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中心动态 活动报道

活动报道

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班举行“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主题班会

 

       本着学以致用的治学态度,5月15日下午,09级法学硕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同学以“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为主题,开展了班会。他们将课堂内容拓展至课余主动研究,对此话题展开了深入而细致的研讨。

       首先,班长雷振同学对社会抚养费的相关知识做了简单的陈述,他指出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定性,一直争论不休。性质的不确定性影响着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执行,也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落实,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在学理上对社会抚养费进行清晰的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紧接着是崔金鹏同学发言,他认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应该定性为行政处罚。他从两个方面阐明自己的观点,一是立法意图,他列举了计划生育法及其草案,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认为从立法者意图分析,他们是对社会抚养费的否定性评价,尽管没有明确陈述,但应为行政处罚;二是实践认识,他从具体审判案例出发,列举法官在具体审判书中的用语,表明在实务部门眼中也是定性为行政处罚。

       而罗永强同学对此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现行法律中并未把社会抚养费定性为行政处罚。但从文义角度分析看,立法者命名为社会抚养费就是为了与行政处罚相区别。而社会抚养费是对多生行为占用社会资源的一种补偿,并不能简单的把它归入行政处罚的范畴。

       李希芝同学表示赞同罗永强同学的观点,认为行政处罚应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而超生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违法行为,因为法律中并未明确对其定性。按法不规定不为罪的法理来看,把社会抚养费定性为行政处罚是不公平的。同时他也提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及其征收标准等一系列的疑难问题。

       董惠瑶同学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社会抚养费在实践征收中存在征收标准不统一,实际上是对不同公民的不平等待遇,有违宪法的平等原则。对李希芝同学提出的征收标准及其对象问题,他觉得可否把社会抚养费定性为税收。对这种创想,同学们又展开了讨论。

       王赓同学进一步发言说对社会抚养费的定性确实是一个棘手问题。但不管是定性为占用社会资源的补偿,还是行政处罚,关键的问题在于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界定等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最后,在班长雷振同学的主持下,大家对社会抚养费的定性做了总结,把社会抚养费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基本观点进行梳理。同学们通过课外的积极讨论,把自己的所学应用到实践中,加深了对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的认识,都觉得受益匪浅。至此,主题班会圆满结束。(文/罗永强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