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健康权 宪法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作者简介:王磊,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健康问题事关国家发展与人民幸福,因此世界各国宪法中大多都有关于健康或健康权方面的内容;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健康权,但在保护生命权的宪法条款中已经包含了对健康权的保护,或者在法律层面规定和保护健康权。在我国涉及外国宪法有关健康权内容的既有研究中,有学者将世界上宪法所规定的健康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可诉性的,主要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南非、意大利、俄罗斯等国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健康权并认可其具有可诉性;另一类是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的,如荷兰、印度、菲律宾等国,其宪法所规定的健康权内容只是作为国家政策和政府目标而只具有指导意义,并不具有司法意义。大多数国家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属于后一种类型。这种观点侧重于从案例的角度研究健康权,而将世界各国宪法中的健康权进行全面的规范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文献还很少见,故本文拟尝试将涉及健康权的宪法条款进行比较,从国际视角观察宪法中的健康权在规范层面的内容和特征。
宪法中的健康权一般处于宪法的“序言”“总纲(或原则)”和“公民权利自由”的部分;置于“公民权利自由”部分的健康权强调其权利的属性,处于“总纲”部分的健康权强调其国家政策的倾向,序言中的“健康权”则往往带有实现其国家目标和任务的色彩。
一、在宪法中规定健康权的国家及其地理分布
“健康权作为宪法权利受到保护首先出现在1919年的《魏玛宪法》,其中规定了健康保险制度。1925年智利则最早把卫生方面的国家义务纳入宪法。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指出的‘免于匮乏的自由’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承认铺平了道路。”根据联合国官网目前所公布的数字,全世界共有193个会员国。笔者查阅了世界上193个国家的宪法,其中有136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健康权,占70.47%(详见表1)。
表1宪法中规定健康权的国家及其地理分布

二、健康权的表达方式
健康权在宪法中的表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表达,即直接将健康作为一种权利来规定;另一种为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上没有出现“权利”字样,但实质上包括健康权的内容,即包括健康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主要内容。这两种方式又可以具体划分为几种情形,根据各种情形的国家数目的多少,下文予以了从高到低的梳理。需要说明的是,下文中所进行的分类主要以英文关键词或者实际的中文含义作为划分的标准,例如下述的健康权就以宪法中出现英文“the right to health”或“is entitled to health”为标准划分为一类;有的情况下,某一类别中的主要关键词和实际含义都基本一致,但存在细微表述上的差异,下文就把存在差异的英文表述写在这个国家名称后面用括号括起来,例如健康保护权的类别是以“the right to protection of health”作为标准来划分的,但俄罗斯《宪法》的表述是“the right to health protection”,二者存在细微差异,所以就用括号将“the right to health protection”括起来置于俄罗斯之后。采用直接表述健康权的国家有88个,这种表达方式又可以细分为14种表述(详见下页表2)。采用间接表述健康权的有48个国家,这种表达方式又可以细分为6种方式(详见下页表3)。
表2直接表述健康权的国家

表3间接表述健康权的国家

三、我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出台4部宪法,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其中,只有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有关于健康方面的内容,这说明宪法意义上的健康保护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开始的。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的《宪法》。
1978 年《宪法》只有1条涉及健康的内容,即第51条第2款,其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即该内容所规定的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健康权所保护的对象较为有限。
1982 年《宪法》有3个条文涉及健康权的内容,即第21条、第36条、第45条。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21条属于第一章“总纲”部分,该规定对于后面的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均具有指导意义。其第36条和第45条属于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第36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将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健康的内容综合起来考虑,我国《宪法》属于间接表述健康权的宪法类型,其明确规定了保护人民健康,但没有出现健康权的“权”或“权利”——但这并不能否认我国宪法不保护公民的健康,也不能由此得出我国公民不享有宪法上的健康权。本文认为,我国宪法有关健康的条款间接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有少数学者依据中国宪法文本中没有相关内容而直接否定了健康权的存在,因而进一步主张通过立宪的方式,在中国宪法中将健康权予以明确化。多数学者主张健康权可以构成中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113有学者建议“健康权入宪”;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健康权保障的条款为:第21条、第26条第1款、第33条第3款、第36条第3款、第45条第1款。其中第21条和第26条第1款阐释了‘健康权’丰富的内涵,从国家义务层面规定保障和促进公民健康”;“健康权是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健康权’作为我国法律确立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不仅包括公民基于民法所享有的身体完整和健康不受侵犯的内容,也包括基于社会法和公法所享有的获得相应医疗服务等权利;此外,还包括政府基于宪法和行政法而承担的职责”。还有学者认为,“健康权构成中国宪法中的一项未列举权”。115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中存在健康权。
