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第十九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通州校区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为期一天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主办,《中国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人大法律评论》予以支持。来自全国二十余所高校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公法学博士生与其他旁听人员参加论坛。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宪法学的历史面向”和“作为治理的行政法”,设有五四宪法实施70周年——宪法实施与宪法变迁研究、人权条款入宪20周年——基本权利的发展与实践、数字行政与技术治理、行政执法的多元模式与制度革新等多个子论题。经公开征文,共收到全国公法学博士生的210余篇论文,经31位专家老师的两轮匿名评审,共28篇论文共入围,14篇作品进入现场报告环节。现场报告分7个一般单元展开研讨,每个单元由2位博士生作者报告论文、2位博士生与2位专家学者进行点评。本次论坛还特设1个特殊单元,组织编辑与青年教师展开对谈。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子恒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山东大学特聘教授、法学院(威海)教授肖金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王旭,中国人民大学通州校区党委书记、校信息技术中心主任王甫银,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文萱分别致辞。
胡锦光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热烈欢迎参加本次论坛的诸位博士生和专家点评团,并强调了此次论坛的重要性。他总结了公法的基本功能及其研究立场,包括管理论、平衡论和控权论,并提出当今中国公法学研究应以控权论为核心立场。同时,他指出公法研究在当前阶段应聚焦于基础理论的深化,并强调创新性研究对于构建中国自主公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性。
肖金明教授对胡教授的观点表示认同,并进一步指出,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离不开自由的学术氛围。他强调,“三个比较”是实现自主性的关键:中外比较、公法与其他学科的比较、相较学术外部因素保持一定独立性。最后,他对本次论坛的发起者、与会嘉宾以及支持单位表达了感谢,并寄语论坛越办越好。
王旭教授首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热烈欢迎与会嘉宾莅临人民大学通州校区。他指出,此次论坛是人大法学院在通州校区第一场正式的学术活动,意义重大。王旭教授以会展所处楼宇名称切入,指出公法之于私法的特性,进而对论坛精神作了精准剖析。他回顾了论坛从第一届至第十九届的发展历程,强调论坛在思想交锋和学术传承中的重要作用。
王甫银书记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回顾校史,介绍了人大尤其是人大通州校区的建设历程和发展现状。他表示,通州校区的启用为人大开辟了新的发展篇章,期待与会者借助这一平台进行思想交流与智慧碰撞。他预祝论坛圆满成功,并祝愿各位博士生在学术道路上取得辉煌成就。
刘文萱代表与会博士生致辞。她对论坛主办方及指导老师表示感谢,并围绕本次论坛的两大主题“宪法学的历史面向”与“作为治理的行政法”阐释了其时代意义。她强调博士生在学术研究中需培养历史思维和创新精神,将理论研究与实践关怀结合,努力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一单元
本单元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原浩强担任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奚若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劲竹担任评议人。
(一)展示部分
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姚子骁的报告主题为《论审判机关的组织性法律保留》。报告指出基于审判机关对于法治国家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的特殊重要性,对审判权秩序的调整、所有行使审判权机构的组织以及涉及法官和法院内部的法官管理机构的组织事项都适用绝对法律保留,而对于审判机关的其他内部机构则适用相对法律保留。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廖嘉林的报告主题为《平台型政府的组织法构造》。报告认为,平台型政府作为政府适应数字文明最重要的组织变革形态之一,正于全球数字化发展领跑型国家流行开来。在我国高度重视打造数字法治政府的国家战略视域下,平台型政府逐步成为重要的政府治理实践,并日益受到学界的青睐与研究,而行政组织法的观察与解构责无旁贷。欲全面保障平台型政府的法治化发展,还需要学界与实务界努力从行为法、程序法、救济法等层面协同共进。
(二)点评部分
奚若晨博士生对姚子骁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论文的完成度较高,但是论文的理论化值得进一步加强,文章细节和语言表述需要更加准确,文章需要考虑受众问题,可以对接其他部门法的一些研究。
