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 作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协商民主强调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对话、辩论、推理和审议等方式来参与公共生活,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从而保证公民自治和真实民主的实现,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契合了当代宪政国家人权保障的核心追求,其宪政功能突出表现在通过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以整合多元社会共识,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正当合法性,凸显宪政国家人权保障的终极目标。当前各国的乡村社会和地方城市产生了许多新的协商制度形式,为人权保障事业作出了独特贡献。 As a new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theory and practice in contemporary western academic research,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mphasizes citizen should participate in the public life through rational discourse, debate, discursion and deliberation freely and equally to endow validity to legislation and decision-making, then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citizen self-government and true democracy, and advances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tic politics. The core idea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grees with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 states, and its constitutional function embodies conforming social values through restricting and supervising power, endowing validity to legislation and decide-making and showing the ultimat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onstitutional states. Now there are many new deliberative systems in rural and cities around the world, they've done special contributions to the career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2008)02-0035-08
两次世界大战及冷战结束后雅尔塔体制崩溃,德国民主模式和俄国民主模式先后被历史淘汰,因此,重新审视当代民主理论成为民主思想家的必修课。晚近兴起的协商民主,强调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对话、辩论、审议和协商等方式来参与公共生活,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从宪政主义的视角来看,协商民主对于作为立宪国家核心价值目标的人权保障,同样有着其独特贡献。
一、人权保障:宪政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① 是否以人权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政的试金石。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宪政之所以被认为是文明的政治,最重要的就是它把人性放在最崇高的位置,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
作为西方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理论,何谓宪政,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宪政,是一个比法治或法治国更抽象的概念”。② 尽管对宪政概念的界说莫衷一是,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其两大基本要素已无疑义,任何宪政设计,“都必须兼顾两项最基本的政治价值:政府的权力必须完整强大,而人民的权利必须获得最坚固的保障。”③ 从广义上理解,宪政是指根据宪法建立起来的制度机制与运作实践;就狭义而言,宪政是明确规定以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为其根本宗旨的立宪精神④。现代宪政国家,一方面必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又应当规制国家权力,实现国家权力在宪法秩序内的有序高效运作,从而使其服务于、服从于并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政的最终价值目标是所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府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⑤ 现代国家制定宪法,从规范层面完成了实现自由的最高法律保障之历史使命,通过实施宪法构建的一系列宪政制度,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转变为现实,人权保障是宪政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首先,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宪政民主国家区别于专制独裁国家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集中体现在: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把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立宪民主政治的基础,鼓励、促进和保护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现代国家宪法的基本精神。