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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成立七十周年祝词

编者按:70年前的今天,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正式成立。为庆祝宪法法院70年来守护宪法的功绩,宪法法院于近期举行了一系列纪念活动,学界也出版了一些相关著作。弗莱堡大学耶施泰特教授即在德国著名期刊《法学家报》(JZ)最新一期上发表了宪法法院成立70周年祝词。经耶施泰特教授授权,祝词由段沁博士生译为中文,本公号现予发表,以飨学界。

联邦宪法法院于1951年9月7日在卡尔斯鲁厄的马克斯王子宫殿呱呱坠地,并在三周后的9月28日正式进行了洗礼。无论是历时性还是共时性地进行宪法比较,都会发现,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机构能像联邦宪法法院那样,展现了一种在联邦共和国成立之初尚属全新的、革命性的路径,亦即将宪法的现实化、具体化与施行终局性地交诸一个专职法院之手。

(联邦宪法法院首任院长在法院成立庆典上致辞)

然而,向宪法法院奥林匹斯山的这一攀登,却绝非自始就清晰明显、为人期待甚至是可以预见的。这是因为,当负责制宪的议会委员会完成其工作、《基本法》于1949年5月24日生效之时,这部新宪法虽然明确抛弃了魏玛模式,而在原则上决定建立一个现代的、专职的、拥有广泛――甚至可以是专门针对立法者的――审查权限的宪法法院,但在一些关键的元素上则付之阙如,而恰恰正是这些制度,奠定了联邦宪法法院今日作为基本权利法院而享有的重要地位和崇高声誉。

例如,《基本法》初版在第95条还规定了一个最高联邦法院,尽管该法院从未被实际建立,但按照最初的设想,其作为(联邦)法秩序统一的守护者,必然会与联邦宪法法院产生难以化解的竞争。关于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即专业法院)的关系,也只是在“法官提请审查”(《基本法》第100条第1款)问题上有所澄清。至于“(裁判)宪法诉愿”,议会委员会则未能加以规定,而正是该制度建构了宪法法院针对其他所有法院的管辖权并由此形成了所谓的金字塔模式。在普通法律层面,宪法诉愿制度是1951年通过《联邦宪法法院法》建立的,在宪法层面则直到1969年才通过修宪加入。

但即便在引入宪法诉愿之后,对于这一制度会产生哪些影响,对于此种专门的、占迄今为止联邦宪法法院审理的所有25万起案件中约97%的基本权利诉愿意味着什么,立法者和联邦宪法法院也都并未有确切的认知。这一点尤其鲜明地体现于宪法法院两庭最初十年在受案量上的差别:在管辖权问题上,第一庭和第二庭是根据程序类型对等分配的,但实践中两庭实际受理的案件数量却出现了巨大的落差。作为负责审理国家机构争议的国事审判庭,第二庭在前五年(1951-1955)每年受理案件均少于10件,直到1959年都不足100件;而负责基本权利和规范审查的第一庭,则从第一天起就面临着宪法诉愿的诉讼浪潮,从1951年到1959年,年受理案件数量最少也有476件(1951年法院成立后的四个月),最多则达到了1190件。直到1960年,通过使第二庭也承接审理法官提请审查以及特别是宪法诉愿程序,这种工作负担上的不平等才得以消除。最后同样重要的是,在1949/1951年,由于缺乏国内和国际经验,人们也无法预见和想象,联邦宪法法院应当以何种方式对宪法尤其是对基本权利进行解释展开,并加以适用生效。

如果我们希望为联邦宪法法院70年来的成功秘诀寻找一个根本的支点,那么或许可以认为,其代表了通过宪法对从极权主义废墟中站立起来的战后德国所进行的面向未来的整合。此种整合,既表现在广泛的社会―政治意义上,例如典型的联邦德国式的政治话语的宪法化;也展现在狭义的法律意义上,亦即国内法秩序的宪法化。

(联邦宪法法院现任院长出席法院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

在宽泛的意义上,联邦宪法法院为自己赢得了“肩负国家的公民法院”这一名号,因为其始终致力于在维护政治系统的运转能力与保护(政治或基本权利)少数群体之间寻求平衡。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宪法法院的裁判都试图在一种商谈―透明的程序中来对互相冲突的利益加以承认和平衡,同时保持着自由与民主力量间的紧张关系。对此能够加以证明的,不仅有比例原则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还包括法院的合议和论证文化,即审理案件并不单纯取决于法官多数决,而是注重(宪法)论证的说服力。正是依循这一基于法律包容和政治平衡的路线,宪法法院法官的选举程序尽管在结构上具有政治性,但迄今为止,负责选举法官的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都能以一种适度的分寸感和良好的制衡意识来推行;而在联邦宪法法院方面,从整体上看,也从未让其自身受到单一方面政治的控制,在方法上亦明确遵循一种务实的折衷主义。这一(并不僵化的)中间路线的表现和结果就是,尽管宪法诉愿的胜诉率低至仅仅2%,但几十年来,联邦宪法法院一直深受人民信赖,这是其他国家机构所无法奢望的。

