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宪法研究 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

为什么不能是法院中心主义:社会主义中国宪法实施之路

当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正像你们过去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之时,[[i]]就已经预示了一种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传统将矗立于世。这种新兴的法学传统以鲜明的姿态宣告了一种迥异于形式法学的实质法学。“认识你自己”是镌刻在古希腊德尔虔城阿波罗神庙的一句箴言,然此殊非易事。经历了长达70年的宪法建设,我们能否讲述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故事是一回事,现实的发展须用本国宪法实践锻造的砖瓦完善共和国宪法大厦却是另一件无法回避的事情。蓦然回望,先辈们艰苦卓绝的宪法探索早已深深地烙印在我国宪法史中,成为新中国宪法殿堂的精彩华章,熠熠生辉,光照当代,泽披后世。

一、对自由主义宪法理论的破除

自由主义不仅是西方流行的政治理论,也是西方的立国哲学,其在方法论上属于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并非指个人自私自利,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其所处理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论认为个人先于国家,高于国家,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自由。这一思想不仅坚持国家是手段,个人是目的,而且抱持对人性的悲观假设,其突出表述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对政府的经典阐释。“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对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是天使,就并需要政府;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ii]]在这种人性幽暗的假设之下,个人成为原子式的孤立的存在,国家成为“必要之恶”,既须利用,又要防范,独立的法院被认为是个人自由的最佳保护者。

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与之不同。这一建立在集体主义之上的政治哲学和宪法主张不仅认为国家本身是目的,而且坚持对人性的乐观认知。在经历了欧洲诸种社会主义思潮的流变和散播之后,科学社会主义矫正和修补个人主义过度竞争之弊,成为国际共运的思想旗帜,催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强调人的社会性,不认为个体是孤立的存在,平等和社会正义而非自由和竞争位于价值序列之首。同时,在共和主义看来,“共同善”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平等、参与是自治政府的固有品性。政权的存在并非仅为保护个人自由,还须实现国家职能,维护社会全体的利益。人性本善,好学、能动、热情、善良、高尚、奉献、真诚是人的美德。美国国父们同样给予其宪法以共和品性。当费城制宪会议结束,走出屋外的富兰克林被问及设计了何种政府之时(What have you given us?),他回答道:“共和。如果你能保持她”。(A republic.if you can keep it.)[[iii]]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承认保持国家强大为首要任务及其艰难。“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iv]]在此,“好政府并非仅仅是目的之手段,它亦为目的及它自身”。(Good government is not just means to the end ;it is also an end and of itself)。[[v]]

在美国国父们看来,政府强大本身即为宪法目的,而非今日人们认为的那样,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政府权力。没有强大的政府在先,何来对其权力的限制?这方面,美国宪法序言即为明证,[[vi]]也是那个“薄宪法”的价值所在。[[vii]]强调强大政府不仅在美国先贤那里被作为共和思想得到确认,而且被其后的继任者们所强调。美国第二十八任总统伍德罗.威尔逊的政治学和宪法学名作《国会政体》被认为是刷新版的《联邦党人文集》。该书重述了美国宪法政治的基本原则,认为制衡并非是治理国家的最好手段,正义和效率才是评判国家的最佳标准。其另一本名著《国家》,则挑战了美国人惧怕和厌恶政府的传统观念。[[viii]]同样,那种认为英国宪法是权力分立和制衡的观点被白芝浩所否认,实际的英国宪法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融合。“英国政府的有效秘密可以说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紧密联合,一种几乎完全的融合。无疑,存在于所有书本上的传统理论认为,我们的宪法好处在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彻底分离。但事实上,它的优点恰在于二者之间的奇妙结合。其连接点就是‘内阁’”。[[ix]]并且,英国宪法的真正精神的是政府各机构所秉持的尊严、正义和效率。这些思想的共同之处在于承认国家本身的价值,而非认为国家仅作为保护个人自由的手段。

