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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若干问题再思考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若干问题再思考

 

莫于川

 

摘要:加强公开法制、实行阳光行政是当今的世界潮流,《公开条例》的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须认真解决好若干认识问题和实务问题,特别是认知《公开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服务理念及制度创新,形成健全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运行机制;当下须认真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发展进程中的诸多紧要问题,采取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完善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监督救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加强工作基础建设和外部环境建设等六大措施。

关键词:《公开条例》;阳光行政;制度创新;认识问题;紧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公开条例》)施行一年多,热点问题和争议案件不断,值得高度关注和研究解决。本文拟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发展进程中的若干热点问题再作反思,略陈管见,聊供批判。

问题之一:在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认知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简要讨论:传统行政强调保密,具有神秘主义的品格;现代行政强调公开,不断进行着增加透明度的行政民主化转型。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实现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具有重要作用,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种基本理念,是行政法治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也是防治行政权力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且是促使行政机关积极优质地为公民和社会提供行政服务的一个基本要求。而其最稳定高效的制度保障就是制定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立法实践,呈现出普遍推行、普遍立法、公众参与、非政府组织推动,以及把公益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政府资助机构纳入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等特点

人们的观念就是人们的眼镜;戴什么眼镜就看什么世界。在中国这样具有神秘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所谓宫廷政治,事以秘成的传统观念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当下,必须坚决摒弃此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代之以当代的阳光政府、信息公开的现代法治观念。我国正在发生这样的转变,改革开放30年来在这方面的进步值得充分肯定;虽然前进道路并不平顺,还存在许多困难,但取得的巨大进步和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至少现在已经没有政府官员敢于公开宣称反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推行。当然,还需要通过学习、教育、培训,解决行政公务人员、广大民众的观念更新问题,才能适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实践的主客观要求

为什么现在要强调政府机关公开信息?为什么要通过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这是推动行政公开法制必须回答的问题。其理由有四:

一是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公开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也是法治必备要素,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对民众负责。民众参与到行政管理过程中来,通过掌握政府信息,对政府作出准确评价,来帮助政府更有效地运作。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领域的体现,它对于人们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公开公正,防止政府腐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宪法的精神和要求。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公民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权,第41条规定了批评、建议、申控和检举权,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参与管理权,由此人们发见、派生、引申出来了知情权或曰了解权,而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只有掌握了政府信息,对情况有判断,人们才能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有恰当判断,才能予以准确、有效的监督。

三是履行我国加入WTO对透明度原则予以承诺的要求。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之际,在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C)对透明度作过承诺,愿意遵守WTO透明度原则。也即,根据GATT10131619条、GATS3条、TRIPS63条等规定,要求WTO的所有成员方政府不仅要及时公布有关调整贸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而且要公布成员方政府与其他政府及机构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有关贸易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详尽资料等;这些法律文件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各成员国政府应当及时或定期向有关理事会提出关于国内法律法规颁布和公布情况的报告;并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解答其他成员方和WTO有关理事会的咨询;各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相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

四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2004年颁行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称《实施纲要》)是指导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和具体步骤,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实施纲要》第2条将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的内容之一;第3条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确立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第5条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10条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打造阳光政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公开条例》正是对于《实施纲要》确立的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大目标的立法保障。

问题之二:《公开条例》的颁行对于推进依法行政有何实际意义?

简要讨论:《公开条例》的颁行具有重大的民主法治发展意义:一是使得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行政公开以前单靠行政权力和政策推动,法律基础不强,一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造成政府和民众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过去公民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民也无能为力。现在《公开条例》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政不作为导致的腐败现象,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具有积极作用。

从《公开条例》施行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其制度运行效果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开条例》完整地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体系框架和内容。它包括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求、基本内容、重点内容、公开程序、监督检查、权利救济等丰富的内容,有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政府信息为广大群众知晓,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推动实现依法行政。第二,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第三,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以人为本、行政为民、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第四,有利于推进和统一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公开条例》出台之前,许多地方推行了政务公开的试点,也对此作出一些具体规定。《公开条例》出台以后,许多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公开条例》进行了统一规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问题之三:如何认知《公开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服务理念和制度创新?