一部宪法,如果失去了对人权的价值追求,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成其为宪法。其次,人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其他价值实现的基础。“宪政作为民主的政治制度应当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障,一种没有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的政治制度不应该被称作宪政,否则就没有必要来区分什么宪政与非宪政。对人权的充分保障体现了宪政的价值追求。”⑥ 毫无疑问,宪政国家追求诸多价值,它们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则是这一价值体系中的内核。宪政国家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均以人权为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最后,人权保障是现代宪政国家的终极目标。宪法的制定对于近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而言不可或缺,这部分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是一个国际范围内的发展影响到国家范围的渠道,包括一些全世界都信仰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提供了关于国家组织和正式授权的大部分可靠的情报⑦。从宪政民主国家的实践来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保证社会正义,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现代宪政国家无不以保护公民权利作为奋斗目标,并宣称公民个人是政府的唯一适当目的,而保护公民权利,最重要的就是限制国家权力,这首先是通过宪法加以规定的。因此,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也为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近现代宪政发展则见证了人权不断发展的过程,宪政的价值旨趣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二、协商民主:宪政国家民主范式的新诠释
以代议制为核心的西方近代民主理论,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20世纪初特别是二战后,随着国家的职能越来越复杂而政治规模越来越大,代议制民主理论越来越难以圆满解释和说明西方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现实⑧。对传统民主理论进行反思、修正以适应宪政国家的变化发展就成为当代民主理论家殚精竭虑的事业。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正是为了试图回应西方社会现实发展中产生的诸多病症:当代社会文化的后传统性日益凸显;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民族认同多元化;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伦理冲突;国家、市场和市民社会的结构分化;全球化力量削弱了国家作为民主集体行动主体的重要性;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不平等造成了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面对当代社会面临的多元文化困境和公民社会分裂的现实,协商民主应时而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日渐成为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新潮流⑨,并在自由宪政思想中居于核心位置⑩,“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理解为协商民主”(11)。协商民主理论包括一整套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规范标准和制度安排,试图在民主社会构建起公平而规范的政治合作方法,是当代宪政国家民主范式的一种新诠释。近些年来,协商民主理论以其更能够解决当今民主的难题、趋近民主的核心(12) 而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约翰·德赖辛克教授指出,“在第二个千禧年的最后十年,民主政治理念有了强烈的协商趋势――协商作为一种社会过程与其他种类的沟通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协商者在互动过程中可以通过相互说服,这种说服基于非暴力强制、不受金钱和权力操纵、不受欺骗的基础之上,进而改变他们的判断、偏好与观点,现在,民主政治的本质广泛地被认为必须是协商的,而非投票。”(13) 协商民主理论被描述为“活力民主的权利友好理论”(14)、“是现代民主的核心所在”,(15) 协商民主在反思民主本质的基础上,为当代宪政国家的民主政治运作提供了实现民主理想、批判没有实践规范标准的民主制度,较之其他民主模式而言,在处理多元主义等问题上更契合时代发展,堪称一种更为正义和公平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可以利用如宪法程序、社会运动、公共空间等现存的及实验性制度模式逐渐复兴并扩大民主。协商民主尤其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推动政治话语中的相互理解,即通过不断地公共协商以提升民意质量,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拓宽彼此的心胸,进而寻求并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以弥补代议制民主的制度缺陷,进而实现人权保障的最终目标。