陈劲竹博士生对廖嘉林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论文选题新颖,结构清晰。但是文章对实践的梳理不太全面、逻辑基础存在混淆,关于组织构建的部分主张有待商榷,而文章的部分论断也未对当下争议作出回应。
张翔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对于姚子骁博士所作的报告,张翔教授认为文章立足的背景“国家组织法研究之薄弱”在过去10年里得到了极大的改观,这实际上与国家组织法教义学研究紧密相连。从方法论上有三大特点,建基于宪法文本而非诉诸某种外部权威、尝试提炼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经典教义、指向实践中国家组织法争议的解决。姚子骁博士的选题正是基于第三个方面。从现实来看,面对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争议,很少有人从宪法的角度进行思考,这是因为宪法学界在国家权力配置领域的学术供给不足。而姚子骁博士的文章恰恰指向了这一点而进行了精致的教义学研究,具有典范意义,但也有进步之处。张翔教授指出,此类研究可以从四个角度切入,即规范分析、概念抽象、体系建构和实践应用,希望学界能够加强国家组织法领域的研究,呈现出更多优秀的成果。
余凌云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对于廖嘉林博士的论文,文章聚焦的问题比较清晰,解决的脉络也比较清楚。他指出,文章的撰写应当首先回到实践中去考证,对实际运转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之后再下笔。此外,他提出了两大问题。第一,所谓“过渡到行政权-私权力-公民权”这个结构,可能存在结构复杂化的嫌疑;第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理解“首接负责制”。余凌云教授结合自己的理解对这两大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回应,并指出传统理论在应对新问题时的可适用性。面对政府及平台对我们提出的挑战,我们必须非常明确地识别挑战的内容为何,需要思考是否有必要对现有结构进行根本性改革。
第二单元
本单元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周家奕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蔚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伍牛、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崔德旗担任评议人。
(一)展示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素淳的报告主题为《平台用工关系认定的宪法逻辑》。报告指出平台用工关系认定应受宪法约束,而平等原则的考量因素存在内涵模糊和层级不清的问题,认为从属性的判断应当援引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依据宪法劳动权及休息权、自由权面向指向的劳动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实践四个自决事项认定用工关系类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苍瑜的报告主题为《新中国制宪权代表的复合结构》。报告认为,新中国的制宪权代表是中共中央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者构成了“政治程序”和“法律程序”制宪决断代表的复合结构,并分析了二者在制宪过程中完成的三次制宪决断行为。
(二)点评部分
孙伍牛博士对李素淳博士的论文进行了点评:论文符合实践关怀、方法自觉与理论争议三个评判标准,但论文的谋篇布局属于读者不友好型,论证强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崔德旗博士对刘苍瑜博士的论文进行了点评:论文选题具有很深的历史意义,但是在行文与叙事风格上,本文的论证与得出结论的过程略显仓促,建议进一步加强贯通的逻辑意识,充实论文。
王蔚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对于李素淳博士所作的报告,在讨论劳动法宪法化界限时,应当警惕宪法的过早出场对立法形成空间的干预;劳动权在司法领域具有强技术性,如何对自由与秩序,公权力与企业、劳资关系等混合型结构进行重新梳理,是未来的挑战。对于刘苍瑜博士的论文,王蔚教授指出论文应当回应好为何选择文章中论述的理论流派与主体,同时应当进一步说明为何选取文章中所题际的方法论以证成文章的主要观点。
于文豪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对于刘苍瑜博士的论文,可以从政治与法治的关系角度上回应以下问题:一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在作出决断时是否有先后顺序;二是其他主体如政协为何不属于制宪权的代表者;三是制宪的决断与立法的决断是什么关系。对于李素淳博士的论文,于文豪教授认为可以进一步讨论“平台”和“用工”的概念,同时指出在对用工关系类型化的时候需要结合更多视角,例如政治法律权益。最后,于文豪教授提出劳动权与政治共同体或国家功能的关系这个问题供各位老师和同学进一步思考。
第三单元
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谢冰钰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学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坤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兆一担任评议人。
