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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理论

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研究

非典疫情危机的出现,使我国人民和整个社会经历了一场严峻的考验,也暴露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保障体系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从而将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任务摆在人们面前。在此背景下,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接受国务院法制办的委托,自2003年9月中旬开展了专项课题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这个课题的研究报告主要包括《国外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考察研究》、《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现状与评析》、《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若干建议》等专题研究报告,以及1个专项立法草案专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试拟稿)》。

一、国外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考察研究提要

(一)若干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考察研究

课题组对国外公共应急法制作了广泛的考察研究,特别是重点考察研究了若干代表性国家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大陆法系的法国、瑞士,前社会主义国家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代表亚洲邻国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以及同我国国情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为接近的印度等国;考察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国运用国家紧急权力的宪政基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应急法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有关应急法制的主要立法文件等等。

(二)国外应急法制的若干特点与发展趋势

1.应急法律规范的专门化、体系化。

2.机构人员的专门化、专业化。

3.危机管理体系出现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

4.危机管理中的政府应急管理行为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

5.危机预警机制、资源储备与调动机制、危机化解机制逐步完备。

6.提高公共危机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民间力量的参与。

7.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危机防范措施的改善与演习,走向经常化、制度化、法定化。

二、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现状与评析提要

(一)公共应急法制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公共应急法制区别于其他一些相类似的概念,如“公共应急系统”、“危机管理”等,但与它们也存在密切联系,例如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作为非技术因素,属于公共应急系统的基本构成;突发事件应急法制是危机管理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政府以法律手段进行公共危机管理。公共应急法制的基本内涵大致等同于国外广义上的“紧急状态法”,因此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紧急状态法的体系、制度和原理。

作为公共应急法制前提的“突发事件”,其内涵与外国应急法和国际应急法中的“Public Emergency”相对应,含义广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非预期性、巨大的危险性、紧迫性、不确定性等。

行政紧急权力由来已久,而公共应急法治则是近现代的产物,其理论基础包括三项基本原则和三项具体原则,前者包括(1)人民主权思想指导下的法治原则,排除法外行政;(2)应急性原则,保障行政紧急权的有效行使;(3)最低限度人权保障原则,体现宪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共应急法治的合法性界限;后者包括(1)应急状态下采用的限制性措施必须以公众利益为目的;(2)紧急措施上应体现比例原则,保持必要的限度;(3)政府对危机应对工作负有积极责任。

(二)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的历史、现状和评析

我国现行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大致包括战争状态法、一般的紧急状态法、恐怖性突发事件法、骚乱性突发事件法、事故性突发事件法、灾害性突发事件法等几个部分,虽然在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一些成绩,但分散性的立法体系也存在如下问题:(1)缺少突发事件应急基本法律的设置;(2)中央立法以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居多,部门和地方各自立法导致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内部大量冲突;(3)许多立法的内容较为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而且重视紧急权的配置,忽视紧急权控制和法律救济;重视纵向的领导与被领导,忽视横向的协调与监督;重视应急措施上的实体性规定,忽视应急程序制度;重视官方机关和上级的领导和强力,忽视非官方机关和下级机关的配合与自治;(4)一些领域的应急法制规范仍不完善;(5)现有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亟需进行。

(三)我国突发事件应急体制的现状及评析

从总体上看,我国一般紧急状态应急体制的特点是:横向关系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模式,即针对每一种突发事件类型安排对口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关系上采用集中管理的模式,即中央领导、地方配合,中央集中统一地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它的优势在于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应对、恢复相结合的方针;全国一盘棋,立足全局,统筹规划;生产自救、生活自救与国家、社会支援相结合;集中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常规管理与非常规管理相结合。但同时它也存在以下问题:(1)全国性的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尚未建立,全国性的突发事件应急系统尚未形成,整个运行机制还不顺畅;(2)不少地方缺乏常设的、统一的、坚强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处于时动时停的运转状态;(3)许多政府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职能尚不够明确。

(四)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现状与评析

危机前预警,有助于避免、减少或延缓危机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从制度上来讲,其内容包括技术标准的制定、执行以及危机信息的监测和预报;我国许多应急法对此虽有规定,但目前尚未把危机的前期控制纳入政府长远的战略目标、规划与日常管理中,因此对危机的科学、定量、实时的诊断监测仍显不足,以至危机发生后仓促应对,过于被动。

(五)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若干具体制度分析

1.行政公开制度。

2.行政征用制度。

3.行政隔离制度。

4.行政指导制度。

5.行政紧急程序。

三、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对策建议提要

(一)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目标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把突发事件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完善应急法律规范,更有效地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行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发展。

(二)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原则

在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贯彻:(1)法治原则;(2)民主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4)公民权利最低限度保障原则;(5)紧急行为目的之公益性原则;(6)紧急行为手段合理性原则;(7)政府积极责任原则。从而全面系统地为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提供科学、权威、规范、统一的法律指导和保障,改变现有应急法律条文简单、内容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便于依法行政、公众守法和社会监督,有利于实现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法律制度创新目标。

(三)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重点

1.在宪法中更明确地规定紧急状态制度。

2.在一些空白领域抓紧制定应急法律。

3.完善行政紧急程序法律规范。

4.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

5.按照危机管理的客观要求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试拟稿)提要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紧急状态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紧急状态的预防和准备

第四章 紧急状态的宣布和应对

第五章 紧急状态的解除

第六章 紧急状态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