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
教授在深圳大学作学术演讲
与深大师生共同分析讨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若干现实问题
2009
年
10
月
16
日
晚7时,应深圳大学法学院邀请,作为该院“法律实务精英论坛”本年度系列学术活动的压轴安排之一,同时也应深大法学院“政府信息公开项目”课题组的请求,莫于川教授在深圳大学作了主题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若干现实问题――以《公开条例》的认知和实施为研讨样本”的学术演讲。此次活动,响应热烈,深圳大学法学院党委杨献军书记到会致辞,李薇薇教授全程主持,陈正沓副教授、宋明副教授、叶海波讲师、尤乐博士,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和本科生出席;出席演讲活动的还有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黎军教授,以及深圳市保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的专家。
莫
教授的演讲由“引言:透过典型案例看公开法制的现实问题之严重性”切入,重点介绍了我国在探索政府信息公开法制道路和创新方面的进程、意义、亮点和问题以及发展趋势。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以及对行政民主化和行政法制革新的推动作用的持续关注和切实体会,
莫
教授结合案例、平实叙事、提纲挈领、新颖畅达地为深大师生和实务部门的同志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理论和国内外法制发展的基本脉络以及我国近年来的创新亮点,为课题组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帮助。
莫
教授开篇通过湖北省天门市“魏文华”案件、辽宁省沈阳市温洪祥申请公开招待费事件等典型案例,引入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所面临的迫切问题,认为加强公开法制、建设阳光政府不但是一个世界潮流,就我国而言更是一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革命。他认为:
第一,行政公开是当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基本品格、基本趋向和基本原则,也是防治行政权力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促使行政机关积极优质地为公民和社会提供行政服务的一项制度设计。
第二,在“地方试验、中央推行”的模式下,经过数年酝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发展的最新成果,不但履行了我国加入WTO对透明度原则予以承诺的要求,使得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而且它的出台为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对政府管理将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第三,尽管它在实施后的20个月中的确遭遇了公开力度和范围不够、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效果不尽人意等问题,但它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体系架构方面的创新以及所确立的公开、参与、平等、服务等原则将有助于政府自身的持续改进和公众的监督。特别是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原则,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体进步创造有利条件,有助于树立服务型政府形象,达到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目的,这体现了本届政府确立的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法治行政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和行政法制发展方针。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的成因,表面看是出于政府内部意见不一和部分行政公务人员对某些信息的故意规避,但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落后,特别是一些行政公务人员的观念滞后和认识片面。行政机关有很强的“惰性”,政府信息公开有很高成本,因此信息公开必须考虑行政机关的现实状况,必须考虑资源节约、成本投向和公平分配等问题,必须克服行政法制建设上的任性奢侈行为。通过重点抓住“钱袋子”问题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切实可行的做法和理性的思路。但“温洪祥”式做法的主观动机和推墙作用虽然值得肯定,其实际效果和社会成本则有教训可总结。
最后,
莫
教授就如何深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发展的路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特别强调,行政民主法治建设绝非一日之功,“要以打持久战的精神、稳健地推进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我们应该在谨慎而积极的基调下,既对信息公开制度的美好前景抱有乐观的期待,同时也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正视现有制度的缺陷并着力应对其发展过程中的难题。一方面,以点带面,选择较少争议、更多共识的部分为重点,稳步规范运行,积累经验后再推展至更多领域和事项;另一方面,积少成多,追求有限目标,抓住典型案例和事例深入剖析、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基础建设。重点是推动现有的11项监督保障制度实施到位,特别是优先推动考核、评议、报告、复议、诉讼等监督保障制度。眼下要着力施行好《公开条例》,积累专门经验,夯实工作基础,改善社会环境,为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创造条件。
精彩的演讲活跃了师生们的思考,紧接着
莫
教授解答了学生就目前《保密法》和《档案法》的修改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在价值取向方面的矛盾所产生的困惑,陈正沓副教授就《公开条例》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的困难的背景提出了个人看法,并就行政民主化过程中遭遇的阻力和应对与
莫
教授进行了交流讨论。
原本计划9时结束的演讲一直持续到9时40分,学生仍兴致勃勃,希望
向莫
教授请教,孜孜以学、求知若渴之情溢于言表。而
莫
教授与法学院参会老师们的交流讨论一直持续到告别,此时已是晚间10时30分。
(
尤乐
博士供稿)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