(一)展示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谭耀淇的报告主题为《行政撤销诉讼驳回判决的既判力》。报告指出实务界对驳回判决既判力的认识与适用规则的无序,提出驳回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当指行政行为的个别违法性,违法事由的具体认定应当考虑判决中作为立论基础的法律评价理由。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不具备向一般第三人扩张的政策性理由。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董佳乐的报告主题为《论场景一致性理论在自动驾驶汽车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应用》。报告关注到自动驾驶领域个人数据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引入场景一致性理论,重构个人数据边界的判定规则、重塑“知情—同意”的具体规则,在充分保护个人数据的基础上不为数据控制者带来过于繁重的合规负担。
(二)点评部分
王坤宁博士生对谭耀淇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论文有较强的创新性,其社会性与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进一步关注三点问题:首先,有较好的问题意识并指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没能很好地解释其背后的理由;其次,语词使用方面,如果不打算作概念区分,那么相似名词的使用应尽量统一;最后,应注意部分案例的引注规范。
张兆一博士生对董佳乐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选题新颖、切合热点,问题意识突出,论述环环相扣、逐层递进。可以完善的地方在于:可以精简第一、第二部分;对第三部分场景一致性理论的论述可以进一步展开,介绍其如何运用;第四部分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我国法律法规的互动。鉴于技术进步会产生新的数据产生、收集、处理方式,也可思考场景一致性原理对技术发展所预留的空间。
王学辉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对于谭耀淇博士的论文,学术规范性方面较为优秀,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于行政撤销诉讼驳回判决既判力尚未达成共识。这一分歧指向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行政审判制度这一基本问题,本文的讨论也应当回到这一根本性的考量。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法、理、情同等重要,如果将解决纠纷作为行政审判的主要功能,能够对既判力的问题作出指引。
陈征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用传统理论研究新的问题有重要的意义,既能对问题作出回应,同时也能对传统理论进行反思。针对数据采集问题,也要从个案层面考量是否对数据主体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知情—同意”问题中也有很多宪法理论能够提炼,如强制统一导致的双方明显不对等状态,涉及到国家保护义务等内容。最后,论文中对数据分层、分级的建构给人启发较大,但分层的标准有很多,如信息的私密程度也是一个补充思考方向,立法者在制定规则时应尽量采用更加多元的视角。
第四单元
本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明仁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唐丽云、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孙艺玮担任评议人。
(一)展示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楚天舒的报告主题为《论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分离》。报告指出,我国通说认为狭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违法无效的。这里的合法或者违法更多的是指的是它的合法运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存在关联原则,但应当进行重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分别进行规范,即确定二者之间的分离原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章许睿的报告主题为《论形成性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以<民法典>相关规范为依据》。报告认为,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作为民法学研究的基础课题,也是重要的公私法域交界问题。形成性行政行为的民事效果理论,能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审查基准提供指引,有助于提升民事实体裁判的科学性、促进行政与民事交织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通过明晰形成性行政行为的民事效果,明确民事效果的司法判断机制,探索相关的行政与民事程序互动机制,也是值得考虑的命题。
(二)点评部分
唐丽云博士生对楚天舒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文章选题理论性较强,论文结构简明合理。但也存在进步之处,如在论证上可以适当引入一些案例以凸显问题的现实意义、文章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视角、最后启示部分的论证也有待加强。