简要讨论:《公开条例》确立了保障知情权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宗旨,确立了一系列指导原则,例如公开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平等原则(平等权在行政法制实践中的要求)、参与原则(这是当代行政民主的体现)、服务便民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成本效益原则、法治原则(通篇体现了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精神)、安全原则(体现了“三安全一稳定”也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要求)等等。其中的服务便民原则具有特殊意义和作用,须要深化认识和积极运用。

通过专门的学习培训宣传,许多行政公务人员已经知晓《公开条例》规定了保证准确、及时地公布政府信息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多方面作用,包括增加行政透明度、强化反腐倡廉、树立阳光政府形象等重要作用,但许多人还不知晓其作用并不限于此,它还体现了服务便民原则,有助于实现当代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能,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服务便民原则特别具有中国特色和当代行政法治特色,它要求我们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不仅能够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展现阳光、廉洁的政府形象,而且能够通过提供政府信息促进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社会发展,展现出服务型政府的形象,体现了我国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法治行政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和行政法制发展方针。这一点过去宣传得不够,至今仍受到忽视,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和法制还具有服务民众的重要功能和品格。

在当今信息社会,政府部门掌握的大量信息是非常宝贵、很高成本的资源,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可能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公开政府信息,让社会各方面主体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有助其生存发展,这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开条例》第1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它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而且正式出台的《公开条例》文本与原先的该行政法规草案相比,在内容安排的顺序上作了一个调整,正式文本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前到了该条的文首,成为首要的立法目的,更加体现了关注民生、保障权利、提供服务的现代行政法治精神。

以此来贯彻实施《公开条例》,应当说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其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上述规定及其细节充分体现了当代政府服务职能的要求,成为该条例的一个创新亮点,也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现代性的表现,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该条例的其他许多条款也就如何高效地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职能作出了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还把那些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纳入公开范畴,更有利于实现民众的知情权,体现服务、便民、人本、民主的精神。

问题之四: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

简要讨论:除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外,《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12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在2008年抗击南方雪灾和汶川抗震救灾工作中,依法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出积极作用,得到了实践检验,受到各方好评。

2008年的南方冰雪灾害的应对工作中,特别是在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中,对那些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政府机关及时、主动、准确地公开信息,发挥了积极的信息引导和服务作用,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尽管还有许多教训和遗憾,但抗灾救灾中各级政府机关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既澄清了虚假信息,消除了不必要的恐慌情绪和盲目行动,又减少了无效劳动和资源耗费,提高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效率,能够更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救灾物资和资金,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赈灾捐助财物的作用,保护和调动捐助人的积极性;而且有助于增强民众对于政府机关的信任程度,增强民众参加抗灾救灾的信心、积极性和参与、支持力度。特别是有关政府机关在汶川抗震救灾过程中及时、主动、准确地公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的做法,受到了国内外舆论好评,其中的经验值得认真总结。通过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战经验,《公开条例》的危机管理和应急法制功能得到凸显,今后会受到各级各类政府机关的更大重视,能够逐渐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问题之五: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应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简要讨论:《公开条例》施行后,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成为深化认识、突破瓶颈的契机。例如,《公开条例》施行后,沈阳市民温洪祥律师申请获取多项政府信息一事成为轰动性的新闻。人们抱持极大的兴趣和充分的理由关注此事的进展。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认为:“由于国内还没有先例,政府部门财务信息又极其敏感,难度极大,这个公开可能不会一蹴而就,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这是一种坦率的态度,其担心也有道理。只要有关方面抱持积极的态度和宽容的心态,注意深化认识、把握机会、善待对方,在当地已多年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会有办法妥善解决矛盾、处理关系,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健康快速发展的新契机。

这件事之所以引起人们强烈关注,不仅在于其申请政府信息的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还在于涉及民众眼里那些非常敏感、一贯神秘且都感兴趣的政府信息,例如行政机关的工资、福利、财政拨入资金、下级单位上缴资金、其他单位赞助款、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以及年度财务审计结果等等,它们都成为申请公开的内容。乍一看,这确实非常敏感和宽泛,但具体分析不难看出,它们大致属于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具有多层次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给予回应。

