法改变的特质;受差别待遇的群体,其政治参与管道是否通畅;受到差别待遇的群体在历史上是否长期受到歧视等等。
其次,
汤
教授介绍了德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条中关于“比例原则”的规定。其比例原则由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部分组成。但
汤
教授认为,德国确定的比例原则虽然对审查的行为(包括立法和行政行为)作出了限制,但这种限制相对比较宽松的,并不十分的严格,这样不利于违宪审查的效果,因此当前的德国违宪审查在遵循比例原则的同时,也开始注重审查的密度,把审查的密度作为违宪审查考量的因素。
在分析完美国和德国的不同的违宪审查的基准之后,面对现在台湾地区所遭受的审查困惑,
汤
教授提出了他对平等权违宪审查基准体系建构的个人观:将美国的违宪审查基准与德国的比例原则相融合,整和美、德模式来逐步建构精致标准。如原来对合宪的目的要求至为宽松,现在应区分等级;原来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要更加精细化;并融入有无其他限制较少手段选择的判断等。在整个见解的过程中,
汤
教授更是以详实的实证案例以及大法官解释加以对理论的做进一步的分析,使得讲座的见解和宪法事例环环相扣,互为印证。
之后由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
师莫于川
教授为这场精彩的讲座做点评。
莫于川
教授认为:
汤
教授运用了实证研究、现象分析的方法以及比较法学的方法使在座同学受益匪浅,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深刻地讲解了违宪审查这一难度问题,并且
汤
教授的见解具有辨证法的色彩,这足见
汤
教授理论把握的能力和实践的丰富。
最后,
郑磊
博士后等4位同学向汤教授提出不同问题,汤教授一一做出详细客观的回答,汤教授的深厚理论功底和富有实践哲理的话语再次征服了在场所有同学,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撰稿人 张萍)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