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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宪政制度非经济制约因素分析

泰国宪政制度非经济制约因素分析
杨建生  周青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Law School,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Law School,Yunnan Specialized Ethnic University

【摘要】泰国宪政制度在国王、宗教、民族、军队、政党等非经济因素的交互制约下显现出不同于西方的宪政运行模式和宪政道路。对泰国宪政制度非经济制约因素进行分析,以期对泰国宪政制度的现状进行合理诠释。

【关键词】泰国;宪政制度;非经济因素

Non―economy Restricts Factor Analysis on Thail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英文摘要】Thailand appears out unde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interactive being not an economy factor in king,religion, nation,troops,political party etc.Restraint more different than the west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runs the patter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road.The article is not that economy restricts a factor carrying out analysis,the current situation expecting that to Thail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carries out rational annotation to Thail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英文关键词】Thailand;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non―economy factor

泰国宪政历史可以追溯到1932年的6·24资产阶级性质革命,革命后签署了泰国临时宪法,建立君主立宪制,结束了泰国持续约千年之久的封建君主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泰国文人与军方轮流执掌政权,民主化进程时而间断,直到20世纪70年代军人独裁政府崩溃后,民主化进程才得以恢复和曲折发展。在过去的70多年里,泰国先后颁布了17部宪法。纵观泰国的宪政历史,其宪政实用主义、宪法权威虚无主义严重。一些近似于“钦定”的宪法大多徒具民主的外衣,而根本无法体现民主的本质,有的甚至连民主的掩饰也彻底抛弃。鉴于此,有学者认为“泰国真正的宪政开始于1992年民主宪法颁布时”{1}(指1997宪法,当时处于草创阶段)。因为,“1997年宪法的主旨是通过完善人民的直接民主监督机制限制政府行政权,建立公正、廉洁、稳定、高效的中央政府,通过权力下放和平民参与建立独立自主的地方政府,形成中央、地方分立的国家民主政治新格局,从而有效保证国民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2}笔者以为,用西方宪政标准衡量,虽然泰国颁布的宪法不少可称为“伪宪法”,但仅站在西方宪政立场或批判角度对泰国宪法提出评判和质疑可能也是非客观的,“异形”宪政制度出现往往是多元因素制约的结果,它以其特殊的土壤和制度需求为前提。下文将摒弃西方宪政本位主义评判模式,通过分析泰国宪政制度在国王、宗教、民族、军队、政党等因素的交互制约下的运行方式,揭示出泰国宪政不同于西方宪政模式的必然性。
    一、国王因素对泰国宪政制度的影响
    泰国又称泰王国(Kingdom of Thailand),施行君主立宪制政体,泰王既是泰国的元首也是精神领袖,现任泰王拉玛九世皇普密蓬(Bhumibol Adulyadej)虽不直接掌握政权,但其地位极其崇高,深受人民爱戴与尊敬,泰国王既是泰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构成元素,同时泰国王也是泰国宪政历程中重要的宪政制约因素。一直以来,泰国国王在国内就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现任国王普密蓬。普密蓬自1946年6月9日登基,1950年正式加冕为国王,其治国已长达半个多世纪之久,成为当今在位时间最长的国王,拥有“泰国国父”的美名,其诞辰日12月5日是泰国法定的国庆节。“在笃信佛教,以宗教和王室为两大支撑力量的泰国,普密蓬国王兼有王室的尊贵和宗教上的崇隆,他是泰国政治安定的最大支柱,也是宗教与世俗的融贯者。”