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如何能有效实施
关凯
自10年前北京禁放烟花爆竹以来,此一市井民俗小事,因其屡禁不止,渐成社会话题。而政府在禁与不禁之间,似亦渐有进退失据之势。此政策出台看上去本不属仓促,但禁放烟花爆竹,看似事小,实际上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从立法到执法,加上社会舆论的抑扬,今日所显现的众说纷纭、局面复杂才是常态,而原来那种一令下而天下寂的结果,即使不是决策者的浪漫预期,也可能是公众不知虚实的暂时回避。
就个人来说,在对法律上的禁与不禁表达看法之前,我认为更值得关心的可能是另外一些命题,第一,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危害主要来自哪里?第二,如果说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文化,我们有没有保留这种文化习俗的权利?禁放政策是否对这种文化权利构成了威胁?第三,当禁放成为法律,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技术保障是什么,社会为此需要承担多大的成本?
下面让我们诸一作解: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定具有社会危害力,在人口密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主要是引起火灾和人身伤害的危险。火灾和人身伤害因爆竹而起,在我国并不鲜见,但好像也还不能称之为大概率事件。我从来没见过印有ISO-9000认证的爆竹,也不知道爆竹行业有没有技术标准。只是从今年除夕我放的爆竹来看,确实需要禁止,不仅在城市,即使在乡村,放一枚电光刺眼的“二踢脚”,如果直接击中的目标是人或畜生,死虽不至于,伤是免不了的。爆竹企业渐渐变成“准军火企业”,是不是政府更应该管的事呢?这样的产品对产地与流通环节构成的威胁,可能比对北京这样的最终消费市场更大。
从传统的审美角度看,没有爆竹的春节即使不是一种文化上的反动,也很可能是一种缺陷。但问题在于,北京禁放烟花爆竹是有区域边界的,不是所有的地方都禁放。这个法规只是使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实施上变得不方便,而没有变成不可能,所以这个法规在本质上与文化问题无关,也不对我们的文化权利诉求构成威胁。
但对于政府来说,禁放法律能不能有效实施,却真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近年来北京破坏禁放法律的人越来越多,节日夜晚繁华地段爆竹声声,听上去颇有和政府“挑衅”的味道。显而易见的是,即使全北京的警察牺牲与家人团聚的幸福,涌上街头围堵捕获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法分子”,拥有“天时、地利、人和”各种优势的“不法分子”也是捕获不尽的。同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者的惩罚也是一个问题,轻了无济于事,重了又不得人心。而禁放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失效的最大社会成本,倒不是纳税人多付了警察加班工资,而是政府公信力遭到的打击。
在燃放烟花爆竹这个“小”问题真正反映出来的是社会转型变化所导致的民意诉求的多元和政府在行政执法有效性上面临的挑战。在政策层面上,对这个问题不能以简单的二元论断是非,而是要在社会控制手段上加以创新。
为此,向立法与执法机关进言如下:
第一,继续禁止在人口密集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趋利避害,非此不可。第二,立法对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者的惩罚手段进行创新,如,可强制违法者无偿清理一个月的社区公厕等,表现不好者追究抗拒公务执法罪责。第三,对违法者惩戒过程的媒体发布。
法律面对习俗不能操之过急
孙烨泉
包括北京人在内的众多市民违反“禁放令”,都是同特定的事件和时间联在一起。过年庆贺一下,辛苦了一年的中国老百姓都盼着春节这么一次可以尽情放松的机会。放鞭炮在中国人长年形成的习俗中是人们集中表达欢乐的重要外在手段,以及将生活中特殊的日子从普通日子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显著标志,是中国庆典文化的内容。
立法者制定“禁放令”的初衷无疑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毕竟烟花爆竹无论在生产的过程中,运输的过程中,还是燃放的过程中都会由于不慎而造成危险,而燃放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也是无需多言的,所以这项立法是有民意基础的。而有民意基础的立法为什么又会遭遇大量违法行为的挑战呢?从总体上来说,并不是有民意基础的立法就会被普遍的遵守,包括税法、交通法在内的众多法律都是有民意基础的,但并不说明它们执行的就好,只不过是这些法律规定得都更详尽,处惩力度更大、更有操作性,而禁放规定在这方面有疏漏,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差。在另一方面,由于禁放所针对的是民俗,包括执法者也并不以为违法者有多么大的社会危害性,执法过程中的主动性也就差了。
那么民俗究竟可不可以禁呢?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前苏联时期,厌烦酗酒的戈尔巴乔夫坚持出台了“禁酒令”。苏联公民酗酒就像苏联是超级大国一样闻名于世,虽然酗酒对一个民族的危害众所周知,禁酒的道理不言而喻,但是,前苏联政府禁酒的结果却是,在戈尔巴乔夫政权还没有结束时就已经开禁了。就像是中国人用燃放鞭炮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欢乐、在喜庆的日子里发泄自己的情感已成为固定的习俗一样,俄罗斯人用饮酒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快乐也已成为习俗。有社会学家指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广泛地流传于民间的习俗,即使是陋习,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被根除。这可能就是民俗的独特力量所在。
这样看来,我们的“禁放令”出台有些急了,或者说不完善。对如此重要的,流行于海内外中国人的民间传统生活习俗采取了断然的堵截方式,这也许就是法律与习俗冲突的根源。
“禁”要合法,“放”也要合法
王钢懿
这两年,一些本已禁放的城市又开始解禁了,为此,不少人曾拿我国一些城市的解禁和今年新加坡的解禁联系起来,甚至和当年美国的禁酒令相提并论,认为放鞭炮作为一项民间习俗,倘若予以强加禁止除了徒增执法成本之外,还损害了本民族的固有文化传统。
可是,不论当年的禁止还是今天的解禁,不论比较美国的禁酒还是新加坡的放开,都有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即地方性立法是不是有足够的权力来对于一个民族根深蒂固的习俗权利加以禁止?
