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理论

修宪后政府法制建设新课题

  3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修宪后我国行政法学发展机遇和现实课题研讨会”,针对这次修宪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面临的新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此次修宪充分体现了中国民主宪政的进步,亦为政府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

  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为政府法制建设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进行全面构建、整合和完善,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各级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从实施行政管理的权限、程序、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从体制、财政、执法手段等方面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做到既要规范和约束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和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要对权力和权利作出正确的把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便民第一、诚信服务的新型政府理念。

  第二,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反映了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推进政治文明建设,要求政府法制建设中必须体现“富强、民主、文明”的宗旨,必须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的各项职能基本到位,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第三,宪法修正案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要求政府法制建设中必须充分考虑这部分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要确保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及时、客观地反映到政府决策之中,确保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对他们的权益予以同样的尊重和保护。

  第四,政府法制建设应当致力于完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在我国,税、费的征收称为行政征收,而行政征用主要是指土地征用。这里提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意味着对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分类,一种是所有权的转移,一种是使用权的限制。这就要求政府法制建设必须致力于现有制度的检讨,以确保征收制度或者征用制度的全面确立和进一步完善。自然,这里还有一个重要课题,即完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领域的补偿制度。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获得公平合理的国家补偿应当是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合法权利。宪法修正案对其作出规定,使得这项权利成为宪法上的权利。

  第五,政府法制建设应当注重管理手段、方式和方法的创新,充分重视并大力倡导运用非强制手段进行鼓励、支持和引导。“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实际上,不仅仅对非公有制经济要坚持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对于其他经济同样需要运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方式,以促进各类经济健康发展。

  第六,宪法修正案对保护私有财产权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加强和完善有关补偿的立法,而且还要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政府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第七,政府法制建设应当致力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法制建设应当在强调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明确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社会各阶层都能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享受幸福的生活。

  第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从政府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必须在政府的决策和执法过程中更多地考虑“以人为本”、便民第一、诚信服务的新型政府理念。

  第九,政府法制建设应当注重应急机制的建立和维护。将有关“戒严”的规定改为有关“紧急状态”的规定,构成了中国第四次修宪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遭受SARS冲击后,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包括安全问题在内的重大事故所作出的有关应对措施及制度运营的重要保障。“紧急状态”制度将如何具体架构,政府将是否具备以及具备怎样的应变能力,政府对国家和社会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能力,以及特殊时期内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等,都取决于宪法是否确认“紧急状态”这种非常态假设。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04年3月24日第8版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