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成功举办“行政规划法治研究”研讨会
当下我国行政规划制度实践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制约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受到各方关注。
莫于川教授首先介绍了由他主持的司法部重点课题“行政规划法治研究”的研究背景和进展情况,指出,目前行政规划的理论准备不足,实践操作五花八门,应当对其现状加以认真研究,这对于和谐社会构建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随后,与会者探讨了课题研究和写作的基本定位和思路问题。青锋司长指出了目前写作提纲中存在着定位和思路不够明确的问题,即:行政规划究竟是宏观、中观、还是微观的,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他认为,他认为行政规划应该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中观的,是内部管理性质的。厦门大学的杨利敏讲师也赞同应认真研究课题定位的问题,认为应深入探讨两大问题:第一,行政规划本身定位何在?是规划本身就是中观的,还是规划可以分不同的层次;第二,到底是规划本质上就是内部的,还是规划也可以外部化,内部规划对行政机关本身是否具有强制力。她同时指出,我们应当探讨采取何种研究进路,她认为可能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从行政管理层次,研究规划的主体、实施等,旨在提高效率;第二种是从行政法治主义角度,研究规划的法治化,即裁量、救济、程序等问题。
行政规划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本次研讨会关注的热点。首先,在城市规划的性质及可诉性问题上,蔡小雪法官指出需要探讨城市规划究竟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城市的总体规划不好起诉,而微观规划可以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起诉。郭庆珠博士生认为规划是准法律、措施性法律。林鸿潮博士生提出,应对不同性质的规划应进行分类,比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调整、完成都需要经过人大批准,就具有法律性质,有些行政规划如城市规划的内容比较具体,与相对人的关系比较近,就具有行政处分效力;还有大量的规划处于这二者之间。其次,关于行政规划中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关系。莫于川教授认为现在名称叫做“行政规划”的,可能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事物,目前起诉行政规划的后续行为比较容易,直接起诉行政规划比较难。
各位与会者也就深入开展该课题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青锋司长认为,可以把现行规划集中在一起,看一遍,找出历史规律、经验和教训,得出现行规划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应研究对规划的后评估,规划存在的问题如何补救以及社会调整、矫正机制。蔡小雪法官认为,该课题的研究可以以内部性规划研究为主,外部性规划研究就只集中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上;还应当研究听证会、民意调查对规划产生的作用;另外,还需要研究规划的调整和评估,有权修改规划的主体、修改规划的理由等问题。
田文利副教授、唐璨讲师和博士生郭殊、郭庆珠、林鸿潮、郑宁、尤乐也对写作提纲的修改和完善积极献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次研讨会获得的成果有助于深化认识和明确重点,更好地完成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承担的司法部重点课题“行政规划法治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郑宁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