健康权的义务主体较为广泛,既包括国家,也包括社会,这里的“社会”指宪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可见,义务主体也包括公民。
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人民。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三种情形之一是疾病,另外两种情况是年老和丧失劳动能力。此外,从宪法关于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定人权利保护条款也可以推断出有健康权保护的含义,只是没有明确写明健康权。
健康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医疗卫生设施、卫生活动、体育活动,此外还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
此外,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4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尤其是第4条直接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
可见,我国1982年《宪法》有关健康权的内容涉及健康权的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及其实现方式等。
四、健康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主要内容
(一)健康权的权利主体
多数国家的宪法将享有健康权的“主体”规定为全体人民。同时,也有一些国家强调对特定人的健康权的保护,这些特定人主要指产妇、儿童、老人、残疾人、吸毒者、艾滋病人、服刑犯人等。例如,塞尔维亚《宪法》第68条规定:“儿童、孕妇、休产假的母亲、有7岁以下儿童的单亲父母和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应由公共收入提供,除非依法以其他方式提供。”厄瓜多尔《宪法》第51条规定:“保障监狱中囚犯的整体健康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二)健康权的义务主体
健康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还有社会、他人等。
其一,120个国家直接规定“国家”是指义务主体的国家;其中有17个没有使用“国家”一词,但这些词语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具有“国家”的含义——这17个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宪法所使用的“国家”以外的其他词语如下:芬兰和波兰使用“public authori⁃ties”;匈牙利直接使用“Hungary”;伊朗、马绍尔群岛、墨西哥三国使用“the government”;意大利、利比亚、塞尔维亚三国使用“the Republic”;缅甸使用“the Union”;荷兰使用“authorities”;帕劳使用“the na⁃tional government”;黑山使用“public revenues”;斯洛文尼亚使用“public funds”,土库曼斯坦使用“free use of the services”;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使用“the community”;瑞士使用“the Confederation and the Cantons”。
其二,有16个国家没有直接规定“国家”是指义务主体的国家。这些国家是比利时、布隆迪、科特迪瓦、克罗地亚、捷克、法国、冰岛、印度尼西亚、卢森堡、蒙古、巴布亚新几内亚、卢旺达、斯洛伐克、索马里、南非、西班牙。
其三,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国家预算对健康权的经费保障,个别国家还规定了健康经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重。巴西《宪法》第198条规定:“联邦、各州、联邦区和县每年应至少将应用百分比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共卫生活动和服务:就联邦而言,来自各自财政期间的经常收入净额不得低于15%。”埃及《宪法》第18条规定:“国家承诺将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3%的政府支出用于卫生事业。该百分比将逐渐增加以达到全球水平。”我国有学者认为:“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要求国家权力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国家不得妨碍公民行使健康权,不得从事侵犯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也不得对健康权采取倒退的措施。”
(三)健康权的主要内容
1.各国宪法中的健康权内容
世界各国宪法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健康权的内容。规定健康权的角度不同,健康权所包含的内容就会有所区别。一是侧重从患者的角度,有的宪法将健康权的内容概括为“身体和精神”或“身心健康”。二是从有利于促进和保护健康权的角度,有的宪法将健康权的内容描述为一个过程,例如,“将国家卫生系统涵盖促进、预防、诊断、治疗、适应训练、康复和融入等行动”〔如智利《宪法》(2022年草案)第44条〕;有的宪法将水、食品、环境、体育运动等作为健康的内容;有的将健康权分为看病和住院;有的将医疗和药品分开。三是从设施的角度,有的宪法规定建立各种医院和医疗设施,并规定了住院。四是从医疗费用的角度,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基础医疗应当免费。五是从医院的角度,宪法往往规定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概括起来,健康权的核心内容是公民身体和精神有从国家获得免费的基本医疗和照顾的权利。这里包括4个要点,即“身体和精神”“国家”“免费”“基本医疗和照顾”。
2.《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健康权内容
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将健康权作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中的一种权利,并说明了健康权的具体内容。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该公约第12条,即:“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第1款指出了“健康”,虽然没有出现“权利”,但第2款中的“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承上启下,指明了“健康权”。因此,健康权是受国际法保护的一项权利。此外,该条还列举了健康权的4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胎儿、婴儿和儿童,二是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三是预防、治疗和控制疾病(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四是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可见,健康权在国际法层面已经得到确立。“我国作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国内法治措施和其他措施,尊重、实现和保护着国民健康权利。”
