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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行政法研究所2011年会暨行政强制法专题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

2011年会暨行政强制法专题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成立于 2006826,自成立以来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在各位研究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并先后出版了多本著作。为了继承和发扬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的优良学术传统,促进我国行政强制法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完善,在 2011826――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成立5周年之际,代表们齐聚中国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室,隆重举行了“比较行政法研究所2011年会暨行政强制法专题学术研讨会”。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南开大学、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天津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学杂志》社等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2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

本次研讨会的开幕式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田思源副教授主持。

会议首先宣读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的贺信。两位领导在贺信中对比较行政法研究所为我国比较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和发展所做出的贡献高度赞赏,对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祝贺,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的成功。

会议的第二项议程由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教授致辞。杨教授首先感谢各位代表的与会,并深情地回顾了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成立5年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杨教授说,之所以选择826日举行年会,就是为了纪念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在5年前的今天的成立。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的成立是为了扩大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在比较行政法研究领域给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平台,为了表达对给予研究所理解和支持者的感激,我们不仅要铭刻于心,还要付诸行动。

在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的新聘和续聘仪式上,杨建顺教授宣读了研究员新聘与续聘的决定,新聘的研究员有:肖军、吴文芳、毕洪海、戴建华、何倩、高卫明等6位学者,续聘的有赵银翠、李哲范、戚建刚、郑春燕、骆梅英、苏苗罕等6位学者。杨建顺教授还为到会的新聘和续聘研究员颁发了证书并合影留念。

开幕式的最后,与会的各位代表畅所欲言,共话比较行政法研究所5周年历程。在美国访学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副教授也发来了热情洋溢的贺词,祝贺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成立五周年和研讨会的召开。代表们以无比喜悦的心情表达了对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成立5周年的祝贺,大家纷纷表示,将会以更大的努力和更好的成就来谱写比较行政法研究的未来。

本次研讨会共收到学术论文21篇。研讨会共分为三个单元,每位报告人分别就一个专题进行报告,每篇报告由2位评议人进行评议。与会代表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讨交流,深化了对行政强制理论的认识,取得了令人欣喜的研讨成果。

第一单元

本单元由苏州大学法学院章志远教授主持。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张艳丽博士的报告主题为《〈行政强制法〉之法律评价制度探析》。张博士探讨了以下问题:第一,评价主体。《行政强制法》第15条虽然给了相对人提出意见的权利,但这条规定很保守,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永远是比较消极和被动的。第二,评价范围。行政强制法应该是把所有行政强制作用的领域都涵盖进去,但在实际立法中评价范围还是相对比较局限的。第三,关于程序。法律评价的评价对象是比较复杂的,所以程序的构建是比较重要的。第四,关于评价效果。《行政强制法》最终也没有真正意义上把评价效果的效力进行肯定,张博士认为这主要是担心法律的稳定和权威受到任意性的挑战。但是把认可评价结果的裁量权保留给制定机关,是比较确定的做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田思源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军事行政强制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田副教授认为《行政强制法》是不调整军事行政强制的,所以有必要讨论军事强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军事法领域当中,军事行政法被认为是横跨两个领域的法。应把国防和军事作区分,国防领域的行政法律属于部门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是军事法的内容。国防行政和军事行政的权力来源不同、性质不同、主体不同、内容和依据不同。军事行政强制与普通的国防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强制不同,它没有军事法院的强制,军事行政强制是军事行政机关的强制,不包括法院。在军事强制中,只能由军事机关直接实施,直接执行,不能由法院来执行。田副教授还就军事即时强制、军事行政看管等问题与普通行政强制的区别谈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高卫明博士的报告主题是《论行政强制的裁量正义》,高博士从三个方面解释了行政强制中的裁量问题:第一,行政强制的正当性。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部分,在宪法层面上,就是一种民主的合意、一种授权,行政强制是以民主为基础的。第二,行政裁量的普遍性。行政裁量贯穿于法律运行整个过程中。在行政强制过程中,行政裁量也是贯彻始终的,包括行政强制的设立、实施和监督等。第三,对行政强制裁量可通过实体法规制和程序法规制两个方面进行规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李洪雷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胡敏洁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步峰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副教授、中国法制出版社赵宏编辑对本单元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的评议。