关于协商民主的概念,西方学者从不同的维度给予了界定:(1)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的决策模式或理性的决策体制。如戴维·米勒认为,如果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做出,在讨论过程中,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愿意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那么,这样的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16)。(2)协商民主是多元文化社会的一种民主治理形式。现代国家的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机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然而,“作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common good)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17) (3)协商民主是一种政府体制或政府形式。“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达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18) 乔舒亚·科恩指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19) 在他看来,协商民主是使政治合法正当性理想制度化的组织框架,是通过提供有利于参与、交往和表达的条件而促进公民自由讨论的一种社会和制度条件,以及通过建立确保政治权力以定期的竞争性选举、信息公开和司法监督等形式,形成的责任性概念,是公共权力正当合法行使的核心。(4)协商民主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立法或公共决策的过程。“民主的政策决定应该建立在公共协商的实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支持或反对法律与政策的主张,都应从他们是否能够增进公民的共善或政治社会的正义这样的角度来提出论证。”(20) “协商民主指的是透过公民的公共协商来正当化立法的概念,它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与公民自我统治的理想。简单地说,其传达了立基于公民实践论理的政治自治理想。”(21) (5)协商民主是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的代名词。“协商民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公共理性观念,尽管并不是所有这些观念都相同。二是宪政民主制度架构,这种架构对协商性立法实体设置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公民们自身一直具有的知识和愿望,即普遍能够使自己在政治行为中遵循公共理性,并以此实现他们的政治抱负。这些要素直接涉及选举中的公共财政、关涉到为根本公共政策问题的有序而严肃讨论提供公共机会。将公共协商视为一种基本的民主架构,并使之摆脱金钱的影响,它就一定能够实现。否则,政治就会受到那些团体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的支配。这些利益主体通过向竞选活动提供大量捐助,即便不能阻止,也会扭曲公众讨论和公共协商。协商民主亦认定,若没有对所有公民在宪政民主政府的各个基本层面进行普及教育,没有公众对紧要问题的知情,关键的政治决定与社会决定绝非简单就能做出。”(22)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是当代宪政国家一套有关民主政治的理念与原则、决策程序和治理形式。在这一理念、原则和治理形式中,它强调宪政民主体制下自由平等的公民是民主体制的参与主体,应该积极促进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参与者应该在信息充分、发言机会平等与决策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对公共政策进行公开讨论,并以辩论、说理、批判的方式通过个体目标策略的转换和个人偏好的转移,形成公意和共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包括:(1)协商参与者。参与者是协商过程的主体要素,协商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共同体主体参与公共立法决策的过程。政府、公民个体、不同民族、社会团体机构等,都可以参与协商过程,并对达成共识、形成具有合法性的决策承担责任。(2)公共协商。公共协商是协商参与者自由平等公开参与论辩、利用公共理性批判性审视立法决策的过程。(3)公共利益。在协商过程当中,协商参与者都有自己的个人偏好,每个行为者都有自己的利益。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单纯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在集体理性指导下满足所有公民的愿望,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4)协商共识。共识是公共协商的结果,协商共识产生于充分协商论辩的基础上的协商参与者利用公共理性对所讨论问题所做出的一致性判断。协商共识是合法决策的基础,还是促进立法和公共政策有效实施、参与者持续性共同行动的共同基础。(5)协商责任。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见,了解他人的观点,知晓协商共识,并在协商过程中承担着一系列特定责任:提供理由说服所有其他参与者的责任;对其他参与者的理由和观点摆出论据进行论证的责任;根据其他参与者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自身偏好以接受共识的责任;遵守达成的有约束力的公共决策的责任等。
三、协商民主的宪政功能:以权力制约为中心
如果说20世纪公众生活的主题词被“政府”所主导,那么21世纪已经聚焦到以“公民”为中心。民主的理想不再是基于人民的所谓同意,而是基于政府行为的可论辩性,政府行为必须经得住民众的论辩且政府必须为民众论辩提供机会,而非它们必须是民众意志的产物。
