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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生命与宪法:法国安乐死法律秩序的宪法棱镜

摘要:安乐死问题在宪法棱镜下涉及临终问题层面个人自主性和国家责任的配置。法国安乐死法律框架改革朝合法化迈进,逐步提升了个人自主性。然而,传统刑法规范与安乐死法律框架之间仍然存在冲突,医生或家人“协助自杀”的行为仍存在高度刑事风险,直接关涉刑法场域下罪刑法定问题以及医疗伦理与医生权利的界限等。在对立法的合宪性调适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试图在宪法原则与生命伦理之间寻求平衡,以确保既“进一步”尊重个体自主权,又“退一步”维护社会团结与法律安定。进退之间,文明互鉴,在个人主义与团结之间持续博弈的法国模式或可成为未来我国改革的参照。

关键词:安乐死,合宪性审查,个人主义,团结原则


作者简介:王蔚,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死亡、生命与权责配置

死亡是生命的终极哲学,但临终在法律层面成为各方博弈的场域。从现代立宪主义的观点看,生命权的决定不能由私人来作出,人的生命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价值。[1]而在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中,“对于本人自己,对于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2]。法律个人主义和团结原则是在关涉“临终”的法律场域中如何分配权力的两种代表性理论。一方面,法律个人主义倡导理想的人类形象,通过“自由选择”“责任自负”等基本理念证成法律上的个人存在。但个人责任完全自负或许转化为国家、社会、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的免责依据:个人主义下的国家与社会或被动或主动地放弃其在“临终”这一社会问题上的行动主体角色,进一步在法理层面证成特殊情况下,人应当有选择死的权利。[3]另一方面,个人通过消极行使生命权,对宏大的社会问题进行某种意义上的原子化解构。个体意志冲破国家法律的适用范畴,使得法律冲突不断增多,而国家和公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不能逃避化解冲突的责任。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冲突,学界催生了团结主义思潮。团结主义主张死亡问题和生命问题具有人类整体的连带性,对生命的处分不仅是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也会影响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选择。总体而言,个人自主权的扩展要求法律承认死亡选择权,而社会团结原则要求国家对生命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如何在法律层面规制安乐死是全人类的问题。从比较宪法的视角来看,各国的法律规制模式存在竞争,其中法国模式的独特性以及晚近的重大改革尤为值得学界关注。

比较宪法视角下的模式竞争

从比较宪法视角来看,目前不同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法律规制存在差异,大部分国家仍然不赞同安乐死的合法化。而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内部也有三种不同的典型合法化模式:第一种是荷兰模式,通过《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法》实现安乐死合法化。[4]第二种是德国模式,不对此类行为立法,只承认自杀权属于一般行为自由,但禁止商业化协助自杀。德国学界通说认为,人格权以自治为内核,其保护范围通常包括自主决定权、自我保护权与自我表现权三个方面。而在自主决定权的意义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指出:“一般人格权作为个人自治的表达,也包括内含自杀自由的死亡自决权。”[5]宪法法院确定了“死亡自决权”Recht auf selbstbestimmtes Sterben”,德国联邦宪法法院,202026日的裁决,第2BvR 2347/15,从而使协助自杀合法化。第三种模式以美国的州宪法实践为代表。最高法院在Washington v.Glucksberg”案中否定了作为宪法权利的安乐死,但允许州立法。俄勒冈等州通过了“尊严死亡法案”。[6]此外,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也考虑到了重病患者提出的结束生命的请求。例如,比利时批准了安乐死,并将其定义为“应患有严重和不治之症的人的要求,故意结束其生命,以结束其认为无法忍受的状况,由第三方为其注射致命物质”。还有一些国家,如瑞士,仿效美国俄勒冈州的做法,只授权辅助自杀,给予个人自杀的手段,由个人自行注射致死物质。虽然每个国家的立法都有各自特点,反映了不同的伦理和社会观念,但安乐死合法化呈现出三点共性:其一,病人必须处于无药可救的医疗状况;其二,遭受难以忍受的身体或心理痛苦;其三,个体在提出请求时有辨别能力,并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死亡意愿。