我国奉行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民主而非个人自由是宪法价值首重。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x]]《共同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五四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社会主义宪法坚持对人性的乐观认知,人民信任国家,热爱国家,而非仅仅是怀疑、防范和抵制国家权力。《共同纲领》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既非以权力分立制衡为圭臬,也不认为法院是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和基本权利的最佳保护机构,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为人民自己才是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和宪法的最终捍卫者。这一制度是对自由主义历史性的克服和超越,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自我革命,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完善”成为区别于制衡和他律的社会主义宪法哲学。

二、民主集中制而非三权分立

作为新中国的缔造者,我国的开国之父们深谙他们所创建的国家的性质。新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于人类历史上已有的任何类型政权。她既不同于国民党的旧民主主义,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还不同于苏联的社会主义,而是民主集中制的人们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

董必武指出:“民主集中原则的提出,正是针对着旧民主主义三权分立的原则。”[[xi]]该原则经历了中国化发展历程,也是对“议行合一”的超越。民主集中制是列宁作为党的组织和领导原则而提出的。在系统地总结马克思公社制与“议行合一”思想的前提下,为克服联邦主义,强调中央集权,列宁将这一理论引入国家机构之中,[[xii]]成为政体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在我国,民主集中制的目的是强调“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而非“分权”和“制衡”。

新民主主义时期,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将民主集中制运用于我国政权建设中,认为其核心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具有适宜性。“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xiii]]建国初期,董必武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这与号称‘民主’的资产阶级‘代议制’有原则上的不同。资产阶级的代议制的民主是很狭窄的。……我们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是最便利于广大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组织,是‘议行合一’的,是立法机关,同时也是工作机关”。[[xiv]]周恩来在《共同纲领》草案报告中指出,民主集中制具有时代性和本民族特征。“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它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而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但是也不完全同于苏联制度,苏联已经消灭了阶级”。[[xv]]

“三权分立”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理论,其实质是奉行“司法立宪主义”。在此理论之下,各机关分权,相互制约、彼此抗衡,其实际则是奉行国家利益至上,法院是实际上的制宪者和政策制定者。汉密尔顿认为:“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xvi]]“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xvii]]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xviii]]

民主集中制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组织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提出的一个重大命题。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始终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认识到中国政治制度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照抄照搬他国政治制度行不通,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这一追求不仅体现为理念和宣示,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确保其落到实处。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一组织形式,通过落实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地保障人民参与政治生活。

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

董必武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报告中指出:“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旧民主主义三权分立的原则相反。……司法名义上是独立,实质上同样是为当权的阶级服务的。”[[xix]]在司法国家之下,美国将宪法等同于普通法律,宪法解释成为法律解释,宪法史成为判例史,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甚至抱怨最高法院成为“一个连续开会的制宪会议”。

在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机关取代人民代表机关成为政权中心,宪法被一小部分法官垄断,成为其任意摆弄和解释的工具,人民被冷落在政治表达和决策过程之外,社会正义和公平被置之度外。所谓司法独立,不过是维护法律精英治国,确保少数法律贵族在国家政权中的统治地位。所谓保护个人自由,不过是维护资产阶级和有钱人的特权和利益。美国司法审查既不具备宪法文本基础,也缺乏民主正当性,被认为是“反多数难题”。一个明显的例证是,美国宪法既未规定法院有司法审查权,也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创造司法审查先例是一次司法篡权,是首席法官马歇尔发动的一场“宪法革命”。西方评论家注意到美国最高法院创造的司法时代,认为这是“最高法院披着宪法解释的外衣,追求特定的法律政策,并通过这种方法,搅乱立法者的法律和社会政策实施构想 ”。[[xx]]“最高法院通过其重要的宪法解释实践,而一跃成为宪法形成的重要机关。人们甚至开玩笑说,最高法院是一个恒定的修宪机关”。[[xxi]]即使美国国内的共和主义宪法学家也反对“司法立宪主义”,认为“司法审查,而非司法至上,亦非司法最终”。[[xxii]]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在1912告诫他的国民:“美国人民必须成为“国家内最高级法院的主人,而非仆役”与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因为“如果人民无权最终解释根本法,那么我们的政府就不是一个人民政府”。[[xx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我国定最高人民法院不享有美国法院的这些权力,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能制定法律、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与“四个机关”的重要论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xxiv]]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是适用法律,立法机关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体现民主,适用法律就是奉行民主。我国法院既无权力创制法律,亦无权力质疑法律的合宪性,还无权力去推翻一项法律,更无权宣布法律无效,无权解释法律,遑论解释宪法,以及监督宪法实施。负责监督宪法实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职责。这一政治机关负责体制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最终性,是人民民主主义的体现,也是民主集中制不同于三权分立之所在。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本质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符合我国宪法本质,其实质是“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法律性)”有机统一。这一科学论断符合我国宪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变迁的历史事实,并为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和宪法发展指明方向,因而其不仅是描述的,也是规范的,既是一个事实陈述,也是一个规范命题,具有原创性、科学性、时代性和鲜明的本土特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其载入党的章程。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2018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这一论述。我国历部宪法序言阐释了这一基本的历史事实。现行宪法序言宣明:“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xxv]]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xxvi]]