一方面,协商民主通过自由平等的公民参与公开的协商过程制约国家权力。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是宪法所调整的基本关系,其实质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说,国家权力来源于、从属于并服务于公民权利,其存在的全部意义就是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权力脱离公民权利,甚至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怎样控制国家权力的非民主取向,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已经成为各国学者关心的重要问题。“在最低程度上,民主应该是公民对领袖和政策的一种有效的、正式的控制。‘有效的’意味着拒绝有名无实的参与;‘正式的’意味着叛乱等行为不是控制手段。”(23)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要控制和监督国家权力,将协商因素纳入到正式的国家制度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中来,立法机关和法院可以成为协商的主要场所,行政管理同样包含了真实的协商过程(24)。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能够对公共问题进行更直白的批判性讨论,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起着一种类似“预警系统”的作用。“就政治过程而言,协商民主关注政治意见和意愿形成的长期过程,以及它们在正式议会场所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公开交流。因此,协商民主坚定地支持参与,尤其是高水平的参与十分需要,其最终目的是促进权力运作合理化。”(25) 由于各国迥异的政治结构与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运用协商机制来控制和监督国家权力的具体模式也不一样。协商民主主要是通过协商过程与结果的公开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监督。“公开性是协商民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公开性能够使公民审视协商过程。通过使支持政策的各种理由公开化,人民就能够对这些政策的前提和含义提出疑问。他们就有机会评论这种协商并指出可能的矛盾或事实上的疏忽。”(26) 协商过程公开意味着整个程序为公众知晓,强调所有公民积极参与公共论坛或其他开放式交流和探讨,毫无保留的展示个人观点,力图通过参与者自由、公开地表达或倾听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理由,经过参与者的理性认真思考,审视各种理由,改变自身偏好,或者说服他人,进而做出合理的选择。协商结果的公开意味着立法和决策公开,公众知晓立法和决策的形成过程,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始终处于透明状态,也就最大限度地得到了有效控制与监督;不仅如此,基于尊重所有公民自由平等理性地参与彰显道德和实践关怀的立法决策讨论活动而形成的反思判断,能够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从而使立法和决策理由更公正合理。
另一方面,协商民主通过建构新的公民与国家间关系模式来实现国家权力在宪政秩序内的规范高效运行。在过去的20世纪,现代社会的公民觉得国家越来越无动于衷,越来越不能满足公民的需求,越来越受到内部权力运作、技术官僚体制、或精英政治所左右;觉得自己越来越无力影响政府的作为,也无法使自己的声音为政府所倾听,这种感觉使得许多人对政治避而远之,不再参与,甚至不去投票,最终使得公民与国家间的距离越来越远。“根据调查显示,美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度逐年降低,从1967到1987年间,全国性的选举投票率从66%降到58%,而地方性的选举投票率从47%降到35%,这表示政治参与、国家事务和公共生活对美国公民越来越不重要。”(27) 为避免这种困扰,重新塑造公民与国家间关系模式应运而生。“目前的治理方式必须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新情况,而且,权威,包括国家的合法性,必须在一种积极的基础上得到重构。……答案部分取决于具体的情景,因为不同的国家遵循着不同的发展轨迹,而且具有不同的宪法背景。”(28) 作为一种治理形式,宪政民主不仅仅是政治体制问题,也是国家和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模式问题。其实,宪政国家对民主的需求表达很简单:影响公民生活的规范与决定,应该交由他们自己来订定。这就是当代民主理想所描述的协商场景:人民大众对于左右自己的立法和决策应该表达想法和意见,而不是一味听命于人;这些想法和意见必须是他们的心声的真实反映,而不是在暴力的恐惧、权力的强制、金钱的诱惑下产生;这些想法和意见所反映的,应该是他们深思熟虑后的要求和愿望,而不是在信息不足和本能反应下的偏见。“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对话一直是民主理想的核心”,(29) 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政府可以同公民社会中的机构结成伙伴关系,采取共同行动来推动社会发展。作为决策者的参与者与政府成为协作者,承诺共享决策,这种横向交流而非垂直对话建构了一种新的公民与国家关系模式,以温和理性的方式督促政府重新评价自己的公共政策观,为公民与政府在日常生活和立法决策过程而不仅仅是出现危机和僵局时的合作提供了各种方式和途径,这样,国家权力的运作不仅在协商程序中得到了有效约束,而且能够整合各种社会共识,形成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模式。
四、协商民主的应用路径:人权保障如何实现
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所关切的是,当一个分歧社会对于各种政策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公民及其代表如何能够为这个社会做出正当合法的决策,从而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因此,协商民主强调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平等性,注重信息公开、理性讨论及相互尊重的民主精神,立法和决策应当通过公民广泛协商形成公共判断而不是通过金钱和权力做出,这是协商民主的基本信念。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各国的乡村社会和地方城市产生了许多新的协商制度形式和以公共咨询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方式和公共事务的决策方式,将协商民主原则应用于民主实践和日常生活中,从而实现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与宪政国家的人权目标。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政民主实践,协商民主的应用模式主要包括(30):