{3}其在位61年中历经20次政变、21位总理、49届内阁,在变幻莫测的时局中屹立不倒,普密蓬国王如此崇高的地位和备受泰国人们的尊重绝非偶然的,除君主立宪制政体构成需要和宪法的确定外,“由于国王为泰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一方面他赢得了广大人民的爱戴和尊重,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树立了王权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为王权政治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基础。”{4}影响并制约着泰国宪政制度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一)传统历史文化培育奠定了泰国国王崇高地位
    跟大多数亚洲国家一样,泰国也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漫长的封建社会培育出来的“家长制”、“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等社会意识与泰国近代以来历任国王为人民福利孜孜不倦的努力和探索交互作用决定了国王在民众和政治中的重要影响。同时对“王权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意识认同在泰国宪政历程中非但没有中断,而且加强了。如近代化初期朱拉隆功,被誉为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百位帝王之一,他在位期间,发动了一场自强求富的近代化改革运动,在同时代亚太地区的近代化改革中,影响仅次于日本明治维新。又如现任国王普密蓬,在泰国随处可见他的画像,尊称为“泰国的国父”,以致在世界国王日益“平民化”的今天,泰国国王的地位却与日俱增了。正如泰国人民评价的:“他对我的生命和我的全家有着超乎寻常的意义,我想,对所有的泰国人来说都是这样。”“他为泰国人做了那么多的事情,对人民的富裕和国家的发展贡献了一切。”因此,在平时的政治活动、尤其是在政变的时候,国王的态度与民众对国王这个“家长”的“殷切期待”就直接影响宪政的进程。国王在泰国国民的崇高地位与宪政要求的民主相违背,但与“民意”在不经意间耦合了,也算代议制度的一种变异。
    (二)通过宪法赋予和保障国王崇高的地位
    1932年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以后,国王作为君主立宪政体的象征被保留下来。国王的地位和权力被载入泰国各部宪法之中,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如1997年颁布的新宪法就规定:国王是泰国的国家元首、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宗教的最高护卫者。同时,还规定国王是至高无上的倍受尊敬的人,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方面指控国王,甚至连法院的判决也是以国王的名义作出。
    (三)成功通过个人崇高地位多次化解国内政治危机
    国王虽然不直接掌管政务,却是当代泰国政治势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社会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在国家陷入政治危机时总能力挽狂澜。如1973年,当政府军向要求民主的示威学生开枪时,普密蓬国王毫不犹豫地敞开了宫殿大门,庇护那些被政府迫害的学生们。1992年,素金达将军在选举落败后强行自封总理,结果引发了大规模的反政府游行,军人政府的武力镇压再次酿成血案。就在动荡局势无法控制之时,普密蓬国王召见素金达及反对派领袖查隆并予以严厉斥责,并要求电视台直播这次会见。于是,所有泰国人都看到了震撼人心的一幕:素金达和查隆两人伏在国王身下长跪不起,聆听国王的斥责和教诲。此次事件也成为泰国军人淡出政治舞台前的最后一场演出。2006年9月19日发生的军事政变,普密蓬国王成功说服他信放弃总理职位,以自己的道德威望从动乱中再次拯救自己的国家。
    二、宗教因素对泰国宪政制度的影响
    泰国奉佛教为国教,素有“黄袍佛国”之称。全国95%以上的人口信仰佛教,佛教在泰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佛教对泰国宪政的制约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它通过宗教信仰间接影响世俗世界,同时又凭借世俗政治权威提高自身的政治地位。如“佛教使国王在当代泰国政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佛教观念对泰国从政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有深刻影响、佛教有助于提高泰国的国际地位、佛教被用来对付各种社会思潮,提高泰国的民族凝聚力、佛教僧侣在政治上是当代泰国政府的重要依靠力量。”{5}佛教与宪法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泰国佛教的政治和宪政的影响也并非天然的,其功能通过僧伽制度不断改革和政治化才形成的。
