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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报道

我院学者代拟起草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日前获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由我院专家团队接受委托起草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 2012 10 31 经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二审通过之后,已在日前闭幕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获得批准。这是国内首次提出“城市治理”的理念,专门写入“柔性管理”、“公众参与”、“柔性管理”、“最小伤害”等城市治理的原则,建构了政府与民众共同治理机制的第一部地方人大立法,具有行政法制改革创新的重大现实意义。此项地方立法课题由我院莫于川教授主持,韩大元院长、胡锦光副院长等院领导一直给予具体指导,一批中青年学者和研究生积极参与,并且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南京市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最终完成了符合行政法治发展潮流和城市治理实际的研究报告与法规草案,我院还全力帮助南京有关机构较快实现了研究成果的立法转换。这是我院师生抓住重大现实社会问题进行系统深入调研获得创新成果、推动法制革新的一次成功探索,积累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有益经验,得到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供稿)

    宪政网链接:我院专家受托起草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草案日前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

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幕

罗志军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过有关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

11 29 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南京闭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批准了《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路条例〉的决定》,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苏省2012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通过了召开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有关事项。会议决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明年一月在南京召开。

会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罗志军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了任命书。

罗志军对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他说,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团结奋进的大会,对于团结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推进全面小康建设进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中央和省委已经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全省上下正在兴起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机关,要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紧紧抓住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主线,深刻领会和把握报告的主要内容,加深对报告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部署的认识和理解,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把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聚焦点、着力点、落脚点,力求学得更加深入、领会得更加透彻、贯彻得更加自觉,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

罗志军指出,要把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与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的战略部署紧密结合起来,丰富提升“两个率先”目标内涵,完善拓展“八项工程”工作部署,与时俱进创新思路举措,以实施“八项工程”的新探索、新实践、新成效,推动“两个率先”不断取得新进展。省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履行职能作用,把各方面的创造热情充分激发出来,团结、动员和依靠人大代表和全省人民同心同德、合力奋斗,把各项事业发展提高到新水平,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江苏展现出蓬勃生机。

罗志军强调,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刻阐述,作出了全面部署。这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要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全面把握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按照十八大提出的要求,紧密联系江苏推进“两个率先”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深入思考和认真谋划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思路和举措,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罗志军说,本次常委会会议是在全省上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的起点上奋力开创江苏“两个率先”新局面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是我省首部结合立法后评估启动立法的项目。条例适应我省道路运输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依法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努力构建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绿色环保、规范诚信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促进我省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界定,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总结我省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践经验,对残疾预防和康复、残疾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及无障碍环境的规划与建设等进行了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修订后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职责,完善了相关规定,对于加强我省动物防疫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会议通过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委员会要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集中宣传工作,使这些法规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罗志军说,会议审议并批准了2012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这次省级财政预算调整,贯彻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对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支持力度,符合中央精神和我省实际,是必要的、及时的。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抓好预算执行工作,确保预算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要按照十八大的要求,加快建立财政全口径预、决算制度,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基础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基础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基础战略的重要任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加大教育改革力度,加快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全国一流的基础教育。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就基础教育工作中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有质量、有深度,反映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期盼。会后,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和询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林祥国、李全林,副主任柏苏宁、赵龙、丁解民、朱龙生,秘书长仇中文出席会议。副省长傅自应,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省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民生立法,就该回应民意关切

让住宅维修金“钱生钱”,禁止车位“只售不租”,我省一批法规草案开全国先河

“活转定”让维修资金“钱生钱”,车位只售不租最高可罚10万元,每年将有20%以上彩票公益金用以帮助残疾人,南京城市治理让公众直接参与决策……在昨日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4部提交二次审议的省级法规草案和审查批准的3部市级地方法规给老百姓送来了诸多利好,民众集中关注的话题通过不断完善的法规条文得到积极回应,维修资金“活转定”,禁止车位“只售不租”等规定更是开全国先河。

至少八成住宅维修金转定存

“全国维修资金用了还不到1%!”昨日分组审议中,如何激活住宅维修资金成为人大代表集中讨论的话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目前全省住宅维修资金达300多亿元,而使用的只有几亿元,而如果将维修资金定存,仅1年利息就可达上亿元。“维修资金闲置不仅浪费资源,更容易滋生腐败。”为此,《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全国率先试水将维修资金活期转定存。草案修改稿规定,业主委员会可向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少于80%款项转为1年以上的定存,收到申请后代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账户。

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民众反映尤为强烈。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禁止车位、车库“只售不租”,要求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都必须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满足需要后多余的车位,可租给小区之外的人,但租期不超过6个月,否则将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10万元罚款。

改装一户一表、煤气管线检验检修等等,不再要居民自己掏腰包,草案修改稿规定,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专业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按照《江苏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小区绿化保洁所用的水电气,应该咋收费?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标准同价,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使用除外。

给物管减负,修订草案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要由开发商支付,政府要对旧住宅小区改造整治和资金投入,汽车停放收益的70%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来补贴物业服务费。

彩票公益金至少拿出两成助残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昨日进入二审。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确了彩票公益金助残比例,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基金每年安排不低于20%的经费用于残疾人事业”。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草案补充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否则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条例还要求电信、互联网经营者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有吸毒史并非一律不能申领驾照

有吸毒史的可否从事道路运输,一直是《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审议争议的焦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吸毒史的人并非都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是否有吸毒史也不是申领相关证件的条件之一,所以建议删除草案关于有吸毒史不能申领相关证件的规定。

为防止疲劳驾驶,草案修改稿规定驾驶员连续开车超过4小时,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警可处以警告或200元罚款,高速公路单程开车超过 600 公里 ,其它公路单程运行超过 400 公里 的客运车辆,如果没有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将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2000元罚款。

南京城市治理“刚”“柔”并重

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首次提出了“城市治理”的理念,“柔性管理”和“公众参与”也写入城市治理的原则,其中,“柔性管理、最小伤害”原则更是全国首创。《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结果,采取与达到行政目的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

让公众从影响决策转变为直接参与决策,《条例》重点设计了城市治理委员会制度,规定城市治理委员会具有“指导、协调”的职能,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城市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委员会由市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负责人,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公众委员共同组成,其中,公众委员的比例不低于50%

渣土车频频肇事夺命,为了加强渣土车的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若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运输车辆严重违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将建筑垃圾承运证件出借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而不实际参与处置活动的;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的;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作者简介:《新华日报》记者 沈纯中、顾敏 文章来源:《新华日报》2012年11月30日 发布时间:20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