孙艺玮博士生对章许睿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文章优点突出、资料翔实、工作细致。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划定的问题、形式上论证的冗余问题、实质上内容的理解偏差问题等。
赵鹏教授在评议中指出:赵鹏教授首先回忆了过去参加公法学博士论坛的经历,感慨万千,并对各位博士的学术能力表示了赞赏。他提出了两大层面的问题,第一是关于论文写作的本身,第二是关于这个时代需要什么样的公法研究。于前者而言,这一代学生最欠缺鲜明的问题意识。如章许睿博士生的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可能不甚清楚。而对于楚天舒博士生的论文,他认为如果对结构进行稍微调整,可能会有更清晰的呈现。于后者而言,自主知识体系的设计一定要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成果。如楚天舒博士生的文章就建立在对德国文献的梳理上。他指出,在构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时,一方面要注意借鉴国外理论时与国内法律的契合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时代性的问题。
刘权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对于楚天舒博士的论文,刘权教授针对文章所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违法无效是通说”,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切入,质疑了这一论断,并鼓励诸位进行深入研究。其次是文章的框架问题,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更多的是一些理论与规范的堆砌,宜更多地提出问题,开门见山。本文若遵循“不分离的弊端——要分离的原因/分离的价值——如何实现分离”,基于此结合中国的理论和实践来探讨可能是一条更好的路径。对于章许睿博士的论文,刘权教授认为文章选题较好,并指出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作用的重要意义。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作用的体系进行了类型化总结,但是文章的整体结构较为混乱,清晰度不足。一种可选择的路径是:“民法典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作用的类型及其现存问题——通过形成性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如何更好实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干预”。
第五单元
本单元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于启航担任主持人,吉林大学法学院邢斌文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世杰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宾、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天雨担任评议人。
(一)展示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徐崇凯的报告主题为《算法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强度——基于美国判例的类型化生成》。报告首先指出,技术时代下行政权力扩张,这要求法院调整司法审查的强度和方式。随后,报告对美国判例群进行类型化生成,分析了影响司法审查强度的各种考量因素,揭示了美国法院通过技术性正当程序审查算法的样态。最后,报告探讨了中国法上的借鉴可能性,提出走向技术监督的司法能动主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张凌岱的报告主题为《检察监督中行政违法行为的识别基准研究》。报告首先注意到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规范空白,指出建构识别基准的现实意义。报告进而分析了识别行政违法行为的实践现状和困境,建构了包括阶层性形式维度、要素性实质维度和调整性校准维度三个层次的识别基准模型。最后,报告展望了后续的研究重点,即结合前述识别基准建构多元化的后续落实方式。
(二)点评部分
王宾博士生对徐崇凯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文章的问题意识明确,选题也具有学术创新性和实践重要性。但文章也存在改善空间,例如标题不够明确,与正文契合度不高;概念使用不够严谨,对读者不友好;对审判实践进行类型化时,应当交代所研究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对审查强度进行三分法的分类依据;司法深度审查行政的理论正当性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李天雨博士生与大家交流了对张凌岱博士生的论文的个人思考:在概念范畴上,文章对概念的使用不够明确,例如检察监督、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概念的关系;在整体结构上,文章比较全面和完善,提出了可行方案,但是在立论部分存在缺憾;在论证方案上,文章虽然论证全面但并未突出重点,没有关注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在文献引用上也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