比较新加坡,至少不论是当年的禁止还是今天的开放,都是新加坡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决定。同样,美国的禁酒令不管多么不成功,也是通过其议会立法来完成的。而我们却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决定是否禁的。
是由于放鞭炮的危险性致使我们决心要禁止,还是认为,今天放鞭炮所带来的危险要远远超过古代。如果立法者是这样认为的,至少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证明才具有说服力。
也许我们在嘲笑美国的禁酒令的时候忘记了,美国宪法赋予美国公民另外一项更加危险的自由:持枪自由。其来源不比我们放鞭炮久远,其危险性更是远甚于我们的烟花爆竹,可是,美国的宪法出于对这样的公民习俗权利的尊重,专门在宪法中予以保护。相比起来,对于我国人民曾经广泛享有的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权利的保护就更显得脆弱不堪。
再看看现行的禁止立法,动辄处以高额罚款,甚至严重到治安拘留。例如《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第九条就把燃放烟花爆竹变相解释成类似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违反“爆炸”等危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可处以最严厉达十五天治安拘留的处罚。
即使依常识论,大多数人都不敢轻易苟同“放放爆竹”就变成“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怪论,更何况作为一级地方立法机关,其是否有权对于国家法律予以扩大解释从而变相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更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
看来,是放是禁,除了利弊权衡之外,最关键的还是要合法。
禁放必须坚定不移
范忠信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绝对是我们民族的一大陋习。这种习惯,我想大概是火药发明后,从地广人稀的旷野农家生活中养成的。一家有喜事或丧事,惟恐遥远的邻村村民不知道,就放鞭炮通知大家,唤大家来同喜或同哀。那时燃放鞭炮不一定是什么陋习。到了城居时代,这种习惯带进了人口密集的城市,只图一家人自己高兴旁若无人地燃放“雷霆”,哪管震撼周围千万人夜半惊魂。这种行为,本质上讲是一种“以邻为壑”的行径,是将自家的噪音、垃圾、硝烟垃圾、纸屑垃圾肆无忌惮地撒向千家万户,把自己以外的一切空间当成垃圾排泄场,大大毒化了我们的生活环境。只管一己私利,不管万人受罪,这正是法律所当禁止的行为。这一陋习至今难以革除,禁放之法收效不彰,说明我们的民族在某种意义上还停留在“乡居时代”,还不懂城居生活的最基本文明准则―――不扰邻;更不知民主的基本准则―――行使权利以不妨碍他人权利为限。
我主张将禁放进行到底。过去这些年,很多城市禁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增加了许多安全和宁静。当此之时,立法者,当局者,决不能动摇,决不能心慈手软。革除陋习,就是要用严法;对违法燃放者,只有重罚,让他们于痛罚中逐渐“习惯成自然”地接受文明。先秦改革家商鞅说:“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禁放亦然,落后的大众风俗不一定要迎合。当局者只要认定当禁,就果断地坚持下去,百年不懈。我们的民族必将在禁放中更加文明。
春节我们为啥非得放炮
木木
春节,我们为啥非得放炮?理由其实很简单,一是图个喜庆,二是春节也没其它好玩儿的。
其实,咱中国老百姓是最讲究过年了,这年要是过不好,就觉得一年都顺不了。因此,咱祖上过年的规矩也就特别多,像腊八吃腊八粥,腊月二十三祭灶,二十八贴对联,年三十包饺子,大年初一拜年,初二回娘家,初五庙会,正月十五闹元宵……这期间,还要耍龙灯、放鞭炮、闹花灯。这么说吧,从腊月到正月十五,人们都是在忙忙碌碌、热热闹闹的喜庆气氛中度过的。不说这些老理儿,就是搁在十几二十年前,过年也是件挺让大人孩子高兴的事儿。小孩儿有压岁钱花,有新衣裳穿,有零食吃。大人呢,平时舍不得吃的吃食可以猛撮,平日难得一见的亲戚朋友都拜望拜望。孩子跑,大人笑,再加上鞭炮一响,甭提有多热闹多喜庆了。可现在呢,好吃的天天吃,新衣裳穿不过来,亲戚朋友呢,打个电话发个短信就算拜了年了。城市是越来越大了,人是越来越多了,老规矩是越来越没人讲了,老百姓过年的兴奋点是越来越少了,这年,也就越过越冷清。您说,要是不让放炮,这过年和平时放七天大假有什么区别呀!再说了,咱们流传了上千年的风俗习惯,也不是嘎嘣一下立马就能断得了的呀。
您说了,也可以上郊区的非禁放点儿去放炮呀。可咱一工薪阶层,没私家车,坐公共去吧,下午去了,晚上就回不来了。这郊区的非禁放点儿,不是咱能享用的。
其实,我知道政府禁放完全是为了老百姓好。这不,这些年鞭炮伤人的事儿少多了,空气也好多了,可咱能不能想一个既不伤人又能让老百姓享受放炮的乐趣的法子呢?比如,政府可以把鞭炮厂统一管起来,只准它们生产安全的鞭炮;销售渠道也管起来,老百姓只要在政府指定的摊点,就能买到安全的鞭炮;为了防止污染空气,政府还可以在销售的总量上进行控制。老人们说,大禹治水之所以能够成功,关键在于“疏”而不是“堵”,我觉得,是否禁放也是这个道理。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04年2月12日第8版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