五、健康权的实现方式
从世界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健康权的实现方式来看,共有6种方式。这6种方式分别是法律保留,免费医疗,允许私立医疗机构、设施或医院的设立,发展传统医药,不得拒绝紧急医疗,建立健康保险制度。前2种方式是国家承担义务,后4种方式主要是社会承担义务。“健康权是一种具有消极与积极混合性质的权利,具有双重面向。”“消极权利需要国家尊重和保护,积极权力需要国家保障和实现。”健康权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健康权兼具公法、私法以及社会法属性。”“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权利”。健康权兼具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特征,又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因而,健康权的实现要求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
(一)以法律/法律保留(by law/according to law/prescribed by law)为依据而予以具体化
48 个国家的宪法将保护健康权的具体任务授权给了议会,由议会通过立法来加以具体化。例如,斯洛伐克《宪法》第40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受到保护的权利。在公共保险的基础上,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享受免费医疗保健和医疗用品。”
亚洲有18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法律保留,这些国家是阿富汗、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孟加拉国、伊朗、伊拉克、韩国、老挝、泰国、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卡塔尔、土耳其、东帝汶。
欧洲有12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法律保留,这些国家是捷克、冰岛、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陶宛、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卢森堡、摩尔多瓦。
非洲有9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法律保留,这些国家是埃及、突尼斯、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尼日尔、莫桑比克、马拉维、安哥拉。
美洲有8个国家,这些国家是墨西哥、巴西、洪都拉斯、古巴、委内瑞拉、智利、厄瓜多尔、巴拉圭。
大洋洲有1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法律保留,即帕劳。
(二)免费医疗
宪法中规定免费医疗的国家有40个。当然,这并不包括那些在宪法中没有规定免费医疗,但却在法律里规定免费医疗的国家。免费医疗的一个法律语言是国家的给付义务,有学者认为:“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诸项义务中,给付义务最重要。”这40个规定免费医疗的国家中,免费的范围和程度存在区别,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模式:
1.将免费医疗与保险结合起来
捷克《宪法》第31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健康。公民有权在公共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享受免费医疗和医疗救助。”斯洛伐克《宪法》第40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受到保护的权利。在公共保险的基础上,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享受免费医疗保健和医疗用品。”
2.将免费医疗限制在穷人的范围
柬埔寨对穷人免费医疗,菲律宾是为穷人尽量提供免费医疗(endeavor to provide free medical care to paupers),意大利《宪法》第32条规定:“共和国将健康作为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集体利益加以保障,并保证向穷人提供免费医疗。”
3.将免费限定在初级医疗
塞舌尔是提供基本免费医疗(provide for free primary health care),南苏丹也是提供基本免费医疗(free primary health care)。这里所存在的问题是往往大病需要帮助,可是,大病往往已经超出了基础医疗的范围。
4.将免费医疗的具体范围授权给立法机关
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有保障和广泛的医疗援助。”亚美尼亚《宪法》第85条规定:“人人依法享有保护健康的权利。法律应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清单及其提供程序。”
5.人人免费医疗
白俄罗斯《宪法》第45条规定:“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保健权利,包括在国家保健机构享受免费治疗的权利。”古巴《宪法》第72条:“公共卫生是所有人的权利,国家有责任保证免费获得优质医疗护理、保护和康复服务。”
亚洲国家宪法中规定了免费医疗的有12个国家,即亚美尼亚、不丹、朝鲜、菲律宾、柬埔寨、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泰国、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东帝汶。
欧洲国家宪法中规定了免费医疗的有10个国家,即白俄罗斯、捷克、意大利、葡萄牙、保加利亚、立陶宛、斯洛伐克、乌克兰、俄罗斯、摩尔多瓦。
非洲国家宪法中规定了免费医疗的有7个国家,即突尼斯、南苏丹、苏丹、塞舌尔、安哥拉、马达加斯加、斯威士兰。
美洲国家宪法规定了免费医疗的有10个国家,即萨尔瓦多、古巴、多米尼加、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秘鲁、智利、厄瓜多尔、圭亚那、尼加拉瓜。
大洋洲只有1个国家在宪法规定了免费医疗,即帕劳。
(三)允许私立医疗机构、设施或医院的设立