    佛教大约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传人泰国地区,到现在已经历时一千多年。佛教在泰国的传播和嬗变的过程,实际就是泰国佛教政治化的过程。历史上,泰国曾进行过四次重要的行政制度改革,而且每次行政制度的改革都伴随着一次僧伽制度的改革。
    第一次僧伽制度改革发生在素可泰时期,公元1238年建立素可泰王朝被普遍认为是泰族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它是刚从部落联盟的体制下解脱出来形成的早期城邦国家。素可泰王朝从锡兰(今斯里兰卡)引进小乘佛教以后,小乘佛教的政治职能主要是跟婆罗门教联手,创立王权神授的理论。
    第二次僧伽制度改革发生在阿瑜陀耶王朝的戴莱罗迦纳王的时期,其标志着泰国历史开始进入封建社会。戴莱罗迦纳王的行政改革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僧侣的僧爵制度,确定王族和官员的剃度制度,王族和官员必须剃度入寺学习一段时间的佛门规定就是始于此时。
    第三次僧伽制度改革发生在朱拉隆功时期。19世纪中叶,泰国和东南亚的许多国家一样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威胁。1855年签订的英暹《鲍林条约》,使泰国丧失了大量的国家主权。此后又被迫与法国、丹麦、荷兰、德国、俄国、日本等国签订了各种不平等条约。为了振兴国家,救亡图存,泰国王室自上而下地进行了一次学习西方国家的变法改革运动。朱拉隆功的行政改革,开启了泰国近代史的新一页。宗教方面主要表现在:建立与世俗的行政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僧伽管理制度,如:1902年颁布了第一部《僧人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僧伽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僧伽管理的建立和健全无疑是使泰国佛教走向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
    第四次僧伽制度改革发生在1932年革命后,1932年的6·24资产阶级性质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政府,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和议会民主,这次革命成为泰国现代史的开端。宗教方面的改革主要表现:将通过考试选拔行政官员的办法用于僧官的选拔上,用量才录用代替世袭世禄僧官选拔制度。1944年泰国教育部制定了僧俗学位规定,不断修改完善《僧人条例》,按照管理国家的模式来管理僧人,其中1962年版的《僧人条例》最为完善。使“僧伽和政府无论是在高层次还是低层次都合为一体,政府可以在高层次的行政事物上控制僧团的方针和行为。”{6}
    “如今,泰国佛教教会组织实际上已经完全处于从属于政府行政机构的地位,其活动完全处于国家政治轨道上。传统宗教的现代化在泰国也就是政治上的驯化过程,宗教正日趋政治化。”{4}泰国的宗教和世俗政治势力正是互相交融,互相影响,成为泰国宪政历程中不可小觑的影响力量。
    三、民族因素对泰国宪政制度的影响
    在当今的国际体系中,许多国家都饱受内部民族冲突的困扰,泰国就是其中一员,泰国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北部山地民族问题和南部穆斯林分离运动。国家主体民族与其境内非主体民族(少数民族)的关系是否和睦一直是各国政府保持其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泰国共有30多个民族,其主体民族主要由泰族和老族构成,属汉藏语系泰语族民族,与中国的傣族、壮族族源相近,根据其分布地区和方言,可分为中部泰人、东北部泰人、北部泰人和南部泰人。虽然中部泰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拥有较大影响力,但人口数量并不占优势。非主体民族主要是华人和马来人,华人主要居住地是曼谷和半岛的中部地区,华人的民族同化程度非常高。马来人,信奉伊斯兰教,大部分聚居住在泰国最南端的四府:北大年、也拉、陶公和沙敦(约占当地人口的70%),是泰国民族矛盾的聚集点之一。
    在泰国,经济与宗教问题交织构成民族问题,而集权的军人或军人政府在此找到长期干预政治或借机延期移交政权的藉口。泰国北部山地民族问题主要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致,现代化的进程使聚居于此的非主体民族更加边缘化了,佛教的不同流派的信仰与泰国政府推行的民族同化政策激化了民族矛盾。而南部穆斯林分离运动除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外,主要原因是宗教信仰问题,而且泰国军人政府对于此的态度也极端强硬,虽然上世纪80年以来,泰国政府逐渐改变了对民族“同化”问题强硬的态度,实施“软硬兼施”的政策,在军人的“监管”下对南方民族矛盾尖锐地实施“地方自治”。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尝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国内民族间矛盾,但要建立各民族统一、信任、互相依赖的关系仍旧任重道远。
