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宪法研究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

法律的存废要紧跟社会的发展

据《新京报》1月15日报道,沈阳两位人大代表建议,废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罚投机倒把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禁止和严格限制商品流通的一种法律手段。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的今天,它已经没有了存在的根据和存在的必要。实际上,在《条例》中规定的有些即使今天也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也不具有投机倒把的性质,而是违背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把破坏公平竞争规则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看成是投机倒把,实际上是对事物性质的错误判断和立法严重滞后的表现。

社会和经济在发展、演变,有关的经济制度和体制、政治制度及法律制度等,都应当及时有相应的变化。法律如何做到与时俱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呢?主要应当做好立、改、废。立,就是适时立法;改,就是适时修改不足和不适应;废,就是及时废止已经失去积极作用的法律制度。

我们的立法机构在“立”这个方面还是做得不错的。相比较而言,在“改”和“废”的方面,就显得较弱。我们应当改变这种重制度建立轻制度调整和制度废除的做法和传统观念,认真地和长期地检讨我们的立法,是否有在立的当初就有些不适当,是否经过了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发展演变,已经变得不适应和很不适应了呢?

我们各级立法机关,每年都有立法计划,还有比较长期的立法规划。但修改和废止过时立法的计划和规划却很少。我们在总结立法工作成绩的时候,一般都拿我们立了多少法来说话,没有见过谁拿我们修改和废止了多少法来说话。《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各级政府机关也在进行大量的清理工作,这也会导致修改和废止一批法律制度。这些事实说明了我们的进步,但也说明了我们在立法上确有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实需要我们尽快建立起有效的修改、废除法律的机制。

立法的修改和废止,还是关系到解决法律体系冲突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大问题。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严格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和处罚程序制度,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都要符合法律的设定。所谓的"投机倒把行为"是违法和应当被处罚的行为,并没有法律的设定,更不用说法律设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了。显然,《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太老了,“洞中才数日,世上已千年”,八十年代的《条例》在今天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原则相左的问题,也还有“不认识”新的行政法治原则、制度的问题,如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听证程序制度、立法权限划分制度等等。

如果一个概念过于宽泛和不严谨,使用起来就必然会产生较大的随意性,增加维护行政法治的成本。“投机倒把”就是这么一个过于宽泛和随意性较大的概念和制度,弊多利少,应当废弃。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文章来源:新京报 www.thebeijingnews.com 2004年1月16日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