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坤先生行政法学术思想述评
章志远
(法学博士、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苏州,215006)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中国行政法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时至今日,不仅行政法的学科地位已为学术界所广泛认同,而且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是与一批具有浓厚的历史责任感和扎实理论功底的学者的努力分不开的,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杨海坤教授即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之一。自1984年开始从事行政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以来,杨海坤教授先后出版了数部有重大学术影响的著作和三百余篇行政法学术论文。在这些学术作品中,杨海坤教授对行政法学的诸多前沿性课题都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崛起做出了突出贡献,从而成为行政法学界公认的拓荒者和带头人。适逢杨海坤教授花甲之际,作为他的学生和同事,笔者特作此文,拟从如下十二个方面对其行政法学术思想略做述评,借此展示这位行政法学人对中国行政法学事业的杰出贡献。
一、关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宪法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虽然他们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出于对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内容、功能上又颇多相同之处,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就一直成为各国公法学家所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英国行政法始祖威廉・韦德的“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的论断、美国学者古德诺的“行政法是动态宪法”的概括以及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麦耶“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的惊世骇俗之言都是百年来为世人所广泛传诵的经典名言,这表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西方学理上并没有形成定于一尊的结论。
在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宪法是根本法、母法,行政法是宪法实施法”的观点就一直在学界占据统治地位。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初,杨海坤教授就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全面地把握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他认为,除了“从属关系”和“部分重合关系”之外,二者还存在一定的“补充、发展关系”。也就是说,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而这种在宪法基本精神指引下的有所创造、有所作为并不是“违宪”。[①]这一极具挑战性的观点尽管没有遭到过任何有力的批驳,但杨海坤教授仍然一直在思索其科学与否。世纪之交,在一篇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论文中,杨海坤教授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响亮地提出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互动关系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并尽快建立卓有成效的违宪审查制度。[②]时隔不久,在另一篇重要的学术论文中,杨海坤教授通过剖析2001年发生的“齐玉苓案”和“青岛三学生状告教育部案”,指出: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建立全面、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③]这一论述是前述行政法与宪法互动关系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体现。
二、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对于行政法的发展来说,除了要厘清其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以外,还必须科学地认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在我国,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起同属于诉讼法,它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相去甚远,因而二者是两个相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行政法必须与行政诉讼法相分离。杨海坤教授很早就对此提出过不同意见,他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形成的三类法律规范的总和,而近代行政法的产生则是以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为其重要标志的。在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推动了行政法各项制度的发展,但它仍然属于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具体理由是:行政法的突出特点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融,作为行政行为事后补救(救济)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与作为行政行为事先、事中的程序法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属于广义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救济法或行政法制监督法的一部分,不能孤立地存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完全适合于行政诉讼法,并贯穿于行政诉讼法中;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就是由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共同组成的,其中实体性规范还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④]在中国政法大学五十周年校庆“走向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讨会”上,针对分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观点,杨海坤教授重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教材可以各自独立,但因为可以说行政诉讼产生了行政法,行政诉讼对行政法的监督不可缺少,两者的关系仍然十分密切。[⑤]
三、关于“政府法治论”
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之后,我国行政法学界迅速掀起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热潮。一时间,“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保权――控权均衡说”、“控权――平衡论”、“多元控权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等十余种学说纷纷亮相,令人目不暇接。这场讨论早以其持续时间之长、涉及行政法学界人数之多、理论探讨之深而令法学界瞩目。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杨海坤教授就十分敏锐地“发掘”了这一重大课题。在《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文中,他指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由其决定了一个国家行政法学的社会阶级性质、基本框架结构、基本原理以及发展方向,对于该国行政法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这五个方面,并由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⑥]后来,他又将其进一步修正、发展为“政府法治论”,其核心思想由五句话组成:政府由法律产生(民主型政府)、政府由法律控制(有限型政府)、政府依法律管理并为人民服务(治理型政府)、政府对法律负责(责任型政府)、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化(平权型政府)。[⑦]最近,杨海坤教授在一篇重要的学术论文中进一步阐发了“政府法治论”的立论基础,认为政府法治论的人性基础是人的善恶兼具、法理基础是权利相对于权力的本位、宪政基础是制约公共权力及保障公民权利。[⑧]
四、关于现代行政的公共性
