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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理论

我们戴什么眼镜看世界?

我们戴什么眼镜看世界?

――谈谈树立行政法治观念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 本文概括分析了观念更新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提高行政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透过分析典型案例,概括提出了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环节,指出应当着重树立的行政法治观念是:宪法至上、尊重人权、行政权限、行政民主、行政服务、政府诚信、程序法治、接受监督、权利救济、法治必成等十个观念。

[关键词] 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 行政公务人员 现代行政法治观念

一、推进依法行政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国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行政,这有其历史背景和短期效果,但逐渐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于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探索依法行政的路径,各地、各行业陆续出台一些倡导依法行政的文件。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开始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所提高。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转变行政模式绝非一朝之功。与主客观要求相比,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一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1)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2)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3)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足,决策责任机制不完善;(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5)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6)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①]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此背景下,经过深入调研和论证,国务院于2004年3月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文)这一具有行政法制建设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

《纲要》确立了一系列已形成共识的观念、制度,旨在系统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更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是坚持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宏大系统工程。那么何谓法治政府?笔者认为,所谓法治政府建设至少应具备如下6个要件:一是行政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建立起权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够保障市场自由,建立起法制统一政府;三是政务公开、规范,建立起透明廉洁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办事,建立起公正诚信政府;五是坚持便民、高效的现代管理原则,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六是不断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建立起责任政府。这六个要件是相辅相成、互系互动、有机构成的。

《纲要》提出的上述建设法治政府的远期目标,具体地表现为:(1)政府与企业、与事业单位、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四大职能基本到位,政府机关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2)立法、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3)法律规范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6)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②]

二、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

通过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大系统工程中,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但首先需要观念更新,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指导,既不可能推出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所要求的制度创新,而且有了科学适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也易于出现制度改革的反弹。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

例如十年前举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中,在四川省夹江县曾发生过轰动一时的打假案:一个涉嫌制假的私有印刷企业受到查处后,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千里迢迢从成都赶赴夹江来打假的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越权执法且违反法定程序,于是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没想到引起轩然大波:一系列机关和官员以及媒体甚至部分人大代表纷纷予以干涉,严厉指责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保护制假者,致使该案审理工作难以进行下去。记得当时有些媒体就公开指责:“当地法院竟然受理如此荒唐的案件――制假者竟敢把打假者告上法庭成为被告,夹江的地方保护主义何其严重!”这给当地人民法院施加了极大的外部压力。该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只要打假,则无论谁来打、怎么打都行?制假嫌疑人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是否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制假者(制假嫌疑人)告打假者(打假的行政机关)”正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否则这项“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就无须存在了。该案的制假嫌疑人状告打假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加以审查,正是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审判职权,乃是天经地义的做法和依法办事的表现,岂能视为“制假者猖狂”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何况行政原告的诉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最终还需要生效判决才能确定。之所以《行政诉讼法》实施5年后还会发生这种荒唐事,还有那样多的人(包括不少人大代表和各级各类官员)对此不甚理解并予以不当干预,主要原因就在于许多人缺乏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不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不习惯“当被告”,不容忍“民告官”。[③]

总结行政法制的历史经验,顺应行政法制的发展潮流,笔者认为当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一个关键,就是必须采取多方面措施(例如旁听和讨论行政案件),大力促使行政公务人员普遍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观念。

三、应当树立什么样的现代行政法治观念

俗话说:人们的观念就是人们的眼镜,戴怎样的眼镜就会看到怎样的世界。所以大力推动法文化革新,让全社会特别是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的新观念,就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笔者认为这些新观念主要包括:

1.宪法至上的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下位的其他一切狭义或广义的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2.尊重人权的观念。

无论在何地、无论如何争论,“人权”都无疑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性权利的内涵,如果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确立,都具有相当的先进性。经过艰难曲折的漫长发展过程,2004年3月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各级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特别是2003年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被收容后遭殴打致死案,2003年媒体披露的广西农民谢洪武被莫须有地在看守所单独关押28年的超长期羁押案,都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其深刻教训值得人们深刻反思。[④]