笔者认为,除了《公开条例》第913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具体规定与此事密切相关之外,现行宪法有关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尤其值得人们思考。宪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41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确立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机制。显然,要提出批评、建议、申告、检举,进行有效监督和寻求权利救济,前提是必须知情,否则就没有发言权;也因此,这个前提的基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这也是上述宪法规范的基本精神。

由此人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当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政制度安排,都规定议会――民主机制的一个最重要载体――除了通过立法确立政府机关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外,其主要权能是通过批准预算决算和任免政府高官的方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管住两子(钱袋子、官帽子)的手段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形成行政法治体系的关键机制。而社会民主力量对于政府的监督也主要是盯着上述两个方面。

尽管目前出现的许多要求公开财务类信息(钱袋子)的申请或建议具有法律依据,理应在符合安全原则的基础上予以满足(即便在国外也必须注重公开与保密的平衡,不得损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总的来说此点没有异议;但是,人们还需要考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本和可操作性的问题,特别是工作基础水平的问题。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当然有权了解由税款支撑的政府机关的活动和开支情况,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本很高,必须考虑资源节约、成本投向和公平分配等问题,必须克服行政法制建设上的急躁幼稚病和任性奢侈行为。

问题之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问题应通过何种法律渠道加以解决?

简要讨论:《公开条例》施行一年多,在实践中难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大家都要回头看、向前走。笔者认为,目前出现的许多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包括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和信访案件以及媒体讨论事件,从表面看是因为意见不一或故意规避,一些行政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对于法定的公开范围和内容随己喜好地加以理解和解释,对群众真正关注的政务活动隐而不报,特别是对人、财、物等敏感信息尽量模糊化和规避处理,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形同虚设失去权威,但其背后的一个深层原因还是观念滞后和认识片面。例如,一些行政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不知晓政府信息公开已是一个世界潮流,而且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大趋势和重要领域,是新时期积极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据笔者观察,一些地方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其重要成因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还不够强,想解决问题却有心无力。与一个人相似,行政机关也会有惰性,例如它没有给予高度关注并作出足够投入,没有依法搭建好信息平台和渠道,没有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整理归档和发布协调机制,没有及时完整地清理历史信息和即时信息等(这些都是常见且亟需改善的状况),特别是尚未建立起一支适应工作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干部队伍,以及广大行政公务人员尚未普遍树立起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治意识,如果一个行政机关还处于这样的状态,又要经常面对类似沈阳的 温洪祥 先生那样提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的政府信息申请,其为回应申请而疲于奔命的被动局面不难想见,出现这种被动局面和巨量成本开支显然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换言之,现在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举报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监督救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有效保护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积极性,善待他们申请政府信息的行为(难免有瑕疵、不尽理性或有赌气成分),须知他们申请公开和建议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能够起到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是推动阳光政府建设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还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和解决问题,既要高度重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和加强基础工作,同时给予政府机关逐渐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时间和应有信任。这样,可把民众的热切希望与政府的积极努力尽量契合协调起来,稳健地推进行政公开法制建设,实现良性的博弈过程和发展进程。

问题之七: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中需要抓好哪些紧要工作?

简要讨论:笔者认为,《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发展的最新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起点,坚持认真实施《公开条例》将对政府管理创新和政治文化生态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事关整个政府运作模式的根本转变,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在区域发展极不均衡、政府层级繁琐复杂的我国,实现这一进程殊为不易,一年实施准备期的实施准备工作和一年多的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在《公开条例》施行一年多的当下,笔者认为紧要工作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调整理顺工作职能和责任界限,对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信息公开工作干部进行专门教育培训,提升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二是进一步清理现有政府信息,编制公开目录加以公布并及时更新;三是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整合政府网站上的各种公开栏目并保障其发布、检索、申请等基本功能的实现,并依法作出努力将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辟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并配置必要设备;四是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五是完善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监督救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包括举报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权力受监督、权利受保护,通过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六是抓住典型案例和事例进行剖析、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工作基础建设,争取广大民众和全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形成良好的制度运行外部环境。若能实现上述目标,则《公开条例》的实施就能获得基本保障;否则,《公开条例》施行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和事件,包括复议、诉讼、信访、赔偿案件,将使有关政府机关长期陷于被动局面。