(一)公民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公民共识会议是丹麦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逐步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兴民主决策模式,它尝试建构一个公共讨论的场域,邀请不具专业知识的公众,平等自主地去讨论具争议性的公共议题,事前阅读相关资料,然后有专家学者从旁补充背景知识,帮助公民加强对议题的认识。在掌握一定知识背景的基础上,参与者对争议性议题公开相互辩论并作判断,并将他们讨论后的共识观点,写成正式报告,向社会大众公布,得出结论提供给政府决策参考。丹麦法律规定,凡是涉及重大社会争议的科技政策,在做出决策之前,必须先进行公共讨论。1986年依法成立的“丹麦科技委员会”(Danish Board of Technology),便负责推动科技议题的公共讨论,公民会议是他们所采用的诸多公民参与模式之一。公民会议的召开,是举国注目的公共事件,会议结论送交国会,虽无立法拘束力,但许多国会议员都以之作为立场的指引,公民共识会议的结论对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31)。
公民共识会议的基本程序包括:议题挑选;组成执行委员会;挑选公民小组;挑选专家小组;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及结论报告。公民共识会议的整个过程必须由独立与公正的机构来组织,以确保能够实现公开、平衡和具有建设性的辩论。当提供的议题比较清晰,在决策制定过程中碰到技术问题需要向专家咨询,同时又需要听取公民意见时,公民共识会议的协商形式就能适用。首先,公民小组的招募过程应该公开透明,通过媒体网络或报纸杂志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与讨论主题,征求志愿者参加。参与者的挑选应当反应人口差异,包括性别、年龄、教育、职业、居住地等条件,进行随机抽样,排除具有特殊利益背景的对象,确保讨论过程的独立性。其次,公民共识的每位成员必须全程参与2天的预备会议及3天的正式会议。最后,参与的民众便针对未来的政策方向,提出几个可能的做法,并且针对这些可能的政策选项进行讨论,最终得出与会民众最为合意的处理方式。在进行讨论时,所有成员被分为三到五个小组进行深入的交换意见,接着再进行全体的讨论,对于管理、规划与评估的部分表达意见,或是提出新的建议。由此可见,公民共识会议蕴涵的民主价值在于,希望参与者在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后寻求彼此均能接受的共识;在寻求共识的过程中,公开讨论的过程所呈现的意见,为实现人权创设沟通渠道。
(二)协商民意测验(Deliberative Polling)。协商民意测验是一种基于信息对等和充分协商基础上的民意调查,它旨在克服传统民意调查的局限性。组织者会通过随机抽样产生参与者,然后将他们召集起来共同参与1至3天的协商论坛。美国斯坦福大学菲什金教授已在许多国家运用并发展了协商民意测验方法。我国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在多年运用“民主恳谈会”进行决策听证的基础上,引入“协商民意测验”方法,通过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微观世界(部分群体)而反映出每个人经思考之后的判断意见,为科学民主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公共事项的决策提供了一套可信赖的程序和模式(32)。
协商民意测验的程序运作具有如下特点:参与者由随机抽样产生;参与者具有代表性;参与者人数较多(通常为几百人),组织规模较大;在协商之前,向参与者送提供详细的、公正的、中立的说明材料让其充分了解协商议题的相关背景和信息;小组讨论和大会讨论相结合;参与者在协商前后两次填写民意测量表,两次民意调查问卷的制作和分析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以保证可靠、中立和科学;通过比较两次民意调查问卷的差别,可反映协商对参与者偏好的影响。事先随机抽样产生的代表、开放式的程序和辩论使得协商的结果通常难以被操纵。
(三)专题小组(Focus Group)。专题小组有时也称为“焦点组”,作为制定计划的一种协商方法,专题小组是由与该议题有关联的、知晓该议题的人员组成,这一群体里面可能包含各种利益集团。他们在这一议题上各有利益取向,各自坚持己方观点。专题小组讨论能够与其他协商模式结合运用,其可作为计划制定的前置程序,以便于确定议程,然后可采用前述的公民共识会议或者协商民意测验的方法。
专题小组讨论有以下主要特点:这种协商方法的影响力或结果并不覆盖全社区,它只涉及社区中的某一特殊利益的利益分配问题,并且参与者通常不是通过随机抽样而产生的;参与者团体由当地的公共机构或非政府的中立机构指定,各种利益群体的成员都有可能参与到协商中来;参与人数相对较少;专题讨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一次、多次或者有规律性的定期举行;利益群体可以通过他们各自的参与人员向专题小组提供各自特殊的信息,各种形式的信息或者书面材料再反馈给委员会。由于代表各自利益群体的参与者在专题讨论前已充分掌握了议题的相关信息,这就使其能在短时间内进入深入协商的状态;而且,各利益群体所掌握的独特知识或信息能够构想出独树一帜的观点或解决方法。但是,利益群体内部成员,并不能必然的代表整个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集团基于既有知识不易退让或妥协,容易造成协商时间过长、共识难以形成。
(四)城镇大会(Town Meeting)。城镇大会也称作“大规模协商会议、21世纪城镇大会”,最先出现在17世纪20年代末的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并因其参与和推动了波士顿茶叶事件在美国历史上留下了不朽功勋。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由非营利性组织“美国开讲(America Speaks)”策划、组织新型城镇会议,将计算机联网技术与小组协商讨论相结合,讨论小组将讨论结果输入电脑,然后用电子数据的形式把这些信息传输给主题中心,由该中心综合各小组的讨论结果并将该总结后的结果展现在大屏幕上。每个参与者都要提交他们个人的偏好意见,其中的重要问题将被优先考虑。