邢斌文副教授主要评论了徐崇凯博士生的论文。从细节层面:文章标题的表述不够准确,应当更加直白,可以将主标题和副标题加以融合;对行政行为理论的把握也不够准确;在语言表述上,文章所作的表层审查、中端审查和深层审查的三分法,与其说是审查强度不如说是审查深度。从论证进路上:文章对正当程序原则过度依赖和扩大化,但该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难以直接适用;文章对正当程序原则也过度迷信,算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无法仅凭该原则解决;中国和美国语境下对司法审查的理解不同,其中区别需要事先阐明;对算法的规制和对其他风险的规制之间是否存在特殊性、对中国是否具有可借鉴性;应当思考文章的论证和结论如何能打动编辑和读者、如何能说服中国法官和美国学界。
王世杰助理教授主要对张凌岱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评议。文章具有丰富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提出了“两梯三层”的识别基准,对实践的总结和规范的梳理也十分到位。不过文章还存在五点问题:第一,文章提出的识别基准并不比传统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更加好用;第二,检察监督中行政行为违法性问题可以被行政法总论的讨论完全吸收,需要论证专门讨论的必要性和特殊性;第三,文章的部分用语并不常用,与约定俗成的概念存在差异;第四,文章结构需要调整,应当突出最后的阶层建构部分,减少资料堆砌、挖掘深层逻辑、区分不同行政行为;第五,文章并未区分检察监督的启动基准和检察监督全过程中的基准。
特色单元 编辑与青年教师对谈 从博士生到青年学者:守本与开新
本单元是本次论坛设置的特色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子豪担任主持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财经法学》副主编刘权教授,《云南社会科学》责任编辑、副编审陈慧妮,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助理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责任编辑张航,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许瑞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也作为与谈人进行对谈。
刘权教授指出,博士是中国法学的未来,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新兴力量。如何守本,就是要读书和写作,读书要将精读与泛读结合起来,唯有多读才能够产生相关灵感,才能够写出好的论文。打造精品文章需要经过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需要多动手写多练笔。写论文要创新,选题是论文成功的一半,确定选题是建立在扎实的阅读基础之上的。青年博士生论文选题要以小见大,小处入手,大处着眼。第一,选题要有新颖性,要研究一些新问题。第二,选题要有现实性,要根植于社会现实,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第三,选题要有前瞻性,关心未来事物发展的前提,能够对未来产生持续性的影响。最后,选题还要具有持续性,尽量选择能够深耕细作的一些选题。在文章写出来后,一定要认真改,好文章是改出来的。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打造出一篇精品的文章。
陈慧妮指出,当前青年学者在写作和投稿过程当中都会有面临很大压力,随着版面的减少,字数的增加,这种压力会越来越大。她从实践的经验出发,建议大家在投稿之前首先对各类刊物进行一定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撰写并完善文章。在投稿之前要先观察信息发布,找准方向,然后再进行沟通,这样效果更好。年轻学者虽然感到发文困难,但并不意味着发不出来。建议青年学者通过一些合法正规的渠道与各大刊物加强沟通,如此类学术论坛,这是非常有必要且有成效的。
张航助理教授首先回忆了自己参加公法学博士论坛的经历,并抒发了自己对论坛深深的情感。他围绕三个关键词展开了漫谈。第一个关键词是焦虑,焦虑展现在各个方面。但是最关键的是在焦虑的过程中,要坚守自己的目标和价值体系。第二个关键词是选择。无数个小小的选择会构成一个大的选择,最后就会决定你成为什么样的人。第三个关键词是变化。我们处在一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变才是唯一的不变。面对这个变化,变里面存在的不变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许瑞超助理教授从其个人经历谈及其与公法学的一些因缘际会,并指出许多人都是出于一些情怀选择了公法学,也正是对理想情怀的坚守才指引我们走到现在。他从三个方面谈及自己对学术追求的看法。第一个是应然的学术追求。这种追求存在张力,如个体跟共同体的张力。面对张力,无需焦虑,恪守自己,总觉得是能走出来的。第二个是理想自己。在做观察时,需要恪守理想自己,不应当轻易屈从。第三个就是热爱。寻找良善并不容易,很大程度上要靠坚持,靠热爱。
王也博士简明扼要地回顾了论坛的创办与发展,指出今天的老师实际上是在座各位可预期的明天,那么今天各位学子同仁实际上是我们老师所怀念的昨天。王也博士围绕“热思想”和“冷板凳”两个关键词展开,以凯尔森、卢曼、施密特等学者的亲身经历出发,告诉各位不要担心坐冷板凳,细心耕耘总有成功的一天。最后,他向学界的前辈们表达了崇高的敬意,也对同仁与后来学子表示了感谢与希望。
第六单元