    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国家安全的首要问题,需要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予以保障和行动指导。但泰国政府的“民族同化政策”是对各少数民族历史作用、信仰、各民族生存方式的断然否定;对国内民族问题等国家内部矛盾实施强硬态度只会加深民族间的仇恨,同时由于东南亚作为国际恐怖组织活动中心之一,这样的态度只会“增长”南部民族分离运动的决心。鉴于此,在宪法和国家法律及其政策中贯彻民族平等,尊重民族信仰和生活方式,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地方的经济建设,设计符合、方便、尊重民族地方特色的参政议政制度,合理配置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之间的国家权力就成了泰国宪政制度健全完善的新课题。
    四、政党因素对泰国宪政制度的影响
    政党、政党制度健全之于宪政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政党状态与政党制度建构,既是现代宪政民主化真实与否和处于何种水平的重要标志;又是有效防范“党争之恶”与政党恶斗,保证宪政民主秩序与公民个人权益和国家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宪政制度法门。”{7}而“泰国自君主立宪制确立以来的现代政治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部泰国政党曲折而艰难的发展史。”{8}“虽然泰国在1946年颁行的第三部宪法中,首次确立了政党制度,并出现了以宪法阵线党、职联党和民主党为主的多个政党。”{9}但是,在随后的近30年间,由于受到军人独裁政府的压制尤其是党禁政策的钳制,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泰国政党的发展一直举步维艰,惟有民主党硕果仅存,成为目前泰国历史最长的老牌政党。直到70年代中后期,泰国的民主政党才开始在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
    泰国政党发展道路曲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政党本身内部的原因:如政党成立的随意性、政党党员人数少,存在时间短、政党的结构简单、组织不完善。也有外部的原因:如军事政变频繁使泰国宪法经常改变不利于政党发展。但1997年宪法的颁布是泰国政党政治和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界碑,在这部宪法的规定和支持下,泰国的政党体制和政治体制都更加民主化和稳定化。1998年成立的泰爱泰党凭借远较其他政党更为广泛的选民基础跃升为大型政党,2001年首次参选的泰爱泰党在“新思维,新作风”的旗帜下,秉着“亲民务实”的态度,践行“草根政策”,在选举中初次获胜,导致泰国政党格局的转型。2005年2月泰国的大选中泰爱泰党再次获胜,泰爱泰党单独一个党赢得了议会的绝对多数,第一次组成了一党政府,第一次形成了泰国政坛一党独大的局面。
    但泰爱泰党过度强调维护“草根阶层”的经济利益,在执政过程中,过于注重提高中下层民众的生活水平和缩小贫富差距,没有使中产阶级从国家经济发展中同步获益,损害了中产阶级的既得利益。2005年下半年开始,泰爱泰党领导人他信同其他传统政治势力的矛盾初露端倪,2006年初的“家族售股事件”引发了声势浩大的游行,他信为巩固其执政的合法性,提前解散议会,于2006年4月2日举行大选,不料由于主要反对党的抵制,只有泰爱泰党一党主导的大选最终被泰国宪法法庭裁定无效。就在他信与其反对派的斗争进人胶着状态时,2006年9月19日军队发生政变,推翻了泰爱泰党政府。2007年5月30日泰国宪法法庭就泰爱泰党、发展国家党和泰国国土党大选舞弊案作出最终裁决,判定三党在去年4月2日大选中存在舞弊行为的指控成立,宣布解散上述三党,取缔政党案使泰国政党和宪政发展再陷曲折之中。鉴于此,泰国的政党要想在宪政制度的完善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五、军队因素对泰国宪政制度的影响
    学界一般认为,泰国军队是其宪政进程中强大的阻碍力量之一。笔者以为,这与泰国军人干政的传统和文官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不无关系。
    自1932年泰国政体改变之后,泰国的政治发展史是一部军事政变和军人政权统治的历史,其军队动辄就发动军事政变夺取政权、干预政治。“1973年10月青年学生的抗议活动是泰国政治自由化与民主化的开端,它反映了学生与民众对军事独裁统治已经忍无可忍,‘10·14事件’标志着泰国政治由军人专制统治向议会民主制转变的开始。”“1992年5月‘五月风暴事件’使素金达政府被迫下台,反映了泰国人民反对军人干政、实行民主政治的强烈愿望。”“事实上自1973年至2000年由于权威主义体制的衰落,军队的政治作用和影响已经大大减弱了。”{10}