澳大利亚珀斯市组织了一次有1100名公民参与的大规模的协商民主试验,共同协商讨论如何促进珀斯地区的发展。每十个参与者组成一个讨论小组,同时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主持人。每个小组的参与者当中选出一名记录员进行记录,每个小组有30到40分钟的时间对议程中所给出的问题进行回应和讨论,并将他们的意见输入电脑。在讨论开始前,每个参与者都有机会将自己的看法写在活动面板上;讨论开始后,每个参与者的意见、小组共识和少数人的异议都将被输入电脑。中心根据所得信息将其综合成为10条主要的意见或议题展示在大屏幕上。每个参与者都被要求对遭遇两难困境的计划问题提出实用性的解决方法;参与者必须通过充分的互相协商和权衡完成对建筑物、工业、公共空间和交通运输线的规划。为了保证实现参与者继续对这些议题进行跟踪关注,在大会结束之后,每个参与者收到了一份写有所有重要建议的初步报告。几周之后,他们又收到他们各自所在小组所做出的城市蓝图的复印件,以及经综合过的城市蓝图,同时还有一份具有深度的最后分析报告。其中的100多名参与者在9个多月之后被分成几个小组再次聚在一起共同商讨,为社区发展献计献策。讨论后的结果再一次分发给所有参与者寻求他们的反馈。一年之后,州内阁在综合考虑反馈意见后通过了新的规划(33)。此方法运用当代电子技术进行大规模的民意咨询和协商讨论,参与面非常广,并能立即通过计算机技术处理综合各种看法,效率高;但同时存在成本高、费用大、技术难度大的不足。
(五)寻找美好未来会议(Future Search Conference)。此模式认为,主办单位应保持中立,不去影响参与者对于行动方案或会议结论可能达成的共识;参与者自行讨论,并且界定与解决问题息息相关的外在趋势并寻求解决方案。寻找美好未来会议的进行至少需要三天,最理想的状态是有64位参与者,并且将他们分为八组进行。每个小组必须含有不同的团体,并且始终保持八个成员。会议的成败关键在于参与者必须以采取进一步行动为前提的态度来参加会议。一般来说,三种类型的团体不可或缺:拥有知识与信息的人士、拥有权威与采取行动所需资源的人士,以及会受到会议结果影响的人们。
会议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如下五个阶段:参与者首先回忆过往、思考现在、构想未来图景、探讨参与者皆能同意的观点与计划、最后是制定行动方案。在回忆过往中,参与者在讨论主题的同时,同时讨论全球或区域层级的重大事件,以参与者过去共同的经验为基础,并作为第二阶段的起点;在第二阶段中,通过众人的讨论,参与者共同建立一张思想地图,界定影响讨论主题的现象,每位参与者分别陈述他们认为与讨论主题最为密切相关的现象,并进行排序;第三阶段要从大型思想地图中,分离出重要的走向,并且指出对于参与者本身而言,最为重要的趋势,焦点应放在现在哪些措施是正确的,以及未来可以改进的方向;第四阶段是每个分组开始思索在既定主题下他们所渴望的未来,寻求他们一致同意的理想图景,各组在此阶段将提出相关的观点,并且重新规划这些观点,让他们符合参与者一致同意的行动计划;最后的阶段是主办单位要求参与者指出哪些讨论的提案是他们想继续讨论的,从而界定行动计划的短期与长期目标,并在会议结束之后提出可能的行动方案与报告。
应当指出,协商民主的实际操作随着各国历史经验、经济发展、社会情境与文化条件等的不同,其适用范围和运作模式也不一样,除了上文介绍的五种协商民主模式,还包括公民陪审团、角色扮演、愿景工作坊、观点工作坊、表决会议、对话网络、国会听证会及公民评议会等等(34)。实践表明,协商民主原则正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宪政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的宪政功能。
收稿日期 2007-12-27
注释:
① [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前言)[M].信春鹰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Ⅰ.
② 宪法比较文集编译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3)[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274.
③ 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M].台北: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143.
④ See The Blackwell Encyclopedia of Political Thought, Edited by David Miller,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7, p. 103.
⑤ 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8.
⑥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上)[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49.
⑦ [荷]亨利·马尔赛文.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陈云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75-376.
⑧ 到处推销民主,标榜全球最民主的美国,在2004年总统大选时暴露出其种种弊端:不平等,不民主,不节省,不公平,选举的结果并不等于决策正确。美国民主制度的种种弊端,已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以至于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周刊在一篇题为《民主制度无法落实》的文章中,毫不客气地指出:“美国民主机器已经嘎吱作响。”参见黄济福.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反观我国政治协商的意义及其完善――学习人民政协章程修正案的一点体会[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1).
⑨ See Joseph Bessett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Majoritarian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 in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 Edited by Robert A. Goldwin and William A. Shambra, Washington, D. C.: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1980, pp. 102-116; John S.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2.
