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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理论

依法治理农民负担

近年来,农民负担过重已成为全社会的一个突出矛盾。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颁布条例和文件,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但时至今日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不少地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有增无已,甚而愈演愈烈,严重挫伤了农民积极性,破坏了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血肉联系。能否有效地治理农民负担已成为事关农村稳定与全面发展,事关社会安定与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为此,必须将农民负担纳入法治轨道,将依法治理农民负担当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来长抓不懈。

依法治理农民负担,需要各级人大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有效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完全背离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肆意向农民乱伸手、乱摊派,使农民负担不堪,怨声沸腾。而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力度显得十分薄弱。基层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多数来自农村,由农民直接选举产生; 忠实反映农民意愿、对农民负责,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基层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的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农民负担是各地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各级人大特别是乡镇人大、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减轻农民负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行使决定权,在大会和常委会上专门听取和审议政府减轻农民负担报告,并作出相应决定;认真审查政府关于农民负担的规范性文件,对不合法的坚决撤销和提出纠正;经常性地开展有关农民负担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代表评议等活动,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用好任免权,将是否保护农民利益,是否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依法治理农民负担,需要人民法院积极公正司法,为农民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财产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农民的神圣权利。无法定依据和法定权限,任何人、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限制和剥夺农民财产。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只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上的人民政府才有权设定公民的财产给付义务。但现在县乡级政府没有法定根据、超过法定权限甚至滥用职权给农民设定财产义务的现象却相当普遍。农民对行政机关无法定依据强行摊派的财产义务有权拒绝履行,并可对侵犯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具体行为依法提出行政的、民事的直至刑事诉讼。针对农民普遍缺乏诉讼意识、在与行政机关诉讼关系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牢固树立人民司法为人民的观念,准确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强化调查取证职能,勇于冲破阻力,充分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用法律武器捍卫农民利益。

依法治理农民负担,亟待加强农民负担立法。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我国有九亿农民,涉农收费与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但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和权威的农民负担管理法。法制不健全使得一些基层政府得以巧列名目,随意制定涉农收费规定和文件;农民对于法无据、不断加重的苛繁收费强烈不满; 因一些地方基层干部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而引起的农民伤亡和干群冲突事件屡有发生。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将党和国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一部统一完备和可操作的农民负担管理法已是刻不容缓。要用法律奠定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端正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思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民致富步伐;用法律明确规定农民承担提留统筹费和劳务费的限额与比例,切实将农民负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促使农民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保证政府工作正常运转;用法律有效地规范和监督县乡级政府行为,严格村级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监督制度,对违法强行索取农民财产以至引发恶性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部门要坚决从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治理农民负担,对于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维护党和国家政权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将有十分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