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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南开大学举行

摘要:年12月13日,第十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南开大学省身楼二楼206会议室隆重开幕。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南开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南开大学、天津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苏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等高校和研究院的五十多位学者和嘉宾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受到论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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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3日,第十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南开大学省身楼二楼206会议室隆重开幕。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南开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南开大学、天津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苏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等高校和研究院的五十多位学者和嘉宾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受到论文三十余篇。

开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主持。南开大学副校长朱光磊教授致辞,他高度评价了“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中的作用和意义,对各位参会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预祝此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发表了基调演讲,对南开大学法学院对本次研讨会的具体承办表示感谢。他指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已走过十载,并形成鲜明的学术风格和理论特色,未来还会强化这一领域的研究,期待本次研讨会能够继续深化宪法学者在宪法学话语体系和研究方法方面形成的认识。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六个单元,主题分别是“公法与政治”、“基本义务”、“自由与权利”、“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解释”、“地方自治”。本次研讨会还设置了特别专题“回顾十届”,参会学者回首了历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并表达了对宪法学研究范畴与方法的未来展望。

研讨会第一单元“公法与政治”由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翟国强副研究员作了题为“公法学如何对待政治事实”的发言,他认为公法学的研究应当避免走向绕开法律规范而直接研究政治事实的事实论倾向,需要借用政治学、社会学的方法,对于政治事实的研究在方法论应遵守一定的限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博士后作了题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边界”的发言,他认为任何公权力机关都存在边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不例外,无论从人民主权到国家权力的授权逻辑来分析,还是从权力监督这一宪法原则来作推导,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都存在权力边界,由此可帮助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框架内的权力边界。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晟和中国计量学院讲师汪江连分别对上述发言作了评议。

研讨会第二单元“基本义务”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发言题目为“为公民基本义务辩护”,认为近来对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质疑存在误解和缺陷,他梳理了德国基本法上有关公民基本义务的相关历史和学说,为公民基本义务的宪法意义进行辩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发言题目为“公民基本义务的规范力”,他认为法教义学不能对宪法文本中公民义务的内容视而不见,而是要通过谨慎的解释与建构来赋予其恰当的规范含义,对公民义务的法哲学基础和规范变迁进行梳理,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我国宪法中相关条款的解释框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弘弘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赵真分别对上述发言作了评议。

研讨会第三单元“自由与权利”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魏健馨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屠振宇副教授作了题为“人权司法保障;美国新司法联邦主义的演进与启示”的发言,他介绍了美国新司法联邦主义,该理论强调的地方司法的独特人权保障功能深刻改变了美国司法制度面貌,其成功实践向我们表明;地方法院体系的功能和价值,多样性判决的意义和作用,以及法治与民主相互融通的可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柳建龙副教授作了题为“布洛克多夫案判决与集会自由”的发言,他从案件事实,集会自由的概念、发展史及保障基础,集会自由的保障范围,集会自由的干预及其阻却违宪事由等几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布洛克多夫案判决以及集会自由基本权的重要意义。华东政法大学杨陈博士后作了题为“宪法秩序中的道德教化”的发言,他认为作为道德教化当代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如果要走出危机并顺利运行,就要主动接受现代立宪主义原则的匡正,而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其所追求的目的还是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都应该受到宪法秩序的限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郑海平、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朱道坤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登琴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评议。

研讨会第四单元“宪法的基本概念”由中国政法大学王人博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褚宸舸副教授发言题目为“孙中山民权概念考”,认为“民权”概念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逻辑起点和终点,但是这一概念内部又存在诸多悖论:既反对代议制又实际回到代议制,民权之“权”重权力而轻自由,民权之“民”,既是法理上的主权者又是事实上分散、愚昧和落后的庸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白斌副教授发言题目为“宪法价值视域中的涉户犯罪”,他认为宪法规定的住宅自由是保障人格的精神和身体存在于其中的私密且安宁的物理空间,使其免于公权力或他人的干扰,作为宪法具体化的刑法规范和刑事判决,应该承载并实践宪法的精神与价值,注重“住宅”在国法秩序中所具有的独立于住宅内的人身、财产等的规范价值,对“入户”犯罪与“户内”犯罪的定性及其规范评价作必要区分。清华大学博士后吴玄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宦吉娥副教授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评议。

特别专题“回顾十届”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忠夏副教授发言题目为“从合法-非法到最优化戒律的变迁反思宪法教学”,主要内容涉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争论的根源、现代复杂社会中宪法的功能定位、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基本权利案件中的价值判断、宪法教义学中的规范与事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征副教授发言题目为“宪法学研究范畴与方法的回顾与展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发言题目为“中国基本权利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他认为基本权利价值体系,是社会价值共识发展的风向标和规范结果,人权条款为基础性价值原理提供了概括性的规范载体,所蕴含的基础性原理包含“尊严-自由-平等”三大要素,三要素之间自身的融贯性的实现,应该遵循“作为公平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体系”的原则与方法。

研讨会第五单元“宪法解释”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李琦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任喜荣教授发言题目为“宪法基本文化政策条款的规范分析”,认为我国宪法中有丰富的文化政策性内容,基本文化政策条款发挥着对公民文化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功能,也隐含着新型权利而发挥着权利的形成与拓展功能,目前主要通过发挥对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立法审查功能以及责任主体的界定功能,发挥规范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助理教授发言题目为“活原旨主义?――宗教视野下的美国宪法解释”,他在发言中介绍了美国自由派宪法学者巴尔金建构的活原旨主义理论,该理论试图调和原旨主义和活宪法主义,在瓦解制宪者意图的同时强调忠实于宪法文本和原则,为了深刻分析,需要运用宗教的视角来理解原旨主义和美国宪法解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发言题目为“中国宪法三大自由范畴的误读”,他认为学界对于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条款及范畴存在误读,影响了我国宪法实施以及公民自由权的实现,表达自由不仅仅属于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不止是内心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都是相互独立的基本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刘伟和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评议。

研讨会第六单元“地方自治”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姚国建教授发言题目为“论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不抵触原则”,他认为在内涵上,“抵触”不等于“不一致”,要求地方性法规既不得与上位法的原则相抵触,也不得与上位法的规范相抵触,在具体判断中,应该考量上位法的具体规范,还应考量上位法的立法意图,以及其是否侵犯中央专有立法权以及是否超出授权范围。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助理教授发言题目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立”,他研究了成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历史过程,在与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和自由民族主义等学说的比较中,揭示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些特征。武汉大学博士生苏绍龙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程雪阳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

研讨会闭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李蕊佚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付士成教授致闭幕词。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对本次研讨会取得的成果表示充分肯定。为期一天半的第十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和方法”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1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