法国模式的特殊性及最新改革引发的争议

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法国社会较为保守,[7]安乐死议题已然经历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讨论。[8]1999年,吕西安•诺伊维特的提案催生了第一部关于死亡终结的现代立法——《保障获得姑息治疗权利法》[9],确认了患者有权在临终时获得姑息治疗,并组织了姑息治疗病房的建设。2003年,文森特•昂贝尔事件等一系列社会事件在法国社会引起了关于临终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产生了2005年《里奥内蒂法》[10]2008年的香塔尔•塞比尔悲剧则进一步催生了对相关立法的新一轮修订,2016年,《克雷耶-里奥内蒂法》得以通过。[11]20239月,法国总统宣布启动公民大会讨论临终关怀问题,以评估现行临终关怀制度是否适应不同情况,并探讨可能的调整方案,确保就这一既涉及个人又关乎社会的复杂议题展开深入且理性的讨论。[12]2024年,法国总统埃马纽埃尔•马克龙宣布的一项关于“协助死亡”的法案,延续着关于死亡终结的辩论。其中涉及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医生是否可以拒绝执行明显不合适或与病人当前医疗情况不符的预先指示。让-吕克•罗梅罗作为法国尊严死协会会长,认为应该将死亡权像堕胎权一样入宪,以体现个人自主。[13]类似女性能够主张身体自主权,生命进入终点的病患也可以主张死亡自主权。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声音也存在,例如圣德尼医院流动姑息治疗和重症监护团队的心理学家萨拉•皮亚扎Sara Piazza根据其临床经验认为,安乐死在护理和家庭关系中会造成社会压力。这可能使得需要大量关注和照顾的患者认为自己是家庭和社会的负担。[14]而如果患者进一步获得了死亡的自主权,不仅将危害社会团结,也可能导致医学界减少创新,并向患者传递消极的信息,即家庭和社会的支持是有限度的。国家、社会、其他个体都可能放弃亟须帮助和支持的病患个体,但这与宪法团结连带原则相违背。宪法上的“团结”要求来自社会自身的结构,个体与他人构成的根本社会关联现实直接关涉经济与国家的本质。公法中的“团结”语词要求国家发现社会、保护社会,同时也要求社会中的人们以对人的关怀为核心,对彼此承担社会义务。[15]总体而言,法国法对于临终权力的分配模式存在内部张力,其游走在个人和国家之间,拉锯于个人自主与国家对生命权保障的平衡点。

近年来,法国已在渐进性地开放安乐死合法化的尝试。法国对于国家与个体之间的责任配置呈现了从强化国家责任、弱化个人自主绝对不允许安乐死到强势国家责任与强势个人自主相结合的转换,并存在进一步向弱化国家责任与强调个人自主发展的可能。未来,健康领域法律改革的方向可能是在保障患者自主权与维护法律秩序安定间寻求平衡。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意义上团结的普遍价值的共同追寻,决定着人类作为整体如何对临终问题进行责任分配。[16]而我国现行宪法对该领域的规范也存在模糊性。韩大元教授认为生命权应当受到国家保护,个人的生命价值受到共同体价值体系的约束,因此个人行使生命权的方式也要受到共同体意志的限制。[17]我国《宪法》以第33条为统领,和第21条、第45条一起搭建了生命权的双重属性,既有消极权利面向:国家不得任意剥夺生命,这也可以被看作《宪法》第33条人权条款的延伸解释;又有积极权利面向:国家承担生命保护义务《宪法》第21条健康权、第45条社会保障。此外,安乐死基本权利在所有情形下都可以处分,原则上只有受保护的基本权利法益系可由个人处分的个人法益,才可以放弃,且放弃基本权利的行为也不得损害人格尊严、违反客观价值秩序、损害基本权利本质内容和第三人基本权利。因此,生命权不得被放弃。[18]这体现了国家基于人格尊严、生命权等干预个体自主的正当性。因此,在对个人自主与国家干预限度的不断追问下,我国和法国在安乐死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同构性。

二、法国安乐死法律框架的演变:个人自主性逐渐提升

法国的安乐死法律框架经历了多次调整,试图在生命权保障与临终自主之间寻求平衡。

1999年《保障获得姑息治疗权利法》:奠定消极安乐死合法化基础

法国1999年《保障获得姑息治疗权利法》标志着该国医疗伦理立法从传统生命绝对保护向兼顾患者尊严与自主权的范式转型。这是法国在姑息治疗方面的首个重要法律。该法案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所有终末期患者都能获得适当的姑息治疗,以减少痛苦提高生命质量。通过重构医疗干预的伦理边界、强化患者权利及完善程序规制,间接为终止无效治疗即消极安乐死的合法化提供了规范基础。一方面,国家通过该立法明确禁止“不合理顽固治疗”,要求医生不得对末期患者实施仅延长痛苦而无治愈可能的医疗措施,从而将生命权保护从纯粹生物性存续转向生命质量的实质性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引入患者知情同意权与预立指示制度,有限承认个人对医疗决策的自主权,但严格限定其行使须以书面形式表达且不得违背“社会尊严”的公共价值,避免个体选择冲击医疗伦理的底线共识。这一法律虽然未涉及安乐死或协助自杀,但确立了患者享有“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19]该法的历史意义在于其作为“安乐死”立法的序章,为后续法律体系化建构铺平道路。其本质是宪法价值在医疗场域的具象化平衡。1999年立法及其后续发展不仅重塑了法国临终医疗的规范图景,也为比较法上处理生命权与自决权冲突提供了“程序优先”的调和范式。

