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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报道

胡锦光教授主讲苏州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期——“司法改革的目标”

2009 9 15 晚,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系列讲座第二期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修远楼225教室成功举办。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胡锦光教授以“司法改革的目标”为题,为法学院(苏州研究院)的研究生们带来了一场法学知识的盛宴。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博士后、我院刑法教研室副教授李立众博士、经济法教研室讲师徐阳光博士后和法学院办公室潘涛老师以及全体法律硕士和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论坛由法律研习社主席、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尉迟焱楠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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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 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兼任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教育部和国家统计局法律顾问、中国井冈山干部学校兼职教授等多项社会职务,其主要研究领域是宪法基本理论、违宪审查、行政法基本理论。

胡锦光 教授首先幽默地向同学们讲述了他游学欧洲、俄罗斯等地的经历,对比了世界各地人民的行为处事方式,由此谈及中国人民的勤劳勇敢,并以我国人民的勤劳为切入点,谈及人治社会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从而引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和目标。 老师提到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虽然中国司法界已经从各个方面对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是司法改革仍然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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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强调,我们需要在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基础上,确立司法改革的目标即增强司法公信力,建立司法公信力是未来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

如何增强司法公信力? 胡锦光 教授认为:

首先,要增强司法公信力必须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需要依法独立于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法院之间相互独立;法官独立;程序公正。但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并不乐观,司法机关难以真正独立,且往往受民意干扰,无法依法独立作出判断。同时,《监督法》的正当性存在疑问,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关联也导致下级法院难以真正独立开展审判工作。

其次,增强司法公信力必须划分好司法权的界限。法院应当奉行案件性原则。法院不能立法,不能参与立法,不能参与行政管理,对政治问题应采取回避的处理办法,严格界定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界限,体现司法的被动性与消极性特征,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

再次,要增强司法公信力,还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从事实方面来考量,必须以严格且唯一的证据规则为标准,尊重客观事实,杜绝一切主观臆断。从法律适用方面思考,必须明确选择使用该法律的原因,法律解释必须清晰详细,逻辑严密,说理充分,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乃至社会所信服。

最后,增强司法公信力还必须重视裁判的终局性和既判力。生效的判决由于审判监督程序而不具有即判力,因此裁判文书也难以具有权威性。审判监督程序虽有其正当性,但其结果也并非绝对真理,相反却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以及诉讼成本的增大。因此,在未来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学会衡量利益,根据利益均衡,贯彻比例原则,实现多方利益的合理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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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 教授最后总结道,司法公信力是法院和法官的生命力所在之处,每个司法机关都应当为增强司法公信力而不懈奋斗,从而树立法院、法官的权威。只有当司法体制具有强大的公信力,司法机关才能充分发挥其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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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互动环节, 胡锦光 老师和同学们展开了积极热烈的讨论, 老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包括我国司法机关如何从人事和财政方面实现独立;“让人民满意”这一政治目标和司法改革的目标如何协调;如何提高法院的工作水平等等。 胡锦光 老师贯彻了其一贯风趣幽默、生动活泼的演讲风格,旁征博引,谈古论今,妙语连珠,令在座的每一位同学深深折服。

最后,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作为特约嘉宾,就司法改革的方式和目标发表了自己独到的看法,并代表苏州大学法学院向我院发出了友好的邀请。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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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墅湖畔人大法学院论坛是由法学院发起举办、法学院研究生会法律研习社承办的重要学术平台,是法学院(苏州研究院)研究生培养模式中的重要环节,得到了法学院领导、各教研室老师以及国际学院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论坛成立之初,即在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和苏州独墅湖高教园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吸引了在苏学习的文学院、商学院、财金学院师研究生的关注和参与。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法律硕士1 龙琳 供稿)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