“行政”是理解行政法的起点,如果没有人类的行政活动,也就没有行政法存在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而且还包括新兴的社会行政。虽然行政的多样和复杂决定了行政本身定义的困难,但这并不表明行政的基本特征是不能认知的。事实上,对行政特征的把握意义更为显著。这是因为,行政特征的描述兼及行政总体理念及行政法总论的体系价值或建制原则,对于行政法的理解以及在个案中的运用,均具有直接的关联性。[⑨]鉴于我国学界在行政特征表述上的混乱局面,杨海坤教授主张应当着重研究行政的最基本特征,并将其归为行政的“公共性”。他认为,公共性是现代国家行政诸多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其理由包括:行政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是适合社会公共生活需要的形成物;行政以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内容,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行政的公共性具有直接性、主动性,以此与立法、司法的公共性相区别;公共性是行政其它特征的根本来源,其它特点都来源于公共性。可以说,公共性是行政的生命力所在,是其存在价值所在;没有公共性,就没有行政。行政的公共性理论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强调行政的公共性,就必然会突出行政的合法性、合目的性和自律性,必然突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必然要求增强行政的公开性,并日渐增强公民的公权利观念;必将使行政权的民主内涵进一步深化,使行政法的调整领域进一步拓宽。[⑩]虽然行政的公共性早已是一个被广泛运用于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等领域的概念,且其已盛行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理之上,但杨海坤教授的此项研究在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却无疑具有拓荒意义。行政公共性特征的揭示,对于我国行政法的观念变迁和制度建构都具有异乎寻常的推动作用。
五、关于行政法的实质渊源和不成文形式渊源
法律渊源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本范畴。受国内法理学关于法渊源片面认识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都将行政法的渊源机械地理解为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翻检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版的众多行政法学教材,在讨论行政法的渊源问题时,除了一些细枝末节上的纷争之外,大多将其概括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及国际条约等。这种狭隘的理解实际上是盲目地将法的渊源等同于法的形式渊源,它无法面对诸如“行政法律为什么必须是制定的”、“构成行政法各类规范的材料最终源自何处”的进一步追问。
十分稀罕的是,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杨海坤教授就敏锐地洞察出行政法渊源研究的不足。他认为,法的渊源应当是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统一,法的渊源不能仅仅归结为法的形式渊源。其中,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的内容、材料究竟从何而来;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构成法的材料通过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即法的存在形式。我国法渊源研究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既忽视了对法的实质渊源的研究,也忽视了对法的不成文形式渊源的研究。他指出,根据我国的国情,行政法的实质渊源至少包括:社会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国内已经建立的政治制度、政治关系、行政制度、行政关系和不断积累的行政工作经验;外国现存的行政法、行政法律制度;政党的主张和重要政策;公众舆论、要求,专家意见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法的理论,特别是宪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学理论。同时,他还进一步指出,在研究行政法成文形式渊源的时候,我们还不应该完全忽视其不成文形式渊源的研究,行政法的不成文形式渊源主要包括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行政实例、行政案例的记载及行政判例,行政习惯等。虽然上述归纳尚不全面,但在十多年前有如此深刻之见解实属罕见,尤其是他对行政法实质渊源的研究仍然是迄今为止学界为数甚少的一次学术尝试。
六、关于行政执法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是一个极具中国本土特色的行政法学概念,也是一个同时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用语。行政执法作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责,历来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课题。与众不同的是,杨海坤教授除了关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研究之外,还对各种行政执法活动的某些“共性”问题给予了难能可贵的关注。他认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五项一般原则,即行政执法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行政执法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程序性原则和行政执法受监督原则。其中,行政执法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两项子原则,后者则由六个要件组成: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明确表明有该项执法管辖权;行政机关必须设立公正无偏私的调查听证程序;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各项权利须获得保障;行政执法各过程和各环节的完成应有合理的时间限制;行政执法决定要有适当的表达方式和送达方式,决定必须基于记录作出,须具陈理由并教示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执法程序费用需以无偿为原则,在有偿作为例外时须符合严格收费要求。此外,他还进一步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法治、公平、文明、廉洁和效率,其中法治是市场经济对行政执法的最根本要求,效率则是市场经济对行政执法的最直接要求。这些研究成果对于人们更好地把握行政执法的规律,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七、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属性
行政指导是杨海坤教授所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几无任何参考资料可以援用的情况下,杨海坤教授在国内率先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展开了对行政指导的研究。后来,在其《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一书中,他又设专章对行政指导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行政指导的研究在国内日渐升温,一批重要的理论研究成果相继问世。但在行政指导“繁荣”的研究局面背后,同样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理论内涵界定上的随意和法律属性认识上的模糊即是典型的例证。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杨海坤教授指出,从现代民主行政的发展以及基于其上的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建议、劝告、引导、指示、鼓励等非强制手段,使相对人接受其意思表示并付诸实践的新型行政行为。针对时下流行的行政指导是一种“非权力性行为”的观点,杨海坤教授尖锐地指出,行政指导既然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那么它必定是一种权力行为,因而不可将行政行为再分为“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不过,权力本身有强弱之分,权力行为可进一步区分为“强权力行为”和“弱权力行为”。原因在于,权力的含义除了强制力之外,还可以是一种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是“非强制力”,但它仍然是一种权力作用。据此,应当将行政指导定位为一种弱权力行为。与行政命令等强权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它主要依靠相对方的自觉、自愿产生作用。行政机关基于职权作出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宣告成立后,并不象其它的一般行政行为那样依赖有强制力的权力贯穿始终以保障行政行为目的的实现。行政指导的生效还取决于相对人的同意,行政指导是以其所处的优势地位、占有丰富的信息资源等影响力而非强制力作用于相对人,使相对人接受,从而实现其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因此,同其他带有强制力的强权行政行为相比,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指导只是一种弱权力性行政行为,这种弱权力主要表现为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影响力。虽然上述观点尚未被学界同仁所普遍接受,但以权力的强弱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强权力行为和弱权力行为仍然不失为一种可贵的学术探索,它不仅丰富了我国的行政行为理论,而且为人们理解行政指导的法律属性提供了另外一种全新的视角。