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理论

提倡创办政府公报

1999年的最后一天,北京市政府发出通告:从2000年1月起,市政府办公厅将编辑出版《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每月两次定期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公报将刊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及其部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决定,它意味着北京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创立第一份完整的政府公报,将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重要决策系统和连续地刊于其上,为广大市民乃至国内外的目光了解和监督国家政权机关的活动提供了阳光渠道,这对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修养、促进立法民主化和行政公开化必将起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立法和依法行政方面作了不懈努力,特别是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实现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基础。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有很大一部分还没有被亿万人民群众所知晓和掌握,没有深入人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法不依”的局面。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们对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重视不够。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份联合刊登同级政权机关各类法律文件的刊物,全国性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基本能在人民日报和其他全国性报纸上刊登,但国务院的其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就难以如此了。各级地方政权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实践中更是遇到很多困难。要求政权机关通过的每一部规范性文件都在相应行政区域有普遍影响的媒体上全文刊登,既不符合新闻规律,也由于政权机关决策时间的不确定性以及公众关注媒体的偶然性,使规范性文件的普及率受到影响。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几乎各级机关和部门都有自己的公报,专门系统刊登本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这类公报绝大多数不定期发行,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公布的时效;发行量小,价格偏高,制约了受众的范围。这些情况,使“从群众中来”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能顺利地“到群众中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法律的自觉遵守,造成了各级政权机关政令不畅、有令难行的被动局面。

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发行工作,改革现行的报纸公布制度和机关、部门公报公布制度。一个很好的方案是,各级政权机关都创办一份综合性、及时性和方便公众检索的政府公报。用这个公报刊登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重要文件,刊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重要案例等文件。公报必须是定期、及时、廉价和公开发行的。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公布法律的正式刊物,称作政府公报、国家公报或联邦公报等等,这些公报都定期、频繁、公开、大量和廉价发行,一些国家都是免费向公民提供的。公报的编辑、发行成为国家公共事业的一部分。国外的做法大可借鉴。

法律草案从提出、审议到通过后,还须经过公布程序,才算完成了立法过程。没有经过法定载体予以公布的法律不是现实的法律。

创办政府公报,是将法律交给公众的最佳途径。经验表明,不能让公众知法,便没有理由认公众自觉守法;若不能做好法律的公布工作,即使政权机关通过的法律本身是完善的,在它的实际执行中仍然会发生混乱。而一份系统集中、方便查寻的政府公报会成为政权机关联系公众的纽带,成为法律的意志由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动力。

创办政府公报的意义还在于,它将为立法民主化和行政、司法的公开化提出更高要求。让公众最大限度地了解立法的结果是国家的义务。但由此上溯,公众更有理由了解并参与立法的过程。不少国家的政府公报,在刊登立法结果前都要刊登法律草案并广泛听取公众的批评和意见。政府公报不仅是公布法律的阵地,更应当成为公众参与立法的阵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依据国家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和司法活动,即为依法行政、行政公开和司法公开;公众也只有依据法定的国家公报,在阳光下评判行政和司法活动,才能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