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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为什么要改为“紧急状态”

将有关“戒严”的规定改为“紧急状态”,是这次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被称为“是中国法制进一步完善的体现”,反映了修宪内容上的“与时俱进”。

2003年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暴露了我国应急机制乃至法制建设方面的诸多瑕疵。国务院采取应急立法措施,在很短暂的时间内便制定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这个政府在突破管理的常态假设方面的重大举措,是政府强化自身危机意识的一个强烈信号,它不仅表现出政府高度负责、办事高效和高度“亲民”的色彩,而且还表明制度建设在高层决策者的心中有了相应的位置。但是,如果从依法治国的视角来看,我们就不能说这些举措是基于明确的宪法原理或者授权而进行的。这种状况应该引起我们深层次的思考。

很显然,现行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规定“紧急状态”。《戒严法》根据宪法将“戒严”界定为“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的一种非常措施。现行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措施以及《应急条例》所指向的应急机制,实际上也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然而,在宪法上没有对“紧急状态”作出明确的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面对SARS等突如其来的危机,政府虽然可以有所作为,但在采取相应措施方面往往被束缚了手脚。人们清楚地认识到,需要赋予有关部门更加广泛和灵活的应对危机的手段,同时,需要完善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戒严”这个概念具有比较严格的特定性,其范围比较狭窄,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纷繁复杂、变幻万千的形势发展需求;而“紧急状态”的适用范围比“戒严”更宽,所采取的措施比戒严更多,甚至可以将“戒严”作为“紧急状态”下使用的一种措施。可以说,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是来自实际工作的需要和社会各界的共识。

需要指出的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要求政府在处理“紧急状态”事件的过程中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对于在紧急状态下需要采用的非常手段来说,还要赋予政府以足够的权力和裁量的空间,才能够保障各种权利和利益不会因僵死的程序和繁琐的规定而得不到实现。实际上,现行宪法第89条第1项所规定的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可以成为应对紧急状态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推动新的立法时,应当特别重视对现有规范资源的挖掘、整合及协调运用。

文章来源:《新京报》2004年3月12日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