宪法中允许私立医疗机构、设施或医院设立的国家有30个。其中,亚洲有9个国家,即阿富汗(medical services)、伊拉克(centers)、老挝(sector in⁃vestment)、哈萨克斯坦(medical institutions)、吉尔吉斯斯坦(healthcare sectors)、也门(sector)、土耳其(sectors)、阿拉伯联合酋长国(hospitals,clinics,and treatment houses)、阿曼(hospitals,polyclinics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欧洲有3个国家,即瑞士(ini⁃tiative)、葡萄牙(healthcare institutions)、保加利亚(health-insurance schemes)。非洲有8个国家,即埃及(sectors)、中非共和国(establishments of care)、刚果民主共和国(establishments)、圣多美和普林西比(medical practice)、塞舌尔(medical services)、科摩罗(initiatives)、莫桑比克(entities)、安哥拉(initia⁃tives)。美洲有10个国家,即洪都拉斯(entities)、哥伦比亚(entities)、委内瑞拉(institutions)、秘鲁(agen⁃cies)、智利(institutions/providers)、厄瓜多尔(entities/institutions)、圭亚那、尼加拉瓜(health services)、巴拉圭(sectors)、巴西(third parties)。
(四)发展传统医药
宪法中规定发展传统医药的国家有4个国家,即不丹、智利、中国、泰国。例如,泰国《宪法》第55条规定:“国家应确保人民普遍获得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确保公众掌握有关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的基本知识,并应促进和支持泰国传统医学智慧的发展,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益。”
(五)不得拒绝紧急医疗
宪法中规定不得拒绝紧急医疗救治的国家有10个,这10个国家分别是厄瓜多尔、埃及、斐济、肯尼亚、利比亚、尼泊尔、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南非。例如,埃及《宪法》第18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拒绝向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医疗都是犯罪行为。”南非《宪法》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拒绝紧急医疗救治。”肯尼亚《宪法》第43条规定:“不得拒绝对任何人进行紧急医疗治疗。”
(六)建立医疗保险制度
在宪法中规定通过保险来解决健康问题的国家有17个,分别为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中国、捷克、伊朗、朝鲜、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土耳其、乌克兰、越南、也门。我国有学者认为:“健康权是一项公法权利,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私法人格权益。我国《民法典》对健康权从‘确权’到‘救济’的立法保障决定了健康权的私法权利属性,也铺垫了健康权私法救济的路径基础。”“我国健康权的保护应该从公法领域向私法领域扩展,且应偏重于健康权的私法救济路径。”保加利亚《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权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其负担得起医疗费用,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享受免费医疗。”“医疗费用由国家预算、雇主、私人和集体健康保险计划以及其他来源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
除上述各国宪法较为普遍涉及的一些健康权的规定之外,还有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较具个性化的内容。例如,意大利《宪法》第32条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被迫接受任何健康治疗。法律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对人的尊重所规定的限度。”保加利亚《宪法》第52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接受强制医疗或卫生措施。”
也有的国家宪法对传染病或流行病作了规定。萨尔瓦多《宪法》第65条:“当治疗成为预防传染病传播的有效手段时,国家应向缺乏资源的病人和一般居民提供免费援助。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有义务接受这种待遇。”阿尔及利亚《宪法》第65条:“国家负责预防和防治流行病、地方病,永久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阿塞拜疆《宪法》第41条:“国家以各种形式的财产为基础,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健康服务各方面的发展,确保卫生和流行病的健康,并建立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
阿塞拜疆《宪法》第41条还有1款规定:“如果官员隐瞒威胁人民生命或健康的事实或情况的信息,他们将被追究责任。”
厄瓜多尔《宪法》第363条规定:“保障优质、安全、有效药品的供应和获取,规范药品销售,促进国家生产和使用符合人口流行病学需要的仿制药。在药品获取问题上,公共健康利益优先于经济和商业利益。”
总之,通过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宪法以及世界各国宪法中有关健康权的规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健康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内容以及健康权的实现方式等做出了规定,但在健康权的具体表述方式和具体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注释】
[1]王晨光在《健康权——当代卫生法的基石》,(载《人大法律评论》2019年卷第2辑·总第30辑,第92-93页),文章中谈到“源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国家,如西班牙、意大利、阿尔及利亚、莫桑比克、巴西、墨西哥、菲律宾、韩国、俄罗斯、匈牙利、保加利亚、蒙古、古巴等国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健康权及其保障。”“与此相反,普通法系国家的宪法一般都没有健康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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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文所查阅的世界各国宪法的文本均来自网站https://www.constituteproject.org/。由于该网站上所有国家的宪法文本都是英文,不排除英文文本与该国母语存在语义上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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