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RS与行政法、权力(利)、义务和责任(职责)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日本国一桥大学法学博士
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很高兴,这么快就能和部分同学在中国人民大学校院内的课堂上一起讨论行政法学的相关问题;我也非常理解目前尚不能返校的同学那种希望尽早回复正常学习的急切盼望的心情。
同学们虽然不能全部聚集于一堂,但是,通过网络这一新式的教学手段,我能够知晓校内、校外的同学们的学习情况,这是令我十分欣慰的。但愿我院能够以此次抗击SARS斗争为契机,使网络教学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说到网络教学,我在这里向同学们提一个小小的建议,建议同学们也能够将此次SARS危机转换为学习方式和手段革命的契机,尽快掌握有关电脑的操作技能,更新有关装备,做到真正将自己的研究置于和国内、国外有关研究的互动之中。
……
复课以来,我们的“宰谜”围绕着SARS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展开了反思与讨论,不仅在校园内的许多同学在课堂发表了很好的观点,而且住在校园外乃至外地、暂且不能到课堂上来的许多同学也发来了email或者来电话,就自己感兴趣的SARS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谈了有关观点,并且初步形成了文字。有的同学连续写了数篇思考性的短文,观点独到,分析有一定深度,很值得肯定。两周来,同学们勤于思考,积极探讨,以SARS为契机,通过反思和相互讨论,对行政权的运作机制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在SARS过程中的作用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进一步加深了对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重要意义的认识。这应该说是我们结合SARS过程中的有关情形进行行政法学“宰谜”的有益尝试,如今结出了令人欣喜的果实。下个星期,我们的“宰谜”就要转入其他课题了。当然,如果同学们还希望对有关SARS的相关问题进一步研究,或者已经有了相应的研究,愿意在我们的“宰谜”中进行报告,和其他同学一起探讨,欢迎踊跃报名,也欢迎email给我。目前还在校园外的同学,可以在email中注明是否同意在校内课堂上将有关观点向大家公开。在这里,将我们讨论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加以列举,以供在校园外乃至外地的同学们参考,展开更为深入、更具独特见解的思考。
当然,我们在校园内课堂上有关SARS的“宰谜”暂告一段落,并不意味着以此为终结。相反,前面两个星期的讨论,仅仅是我们对SARS过程中行政法问题研究的开端,或称之为序幕。我本人已经进行了数年的危机管理机制与能动行政法治原理的有关研究,在课堂上简单地但也较为系统地给大家介绍过了,要使其更加体系化、严密化,就必须进一步展开扎实的研究;同学们在课堂上或者通过email所发表的有关看法,也同样有一个进一步斟酌和完善的问题。因此,我们的艰巨任务还刚刚开始。如前所述,为了帮助同学们展开思考,我整理了如下有关思考题(这都是我们在课堂上初步讨论过的),并附上了斯彬同学的课堂报告提纲(经其本人同意并email给我的),愿意和同学们一起进行讨论。望同学们切记,不要单纯地发牢骚(所谓“牢骚太盛防断肠”嘛),也不要人云亦云、面面俱到地“蜻蜓点水”,而要在尽量进行学术剖析和思考(当然不是即兴式的感想啦)的基础上,从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甚至从更为广泛的视野,进行深刻反思,提出自己的建设性观点。
有关问题(仅供参考)
1、结合这次对抗萨斯(SARS)的实践,谈谈行政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问题。(这里的公开,切不可不加限制地主张全面而深入的公开。要注意,平常时期的原则与非常时期的原则具有互相置换性)
2、对于被隔离人员来说,是否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补偿制度?目前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治疗萨斯(SARS)病人的制度(行政给付问题),是否已经能够充分地解决相关问题?
3、对萨斯(SARS)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行隔离(行政措施)或者强制隔离(行政强制)的法律要件与行政裁量的问题(要注意,行政管理手段运用上的阶段性)
4、通常情况下的宪法实施与紧急状态下的宪法中止实施的问题(非常时期和平常时期的原则转换之条件、程序、效果以及有关限制内容)
5、行政应急性原则与紧急状态法原理的适用问题
6、限制人身自由与法律保留问题(在抗击萨斯(SARS)的非常时期,是否应该更多地承认行政裁量?如何理解法律保留原则?)
