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挚的感谢
首先要感谢国立高雄大学王校长、政法系廖主任及全体系所同仁倾全力办理这次的研讨会,也要感谢台大法律学院公法中心葛主任的协办。当然更要感谢司法院翁院长在百忙中莅临演讲,并对我个人有溢美之词,实在愧不敢担。
最后更要感谢发表论文及评论的学术界朋友们,教学及研究工作的繁忙,我是过来人,各位能为这次研讨会如此费时费力的参与,尤其在这个政治上纷扰不安的时刻,在这里从「客从论道」,实在是感激和钦佩。两天来热心参加的来宾和同学们,我个人也要深致谢忱。好几评论人或论文发表人都自称是我的学生,他们研究的领域和见解,是已超出我这个「老师」之上了,所谓「青出于蓝,更胜于蓝」这句话实不足以说明。我觉得学生就像「轮船」,老师则是港口内的引水人,将轮船引到外海之后,便得退回,从此轮船乘风破浪,航向四海五湖,老师岂可贪功!
二、从政治与法律在学问上的分合谈高雄大学的设系现在我要以亲身的体验从政治与法律在学问上的分合,谈高雄大学设政治法律系的设系理念。大家都知道学问的发展是分工越来越细,法律与政治甚至和经济学社会学,在十九世纪以前是不分的,称为gesamte Staatswissenschaften综合国家科学,当时德语地区的大学通常分设四大学院、神学、哲学(包自然科学和文哲、历史等)、医学和法学(亦称为法政学院),这种制度也成为日本与中国大学的传统。欧洲的学制造就许多学问渊博的大师,远的不说,近代人物有韦伯(Max Weber)。是公认的社会学大师,他的代表作却是「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且当时社会学尚未完全成为独立学科,人们也许并不知道Weber初进柏林大学时,担任的课程是罗马法制史,马克斯(Marx)专攻政治经济学,写成影响世界人类的「资本论」,他的博士论文却是「森林中倒地枯木的所有权问题」,国人所熟悉的海耶克(Hayek)是经济学的诺贝尔奖得主,同时也是政治思想家,他出身维也纳大学,他取得学位和我相隔逾五十年,但学位的名称和学科考试科目却是相同的。不仅欧陆如此,英国的罗素不也是数学家、哲学家还兼诺贝尔的文学奖得主吗!二战之前美国受欧洲的影响,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美国学者将政治学称关于国家的科学(a science of state),跟德文原来将国家科学作为政治学完全一致。战后美国政治学走上实证研究之路,与法律学完全分离。台湾是最受美国影响的国家,台大大约在民国五十五、六年左右,也就是我离开政研所前后,政法两系在教学研究上明显的分途,最显著的例子是风行一时由萨孟武老师所写的「政治学」,在民国六十年以后开始走入历史。德语国家也是如此,政治学开始改称Politikwissenschaft或Politologie,而不再称为国家科学了。奥地利是比较保守的国家,我在1974年入维地纳大学的时候,还有政法不分,所谓综合国家科学的学门,后来也不设置了。不过流风余韵的传统犹在,民国七十五年左右王仁宏校长以客座教授身分赴维也纳,对于前述的传统学风印象深刻,且认为我在台大和维也纳都兼读法政两个系所,在就任高大校长之后,就跟我商议筹设政治法律学系。我想王校长不是要走回头路,而是基于欧洲的经验认同政治法律科际整合的功能,以及针对台湾南部的社会环境-人们热衷政治却欠缺法治素养而设计,是一种教育家淑世抱负的表现。企盼高雄大学政法系所的师生,都能体会设系的宗旨,并作为发展的目标。
三、我求学的心得
我在台大法律系受完整的法律训练,又在政研所读传统政治学,到国外则读选不少哲学及社会学的书,因资质不够和际遇有别,与海耶克或韦伯等大师相比「如丘垤之望高峰」,实不可以道里计。不过这些学习在往后生涯中,给我意想不到的帮助。台大法律系法学组在我念书的时期,任课老师都是大陆来台的教授,名气不小,讲课却大而化之,对参加国家考试没有帮助。法学组开几门英美法课程,学英美法律而不去英语国家留学,用途不大,没有想到后来我在台中当检察官时,清泉岗驻了两万美军,发生的法律事故很多,我被指派办理这些案件,庆幸自己学过一点英美的民刑法。否则甚难应付。因为根据我国与美方签定的条约,美军刑案在程序上应采用美国那套诉讼原则,所以与侦办本国人的案件是不同的。这使我深感胡适之常引用的「功不唐捐」这句话之道理。
每个人在求学过程中都从老师的教导和课本中得到启发,这些影响难于尽数。在这里我想提出从大学时代起三本影响我最深的书,第一本是前面提过的萨孟武老师的名著「政治学」,这本是以德语一般国家学(allgemeine Staatslehre)及国法学(Staatsrecht)为取向,加上参考若干英文传统政治学著作而写成。大一阅读时不能完全领会,后来越读越有心得。对各国政治制度,西洋政治思潮都有了相当的了解,也初次认识许多国家学和国法学的名家:Jellinek、Bluntschli、Hatschek、Schmitt、Kelsen以及英国Dicey、Bryce法国的Duguit等人。若干年后我阅读这些大师的原典时,出于似曾相识而倍感兴趣盎然,还有值得一讲的是,萨老师的生花妙笔,亦文亦白,自然而流畅,是终生模仿的对象。
