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的立法原则
□莫纪宏
由于863计划项目涉及面比较广泛,目前除了由科技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机构之外,还根据863计划项目内容的特征下分为民口管理项目和军口管理项目,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是由科技部、总装备部共同管理的。根据项目监理制度设立的独立性、自主性、中立性原则,对于重大的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要结合目前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现有项目管理体制的特点,及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施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项目监理制度在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施中重要的监督和保障作用,提高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质量。为此,有必要以强化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的项目管理能力和项目管理水平为核心,通过制定“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办法”来建立和健全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监理制度。
制定“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办法”在立法上应具有一些基本的特征:首先是贯彻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原则。
鉴于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项目监理工作必须立足于依法监理,注重强调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原则。这种原则具体体现在监理办法中,应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项目监理应当对实施项目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实施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整体利益等进行监督。二是应当强调项目监理工作的重点是项目执行人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是否严格地履行了项目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义务。监理工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应当是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中所设定的实施项目的义务。故监理办法应当规定,项目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是项目监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次是贯彻监理工作的合理性原则。项目监理工作是对项目的一种特殊的监督工作,它是通过项目管理活动的外部的专家系统来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一般代表投资主体或者是业主的利益,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总的评估,以帮助项目管理者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项目实施的各项真实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监理工作不能代替管理工作,更不能干涉管理工作,而是要协助项目管理者的管理,并应当在一个合理的事项范围内来活动。监理办法应当对上述监理工作与管理工作的事权分工作比较明确地规定。
第三,贯彻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原则。项目监理工作不同于一般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最大的特点是项目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尽管项目监理工作对项目管理者的管理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和辅助作用。
考虑到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特殊性,监理工作的开展应仍然在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的组织下来进行,但是,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作为项目法人,以及项目专家组等不得对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随意干涉,监理工作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监理人员只对自身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职责负责。监理办法应当突出独立性这一原则,规定“项目监理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执行人的随意干涉”。
第四,贯彻监理工作的责任制原则。虽然项目监理是项目管理者之外独立进行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而且项目监理人员对进行监理的项目也缺少实质意义上的处分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监理工作就可以马马虎虎,敷衍塞责,不能将项目自身存在相应的管理活动作为放松对监理工作的要求的借口。监理办法应就此设计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特别是规定监理人员的活动,包括相关的费用一定要与被监理的项目区分开来,防止出现监理人员玩忽职守的现象。
最后是贯彻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原则。为了保障监理工作能够收到实效,监理办法要强调监理工作应当具有有效性。这种有效性表现在监理工作自身对于项目的实施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同时还要强调,监理工作要能够准确、不受干扰和不受外界影响地独立地做出监理结论,以提高监理工作的实效。
总之,在起草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办法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各个方面原则相统一的精神,既要体现项目监理的特殊性,又要体现项目管理活动对项目监理工作提出的一般监督要求,要比较好地体现项目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我国目前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施的要求。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04年1月1日第8版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