作为对这一政治事实的理论概括,“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有机统一”是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哲学提炼。首先,党性是一个政党所固有的本性,是其所代表的阶级属性的集中体现。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我国宪法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都是党带领人民奋斗的成果,当然旗帜鲜明地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领导。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其次,人民性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闪耀的理论品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宪法制度,坚持人民性就是要用根本政治制度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最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践行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党和人民的意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xxvii]]“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xxviii]]这充分说明,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有机统一”是一个兼具事实与规范的命题。这一表述是事实,也是规范;是政治,也是法律;是历史,也是现实;是制度,也是价值;是理论,也是实践,因而其既是一个规范事实,也是一个事实性规范。所谓规范事实,是指这一事实是规范所描述的现实;所谓事实性规范,是指该规范既符合历史与政治现实,也具有应然属性,具有评价性和规范性,可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宪法的发展方向、目标、道路和方式。这一对我国政治事实和宪法现象的高度抽象揭示了我国宪法法律的本质,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国家学的中国表达。

五、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实施中居于领导地位

党的领导贯穿于宪法实施的始终。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的主张的国家化和法律化,是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先有党的文件,后有宪法制定和修改”是不争的宪法事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xxix]]“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xxx]]宪法是党的意志的国家化和法律化深刻影响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和宪法实施。

首先,政治标准是合宪性审查的重要基准。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范,还须审查其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例如,地方性法规规定“超生即辞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这一规定已经不符合党中央的计划生育政策。[[xxxi]]在主动审查过程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确实施,我们组织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xxxii]]其次,在宪法解释过程中,执政党文件成为解释的重要参照之一。[[xxxiii]]这是因为,历次修宪都是根据党中央文件进行的,有时中央文件的精神直接写进宪法,因而党中央报告成为宪法解释的重要渊源。例如,宪法序言中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生态文明都以党中央报告作为依据。

最后,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不仅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还须遵守党的方针和政策,例如,在甘肃省祁连山环境保护事件中,甘肃省有关机关重要失职不仅反映在“立法放水”即违反上位法,而且违反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又如,在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过程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不仅审查各种法律案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还审查其是否与党的方针、政策相一致。2021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制定反 有组织犯罪法,是必要的。 ”[[xxxiv]]在该草案的修改意见报告中指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 部署,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法治思维和 问题导向,系统总结扫黑除恶斗争的实践经验, 突出预防和惩治的要求,明确了一系列的重要制度措施,对于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xxxv]]

筚路蓝缕,夙兴夜寐。中国共产党在探索适宜于本国宪法制度的道路上孜孜不倦,演绎了一出追求国家强盛、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时代大剧。先贤们的不懈努力经由一代一代仁人志士的继承和发扬,已经落叶生根,枝繁叶茂,结出了累累硕果。“惊起却回头”。回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之路,早已是赤旗满天,弦歌不绝。作为统治阶级政治上的代表和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最高领导力量,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在国家政权机关中落实自己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稳步推进,行稳致远。

