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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宪法解释,完善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意见稿)》修订会议简报

 

积极推动宪法解释,完善宪法解释程序

�D�D《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意见稿)》修订会议简报

 

胡锦涛总书记所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再次强调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我们知道,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其较强稳定性而带来的法的安定性价值。在必要的时候修改宪法中不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内容,是使得宪法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平衡宪法的规范性价值和现实性价值的必要手段,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但在社会现实并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更应该强调用宪法规定的程序和法律内的技术去推进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协调,在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宪法的解释来实施宪法,贯彻宪法精神。由于宪法修改是对宪法内容的直接变动,其在维护宪法权威的同时却必然会对宪法的安定性价值造成一定损害,而宪法解释是在不变动宪法文本的前提下,通过解释宪法固有的内容来高扬宪法的精神,这种不对宪法稳定性构成冲击的做法内在的是维护宪法的权威的首要选择。

 

在十五大以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和中共中央对于如何维护宪法权威,如何解释宪法,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以及如何协调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的关系等问题有着大量观点鲜明的论述。在这里有必要作一番梳理:

1999 1 31 ,江泽民同志在征求党外人士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座谈会上指出:

“这次修宪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实践的发展,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并说明中国中央提出修宪建议是 “经过认真研究、慎重考虑”的。这体现了中央在修宪问题的极高的慎重意识。江泽民同志提出“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宪法权威的高度尊重。那么,对于这些并不成熟,不应作修改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江泽民指出,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实施的有效保障,包括健全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

1999 2 21 ,李鹏同志在法律界专家参加的“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指出“对宪法个别条文的内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不仅使宪法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实际,而且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更好地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他进一步指出,“修改宪法事关重大,这次修改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不改和有争议的问题不改。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因此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决。”这里,李鹏同志明确提出,对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宪法解释活动来进行,宪法修改并非唯一的手段,只有那些“事关重大”的问题才有必要修宪,而宪法解释才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常规手段。

2003年8月28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而在 2002 12 4 ,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宪法解释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他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在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问题上,他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在提出修宪建议的时候是非常谨慎,而对于宪法解释手段则一再强调,强调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作用,强调宪法解释对于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强调宪法解释对于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价值,以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宪法的价值,从而树立维护宪法权威的信念。

 

在人类的宪法实践中,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存在多种方式的选择,如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制定等,其中成本最小、最为灵活的方式是宪法解释。制宪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是相互不能随意逾越的不同的权力形态,具有不同的功能与活动方式。宪法解释功能的发挥不仅关系到宪法精神的实现程度,而且直接影响整个宪法运行过程的效果。从一般意义上讲,规范与现实发生冲突时首先采取的方式是宪法解释,当宪法解释的功能已达到极限,不足于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时才开始考虑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这种权力的设计是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原则的,具有统一性与权威性的特点。但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是,20 年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没有充分地行使宪法解释权,或者说没有行使过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权。

实际上,20 多年的社会改革进程中我们面临过许多需要运用宪法解释权解决的宪法问题,客观现实的发展也提出过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的契机。但在具体的宪法运行过程中我们没有对宪法解释权在社会变革中的功能给予必要的关注,而是不适当地强调了宪法修改权的功能。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值得我们认真分析的原因有:在宪法观念上存在重现实需求轻视规范的意识,习惯于规范让位于现实的需要,对如何维护已确定的规范价值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在宪法解释功能的理解上可能存在一种解释学是注释学的认识,不注意从宪法文本出发研究宪法,对宪法典的解释技术比较落后;在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上,没有充分地发挥宪法规范生活化的功能,实际生活中缺乏启动宪法解释权的内在动力,等等。另外,宪法解释机关在处理规范与现实冲突时没有充分发挥功能是造成宪法解释权虚置化现象存在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因此,在回顾宪法实施20 年发展进程时我们应当认真地总结经验,高度重视宪法解释权的功能,积极而主动地启动现有体制下的宪法解释程序,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发挥宪法解释功能时,我们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把宪法解释权的运用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以保障宪法解释工作有序地进行。

 

基于对于中国宪法实践的现实的分析和宪法原理上的论证, 韩大元 教授主持的宪法解释制度研究课题组在两年来致力于在中国宪法文本的基本架构下构建中国的宪法解释程序的努力。课题组在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程序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在详细分析中国宪法下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空间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建议,并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意见稿)》。 2007125,课题组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对该专家意见稿第二稿的修订会议,对在我国宪法下制定基本法律性质的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具体细节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意见稿)》分为七章,分别是:

第一章 总则(规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制定的目的,以及宪法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 解释的主体与事由(重申宪法关于宪法解释主体的规定,并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

第三章 解释的请求的提起(规定提请解释的主体、提请解释的条件、提请解释的方式等)

第四章 解释请求的受理(规定接受解释请求的工作机构和决定解释宪法的相关主体与程序)

第五章 解释案的起草与审议(规定如何起草宪法解释案以及如何对解释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解释的通过与效力(规定解释案的表决和公布程序,以及宪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与地位)

第七章 附则(规定生效时间等)

针对以上专家意见稿的内容,课题组成员逐条进行了分析和修改,在保障程序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将宪法和现有法律中可能涉及宪法解释的制度和程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补充现有程序不足的具体措施和具体条文。这一专家意见稿的提出,对于推动宪法的实施与落实,促进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避免宪法修改对宪法尊严的损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当然,课题组成员在讨论中提出,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具有不同的功能空间和作用范围。当国家出现重大政策的方针的调整,社会现实发生巨大变化,宪法规定与社会发展的合理需求严重脱节等非常情况下,宪法修改是更为适当的手段。但是,从人类历史的经验和政治的正当性来看,有资格倡导和推动宪法修改的是国家的主权者,也就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D�D人民,当人民的意志反应为代表人民的政党的意志,以及代表人民的代议机关的意志时,修宪就是正当而合理的。作为法学家和法律人,我们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运用自己所具有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方法,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来推动宪法的落实。所以,课题组认为,在未来中国的宪法发展中,一方面要重视宪法修改手段,在其固有的功能空间中充分发挥其协调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的功能;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我国宪法规定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制度功能。通过宪法解释这一现有制度框架内具有强大功能潜力的制度,来避免修宪可能对宪法稳定性的损害。我们应当推动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的完善,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宪法的功能落到实处,使得宪法解释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常规手段。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