本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文萱担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谭冰霖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常铭心、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刘栋阳担任评议人。
(一)展示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王钧民的报告主题为《公权命题群的分析和建构》。报告首先运用命题群方法论探析公权理论体系,揭示其在论证链条与论证性质上的内在矛盾,从而引出对公权命题群建构的理论探讨。然后,通过区分概念性理论与规范性理论的范畴,报告去厘清了国家法人理论、公权地位理论、国家公权否定理论及保护规范理论的理论属性与功能边界。最后,报告提出双向建构路径:以权力举证理论深化概念性公权理论,以个人自主性理论充实规范性公权理论,为完善公权理论体系及其司法实践提供新思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乐的报告主题为《系统论视域下环境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革新》。报告首先剖析了命令控制型与激励诱导型环境规制模式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制度性困境及其深层机理。然后,以卢曼社会系统论为理论基础,揭示了环境规制模式从单向管制向互动协同转变的内在逻辑,阐释了规制主体、客体的结构性演进。最后,提出构建开放性环境规制体系的范式革新路径,强调威慑、激励、程序与共治的系统性规制工具整合,为环境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指引。
(二)点评部分
常铭心博士与大家交流了对王钧民博士生的论文的个人思考:在理论选择的基础层面,对四种公权理论的选取标准需要更为明确的学理阐释。特别是在现代国家理论谱系中,这些理论与霍布斯利维坦理论、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等传统理论之间的继承与发展关系,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溯源与体系化建构。在方法论层面,将概念性理论与规范性理论进行二元区分的做法虽有其合理性,但这种范畴化处理可能遮蔽了公权理论的内在复杂性。建议考虑采用更为辩证的分析框架,以彰显理论体系的整体性与层次性。在理论建构层面,引入霍菲尔德权利举证理论的论证路径需要进一步强化。建议通过细化理论推导过程,建立起从否定性批判到建构性论证的严密逻辑链条,以实现公权命题群的系统性重构。
刘栋阳博士生对李乐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 首先,从选题价值来看,报告紧扣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特别是对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制度探索,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然而,在理论框架的选择上,将"系统论视域"局限于卢曼社会系统论,存在理论视角的范畴偏窄问题。同时,“革新”一词的使用值得商榷,因文章实质是对现有规制模式的优化整合而非根本变革。结构布局方面,建议调整卢曼理论的位置安排,加强问题意识与理论分析的逻辑关联。评议还就写作规范提出建议,同时对文章的整体学术水准给予肯定。
柳建龙教授主要对王钧民博士生所报告的《公权命题群的分析和建构》进行评价。首先,指出文章在核心概念使用上存在模糊性,特别是“公权”与“公权力”的概念界定需要进一步厘清。其次,质疑命题群的选择标准及其理论渊源,尤其是地位理论从定位论到功能面向的演进脉络未能充分展现。第三,指出文章在论证性与问题性的逻辑关系处理上存在倒置现象,建议重新审视其理论建构次序。评议还关注到理论发展的历史断裂问题,认为国家法人说与主观公权力理论之间的历时性演进关系需要补充论证。同时,对claim(主张权)概念的翻译问题提出商榷,建议结合德国法语境重新考量。最后,从写作规范角度指出长句使用过多导致的表述歧义,以及文章前后论证逻辑的连贯性问题。
谭冰霖研究员只要对李乐博士生所报告的《系统论视域下环境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革新》进行评价。首先,指出研究在理论应用上存在两个普遍性问题:一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结合度不足;二是存在方法论的杂糅现象,建议聚焦单一理论范式以深化分析。其次,在理论基础方面,指出作者对卢曼社会系统论的运用需要更深入的理解。特别是卢曼在《生态沟通》中从条件城市到目的城市的理论转向,以及其对环境风险治理的特殊论述,这些核心理论内涵在文章中未能得到充分展现。卢曼理论中法律系统通过“合法/非法”二元符码对风险进行观察和回应的特征,与现代环境治理中强调的绩效导向之间存在理论张力,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在方法论应用层面,认为文章对命令控制型和激励诱导型规制模式的批判性分析缺乏具体性和精准性,对实证法制度的梳理和结合不够深入。同时,在引入反身法、回应性监管等理论时出现了方法论上的混杂,建议聚焦单一理论范式以深化分析。最后,在概念使用上,评议强调“沟通”这一核心概念的使用问题,应充分理解并准确运用卢曼意义上的沟通概念,避免因误用影响了整个理论框架的严谨性。
第七单元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汤东澍担任主持人,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副院长郑磊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徐曦昊、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文丽担任评议人。
