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理论

我们怎样建设一个诚信的政府

据说今年是诚信年。人们似乎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对假冒伪商品劣泛滥、期诈横行的市场充满恐惧之心。经济学家和媒体在对世风日下大加挞伐之时,即在热炒诚信,大有希望在一夜间培养起全民之诚信文化和诚信意识的热情与信心。但窃以为,民间的诚信、市场活动中的诚则固然须臾不可或缺,但诚信原则的最大作用却应体现于宪政领域。只有在宪政领域履践了诚信原则,诚信精神才能反观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1919年,鲁迅先生曾经写过这样的名篇:《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呼吁新一代人冲破封建的父权制,做义务的、利他的、牺牲的父母。虽然在民主制度下,决不可以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比作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但今天我们必须面对的实际情况是,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而相比之下公民的权利保障却过于脆弱,克服政府权力本位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有甚于冲破封建的父权观念,因而确定这样一个时代命题就十分必要:即我们怎样建设一个诚信的政府?

宪政领域的诚信原则包含多种含义,但最根本的一条,是政府对人民的诚信。这种诚信集中表现为一种政治道德,即一个政府对公众、对选民的良知、责任和义务。可以断言的是,一个在政治上对公众和选民负有严肃的良知和责任的政府,必是一个诚信的政府。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府组织与职权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这个政府与公民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一关系是由一种什么样的政治道德赖以维系的。所以,在论及代议制政府时,密尔有言:“有关宪政道德的问题,其实际重要性并不亚于有关宪法本身的问题。某些政府的存在本身,以及使其他政府能持久存在的一切,都有赖于对宪政道德原则的实际遵守。”

如何才能使政府时时想起它对公众的良知与责任,以诚信之心对待公众呢?一个基础性的答案就是,这个政府必须是基于公意而产生的。因为权力由谁授予,权力就对谁负责。权力对谁负责,权力就忠诚和服务于谁。在封建专制政体下,政府及其臣僚的权力和地位都由君主赐予,因此,他们的权力是服务于君主的,他们的忠诚和信用也奉献于君主而非人民。在民主的代议制政体下,政府和官员的权力由人民授予,他们的职责是服务于人民,因而他们的忠诚和信用就奉献于人民而非其他。

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选举自己的权力机关,并通过权力机关产生自己的政府。这一民主的选举制度决定了,我们的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并受人民的监督,因而它的诚实和信用应当奉献于人民。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选举制度中也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广大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较高层级的政府组成人员,还不能完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民意基础,影响了政府及其官员对其权力来源的直接感受,影响了他们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以及对人民群众的高度负责精神,进而影响了政府作出决策、进行具体管理时对人民群众的诚信之心。所以,长远看来,要加强政府对人民的诚信,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不断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在选举制度这一环节奠定政府忠诚于民,取信于民,服务于民的良好基础。

政府对人民的诚信,不仅表现为一种政治道德,更重要的是将这种道德化为具体的实践,即忠实地遵守和执行法律。人民之间要维持稳定健康的社会关系,实现人类的自我发展,除了道德因素外,更重要的是依靠法律制度的建立。仅仅有法律制度的建立还不够,为了推动法律的实施,人民还需要建立自己的政府,通过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执行法律来为自己谋取福利。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能否认真地遵守和执行法律,直接关系到人民福利的实现。政府自身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完全反映了它对人民的诚信程度。所以,在政府及其官员中,那些向公民乱收费、乱罚款甚至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行为,那些关起门来暗箱操作、进行各种神秘决策的行为,那些歪曲法律、作出不公正判决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从总体上说都是背弃了对人民的诚信,进而损坏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了形象和信誉。

要使政府诚信于民、取信于民,重要的保障是将政府的权力运行纳入法制轨道。经验表明,政府行使权力失去规矩和约束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权力不断膨胀,人民权利不断萎缩,人民权利难以实际监督政府权力,在这样的情形下要求政府完全诚信于民是十分困难的。所以,用法律的形式,将政府的权限范围以及政府权力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固定下来,是保障政府诚信于民的最好办法。这表现在当前的政府活动中,主要是需要制定一部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实现行政程序的公开化、法定化;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刑事的、民事的诉讼程序,消除司法官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程序漏洞枉法裁判的可能。只有在在严密的法制框架内,人民才能保证政府的权力不越规矩地、利民而非与民争利地、奉献于民而非索取于民地行使,才能最终建设一个自觉地诚信于民的政府。

文章来源:《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