注释:
[[i]]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417页。
[[ii]]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264页。
[[iii]] See Thomas E・Baker,Jerre S. Williams :Constitutional Analysis,2003 by West,a Thomson Busines,p6.
[[iv]]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264页。
[[v]] See Thomas E・Baker,Jerre S. Williams :Constitutional Analysis,2003 by West,a Thomson Busines,p8.
[[vi]] 美国宪法序言:“我合众国民,为立善盟,树正义,护国安,保共守,促公利,而使吾辈及后世得享自由之幸,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此宪”。该序言阐明制宪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强大完善的联邦国家。
[[vii]] “薄宪法”是美国宪法学家图什内特提出来的,指《独立宣言》所阐明的思想和主张,其含义是“人民皆生而平等,人民皆有不可剥夺之人权”。此处的“人民”,既非《独立宣言》原作之“男人(Man)”,亦非“白人”,更非有投票权的“公民”,以及其他特权阶级,而是社会全体。弗里德里克.道格拉斯对德里德.斯格特案件的评论重述了这一观点:“不是讲我们马和牛,而是讲我们人民――包括男人和女人、所有美国领土上的住民,一起下令并建立起了本宪法。”且宪法是促进《独立宣言》之实现的工程。参见 [美]马克.图什内特:《让宪法远离法院》,杨智杰译,法律出版社2009,第10-11页。
[[viii]] [美]伍德罗.威尔逊《国会政体》,黄泽萱译,译林出版社2018,第26页。
[[ix]] [英]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10,第62页。
[[x]]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载《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031页。
[[xi]] 董必武:《关于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49.9.21,第1版。
[[xii]] 列宁在多处提到民主集中制。“……一定要有‘中央’的民主制,即国家中央政权的民主制,――不只是一般的民主制,而且一定要是最完全最高级形式的民主制。因为没有这样的民主制,俄国的农业土地革命就会成为空想的(就这个词的科学意义来说)革命。”列宁:《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载《列宁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786页。“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治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列宁:《国家与革命》,载《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177页。
[[xiii]]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载《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057页。
[[xiv]] 董必武:《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载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学教研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第118页。
[[xv]] 周恩来:《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1949年9月22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及其特点的报告》),载《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第369页。http://www.npc.gov.cn/zgrdw/npc/zt/qt/dfrd30year/2011-02/18/content_1621159.htm。
[[xvi]]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392页。
[[xvii]]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393页。
[[xviii]] 习近平: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xix]] 董必武:《关于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49.9.21,第1版。
[[xx]] [德]齐佩利乌斯:《德国国家学》,赵宏译,法律出版社2011,第510页。
[[xxi]] [德]齐佩利乌斯:《德国国家学》,赵宏译,法律出版社2011,第510页。
[[xxii]] “近来一系列研究已经挑战了法院作为宪法最终解释者地位。有学者认为,法院在判决在推行社会变革方面毫无作用,所以呼吁法院作出‘极简主义’的判决。……更引人注目的是,有学者提到了人民----通过选举等――有效修正宪法的‘宪法时刻’……。”参见[美]尼尔.戴文斯、路易斯.费希尔:《民主的宪法》,李松锋译,译林出版社2015,第1页。 另参见[美]拉里.克雷默:《人民自己:人民宪政主义与司法审查》,田雷译,译林出版社2010,第343页。
[[xxiii]] 转引自 [美]拉里.克雷默:《人民自己:人民宪政主义与司法审查》,田雷译,译林出版社2010,第302页。Theodore Roosevelt,“A Charter of Democracy-Address before the Ohio Constitutional Covention at Columbus,Ohio,Feb,21,1912,in Social Justice and People Rule:Essays,A ddresses,and Public Statements Relating to the Progressive Movement 119,141-142(1926).”
[[xxiv]] 2021年10月13日至14日,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xxv]]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39页。
[[xxvi]]习近平: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xxvii]] 2018年2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xxviii]]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42页。
[[xxix]] 习近平:《坚持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47页。
[[xxx]]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39页。
[[xxxi]] 2016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
[[xxxii]] 参见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22.1,第245页。
[[xxxiii]] 参见郑贤君:《试论执政党文件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9.4。
[[xxxiv]] 周光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22.1,第19页。
[[xxxv]] 周光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22.1,第19页。
作者简介:郑贤君,法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郑贤君著:《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 发布时间:202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