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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莫于川教授接受采访 建议尽快制定我国的志愿服务促进法

中心 莫于川 教授接受采访建议尽快制定我国的志愿服务促进法

――我国注册志愿者达3047万人 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正纳入立法机关视线

 

2009 12 5 是第24个国际志愿者日。

这一天,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的颐寿轩敬老院迎来了一群青年志愿者。他们热情地为老人测量血压、与老人一起包饺子……朝气蓬勃的志愿者让老人们度过了愉快的一天。

此次活动是宣武区敬老促和谐、志愿献爱心助老服务月的系列活动之一。在12. 5国际志愿者日前后,宣武青年志愿服务总队结合宣武区老年人人数较多的特点,陆续开展了牛街民族敬老院慰问演出百岁老人健康体检我陪老人买东西我帮老人做家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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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上海开展百万青少年迎世博百日文明行动集中大行动”活动,广大青年志愿者欢庆自己的节日。图为小志愿者在教老人玩科技游戏。杨毅摄

 

据了解,为了迎接国际志愿者日的到来,北京、辽宁、河南、广东、西藏、山东、吉林、湖南、湖北、河北、广西、福建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活动。

在志愿服务蓬勃开展的今天,如何更好地促进志愿服务规范有序的发展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

据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副部长侯宝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工作。目前,共青团中央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民政部等方面研究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的推进方案。

已有4亿多人次提供志愿服务

近年来,伴随着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许多大型活动的举行,志愿服务越来越频繁地走进人们的生活。

2008年,数量庞大的志愿者投身于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用他们的爱心为灾区群众送去温暖;在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志愿者用他们的微笑服务,向世人展示了一道亮丽的风景,受到国内外人士的广泛赞誉。

在今年国庆60周年期间,100万名志愿者活跃在北京的大街小巷、城市社区、地铁车厢、公交站点、公园广场等处,积极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来自共青团中央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已有规范注册的志愿者3047万人。自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发起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以来,累计已有超过4.03亿人次的青年和社会公众为社会提供了83亿多小时的志愿服务;90%以上地、市、州、盟,80%以上的县、区、市以及1968所高校成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

与此同时,志愿服务立法工作也日益受到各地的重视。据团中央统计,目前,广东、山东、福建、河南、黑龙江、吉林、宁夏、湖北、江苏、北京、浙江、天津、江西、新疆、海南、上海、四川等17个省(区、市)和宁波、杭州、成都、深圳、南京、济南、青岛、抚顺、银川、唐山、淄博等城市相继颁行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立法对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曾参与起草《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莫于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评价。

谈及《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起草过程,莫于川介绍说,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有10万赛会志愿者、40万城市志愿者、上百万社会志愿者提供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的范围广、难度大,特别需要通过加强志愿服务立法予以保障,以推动奥运志愿服务工作。在此背景下,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于 2007 12 5 日起 施行。莫于川表示,奥运志愿服务工作的积极有序开展,保障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顺利举行,扩大了北京志愿者的社会基础,提高了北京志愿者的组织程度和社会认知程度,推动着北京的志愿服务向着社会化、经常化、多元化、多样化、高效化、规范化、法治化、社区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北京市的志愿服务立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法规保障作用。莫于川说。

志愿服务呼唤更高层次的立法

先行一步的地方立法为推动当地志愿服务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伴随着志愿服务在中华大地如火如荼地开展,为志愿服务立一部全国性法律的呼声日益高涨。

2008年和2009两会期间,在共青团中央的推动下,有数百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志愿服务全国立法的议案、提案以及建议。

我国现有的志愿服务地方性立法,对志愿服务的基本概念、运作模式、服务领域、参与主体、各方权利义务、工作机制以及志愿者激励表彰、权益保障等进行了界定,并在很多方面作出了宝贵的探索,也为全国立法奠定了重要的立法实践基础。侯宝森在充分肯定志愿服务地方性立法的重要作用时也直言存在的遗憾: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志愿服务开展程度、地域文化、立法的直接目的性等方面因素的差异,地方立法还有一定局限性,某些方面规定不一致,有的法条原则性规定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而且还有10多个省(区、市)没有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正在推进地方立法的地区也需要有上位法的依据和参照。同时,随着志愿服务领域的日益拓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志愿者的行列,志愿者的跨省流动乃至海外服务等在地方立法中难以规范。因此,推动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热情,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的服务精神理应受到社会尊重,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为此,需要建立健全保障志愿服务活动顺利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莫于川说,实践证明,志愿服务立法不仅有利于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更有利于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组织的有效管理,促使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积极履行职能,从而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减少各种矛盾和纠纷,把志愿服务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莫于川介绍说,通过专门的志愿服务立法来规范和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已成为一个世界潮流。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制定了志愿服务的专门法律,这对于各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应当看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进步的背景下,我国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理解程度、公众参与程度和法律保障力度仍然不足,志愿服务立法的发展不平衡、位阶不够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出将志愿服务活动尽快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保障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莫于川举例说,去年“5· 12”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大量的志愿者从各地踊跃前往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其精神和事迹感人至深,但由于有关立法滞后等多种原因,抗震救灾过程中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权益保障方面也留下许多教训。

此类社会动员组织工作的经验教训表明,我国志愿服务法制亟待加强和完善,这样才能适应经济快速增长期和社会转型发展期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特殊要求。简言之,在已有比较丰富的志愿服务专门地方立法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应当抓紧制定、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法律。莫于川建议,最好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志愿服务促进法。

应立法建立志愿服务保障机制

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的问题?

宝森强调,要通过立法,总结提炼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全社会积极推进志愿服务的宝贵实践经验,更好地发展壮大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事业。要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服务大局、倡导文明新风、关注民生、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要注重发挥志愿服务双向受益、实践育人的功能,引导青年人承担社会责任、健康成长。要着力关注基层志愿服务工作的活跃与开展,加强对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的政策与资源倾斜。要推动志愿服务的项目化、社会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建设,提升志愿服务效率。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更多青年和社会公众投身志愿服务事业。

莫于川表示,在我国,制定全国适用的志愿服务法律,应当坚持保障志愿者权益、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在厘清关键概念、完善制度框架、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柔性管理、明晰各方责任、健全保障体系、规范服务协议、规范招募程序、规范基金运作等关键环节和立法难点的基础上,勇于进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这样才能依法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稳健发展。

在他看来,当前要认真研究解决好两大方面的现实课题:一是夯实志愿服务立法的理论基础。即深入认识志愿服务立法的动因、条件、目的、功能、历史等理论问题,正确定义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立法、志愿服务协议等基本范畴,为解决好志愿服务立法的实务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二是搭建好志愿服务立法的制度框架。即科学地构建志愿服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和基本制度体系,包括志愿服务的体制、机制、主体、行为、程序、风险、监督、责任、救济等制度环节,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此外,侯宝森和莫于川还同时提到,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还应充分吸收、借鉴国外一些志愿服务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以扩展我国相关立法工作的视野和思路。

 

[说明:受访者莫于川教授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参与《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起草工作,主编《志愿者简明手册》和《中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新探索》等图书)

本文载20091212日《法制日报》第02版。

文章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0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