在行政方式日趋多样化特别是非强制性行政“异军突起”的当代社会,这一观点的确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八、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现代行政已经发展成为典型的裁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然而,现代行政法治又不可能容忍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因此,如何有效地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便成为行政法学的重要课题,有的国外学者甚至还认为“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法,那它又是什么呢”?现有的文献资料显示,杨海坤教授是国内最早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的学者。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他就撰文提出应当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立法监控、行政监控及司法监控。其中,立法监控是首要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具体包括:从立法上严格规定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尽量减少一揽子的授权;对紧急情况下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行特殊的约束;行政监控的目的在于保障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为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行政程序制度和行政责任制度;司法监控是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自由裁量权行使正当与否最有力的外部监控措施,为此,必须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检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内学界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诸多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它们都没有超越杨海坤教授所提出的立法、行政及司法三监控的观点。事实上,这一认识已经为通行的行政法学教科书所吸纳,从而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九、关于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和“紧急状态”一词在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的出现,学术界掀起了一股“紧急状态”问题研究的热潮,《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的制定工作也已提上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事日程。其实,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初,杨海坤教授就已经极其敏锐地意识到了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法制化问题,并率先展开了研究。他指出,所谓行政紧急权力主要是政府针对战争、内部叛乱、影响国计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的传染病以及发生经济危机、政治骚乱等紧急情况,根据宪法、紧急状态法、戒严法、战争法、警察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作出宣布总动员、戒严令,实行军事管制,停止宪法和法律的某些条款的执行,直至限制或禁止公民行使法律规定的某些自由权利等紧急处置的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有必要保持一定的行政紧急权力,但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防止行政紧急权力蜕变为镇压人民和实行独裁的工具。为此,他提出了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即只有从对付最严重、最险恶、最紧急的情况出发,才能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运用行政紧急权力;二是合宪性原则,即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不得动摇宪政体制,具体表现为不得损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得破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得破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不得随意损害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必须根据具体时间地点情况区别对待,正确、及时、稳妥地运用;四是程序性原则,即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同样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在十多年前就有如此深刻之见解实属罕见!即使在紧急状态问题研究已日渐兴起的今天,上述观点仍然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十、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更准确地说是自著名学者季卫东先生的《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发表以来,程序问题逐渐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可以说,“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业已上升为我国知识界的普遍共识。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近十年来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一直是最为热门的话题;在立法领域,有关行政程序的单行立法正在不断推出,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也正在进行之中,一种崭新的、以程序优先发展为核心的行政法制建设图景已经日渐清晰。可以说,一个行政程序法时代已经在中国来临!在这一过程中,杨海坤教授自始至终都是坚定的支持者和鼓吹者。早在1995年,他就撰文提出,规划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决不是法学家们心血来潮的凭空想象,它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势在必行的重要步骤。数年来,围绕“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这一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杨海坤教授先后发表了一系列颇有见地的学术论文和著作,在这一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解读杨海坤教授有关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系列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其学术努力经历了一个由“务虚”向“务实”、由“宏观”向“微观”的更替过程。具体而言,其研究是从两个角度进行切入的:一是证诸中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现实基础与因应之策;二是细致入微地剖析中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具体架构。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现实基础,他认为具备六个方面的有利条件: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所创造的良好契机;高层对行政改革的大力支持;知识精英阶层的启蒙之功;单行行政程序立法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巨大挑战;域外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经验可资借鉴。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现实困难,他认为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宪法正当程序理念的缺失;“重实体、轻程序”的实用主义传统根深蒂固;尚欠成熟的行政程序法学理研究;市民社会力量增长的缓慢。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结构,他认为应当采取程序与实体并存型、规范外部程序与规范内部程序并存型、共通程序规定与特别程序规定并存型的模式,但应以程序规定、外部程序及共通程序规定为主;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目标模式,他认为应当采取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应当确立程序合法、程序合理、公开、公正、参与、效率及顺序等七项原则;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度安排,他认为应当优先考虑规定信息公开、教示、听证、回避、说明理由及时效等六项制度。这些见解不仅大大丰富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学原理研究,而且对未来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十一、关于行政法院的设置
