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是人民代表机关,人大的立法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人民群众的意志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立法要根据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改变而改变,这才是充分反映民意的表现。换句话说,1993年的立法反映的是当时人民群众的意志,10年的变化发展,不仅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人们观念、意志的发展变化。立法要及时反映这种发展变化,而不能“从一而终”。正确的立法观和立法活动,不仅有“立”的活动,而且也要有“改”和“废”的过程。人大代表们应当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来提出相应的议案,人大也应当根据代表们的议案,并结合收集的群众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和充分听取人们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坚持“禁止”还是修改为“限制”,或者是有限地放开等。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践,也是验证一项法律法规是否完全正确、适当的重要标准。从北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10年实践来看,可以说从来就没有真正或完全禁止住,倒是为此付出了不低的成本。据北京市公安局统计,今年仅正月十五一天,北京警方就派出了近600辆警车8万余警力查处违禁燃放爆竹,当晚有290余人在禁放点燃放爆竹被警方批评。
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有安全、污染环境、卫生等诸多危害;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传统习俗、文化积淀的根据,这种因素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今天,不但没有减弱消失,而且还越来越使人们想望和怀念。事物的两重性是我们立法者在立法、修改立法和废止立法时应当全面和充分考虑的问题。凡事不能走极端,立法也是如此。完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立法规定,可能有过于走极端之嫌。安全问题、污染问题、卫生问题等,当然是存在的,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并且应当通过一定的限制办法来解决的。就好像机动车也有安全和污染问题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去禁止一样。对于燃放烟花爆竹,借鉴外地经验,可以有很多的管理方式,比如在固定的时间(初一到初五),市区固定的地点,允许市民在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的严密防护组织下进行。
立法者要放弃“粗放”的思维和立法方法,对立法应当“精雕细刻”。人民群众的意见总是多种多样的,不仅燃放烟花爆竹是这样的,其他绝大多数立法也是如此。面对不同的意见和各种民意,立法者最终必须作出选择,但是设计和选择的方案应当是尽可能地充分反映各方意见,高质量地立法,是要下大力气和大功夫的,简单的“是”和“否”,搞“一刀切”,既不切合实际,也没有充分反映可能已发生变化的人民群众的意志。
文章来源:《新京报》2004年2月17日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