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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理论

公共行政民营化与特许经营制度在欧美

  公共行政的民营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英国撒切尔政府推行的私有化政策,随后在欧美形成一股来势凶猛的公共行政改革浪潮。

  西方国家民营化改革的理论基础:一是政府管制理论,主张政府放松管制,将大量的经营性公共服务职能以合同、特许等方式外包给私人企业,管制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调控。二是政府再造理论,主张以建立“企业化政府”为目标,在政府管理中引入顾客至上、市场导向、竞争导向的价值观,为公民提供无缝隙的公共服务。三是公私伙伴关系理论。主张将政府与私人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通过与私人合作,利用民间资源,推进公民参与。四是所谓的第三部门理论,主张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承担公益性的社会服务职能,建立位于政府与私人之间的非政府组织。

  在德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范围比较广泛,有三种途径:一是行政组织的私有化,即按照企业的组织原则改造公共行政组织,例如在政府部门中引入所谓的经理制。二是行政方式的私有化,即以承包合同、招投标、补贴给付等方式与民间力量合作。三是行政任务的私有化,即政府将通讯、医疗、公路等基础设施转让给民间组织,使其脱离政府,以市场化方式为公民提供给付服务。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德国铁路和通讯分别实行私有化,近年来进一步向垃圾厂、公路等基础设施推进。基础设施的民营化是公共行政民营化的主轴。

  在美国,公共行政的民营化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授权,即以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贴、法律直接授权等方式,将公共事业委托给民间力量经营。二是政府撤资,即以出售、无偿赠与等方式,将政府财产转让给企业、雇员、消费者或者公众。三是政府淡出,即逐步放松管制,退出特定公共管理领域,由民间力量补缺。

  适用领域:从美德两国的实践来看,民营化领域内的特许主要适用于两个领域,一是公共事业领域,即除了传统的水电气事业之外,还包括垃圾废水处理等环境公用事业、铁路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公用事业、电信和通讯公用事业等。特许和价格是政府管制公共事业的两种主要方法。二是特定政府业务,即政府将部分行政事务外包给民间组织,例如政策咨询服务。美国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对此作了规定。特许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行为方式,即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方式赋予特许经营权;二是合同方式,即以政府合同、采购合同等方式将行政任务发包给民间机构。

  可以看出,民营化的实质并非政府放弃管制,而是政府管制范围和方式的调整,政府管制的范围主要是制定政策,而方式应当以间接调控为主。所谓的“抓大放小”、“瘦而美”、“小而能”,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另一方面,政府特许制度有助于政府将公共服务推向社会,又不失去政府的监管,而且兼顾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统一性。政府特许制度历史悠久,适用范围本来很小,因公共行政民营化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与其本身的优势有关。就法律而言,作到经济性、政策性和法律性的统一是目标所在。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04年2月19日第8版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