⑩ 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A].薛晓源,李惠斌.当代西方学术前言研究报告(2005―2006)[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84.
(11) John P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 64, No. 3, 1997, p. 772.
(12) See James S. Fishkin, Democracy and Deliberation: New Directions for Democratic Reform, New He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1; Joshua Coh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 Edited by James Bobman and William Rehg,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The Mit Press, 1997; James S. Fishk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Blackwell Guide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Edited by Robert L. Simon,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 2002; John S.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Bruce Ackerman and James S. Fishkin, Deliberation Day, in 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dited by James S. Fishkin and Peter Laslett,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3; James S. Fishk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Blackwell Guide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Edited by Robert L. Simon,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 2002; John S.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13) John S.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Beyond: Liberals, Critics, Contesta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1.
(14) Simone Chambers,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s and Democratic Deliberation, in Referendum Democracy: Citizens, Elites and Deliberation in Referendum Campaigns, Edited by Mendelsohn Matthew and Andrew Parki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Publishers Limited, 2001, pp. 231-255.
(15) 陈家刚.协商民主是不是民主的一种形式[N].解放日报,2006-07-31.
(16) See David Miller, 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 New Perspectives, Edited by Maurizio Passerin D'entreves,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201.
(17) [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J].何莉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
(18) [爱尔兰]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个观点[A].王文玉译.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43.
(19) Joshua Coh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 Edited by James Bobman and William Rehg,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The Mit Press, 1997, p. 67.
(20) 林国明,陈东升.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健保的公民参与经验[J].台湾社会学,2003,(6).
(21)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 Edited by James Bobman and William Rehg,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The Mit Press, 1997, p. 9.
(22) 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 64, No. 3, 1997, p. 772.
(23) [美]乔·埃尔斯特.协商与制宪[A].张潜译.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218.
(24) 当然,协商在正式国家宪法制度中通常受到高度的限制,众所周知,在讨论国家核心重点与机密事务时(如国家军事安全战略、提高经济增长率等等),引入协商机制显然不适合。
(25) Pablo de Greiff, Democracy and Punishmen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Punishment, 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 Vol. 5, 2002, p. 373.
(26) [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J].何莉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
(27) See Lorraine M. McDonnell, Defining Democratic Purpose, in Rediscovering the Democratic Purposes of Education, Edited by Lorraine M. McDonnell, P. Michael Timpane, and Roger Benjamin, Kansas: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0, p. 6.
(28)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M].郑戈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6.
(29) [美]玛莎·麦科伊,帕特里克·斯卡利.协商对话扩展公民参与:民主需要何种对话?[A].林莉译.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115.
(30) 对协商民主具体应用模式的介绍可以参见何包钢:《协商民主之方法》,《学习时报》2006年2月13日;[澳大利亚]何包钢:《中国协商民主制度》,陈承新摘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澳大利亚]John S. Dryzek:《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王大林摘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郎友兴:《商议式民主与中国的地方经验:浙江省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等等,对国内外不同领域协商民主原则和理念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31) See Simon Joss, Participation in Parliamentary Technology Assessment: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in Parliaments and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 in Europe, Edited by Norman J. Vig and Herbert Paschen, Albany,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0, pp. 325-362.
(32) 参见蒋昭华,何包钢.协商民主恳谈:参与式重大公众事项的决策机制――温岭市泽国镇公众参与2005年城镇建设基金使用安排决策过程的个案报告[N].学习时报,2005-10-24.
(33) 参见何包钢.协商民主之方法[N].学习时报,2006-02-13.
(34) 特别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协商民主的实践成效显著:2002年健保局举办“先驱性全民健保公民会议”,2004年卫生署举办“代理孕母公民会议”,2004年高雄市举办“过港缆车公民会议”、2004年北投文化基金会举办“温泉博物馆何去何从――社造协议公民会议”,2005年的财团法人台湾民主基金会主办的“税制改革公民共识会议”、2005年教育部主办的“能源运用青年公民共识会议”,2006年经济部水利署主办的“水资源管理公民共识会议”,台北市政府举办的“台北市应否订定汽机车总量管制公民共识会议”等等,这些被认为是有力推动台湾地区民主化工程的有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