现行《行政诉讼法》堪为人忧的实施状况也牵动着杨海坤教授的心。早在十年前,他就撰文分析了摆脱行政诉讼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体制改革。他认为,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培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而稳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则是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关键。其中,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确保人民法院和行政法官依法独立审理行政案件是重中之重。为此,他主张应当组建独立的、与普通人民法院相平行的行政法院系统,提高审级,设立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行政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内设立行政上诉法院,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自此以后,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呼声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日渐泛起。在2003年12月于广西南宁召开的中国诉讼法学年会上,建立行政法院业已成为国内学术界及实务部门的一致主张。在这方面,杨海坤教授早期的研究无疑是极具前瞻性的。
十二、关于21世纪中国行政法治的模式
在世纪之交的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执政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人类法治实践的历史表明:行政法治历来是法治的重点和难点。而在中国,法治的实现与否无疑将取决于行政法治的发展程度。可以说,没有行政法治就根本不可能真正地实现依法治国。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中国的行政法治道路不可能简单地照搬别国的模式。杨海坤教授强调,中国行政法治之路应当是普遍性的法治规律和中国特殊国情的结合,中国的行政法治应当采取一种“后发的综合的行政法治模式”。具体来说,这种综合的行政法治模式体现为七个方面:宪政环境下的行政法治;司法监督下的行政法治;授权与控权相统一的行政法治;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消极功能与积极功能相统一的行政法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的行政法治;静态意义与动态意义相统一的行政法治。“综合行政法治模式”概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国行政法学者对法治多样性与一致性规律的深刻洞见。在某种程度上,它体现了一代行政法学人对中国行政法治的殷殷期盼之情和绵绵眷注之意。也许,在这一模式的指引下,中国的行政法治道路将更加宽广!
原载《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2卷。
[①] 参见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90页。
[②] 参见杨海坤等:《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年第1期。
[③] 杨海坤等:《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④] 参见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第555―565页;杨海坤编著:《行政诉讼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
[⑤] 有关杨海坤教授在这次研讨会上发言的摘要,可参见司坡森等:《推动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⑥] 该文载《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后收入其专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三章。
[⑦] 参见杨海坤:《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政府法治论》,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3―385页。
[⑧] 参见杨海坤等:《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之述评与展望》,载《岳麓法学评论》2004年号。
[⑨] 翁岳生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⑩] 杨海坤:《现代行政的公共性理论初探》,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参见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七章。
参见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第318―322页。
参见杨海坤:《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要件初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
参见杨海坤:《法治、公平、文明、廉洁和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3期。
参见杨海坤:《论行政指导――我国行政管理的新模式》,收于全国行政管理学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南宁,1985)。
参见杨海坤等:《行政指导比较研究新探》,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杨海坤等:《行政指导的性质与行政模式的转换》,载《法制日报》2003年3月27日第9版。
“非强制行政行为”范畴的提炼及其被广为接受的事实即可佐证。有论者提出,非强制行政行为是指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责权限,主动发出的,不以强制行政相对方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即属于典型的非强制行政行为,其显著的特征是:权利、义务内容的协商性;权利、义务的非对应性;行为的双向互动性;行为的弱权力性。参见崔卓兰等:《非强制行政行为――现代行政法学的新范畴》,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135页。综观论者的研究,显然受到了杨海坤教授有关强权力行为和弱权力行为划分理论的影响。
参见杨海坤:《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及行政法上对它的控制》,载《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2期。后收入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十二章。
参见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十三章。
该文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参见杨海坤:《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价值不容低估》,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杨海坤教授在这方面的代表性学术成果有:《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载《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2期;《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所面临的困难及我们的设想》,载《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9期;《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5期;《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构想》,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现实基础与因应之策:中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之前瞻》,载《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杨海坤教授在这方面的代表性学术成果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杨海坤:《摆脱行政诉讼困境的出路》,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后收入杨海坤教授个人学术论文集《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0页以下。
参见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结语“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治”,第635页以下。
文章来源:原载《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2卷。感谢作者来稿。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