(一)展示部分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严于的报告主题为《包容审慎监管的构造及展开》。报告指出,包容审慎监管作为一种规制手段,它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四新经济”。但是,在后面的政策实践中,包容审慎监管和“四新经济”相对脱钩,适用范围扩大、举措类型增多、概念内涵随之变化。严于博士生围绕此背景,从“什么属于包容审慎监管”“何时可以包容审慎监管”以及“如何进行包容审慎监管”三个方面切入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展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金麟的报告主题为《数字化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控制:规范授权与程序构造》。报告认为,在数字技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高效办好一件事的背景之下,数字化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使用限度和法定程序如何亟待解决。金麟博士生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指出来数字化行政许可规范缺失以及范围不清的问题,并由此探讨了关于数字化行政许可的技术变革与法治因应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机制建构。
(二)点评部分
徐曦昊博士生对严于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文章具有新意,理论问题意识清晰,理论框架构筑比较完善。但是文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收缩效力的范围的问题,可能存在范围上的狭义理解;另一个是对初级规范和次级规范的理解问题,可能存在不周延的情况。
王文丽博士生对金麟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论文选题具有新颖性和前瞻性,既具有理论深度,也具有实践关怀。但也有一些问题。第一,论文有必要明确数字化行政许可的具体内涵;第二,文章的谋篇布局需要考虑进行局部微调,以增强文章连贯性;第三,文章的合法性挑战部分指出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回应;第四,适当加强中外比较研究。
郑磊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对于金麟博士的论文,郑磊教授指出文章中的“合法性控制,规范授权和程序构造”的问题是否都是在合法性控制这一个层面上的话题,值得思考。针对要件裁量的技术化问题,要区别事实的思维逻辑结构和规范上的思维的逻辑结构。准确把握“真正的目光流转往返”的适用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做好思维的转化也是具有必要性的。此外,用算法的方式代替人工的裁量,在这一领域是否具有合理性,也有待考量。对于严于博士的论文,郑磊教授认为这篇文章引发了我们在研究自觉上的思考。第一个是问题意识的自觉。需要辨别好真问题与假问题,一阶问题与二阶问题,确定文章要解决的问题。第二个是案例上的自觉。所举案例是否属于所论主题,需要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判断。第三个是理论工具的自觉。理论工具的自觉使用当然是好的,但是需要扎实的论证予以支持。
程雪阳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两位博士生的文章理论深入,研究细致。开展法学研究需要完成几个准备工作,需要从实践中的问题、社会上的问题转化为法律上的问题,在文献综述的过程中审视不同主体对待此类现象的观点,最后总结文章中的法律问题。两位同学的文章尚存进步空间,主要聚焦于法律问题的总结和抽象上。程教授结合社会实践,用深入浅出的方式对二位博士生的文章进行了评析。如其以驾照申请的数字化问题对金麟博士生的文章进行了点评,并指出文章的结论值得进一步思考。再如其以民宿产业发展的现实问题切入,对严于博士生所研究的包容审慎监管进行了综合性点评。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陈佩彤主持。
(一)专家寄语及颁奖
在颁奖环节,由肖金明教授宣布获奖名单。本次论坛“最佳评议人”获得者是:孙艺玮, , , (苏州大学)、王宾(北京大学)、徐曦昊(南开大学)。
在本次论坛中获得一等奖的是:楚天舒(中国人民大学)、严于(南京大学)、姚子骁(中国人民大学)和刘苍瑜(中国人民大学)。
在本次论坛中获得二等奖的是:廖嘉林(中央财经大学)、徐崇凯(中国人民大学)、李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素淳(中国政法大学)、王钧民(中国人民大学)、董佳乐(清华大学)、章许睿(南京大学)、金麟(中国政法大学)、谭耀淇(中国人民大学)、张凌岱(苏州大学)。
在本次论坛中获得三等奖的是:徐巧玲(中国人民大学)、常铭心(清华大学)、奚若晨(北京大学)、唐丽云(中国政法大学)、巢永乐(上海交通大学)、徐曦昊(南开大学)、李松霖(中国人民大学)、木洛五沙子(西南政法大学)、李天雨(武汉大学)、王宾(北京大学)、王坤宁(北京大学)、王文丽(四川大学)、陈劲竹(北京大学)、黄千琢(浙江大学)。
随后,肖金明教授作出寄语:肖金明教授指出,公法学的使命是运用新的知识、新的理论、新的范畴与新的命题来阐述中国治理之道,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轴就是中国式治理的现代化。而学术生命的延续,需要从思想当中来,到思想当中去;从实践当中来,回到实践当中去。肖金明教授希望同学们能够做到守正创新,同时也表示对公法届的未来充满了信心。