3.行政权限的观念。

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长个人直接批出土地,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弄错了行政首长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而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所致。

4.行政民主的观念。

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认识了解,并积极和正确推行。

5.行政服务的观念。

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俨然是企业、市场、社会的主宰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全然以行政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单方意志和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维持行政秩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这也同我们国家、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性质是一致的。

6.程序法治的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含正当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因此行政公务人员还应当增强行政证据观念。而且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故行政公务人员还须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这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WTO透明度原则与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当下我国行政公开法律制度正在加快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要出台,从而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7.政府诚信的观念。

政府不是社会上的无赖,而应是最讲诚实信用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随意改变;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是一种运用或贴近市场机制的、得到公正评价的补偿原则)。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信赖利益,这应当受到政府机关的尊重和保护,一旦受损,应予补救

8.接受监督的观念。

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众所周知的中石油公司总经理、吉林市市长、密云县县长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就是官员问责的典型案例,是行政权力受到监督、努力建设责任政府的具体表现。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9.权利救济的观念。

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行法律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但其运行状况尚不尽如人意。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权利救济的实践来看,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仍有一位名叫孙文流的农民工被受雇企业老板殴打致残后却未能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他只身从河南爬行半年回山东临沂家乡的沿途也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救助),而且此类典型案例一再发生,表明我国的社会救助机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10.法治必成的观念。

我国用10年时间能够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吗?或者说,我国在21世纪能够建立起法治国家吗?这犹如“能否不依靠粘附、靠壁等外力帮助而在平整的桌面上将鸡蛋完好地竖立起来”的问题一样,应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回答,否则极易犯主观、片面、简单化和缺乏信心的毛病。[⑤]笔者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抱持“鸡蛋具有竖立起来的基本条件、人们具有将鸡蛋竖立起来的调控能力”的坚定信念并作出不懈努力,就能将鸡蛋竖立起来,最终取得成功。能否建立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当作如是观。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实现宪政目标、行政法治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问题,犹如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市场导向改革能否成功”的问题一样,人们应当持有信心。为此,需要对我国行政法治渐进发展进程有全面认识和正确态度。窃以为,树立在科学认识基础上的坚定信心并作出不懈努力,不但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对于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人权事业发展、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等等问题,对于诸如此类的历史任务和难题,也许都有启发意义和推动作用。

简言之,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自己,这是摆在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以及一切行政法制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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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①] 近年发生的一系列典型行政违法侵权案件,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件、湖南嘉禾强制拆迁案件、广州孙志刚被殴打致死案件,就强烈警示了一些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低下、公然违法行政现象的严重性。

[②] 参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条的具体规定。

[③] 参见莫于川:《从夹江打假案看行政法治的若干现实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④] 这里提及的和下文提及的几个典型案例,都是2003年以来笔者实际调查了解到的和媒体报道讨论得非常多的真实案例。限于篇幅,加之常见,故未一一注明出处。

[⑤] 这个问题是:能否不依靠外力支撑而将鸡蛋完好地竖立在平整的桌面上?人们一般都作出否定回答或答案不合题意。中国古代有一个说法是“鸡蛋在立春那一天能够竖立起来”,但人们并不知晓其中的道理,其实一年中的任何一天都可以做到。其中的道理或者说正确的答案是:鸡蛋能够竖立起来,而且鸡蛋的小头朝下也行,使用鸭蛋、鹅蛋也行,在极为光滑的玻璃板上操作也行;原因在于鸡壳表面凸凹不平,相邻三个不在一直线上的凸点可构成一个很小的支面(只有零点零几个平方毫米),当鸡蛋的重心线通过这个支面时,鸡蛋就能稳定地竖立起来;而科学实验证明,正常人手的精细调控能力完全能够满足此项操作的要求。这个问题富有启发意义。人们预测从事任何一项事业能否成功的不同判断及其态度选择,亦可由此角度加以解释。

文章来源: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5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