第二单元

本单元由浙江大学法学院郑春燕副教授主持。

苏州大学法学院章志远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章教授认为作为行政违法事实公布的手段,如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名人富人超生问题、公布污染企业整改名单等,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梳理这些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然后探讨了违法事实公布能否进入间接强制执行,是否有理论根据的支撑,其正当性基础何在。最后介绍了违法事实公布的法律控制。违法事实公布的同时,应当裁量合理,在行政法调控的范围内,有效地行使违法事实公布这个新型的间接强制手段。章教授认为,违法事实公布作为新型的强制执行手段,应当有效保证行政法义务的履行,并尽量减少对相对人的侵害,保证有节制地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刘艺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法院地位之反思》。刘副教授的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法院地位之迷失。关于强制执行以司法机关执行为主,行政机关执行为辅的原则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驳。第二,法院地位之追思。依据传统三权分化(立)理论,其实三个机关的地位不是对等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就是遵从法律的完整统一性,制定和适用法律。第三,法院地位之忧思。包括法院组织方面的先天缺陷、执行手段的不足、执行程序的缺乏和执行监督之阙如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洪海博士的报告主题是《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毕博士就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探讨,第一,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权的本质。行政权的核心问题,是物理意义上的暴力,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规制。第二,1989年《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权所确立的模式,并非以司法执行为核心,以行政强制为例外。而2011年《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有关规定确定了行政强制权的司法保留,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的情况下,申请司法机关给予强制执行。第三,司法强制执行的操作问题以及比较法上的行政强制执行经验。目前国内情况,最理想的情况是借鉴杨建顺教授裁执分离理论,把法院中裁判的执行权交由行政机关执行,但是法院应当仍然保有干涉的空间。这可能也是未来的一种立法走向形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田思源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何海波副教授、《法学杂志》社刘宇琼编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步峰副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白贵秀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副教授、太原科技大学安明贤讲师对本单元进行了精彩的评议。

第三单元

本单元的主持人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刘艺副教授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欧元军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审查》。欧副教授就行政强制的非诉执行制度的一些理论问题展开了探讨。关于审查的客体,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性质,学界分为两种观点:一观点是执行权为司法权。另一观点是法院所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实质上是行政权中执行权能的体现,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关于审查标准问题,现行《行政强制法》一方面规定的审查事项很多,但规定审查标准是同一的。明显违法的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创设,为《行政强制法》所沿用。这标准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需从实务和理论两个层面的探讨。从法理和实效的两个角度考量,应将非诉执行改革为“裁执分离”制度,法院专司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决定的执行。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戴建华博士的报告主题为《论即时强制的权力界限》。戴博士首先介绍了即时强制的制度渊源,然后从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三个层面讨论了即时强制的合宪性,并区分了行政上的即时强制与司法上的强制措施的界限问题;再次,介绍了即时强制的法律性质问题,并倾向于即时强制是法律行为。最后讨论了关于司法审查的问题。

北京交通大学栾志红副教授、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杨晚香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李洪雷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洪海博士对本单元进行了精彩的评议。

总结发言

会议的最后,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教授进行总结发言。杨教授说:学术研究会是鼓励每个人都要发言的,在学术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关于研究方法问题,要有国别意识,对于我们比较行政法研究来说,不能都是研究国内法的文章,但同时也要有本土意识;本土意识不是说一定要写中国的,但是在写国外、研究国外的时候,有没有本土意识写出来的文章是不一样的,本土意识要随时装到我们的脑子里。

杨建顺教授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对研讨会的付出和支持,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闭幕!

 

          (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 史全增、刘善林、刘雄伟、徐锋、刘轶)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