(二)会旗交接
经过十九届论坛理事会决定,第二十届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主办。会场进行了会旗交接仪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苏锴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刘栋阳交接会旗。
(三)下届主办方代表发言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胡兴建教授代表下届论坛主办单位致辞。胡兴建教授首先感谢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的邀请和信任,让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承办第二十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随后胡兴建教授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法学院的现状,并表示将尽全力办好2025年第二十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
(四)总结与致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旭教授代表主办单位作总结与致谢。王旭教授首先对今年论坛的主题进行了学理上论证,随后代表主办方向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组委会的信任表示感谢,并向公法学届的各位前辈、投稿的各位同学、莅临指导的各位老师以及承办本次论坛的会务组志愿者表示感谢。最后,王旭教授表示,期待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承办下,第二十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将呈现出更加精彩的内容。
第十九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获奖名单与评议人名单
一、报告人获奖名单
(一)一等奖
楚天舒 中国人民大学 论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分离
姚子骁 柏林洪堡大学 论审判机关的组织性法律保留
刘苍瑜 中国人民大学 新中国制宪权代表的复合结构
严 于 南京大学 包容审慎监管的构造及展开
(二)二等奖
廖嘉林 中央财经大学 平台型政府的组织法构造
徐崇凯 中国人民大学 算法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强度
李 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系统论视域下环境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革新
李素淳 中国政法大学 平台用工关系认定的宪法逻辑
王钧民 中国人民大学 公权命题群的分析与建构
董佳乐 清华大学 论场景一致性理论在自动驾驶汽车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应用
章许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论形成性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以《民法典》相关规范为依据
金 麟 中国政法大学 数字化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控制:规范授权与程序构造
谭耀淇 中国人民大学 行政撤销诉讼驳回判决的既判力
张凌岱 苏州大学 检察监督中行政违法行为的识别基准研究
(三)三等奖
徐巧玲 中国人民大学 公私法视阈下家事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理论证成与判定研究
常铭心 清华大学 我国香港地区紧急立法制度的源流及构建
奚若晨 北京大学 法律案实质合宪性的判断方法:以比例原则为视角
唐丽云 中国政法大学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法理与进阶
巢永乐 上海交通大学 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定化过程
徐曦昊 南开大学 论执法权下沉背景下的公务员挂职及其法律控制
李松霖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责任政府的宪制源流与当代形态
木洛五沙子 西南政法大学 论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制定的双重功能
李天雨 武汉大学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制度实践与功能构造
王 宾 北京大学 算法行政的合法化挑战及应对
王坤宁 北京大学 司法改革如何阻碍行政审判知识的生产与传递?
王文丽 四川大学 网络隔空猥亵治理的国家义务及展开
陈劲竹 北京大学 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化分析
黄千琢 浙江大学 宪法变迁与议行合一概念的再阐释
二、评议人名单
(一)最佳评议人
孙艺玮 苏州大学
王 宾 北京大学
徐曦昊 南开大学
(二)其他评议人
奚若晨 北京大学
陈劲竹 北京大学
孙伍牛 吉林大学
崔德旗 武汉大学
王坤宁 北京大学
张兆一 中国政法大学
唐丽云 中国政法大学
常铭心 清华大学
刘栋阳 西南政法大学
李天雨 武汉大学
王文丽 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