行政公开对于实现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具有重要作用,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许多国家都专门立法对此加以规范和保障,行政公开的立法和制度创新已成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革新的基本要求。从行政神秘主义转向阳光政府理念是一场深刻的行政管理革命,不可能一帆风顺,行政模式转型受到许多因素的阻碍,发展还不平衡。行政公开的认识误区、行动差距、制度矛盾、硬件不足的问题还广泛存在,亟需认真研究解决。如果思想上未予足够重视,不正确认识并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公开条例》确立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可以说,《公开条例》的颁行使得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建设获得了重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需要各级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给予足够重视、作出积极努力,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公开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必要的工作基础和更好的社会条件,也为《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简言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场根本性、革命性举措,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将会日益显现出来,逐渐被人们真切和深刻地感受到,它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势必向着行政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道路前行,我们必须顺应这个历史潮流,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创新举措。

注释:

在观念更新的基础上,人们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创新方面也作出积极努力并取得了可观成效。例如,四川省成都市在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加快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中迈出了新步伐。他们在对国内外主要的行政许可制度模式加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坚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尝试推行“一窗式”并联审批制度模式,取得重大突破,产生显著成效。试点之后,在该市开办娱乐企业的审批时间,由过去的一百多天缩短到3天之内甚至几个小时。这项改革增加了行政透明度,规范了行政服务,大大减少了行政相对人的社会成本。“一窗式”审批方式通过实施许可预告、限时办结等措施,行政审批的各项要素均向社会公示,审批进程可随时、多路径查询,大大增强了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各部门有关的审批工作能够及时受到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而且一般情况下审批部门不再与申请人见面接触,实现了规范操作、阳光操作,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寻租腐败现象发生。因此,这项改革受到各方面的高度评价,还于2007年获得了地方政府创新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 2008 5 1 起施行,对政府管理工作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例如,当年930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公布《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其及时性、准确性被列进考核内容;当年1011日,湖北省法制办向媒体通报了黄冈市黄州区交通局因不公开政府信息败诉案,以警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此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部门首次败诉,公开通报此案是希望引起各级政府重视,确实保证公民知情权;当年 10 12 ,北京市宣布从即日起对85家政务网站,在“首都之窗”网站接受社会公众评议,网民可对这85家政务网站的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等方面内容进行评议,同时还可留下改进建议和意见。

尽管目前出现的许多要求公开财务类信息的申请或建议具有法律依据,理应在符合安全原则的基础上予以满足(即便在国外也必须注重公开与保密的平衡,不得损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也需要考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本和可操作性的问题,特别是工作基础水平的问题,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当然有权了解由税款支撑的政府机关的活动和开支情况,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本很高,必须考虑资源节约、成本投向和公平分配等问题,必须克服行政法制建设上的急躁幼稚病和任性奢侈行为。

为实现这些基本原则,《公开条例》还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公开制度,包括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和豁免公开范围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制度、政府信息可分割提供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等等。其中一些制度创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例如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和统一协调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学界普遍认为,把如此多的公共服务性的企事业单位(它们往往由政府主办、兴办、特许、资助或控股,缺乏市场竞争,常被民众视为“二政府”、“政府附属机构”)的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纳入公开范畴,具有重大的现实法治发展意义,更有利于间接、高效地发挥行政服务职能。

参见莫于川:《抗震救灾需政府与民众无间隙良性互动》,载 2008 5 15 《法制日报》;《抗震救灾, 法治让我们更有力量》,载 2008 5 21 《人民日报》;《信息公开需要政府和民众双向互动》,载 2008 12 2 《检察日报》;《打造阳光政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谈30年政府信息公开历程》,载 2008 12 22 《光明日报》。

 

作者简介:莫于川(1956-),男,生于四川重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政府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曾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工作。

原载《行政论坛》2009年第6期,《新华文摘》2010年第4期论点摘编。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