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理论

小康社会和现代公法中的契约精神

小康社会作为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它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大进展时期,是社会经济结构大调整时期,是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大调整时期,是社会观念与思潮大碰撞时期,也是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全面提速的时期。小康社会是一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互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努力达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正如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那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要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文明就是和谐,小康社会的文明内涵就是在生产力大力发展基础上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和谐发展。实现这种和谐发展的最根本的保障就是法治,即法律的文明统治。这种文明统治具体表现为人性化、契约化和理性化的统治,其中,契约化是核心。可以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大力弘扬契约精神,通过契约实现对社会的治理。道理很简单,小康社会既然是人获得全面发展机遇的社会,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共处作为前提和基础。首先,就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言,必须着力解决好人的活动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之间的冲突。虽然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不可避免地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可能导致自然资源的枯竭,但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将这种破坏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此,就必须树立契约观念,通过引入“代际契约”来限制人的活动,即上一代人与下一代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无形的契约,上一代人的行为对自然的破坏所造成的恶果不能由下一代人去承受。只有始终坚持契约精神,上一代人才能真正地本着对下一代人负责的态度进行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真正的、持久的和谐。其次,就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言,必须着力解决好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法治社会中,应当坚持“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乃至纠纷的解决再不是一种你死我活或者非输即赢的斗争过程,相反地,这是一个人人都需要遵守公认的交往规则并寻求共存、争取双赢的过程。在这里,契约意识是绝对不可缺少的。只有了解对方享有什么权利、己方负有何种义务,人们才能友好地“和平共处”,进而实现彼此之间的和谐。最后,就人与政府的和谐而言,必须着力解决好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问题。私权利既是公权力产生的基础,也是公权力运行的边界,更是公权力行使的目的。同时,私权利也必须服从于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因此,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关系时,主体双方都必须自觉地以契约精神作为行动的指南,既关注自身的权利(或权力),也关注自身的义务(或责任),从而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进行有效合作。惟有如此,私权利才能理性地服从和制约公权力,公权力也才能理性地保障和限制私权利,人与政府之间的持久和谐就有了可靠的基础。

  宪法中的契约精神主要是指社会契约论思想,它是一种新型的国家观,即基于人们的合意,把原本属于自己的天赋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来,建立国家,从而保障并发展自己的权利。因此,宪法实际上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种契约,或者说,宪法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契约化。按照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卢梭的说法,人们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便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自由、生命和财产。

  因此,作为现代公法基础的宪法贯穿着契约精神,与契约精神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首先,宪法是以经济平等和自由为内核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要求整个社会经济的构建和运行以契约理念为基础,宪法和契约精神分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最高法律形式和核心观念要素。离开了经济上的自由和平等,政治自由和平等也无从谈起,宪法更不可能有产生的根基。其次,宪法的产生也是契约精神所蕴涵的妥协与协商的结果。没有主体之间的适度妥协,就不会有契约的达成。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达到一致,找到共同点,从而消解对立与冲突,导致相互利益的满足与实现。可以说,宪法正是理性主体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最后,宪法的制定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公众根据公认的宪法原则和已达成的共识,对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使其成为一种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可见,契约精神充斥于宪法之中已经成为人类制宪史上的普遍现象。

  在现代社会,作为公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法同样深深地浸润着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在行政法上的确立源于传统权力型行政的局限、现代行政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契约本身的功能优势。作为契约精神与现代行政理念相互交汇和融合的制度体现―――行政契约在各国的广泛运用就是典型的例证。事实上,各国除了在制度上承认行政契约以外,还在应用实践中大量地通过契约观念和契约方式来解决行政活动及行政诉讼中的许多问题。可以说,契约精神与契约方式在行政法中的引入与借鉴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对于行政法来说,契约精神的注入不仅能够大大丰富行政活动的手段、淡化行政权力的强制性,而且还有助于增强人民同政府之间的合作,提升行政法的民主化程度。

  当今中国正处于一个极为关键的发展阶段。而作为小康社会根本保障的法治改革刚刚开启,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可谓任重而道远。在中国未来的发展进程中,在法治建设,特别是公法建设中,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使契约精神融入中国的公法发展进程中。

  在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公法建设中,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使契约精神融入中国的公法发展进程中。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04年1月8日第8版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