    引起这种变化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涵盖国际政治在内的社会与政治环境等外部因素。如冷战结束后,世界大战和核战争威胁的消除,各国政府不再面临大规模战争爆发的局面,因此可以直接参与军队在社会中的运作。再则军队要想再以解决国际冲突为借口扩大其在政治舞台上的势力将难以达到。同时对各国军队来说,削减军事预算、裁减军队员额更是势在必行。因此,1997年泰国新宪法也设立了有关条款明确将军队和警察置于民政权力的控制之下。二是军队机构本身的内部因素。如民选政府和文官管理军队,又如新宪法框架下的法规将重新规定军队内部的运作方式。这一切表明1997年新宪法加上各种法规,已构成了新政治的框架,“因此毫不夸张地说,军队高层和军事机构正面临着新政治环境的挑战。”{10}
    但是2006年9月19日,当泰国总理他信正在兴致勃勃地参加联合国会议时,陆军总司令颂提,驱使千余名军人和少量坦克,仅在数小时之内,便不费吹灰之力,轻而易举地推翻了看守政府,使他信顿时沦为秋空枯叶,从而预示着泰国政治的风水轮流,全世界为之愕然。此前分析家们料定泰国军人执政将不复返,认为泰国由文人当政已经持续14年,虽然期间曾经出现过波折,如1997年的金融风暴隘口民选政府也艰难渡过。但是历史似乎总是跟分析家们开玩笑,军人干政的非民主方式再次上演。“可见,泰国军人推翻他信政府的政变是政治合法性危机错位与民主尴尬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他信政府面临着严重合法性危机,但这种危机是错位的,而民主的尴尬局而又使得它不可能以民主的方式来解决,反对党的街头抗争与抵制选举徒使社会陷入混乱,从而为军人政变提供了绝佳的借口。”{10}
    所以,虽在削弱军队政治地位的世界总趋势下,文人政府也必须制订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处理政治与军队或文官与军人的关系,使之更加趋于民主化,真正地实现削弱军队的政治地位以及实现文官管理军队。但是由于文官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文人政治家们自身的民主信仰的匮乏(如:他信执政时积极拉拢军队势力,试图加强其政治势力强势)、军人干政的传统等原因,要想建立起新型的政治并处理好与军人的关系,让军队为宪政制度保驾护航,在21世纪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注释】作者简介:杨建生(1967―),男,广西兴安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政法
      周青(1981―),男,广西桂林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Law School,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4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Law School,Yunnan Specialized Ethnic University,Kunming 650000 China

【参考文献】{1}周方冶.泰国的宪政与民主化进程评析(节选)(EB/OL).http://chinalawlib.com:8181/s164880633.htm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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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志俊.佛国之王普密蓬(J).东南亚纵横,2000,(5):18.
          {4}孙玉刚.当代泰国国王的政治作用及其形成原因浅析(J).东南亚纵横,199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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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美)冯德麦登.张世红译.宗教与东南亚现代化(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5.98.
          {7}(台)黄永森.现代宪政体制与政党制度建构论(EB/OL).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3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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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张锡镇.当代东南亚政治(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259.
          {10}赵海立.民主的倒退与民主的尴尬:泰国政变的合法性分析(J).南洋问题研究,2007,(1):45.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