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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报道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德国公法暑期班成功举行

7月29日至8月2日,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德国公法暑期班在北京成功举行。

本次暑期班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邀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Stefan Korioth教授主讲,主题为“德国国家法的基础概念与最新问题”。暑期班采用德语授课,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田伟担任助教和翻译。

本次暑期班报名踊跃,共收到来自海内外多所高校的近200份申请。经选拔,最终共录取了29名学员参加课程,其中包括青年教师2人、博士研究生12人、硕士研究生11人、本科生3人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务员一人;学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等京内外15所高校,并包括台湾政治大学和澳门大学学员各一人。

7月29日上午开课前,暑期班举行了开班仪式,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致欢迎词,对Stefan Korioth教授及各位同学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他向老师同学们展示了个人收藏的德国基本法文本,鼓励同学们在暑期班认真学习,感悟德国宪法学的要义。Korioth教授也对韩大元院长及人大法学院的邀请表示感谢,并期待与同学们共同研习德国国家法学。开班仪式结束后,暑期班师生在明德法学楼前合影留念。

本次暑期班共计18个学时,在“德国国家法的基础概念与最新问题”的主题下,授课内容涵盖德国国家法学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国家机构法、基本权利和宪法法院制度三个部分。在国家机构法部分,Korioth教授详细阐述了德国基本法中的民主、共和、法治国、联邦国和社会国五大基本原则,并对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政府和联邦宪法法院这五个宪法机关进行了介绍。通过这部分的学习,同学们澄清了此前对德国宪法学和宪政体制的一些误解(例如德国并不是一个两院制国家),并对德国宪法学相关制度的历史脉络和规范依据有了深入的了解(例如联邦制);同学们对“正当性链条”(Legitimationskette)、重要性理论等概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提出了许多问题,Korioth教授逐一进行了回应解答。

在基本权利部分,Korioth教授首先对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进行了介绍,他以吕特案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德国宪法教义学中,基本权利从防御权到客观价值秩序再到保护义务等多个功能面向的发展脉络;随后,他向同学们介绍了德国宪法学中业已成熟的自由权的三阶段审查模式;最后,他选择人性尊严、一般行为自由、宗教自由等重要的单项基本权利进行了详细阐述。在这部分的学习中,同学们对基本权利理论的发展变迁脉络有了整体性的认识,对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就宗教自由保护范围的扩张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基本法第2条第1款作为一般行为自由以及对此的批评等具体问题,与Korioth教授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宪法法院制度部分,Korioth教授首先介绍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与构成,随后就机关争议、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联邦与州的争议以及宪法诉愿这五种宪法法院重要的程序类型进行了阐释。他还结合自己在宪法法院多次出庭的经历,向同学们介绍了宪法法院法官受理裁判案件的具体流程,并就德国宪法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关系、宪法法院制度在德国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等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探讨。通过这部分的学习,同学们对于如何建构一套科学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有了直观的认识。

8月2日中午,暑期班课程顺利结束,随后举行了简短的结业仪式。Korioth教授向每位同学颁发了结业证书,韩大元教授向同学们赠送了中国宪法纪念文本。结业仪式后还举行了告别午宴。

在Korioth教授的精心授课、助教的悉心准备和同学们的认真学习下,本次暑期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一周的学习,同学们对德国国家法学的要旨有了体系性的认识,真切感受到了德国国家法学的博大精深。对有志于深入研习德国宪法学的同学们,本次暑期班正是德国公法学术之路的开端。同时,暑期班还成为各校公法学子沟通、交流的平台,同学们在这里结下友谊、成为朋友。

德国公法暑期班学员感想辑录

Korioth教授的授课是同案例紧密联系的,并且十分注重对判决的研究,这一点给了我很大启发:学习基本法,片面地关注法律规范是绝对不够的,大量的概念是在Case Law的作用下填充起来的。同时更为实用的是学会了如何分析一份宪法法院的判决,学会了从多份相似判决的一般抽象解释部分中总结出对某一概念普遍的教科书式的解释。

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教授反复强调的一句话――基本权利是直接有效的法规范,是具有宪法位阶的个人的主观公法请求权。领悟了基本权利,就彷佛掌握了一把开启德国公法魔法城堡的钥匙,从此走向了一个异彩纷呈的世界。

“基本法绝不是政治宣言,而是直接有效的法。”从教授的话语间可以直观感受到他对德国法的自信与骄傲。

于我而言,本次课程学习的意义,当是对于一些基础概念的厘清。通过教授的授课,我的部分错误观念得以更正、一些模棱两可的印象得以心证,还有许多不太肯定的认识也终于得以澄清。诸如德国联邦议院的优先地位及其限制、联邦参议院的特殊性质与地位、共和制的主要内涵及其与民主制的区分、正当性链条等等。

对于德国公法的精神内核,经教授讲授,我也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更为直观的感受。特别是教授多次强调的“基本法中的每一条都是生效的法律”、“基本权利是具有宪法位阶的个人公法上的请求权”等规范宪法的应有之义,令人时时击节。

教授五天讲授过程中,除去对德国宪法基本框架的系统学习之外,比较的视野也让我对一些中国问题有了新的启发和认识……例如教授在第一节讲授民主原则时,着重介绍了国家机关及国家权力的正当性链条,这种正当性的传递其实在我国也存在,但是这种传递在我国宪法中并不是一以贯之,反而存在一些矛盾。

听到教授本人对于德国基本法中基本原则的阐述和平时看一些著作、论文的感受有些不同,感觉到德国人对于自己民族的历史和传统的尊重。令我有些意想不到但又在意料之中的是德国人面对法律的高度尊重和敬畏,看到实证主义传统在他们现在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中还深深贯彻。也感受到了德国发达的教义学和解释学的法学方法论技巧。这也让我能够反观中国时,有更多收获。

Korioth教授为我们勾勒了一幅令人叹为观止的基本法图画。言语之间,展现了一位德国公法学者对苦难历史的深刻反思、对国家法学说的高度自信以及对基本法秩序的无限热忱。

这一课程不仅仅成为了知识的交流,同时更成为了一种情感上的共鸣。五天的时间,将我们这些不同背景的人糅合成了一个友善的共同体。

参加本次公法班的同学,尽管来自不同的学校,受过不同的学术训练,但是我们恰是意气相投――热爱学习公法,有家国情怀。

在和人大及其他学校老师同学们的交流中,不只是认识了他们个人,也对他们各自所在的法学院有了更多的了解,包括师资、招生以及课程情况。除了给我带来知识上的提高外,暑期班也加强了我对同专业发展情况的了解,这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现下的学习状况以及接下来三年的学习计划。

朱熹有言,“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培养转深沉”,此次德国公法的学习,无论对于“旧学”的深入发展,还是作为“新知”进一步培养,我的路都还有很长。愿以此句与诸学友共勉。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