2005年《里奥内蒂法》:消极安乐死获得认可

2005年法国通过《里奥内蒂法》,对患者权利和临终问题予以进一步规制。《里奥内蒂法》丰富了2002年《患者权利和卫生系统质量法》[20]的内容,首先反对以临终者尊严为名的过度医疗,要求不要对“无用、不成比例或仅维持人工生命的医疗行为”保持“不合理的固执”态度,并规定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关行为。同时,立法者明确表示这是一种选择权,而不是义务。基于同一原则,医生有义务向患有不治之症且疼痛无法缓解的患者,告知一种可能导致其“间接”死亡的医疗选择。在医疗专业人员和患者共同决定实施治疗的情况下,如患者拒绝接受可能维持其生命的医疗治疗,则必须明确表达意愿并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后重申该愿望,且该决定需被记录在医疗档案中;医生则有义务尽一切努力使其接受必要的治疗。立法者还在《公共卫生法典》中增加三条法律条款L1111-11L1111-12L1111-13。根据此类新增规定,个人可以在其临终无法表达的情况下,随时可撤销地撰写关于本人临终的“预先指示”。为了保证有效性,预先指示必须在失去意识前3年内作出。此外,面对被判定为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在遵守道德准则的前提下,医生可在咨询信任人、家人或近亲意见后,决定限制或停止“无用、不成比例或仅以人工方式延长生命”的治疗。在此情况下,医生必须在医疗档案中记录其决定的理由。该法律仅通过了三项实施法令,涉及预先指示、集体程序以及在临终关怀方面机构或社会或医疗社会服务项目的内容。从法律文本来看,临终问题的处置建立在医生和患者共同决策的基础上。正如《公共卫生法典》所规定的:“每个人与医疗专业人员共同就其健康作出决定。”该法正式承认“消极安乐死”的合法性,允许医生在特定情况下停止维持生命的治疗,尊重患者“拒绝不必要治疗”的权利。然而,该法律并未允许医生主动实施安乐死或协助患者自杀,而是仅允许停止治疗,让患者在自然死亡过程中减少痛苦。

2016年《克雷耶-里奥内蒂法》:深度镇静的新规定

2016年法国进一步修订安乐死相关法律,出台《克雷耶-里奥内蒂法》,引入“深度持续镇静直至死亡”的做法。这项新法律扩大了消极安乐死的适用,允许医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深度镇静,直到其生命自然终结。这部法律进一步发展了2005年《里奥内蒂法》的框架,并在公民参与和专业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度持续镇静直到死亡”的概念。这部法律被认为是对过去法律的补充,而非完全变革。其一,深度持续镇静允许医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患有无法治愈疾病且生命在短期内受到威胁的病人实施此种镇静措施。医学伦理学家迪迪耶•西卡尔Didier Sicard认为,这种形式的医疗干预既保障了尊重生命的原则,又在道德上避免了直接致命干预。[21]然而,学者让-克劳德•阿梅森Jean Claude Ameisen则认为,这一措施模糊了姑息治疗与安乐死的界限,可能带来伦理上的新挑战。[22]其二,在预先指示的约束力层面,2016年法律还赋予了预先指示优先的法律效力,要求医生在作出决定时必须优先考虑病人的预先指示,进一步巩固了病人在生命终结时的自主权。但对此也有不同意见,例如玛丽娜•丹尼尔Marine Daniel指出,尽管法律对预先指示给予了更多的约束力,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病人的预先指示可能模糊不清,医生仍需在伦理与法律之间作出权衡。[23]不容忽视的是,法国公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度逐渐升高:多项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法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24]例如,202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90%的法国人赞成赋予绝症患者安乐死的权利,并希望推动包括以下方面的改革:首先,更广泛的主动安乐死适用范围,允许医生在符合严格条件的情况下,为患者实施安乐死。其次,加强患者自主权,让患者能够更明确地自主决定结束生命,而不完全依赖医疗团队或家属决策。最后,还需要借鉴邻国经验,荷兰、比利时和瑞士等国的安乐死法律较为成熟,法国可能会参考其立法模式。[25]因此,2022913日,法国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安乐死”问题给出了新的立场,安乐死的合法化从消极安乐死迈向积极安乐死。[26]法国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开始允许在严格条件下合法地“积极”协助死亡。顺势而为,20234月,法国总统马克龙提出了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计划。

2024年法律草案:走向合法化的消极安乐死?

