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各级机关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其中,很重要一个方面,就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纲要》启动一年多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但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实施纲要》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
依法行政既是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做好政府工作的基础,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观念的转变,也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更需要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也就是说,依法行政是原理、制度及实施构成的总体。按照这样的思路,我讲三个问题。
一、依法行政基本原理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和特征
1. 依法行政的概念
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由于各国在宪政体制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依法行政学说的诠释和实践活动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法律支配原则(德国)、行政法治原则(法国)、自然公正原则(英国)和正当法律程序(美国)等。
在我国,对依法行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起步较晚,是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在政府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而被提出来的。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依法行政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活动;依法行政既是目标,也是过程,它贯穿于整个行政活动的始终。具体包括这样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权的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三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 依法行政的特征
总体上讲,依法行政具有以下特征: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是治“官”、治“权”的,而不是治“民”的。
――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依法行政中所依之“法”,首先必须是 “良法”;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再次,“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法律目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
――依法行政中“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优位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
(二)依法行政的提出和意义
1. 依法行政的提出
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共产党执政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整个社会不重视法治。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依法行政逐步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
依法行政经历了不断发展的历程,主要有三个关节点。
――1993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正式确立依法行政的原则。
――1999年11月8日:根据“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2004年3月22日:根据“十六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依法行政的意义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将有利于法治国家的早日建成。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保障:依法行政通过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可避免政府任意干预市场的有效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可通过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节,弥补市场失灵和不足,推动经济和社会的有序发展。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根本途径: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推进依法行政必然要求划清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和范围,变革传统的管理方式。依法行政导向的正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价值理念,要求政府职能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同时,保障改革的推进并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
――实现三大执政问题的主要方式: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各级机关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有所区别,又密切联系。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共产党员在机关占多数;而在机关中行政机关的比例最大。行政机关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才能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三)依法行政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体现法的基本价值,不能以个人感情和小集团利益而对法律的实施有所取舍,厚此薄彼;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能对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的管理对象而有所偏私或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以能够实现管理目标为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依法不可避免地要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也要采取对当事人损害较小的方式。
――程序正当:在行政管理中,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保证相对人依法参与行政事务的管理,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取得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管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要考虑行政成本,更要顾及社会承受能力和社会效益;应当注重为民、便民,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环节,减轻社会和企业的负担,方便相对人;要通过改革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式、整合管理流程等措施,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遵守法定时限。
――诚实守信: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不仅要守法,更要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已经作出的决定、发布的政策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行政机关如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这些要求是规范和指导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也是评判政府行政行为的标准和尺度。
二、依法行政基本制度
(一)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指有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人员编制和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行政组织法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三部分组成。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承担政府职能的机关或组织进行规范,使之做到主体合法、职权法定,并解决权限不清、职责交叉、多头多重执法等问题。
1. 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与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构:是指组成各级行政机关的个体。
国务院行政机构:办公厅;组成部门(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的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办公厅、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其他机构。此外,国务院还设立14个直属事业单位,尽管它们不是国务院行政机构,但两者关系密切。有的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务院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的特设机构(地级市以上);还有议事协调机构。
――行政组织:行政组织之主要因素即为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机关侧重于行政机关自身本体,而行政组织则侧重于行政机关的构成。广义的行政组织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体系,包括纵的系统与横的集合。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外国组织等。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一方,指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另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二)行政行为法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最主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和重点所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一致。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和发布能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其特点有三:针对不特定相对人;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有三种: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法规性文件的活动。行政立法主要有:国务院有权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分事业单位和国务院直属的特设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说明。大致有:对法律具有应用问题的解释;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对规章的解释。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在我国,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意思表示。要求行政相对人作为的意思表示,称为“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称为“禁令”。
作为义务的行政命令要求相对人必须履行命令中认定的一定行为,如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等;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命令要求相对人不得从事命令中禁止的一定行为,如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禁止企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等。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行为。
行政许可的原则有:①法定原则;②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③便民原则;④信赖保护原则;⑤救济原则;⑥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等。
一般程序是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适用广泛的特点。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展。有法定情形的,还应经过听证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一般程序以外的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特许程序、认可程序、核准程序和登记程序等。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通过一定方式收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
根据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收费和其他财产:税收征收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内容;行政相对人应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核、鉴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
行政确认主要有:①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②对权利归属的确认,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包括法律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对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的设定;规章对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形式、时限和过程。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一般和听证三种程序。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奖励。行政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行政奖励的种类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如文物保护奖、国家安全奖、科技进步奖等。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①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类:①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②对存款的冻结;③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非法财物的查封;④对财物的扣押;⑤进入或者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⑥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⑦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依照执行机关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限于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大部分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许多强制执行案件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无法对其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通过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强制执行可以采取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等措施。
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相对应,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形式。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与行政管理有关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行政裁决涉及的领域,主要有治安管理、土地管理、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裁决主要有: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
此外,有人认为,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也是行政行为。另外,行政机关的行为还有事实行为。
3.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与实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顺序、时限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主要原则可以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概括为: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其主要制度有:(1)听证制度;(2)表明身份制度;(3)告知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5)职能分离制度;(6)调查制度;(7)时效制度等。
(三)行政法制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主要方式有: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②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质询和询问;④调查;⑤审查规范性文件;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⑦罢免或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⑧开展执法检查。此外,实践中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采取代表评议、听取述职和执法责任制等形式。
2.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法院和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有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
――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责令履行和赔偿,以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
――通过检察: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除了对公安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外,还可以对公安、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
3.行政机关自身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政府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三是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由专门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专门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等。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目标
1. 现状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
――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
――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2. 法治政府的基本构成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实施环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规定,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应注意下列主要环节:
1.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一系列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重要的是从更深层次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
――要通过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2.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4.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按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5.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6.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7.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8.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9.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加大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
1. 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
――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要崇尚法律、尊重法律,自觉转变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学会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和管理经济文化事务。
――通过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为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要把依法行政放到政府工作的全局的高度全面部署、统筹兼顾,把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管理社会有机统一起来。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都坚持依法行政,越是急事大事越要有依法办事的意识,还要防止因行政管理方式不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2. 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
――努力构建党委支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相对人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责任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负责人;上级机关要加强对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监督检查,下级机关要向上级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
――激励机制:把是否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作为选拔干部、考核政绩的重要标准和评价领导能力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研究政策、作出决定、安排工作和部署任务,都要考虑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3. 狠抓依法行政措施的落实
《实施纲要》颁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发了《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4号),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八个方面的措施,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细分为35项具体任务。各部门要从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
――认真总结本部门开展依法行政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状况。
――科学制定和完善依法行政的规划,并按“五个统筹”的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列入“十一五”规划之中,使依法行政的进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相一致。
――针对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和建设法治政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逐级搞好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照《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实施意见》,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方案,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经过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文章来源:[中组部、人事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班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