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0月22日
星期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在明德法学楼730会议室,召集部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举行讨论会,讨论内容是近来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陕西省方山县委决定取缔全县网吧的案件。会议由陆伟明博士生主持,莫于川教授和与会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作了主题发言和评论。
郭栋辉同学的发言主要关注了方山县取缔全县网吧依据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认为该条例的制定在程序上可能存在缺陷,导致该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平衡,表现在条例内容上过多的让行政相对人承担义务,不符合行政法应当是作为控权法的基本品格。于天美同学从利益衡量的方法论角度提出了方山县取缔全县所有网吧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他认为,行政作为应以必要为限,以尽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失。方山县主要是执法不力和执法人员与网吧经营之间的利益纠结影响了执法效果。整顿执法队伍上下手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封杀型管理方式不是最佳选择。并且取缔行为目的上善意不能掩饰执法依据和程序上的违法性。
尤乐
博士生仔细分析了案件,提出方山县的取缔行为没有很好的保护网吧经营者某些合法的信赖利益,从行政手段上看过于简单和激烈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李敏
博士生也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周全,注意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吴瑞康同学针对郭栋辉提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管理条例》违反上违法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进而认为控权论不是当今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彭皓同学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目前来讲进入不了司法审查的视野,讨论宜以合法性为重点。杜春晓同学否定了于天美等关于方山县取缔网吧行为程序违法的观点,她提出据目前掌握的材料看,方山县取缔网吧是经过了听证程序的。并认为该县网吧90%以上的上网者为未成年人,网吧经营业主所享有的所谓利益毫无合法内涵,不存在法律手段加以受保护的必要性。
郑宁
博士生指出本案确实存在网吧经营者的某些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她认为现代行政不应当总是采用对公民权益影响很大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事实上行政指导等柔性行政行为有时能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杨常建同学认为方山县取缔网吧行为体现出的是法律的工具性而不是真正的法治。王西闯、徐莲丽和房素平三位同学阐述了与上述同学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我们的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此次方山县取缔网吧并非在该县永远禁止开设网吧,如果今后经营者具有合法手续并遵守法律规定,新的网吧是可以开业的。同时各行各业应当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网吧经营者也不例外。
莫于川
教授针对同学们的发言和提出的某些困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平衡论首先让我们感受到的是行政法的基本品格。当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行政过程,行政法体现出的特征可能是不一样的,在行政执法阶段法律可能将较多的权力赋予行政机关,使其能够有效的管理社会,维持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基本秩序和社会的某些共同价值。而在行政监督和救济阶段行政法表现的就是对公权力的严格控制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学习行政法最重要的就是注重平衡感。他还就大家讨论问题的方式以及方山县取缔网吧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主持人
陆伟明
博士生作了总结发言,就方山县取缔网吧案从法律适用和法学研究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方山县的取缔行为是基本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并且该处罚行为在程序上也没有明显的违法之处。但是从行政法治甚至宪法的角度看,方山县的行政行为的依据的合法性和合宪性存在疑问。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也值得讨论。本次讨论会大家在
莫于川
教授的指导下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对案件作了升入细致的讨论,达到了法学研究回应并关注法律实践的目的。(陆伟明、杜春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