而在狭窄的、法律的意义上,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功――以及由此而来的基本法自身的成功――首先要归功于两个因素之间的有力结合,一方面是专职的、高于其他司法权的宪法法院裁判权,另一方面是对宪法的一种法律专业化的、法教义学式的切入方式。通过原则性和个案中的规范审查,联邦宪法法院得以有多种机会对立法者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予以纠正(迄今为止宪法法院已在超过800起案件中进行过这种操作)。进而,针对司法裁判的宪法诉愿程序,又使联邦宪法法院与由职业法官主导的专业法院之间处于一种紧密――尽管在结构上并不对称――的对话之中;自1991年以来,联邦宪法法院共审查了约3万件由各联邦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并指摘其中大概400件(1.4%)侵害了基本权利。

借助在德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传统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教义学法律发现方法,联邦宪法法院将《基本法》作为基准法,并从中导出了大量的宪法规范,其在密度和范围、细致性和体系性上都是绝无仅有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基本权利上,其依循完善和扩大教义(内部)体系的固有趋势,越来越多地渗透进所有其他“普通”法律之中,并以此使之向宪法看齐。但在这一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过头的趋势。尤其是在基本权利保护请求权扩张,以及由比例原则引起的基本权利控制效果依赖于具体案情等情形下,此种宪法(法院)影响过度膨胀的情况即尤为明显。由此导致,一方面,对专业法院来说,其很难预测联邦宪法法院会以何种方式将哪些标准进行具体适用;另一方面,对于在多党竞争民主制下活动的立法者而言,要满足有时极为精细的、由联邦宪法法院在个案中发展出来的、旨在适应法官(而非议会)之法律发现的合比例标准,则难免要求过高了。

联邦宪法法院的前七十年,读起来像是一个尽管在一些方面并非没有张力,但最终相当顺直、坚韧的成功历程,但我们并不能由此即假定,宪法法院的地位在未来也不会动摇。这是因为,卡尔斯鲁厄的成功模式实际上建基于诸多法律之外的前提条件之上,而这些条件本身是脆弱的,其自身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其中有些已然处在改变之中了。在此仅列举两个要素,一个是平衡、公正和(尤其是制度上)尊重的政治文化,一个是对意见和异议、对真诚和包容保持开放的沟通文化。但在“社交媒体”时代和形形色色的民粹主义时代,这两者都遭受了质疑。为了能续写“德意志联邦宪法法院共和国”的成功历史,我们需要维护宪法法院,而这既取决于宪法法院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公共舆论制造者的重视。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按照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所进行的解读,欧洲整合日渐挑战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于宪法及其自身的理解。在联邦宪法法院――相当程度上亦是为了确保自身的影响力――一方面对《基本法》第79条第3款所保护的宪法同一性进行极为扩张性的解释(“里斯本判决”,第二庭),另一方面在基本权利领域进行同样大胆的基准扩张(“被遗忘权案”,第一庭)之后,人们或许会争论,宪法法院是否始终能够做到妥善行事。但无论如何,人们不能批评联邦宪法法院没有继续寻求对话并承认其在卢森堡的对手的地位(但反过来,我们很难说欧洲法院也有类似的态度)。也正是因此,“合作关系”和“欧洲宪法法院联盟”这些概念(联邦宪法法院前任院长福斯库勒语),实际上都出自卡尔斯鲁厄。总体上来看,联邦宪法法院很早就致力于国际层面的合作:它是欧洲和世界宪法法院协会的创始成员(欧洲宪法法院会议,自1972年起;世界宪法法院会议,自2009年起)。此外,二十多年来,联邦宪法法院还会将其作出的重要裁判译为英语,最近还为个别裁判提供法语和西班牙语译本。这一切努力,都反映出联邦宪法法院对于宪法法院多边主义的真诚信奉。有鉴于此,我们愈发希望,欧盟委员会能够展现出见识和力量,结束其针对2020年联邦宪法法院“欧洲中央银行公共债券购买计划案”(PSPP)判决所提起的不幸且不体面的违反欧盟条约之诉,以此作为对联邦宪法法院成立七十周年的礼物。

作者简介:马蒂亚斯・耶施泰特(Matthias Jestaedt),弗莱堡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段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法学家报》(JuristenZeitung)2021年第18期,第893-894页;德文原标题为Glückwünsche. Dem BVerfG zum 70. Geburtstag。 发布时间:202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