因为萨老师政治学一再引述Carl Schmitt(史密特)的理论,史密特那种深邃的内在学理与表现于外的浪漫主义征象,真所谓不被吸引也难。尤其是在戒严及动戡体制下的国内宪政状态,与威玛共和「宪法破毁」颇为相似,而史密特正是威玛时期首屈一指的宪法学家。于是他的代表作「宪法学」(Verfassungslehre)成为我印象深刻的第二本书。回台大任教之初我先致力于韦伯理论的研究,随后即专心研读史密特的各种著作,并写成「政治的新浪漫主义」一书,一年前出版的拙撰「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书中,再次引用了史密特的著作。其实韦伯兴史密特的理论中,都有一项共同重心就是统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也是十余年前台湾所面临的严重课题,希望今后不要重蹈覆辙。第三本书是所谓维也纳学派创始者H. Kelsen(克尔生)的一本着作,不是他的「一般国家学」或有经典价值的「纯粹法学」,而是早年鲜为人知的小书「但丁的政治思想」(Die Staatslehre des Dante Alighieri, 1905)。但丁是文艺复兴的大诗人,也是摆脱拉丁文用意大利方言写书的第一人,却非一流的政治思想家,克尔生却能从但丁的文学作品和政论文章中,爬梳整理出完整的思想体系,并用优美的文辞表达出来,也是我一直学习的榜样,「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颜厥安教授在一篇书评中怀疑我是史密特主义者,苏永钦教授则认为我是「克尔生纯粹学学的瓶子,装史密特宪法理论的烈酒」。到底我是谁?我承认在法学理论方面克尔生及史密特的确给我相当的影响,但是在作学问的基本之场上,我却认同章伯、耶律尼克的「价值相对论」,以及巴柏(Kart R. Popper)的「理性批判主义」(Kritischer Rationlismus)。
四、我的工作经验
我在民国五十三年考入台大政研所,本来打算跟彭明敏老师(当时的系所主任)写太空法的论文,无奈彭老师因政治案件入狱了,我又想跟陈国新老师写西洋政治思想的论文,但陈老师不久也赴美讲学。过了一年多我考上特考,在经济部办人事行政,觉得对工作最有助益的学科是行政法,于是请林纪东老师指导写行政法的硕士论文,从此与行政法结不解之缘。在政治系专职教学的时候,双管齐下,一方面教西政史,一方面准备写行政法的教科书,当时国科会出版三十大本的行政法裁判汇编,价钱很贵,教书的收入实在买不起,好在我还担任教务分处主任,每天上班就向图书馆借汇编来看,一面看一面作笔记,此外,凡是当时能够找到的行政法院判例和判决,我都找来详读。民国七十四年我很意外的到司法院服务,所接触的案件十之八、九是行政法、宪法性质,便下决心写一本行政法的书,共花费两年时间在撰写上,用尽心血但是绠短汲长,免不了还有许多瑕疵。不过经过这番对行政法学理及
实务作体系的研究之后,在工作上确实比较「应心得手」。学者在评论第五、六届大法官解释的得失时,大都承认贯彻在「法律保留」、「法律优越」以保障人权方面颇有贡献。我们的宪法本来就是基于以市民阶级的法治国为基础,大法官的解释不外将扭典的宪法原貌加以改正,在作成这类解释的时候,我个人要承认德奥的法律位阶理论总是浮现在脑中。对于宪法的解释,我个人倾向司法的积极主义与非解释论者(Non-Interpretivist),在这方面美国学者John H. Ely所写的「民主与不信任」(Democracy and Distrust)一书,增强对自己理念的信心。
声请大法官解释的案件,不是法理的争论性高就是政治上敏感度强,往往「书到用时方恨少」。因此十余年来公余也不断研读,除了外国的宪法著作和案例之外(有时也不得不在多数意见或个人意见中加以引用),想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就从诠释学(Hermeneutik)着手开始法律解释学及相关方法论的研究,也体会出若干解释的法则,虽然在某些个案上可以应用,仍不足于全盘提升大法官解释应有评价。释宪工作长期经验使我认识到,解释宪法和法律不是毫无规则可寻的anarchism(混乱状态),惟释宪工作还有一项基本立场,即法律是「实用的理性,而非纯粹的理性」(德国公法大师Forsthoff语),换言之,理由充分(Vernunftsgruende)之外,还要具有可行性(Pratikabilitaet,瑞士公法学者Fritz Gygi语)。大法官释宪制度缺点很多,我们期望它有朝一日成为公共理性的典范(Exemplar of public reason, John Rawls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赞词)。
五、结 语
最后,回到我的本行即一位大学的教师,在此引用两句话作为结束,一句题是Jellenik在他传世之作「一般国家学」里的一段话(曾经有人将同在一九○○年出版的三本书弗洛伊德的「梦之解析」、胡塞尔的「现象学」和耶律尼克这本书,并列为影响二十世纪的三大巨着)绝对目的只能在形上学的推论中显现出来,这种情形在一种经验的、自成体系的,具备一般公信力的政治科学并不存在(Allgemeine staatslehre, 3. Aufl., S. 13.)。
另外一句话是:韦伯在一九一九年告别海德堡大学讲坛,以「学术作为一种志业」(Wissenschaft als Beruf)为题的演说中之呼吁:我们生存的世界是价值的泛神论,生活在诸神斗争的世上,是吾人注定的命运,大学教师不是先知,不能告诉学生该信奉那一个神,而开罪于另外的神。
这两段话代表了二十世纪之初兴起的价值相对主义(Wertrelativismus),在今天充满了以意识形态判断是非成败的台湾,仍值得我们提倡。
二○○四年四月
文章来源:元照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