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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香港政改方案遭否决入选宪法事例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2017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方案2015年6月18日遭到香港立法会否决,这一事件在内地引起广泛关注,并近期被学术机构评选为“2015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一。

2016年1月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举行2015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年度圆桌论坛,包括香港政改方案遭否决、中国设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内的十大事件入选“2015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明涛认为,香港政改方案遭否决一事的宪法意义在于,要求或者迫使我们慢慢接纳和习惯现代民主政治一般规则。“这个一般规则就是说,当你设定一个投票规则下,就是有可能通过不通过,这都符合宪政的要求,不通过的结果仍是正常的情况。投否决票本身也是在行使合法权力。”在黄明涛看来,否决结果本身没有撼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香港定下的 “政改五部曲”框架,这实际上证明了一国两制是成功的。

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称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需要修改,以实现普选目标。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其主要内容有:提名委员会应沿用目前选举委员会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办法不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支持等。

香港特区政府2015年6月17日向立法会提交了根据这一决定制定的法案。2015年6月18日,这一法案被否决。这意味着,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特首的选举方式,还将沿用以往由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言人随后发表谈话时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虽然香港特区政府此次依法提出的普选法案未能在立法会获得通过,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确定的普选制度的方向和各项法律原则,必须在推动行政长官普选的进程中继续贯彻执行,香港未来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仍然必须以此作为宪制依据,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组织年度十大宪法事例评选已历时十年。该中心王旭副教授向财新记者表示,此次评采用网络投票和综合评委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同入选的事例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宣誓制度、广东某校女生因高校教材“污名”同性恋起诉教育部及类似案件、《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引发涉嫌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争议事件、习近平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签署特赦部分罪犯的命令、国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进行户籍改革、南充公款拉票贿选案、河南商丘五名青年拒服兵役被处罚事件、《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宪法争议、安徽省政府发文件取消花炮生产企业行政诉讼案及类似典型个案。■

(实习记者李佳蔚对本文亦有贡献)

文章来源: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6-01-12/100898673.html。 发布时间:201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