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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法

《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的研究结论

本文的研究结论可归结为以下四点:

1、作为独立的部门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应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行政法的固有功能与制度结构。用以规范经济行政管理的经济行政法,其功能应被定位为最优解决交易费用问题,其制度目标应兼顾最大限度节减经济领域的交易费用总量与最大限度提升市场交易效率。

2、经济行政法的制度安排应与经济行政法的这种功能定位与制度目标相适,通过对产权/经济行政权加以适当配置,在有效制约行政机会主义以及有效激励行政官员积极行政的基础上,预防与惩治市场机会主义,以便有效解决交易费用问题,改善市场交易的合约条件。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与经济行政法的经济绩效之间是正相关的,产权/经济行政权结构性均衡对应于交易费用问题的最优解决。

3、经济行政法均衡化能否实现,部分地取决于经济行政法机制设计恰当与否,内外协调一致、制约激励相容的经济行政法机制是经济行政法均衡化的必要条件;部分地取决于制度安排方法是否妥当,基于恰当的经济行政法机制之上的博弈方法是经济行政法均衡化的充分条件。

4、通过多方博弈形成的均衡的经济行政法制度结构,由于充分利用了经济行政法主体的分散知识、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它是一种认同感最高、最大限度地体认主体互动以及主体能动性与制度结构刚性互动的制度结构。这种制度结构的形成过程因有效地克服了立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故而立法机会主义的发生概率应最低。

文章来源:摘自宋功德著:《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