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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报道

中心王建学博士后在“第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做主报告

中心王建学博士后在“第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做主报告

417日,第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隆重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为“法律传统、法律移植与法律输出――全球浪潮中的中国法治之路”。经过严格评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副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王建学的论文从八十余篇论文中脱颖而出,均被遴选为此次论坛的主报告人。朱景文教授、范愉教授和马小红教授应组委会邀请,担任了大会的单元总主持人、单元总评论人和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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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学博士提交主题发言的论文是《地方自治观念在近代中国的嬗变――从政治意义上的自治到法律意义上的自治》。目前人们往往认为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学说移植自西方,王建学博士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非常笼统的,一方面它割裂了清末以前的传统自治学说,另一方面也不了解西方近代以来法律意义上的团体自治观。就前者而言,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特定的自治观,并一直是清末自治主张的基本形式,西方学说只是重新激发了中国传统观念,并无移植的问题。就后者而言,近现代西方自治学说是自治观念与公法人制度的结合,强调地方居民以地方事权为中心,以居民、地域、事权、自治机关为要素形成一个公法人,这不同于政治意义自治只强调地方选举等组织章程的含义。近代中国学者逐渐认识到,传统社会虽富有自治精神但却实施乏力,原因在于缺乏团体自治观,因此须采取公法人的制度,民国中后期,自治学说完成了从政治意义到法律意义的转变,所谓移植只有在此意义上才能成立。我国目前的地方自治理论,由于缺乏对西方近现代团体自治观的认识,所以没有认识到政治意义到法律意义的转变,同时,又人为割裂了中国传统的自治理论,因此,移植理论的得出是值得商榷的。王建学博士认为,历史可以为鉴,学说史同样有借鉴意义。我国现行宪法的民主集中制支持地方自治的主旨,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也强调民主集中制是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但我国政制实践却基本形成了官僚制的科层结构,制度设计上的限制是忽视公法人的组织制度,这与清末之前的情形极为类似,因此,团体自治对央地关系合理化具有借鉴意义。

王建学是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厦门大学――艾克斯马赛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目前主要从事地方自治法、基本权利法和法国宪法等方面的研究,其提交的论文是韩大元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也是王建学博士主持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是面向全国法学青年的高规格、多学科、宽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其宗旨在于发现、汇聚和培育青年法学人才,推动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创新;呼吁全社会关注法学青年的成长,帮助青年才俊更快地脱颖而出;使论坛成为法学新秀辈出的“孵化器”,打造出中国未来法学家的“名人堂”。作为论坛的共同发起单位,首期论坛暨启动仪式已于20091228日在我院成功举办,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本次论坛的12名主报告人中,我院就有两位,充分显示了我校青年法学人才的风采和实力。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