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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下午,“立法40年后的德国行政合同制度――坚实基础与现实挑战”讲座601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人大法学院主办,人大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以及中德规制法研究所共同协办,・埃布森(Prof. Dr. Ingwer Ebsen)教授。
喻文光副教授主持并翻译讲座,出席嘉宾包括我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孟雁北教授、王贵松教授以及来自京内外多所高校的青年学者和学生。最高人民法院、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东城区法院的法官也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中,Ebsen教授围绕“行政合同在德国的发展”、“行政合同的主要运用领域”、“行政合同的相关法律制度”、“行政合同与招投标法的相关问题”、“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以及“行政合同的法政策学思考”等六大主题依次详尽阐释了德国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实践。
Ebsen教授指出,德国行政合同制度确立于197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公法合同”章,特指由该法所调整的行政法上的公法合同。该种合同类型区别于私法合同,也与宪法与国际法意义上的公法合同有所不同,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诉讼和解、城市建设以及自然保护等领域。教授强调了以合同标的作为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核心标准。而由于行政主体在完成公共任务时,既可以选择公法形式,也可以选择私法形式,所以,作为完成公共任务的PPP合同既可以是公法性质的,也可以是私法性质的,公私法性质的界分主要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包含了公权力因素。同时,Ebsen教授也结合欧盟的特许经营指令以及德国最新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GWB)对特许经营制度以及其与政府采购制度、行政合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做了透彻分析。关于行政合同中民事法律的适用,以及行政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问题,教授都结合具体实例给于详细讲解。最后,Ebsen教授指出,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实行40年来,在司法、法教义学以及法政策方面没有受到过根本性的挑战。其中,《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合同的条款内容,自1976年立法以来便没有再作过修改,体现了该制度坚实的理论基础及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虽然,期间学界也曾有过关于PPP合同以及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应当纳入《行政程序法》公法合同一章的修法争议,但Ebsen教授认为,前述问题仍可在现有框架下进行调整规范,并未达到启动国家层面修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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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结束后,参加讲座的各位师生积极提问并参与讨论,特别是特地来参加讲座的各位法官,纷纷向Ebsen教授请教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Ebsen教授对此逐一进行回应,并就其中的重点问题与法官和师生展开了深入探讨。
讲座最后,埃布森教授对人大法学院的盛情邀请、广大师生的热情参与和喻文光老师的精准出色翻译表示衷心感谢。韩大元教授代表法学院对Ebsen教授访问我院并发表精彩演讲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