7、限制人身自由与实施限制的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限制人身自由一定要由公安机关实施吗?)
8、学校和学生的关系问题:学校是否可以在紧急条件下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呢?如何从法理上解释?
9、学校等事业单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方式、程序等方面有何限制和要求?
10、在对抗萨斯(SARS)过程中,学校对不服从隔离或者进出校门规制者予以一定的纪律处罚,是否一定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有没有法律依据?如何理解实践中的做法?
11、在对抗萨斯(SARS)过程中,学校对不服从隔离或者进出校门规制者予以一定的纪律处罚,有没有合理性?在平常时期与非常时期,合理性原则的内涵是否相同?其侧重点有何变换?
12、面对萨斯(SARS)疫情,媒体应该如何定位?应否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具体可如何构建?
13、根据目前的法律,是否能够解决媒体及政府所面临的两难(过度渲染,也许造成全城瘫痪;若有意缩小,也许隐伏巨大的灾难)?有没有更客观、更负责的选择?
14、面对萨斯(SARS)疫情,民主价值和科学价值应如何取舍?换言之,一般市民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发生冲突或者不一致时,应对谁的意见优先考虑,并反映于决策之中?
15、在信息公开问题上,政治性和紧急性、安全性的矛盾应如何理解?(例如,为了“祥和的春节”而暂且隐瞒有关疫情等等)
16、对于疫情的大面积扩散,是否应该不加区别地一概由有关官员来全面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后相当一段期间内疫情依然未得到控制,是否依然存在责任追究的问题?
17、应该如何理解有关官员的所谓瞒报、漏报或是组织、协调不力的问题?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是否可以寻找其他的解?(全国许多省市都有类似的情形)
18、不可抗力与行政责任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被免职的有关官员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刑法定主义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应如何适用?
19、对于萨斯(SARS)疑似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是否就是意味着先将其当作萨斯(SARS)病人来治疗?萨斯(SARS)疑似病人被强制隔离后,在隔离治疗环境中被别的真正萨斯(SARS)病人所感染,这其中的法律责任又如何去追究呢?
20、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对强制隔离的实施主体、程序等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21、在抗击萨斯(SARS)的非常时期,公民在宪法上的若干基本权利是否可以受到限制?如果可以,应该符合哪些条件要求?公民的服从义务有什么变化?
22、行政紧急状态与宪法上的戒严状态有什么不同?其各自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3、在抗击萨斯(SARS)的非常时期,有关征用公产及其补偿的问题应如何理解?行政征用和行政补偿的一般原理需要进行哪些修正?
24、人们都说医务人员是白衣天使,他们无私无畏地奋战在抗击萨斯(SARS)的第一线,确实是可敬可亲的。可是,当他们为抗击萨斯(SARS)牺牲了休息、健康甚至生命时,根据有关法律或者政策规定,应该如何予以补偿?(群众自发性的捐款献爱心活动另当别论)
25、在抗击萨斯(SARS)的过程中,不断有大量医务人员感染,这里是否可以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的原理来权衡有关问题?
26、对于不断有大量医务人员被感染的现实,是否应该追究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的失职责任?应该追究什么部门或者个人的失职责任?
27、对于抗击萨斯(SARS)这种非常时期的领导干部责任问题,应该如何理解?“撤换”这种方式是否是追究其责任的良方?从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范来看,有没有更好的追究责任的方法?从我国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应该如何从制度上完善有关责任机制?
28、对国务院防治萨斯(SARS)总指挥部的法律地位应该如何理解?“一把手亲自抓”与危机管理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9、危机管理制度是怎么回事?国外有什么好的经验?请结合国外经验,谈谈我国建立危机管理制度的具体构想。
30、结合此次抗击萨斯(SARS)的实践,谈谈我国目前的《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其进一步完善的立法课题。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