在法国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和关于临终的公民大会的推动下,法国原本计划于2024年通过一项新的法律,该法律首次规定在某些严格条件下允许个人选择辅助死亡。该法案扩大了患者的权利,患者可主动请求“深度持续镇静”以减轻痛苦。不过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临终患者,尤其是处于极端痛苦中且无法缓解的情况。

具体而言,草案第一部分包含与支持性护理的创立和病人权利有关的条款。该标题创建了一个新的护理类别,即“支持性护理”,其范围比姑息护理更广,主要针对重病患者。与此同时,草案对处于生命末期的患者引入了制定个性化支持计划的义务,并创建了一种被称为“支持之家”的新型社会或医疗社会机构ESMS。此外,草案还试图保障病人的社会联系权利,特别是在被安置在社会或医疗社会机构时的亲人探视权和保持社会联系的权利。[27]草案第二部分规定患有严重不治之症且预后短期或中期危及生命的人可请求“临终关怀”,包括要求医生或其他有权主体提供致命物质,由当事人在保健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自行施用,或在当事人身体无法施用的情况下由保健专业人员施用。在此情形下,草案第二部分确保其请求知情同意后的自由表达。同时,还存在“家庭与医疗团队角色”责任共存的情况:若患者无法表达意愿,则由医疗团队与家属共同决策。尽管该法案被视为法国安乐死立法的重大进展,但其仍然不允许像荷兰或比利时那样的“积极安乐死”,即医生主动施用致命药物来终结患者生命。该法目前虽停留于草案阶段,但仍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设立“临终援助”,即在某些条件下将协助自杀合法化,以及在当事人身体状况无法自行使用致死物质的情况下,应当事人要求实施安乐死。为了确保条款得以执行,该法案还规定了有关程序,以尊重可能授权使用临终援助和在使用致死物质期间为他人提供协助的医护专业人员的良心自由。最后,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专门委员会进行程序监督,并将其纳入医疗保险体系。

法国智库政治创新基金会在其关于临终议题的社会与经济面向的报告中指出,如果在无法完善姑息治疗系统的情况下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加剧医疗服务系统的不平等。又如支持辅助死亡合法化的学者认为,这一措施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特别是病人在承受无法缓解的痛苦时。[28]然而,反对者如哲学家罗贝尔•奥克曼Robert Holcman警告称,辅助死亡合法化可能会逐步放宽标准,导致增加社会对弱势群体的道德风险。[29]与此同时,医生和护理人员团体也表示担忧,认为这将使医疗人员陷入与职业伦理相冲突的境地,并可能加重患者和家属在生命终结时的心理负担。

2025年,法国政府关于生命终结问题的法案取得重要进展。原由总理倡导的统一法案被中间派领袖弗朗索瓦•贝鲁的建议拆分为两项独立议案:一项是关于安宁疗护的法案,已于411日在国民议会社会事务委员会获得一致通过;另一项是涉及协助死亡即协助自愿终结生命的法案,于52日以28票赞成、15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获得表决通过,显示出议会内部在该议题上的分歧。这标志着法国在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立法方面迈出了具有争议但实质性的一步。[30]

三、法秩序内在冲突:刑事立法基于团结主义的双重干预

安乐死的刑法规制问题在刑法理论中呈现出多重基础原理的交织与张力,其核心争议围绕生命权的绝对保护与个人自决权的有限让渡展开。基于法益保护原则,生命权作为最高位阶法益的传统定位与个人对生命支配的自主性诉求形成实质冲突,引发法益衡量中“父爱主义”与“自由主义自治”的价值抉择;而罪刑法定原则则要求立法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要件如患者真实意愿、不可逆病痛状态及医疗程序合规性予以明确化,以避免司法实践中规范模糊导致的滥用风险。在违法性层面,传统理论否定被害人承诺对生命权处分的有效性,而正当业务行为或紧急避险等阻却事由的适用亦受限于严格条件,部分国家通过特别法将符合医疗伦理的安乐死正当化,实则重构了违法性评价的实质标准。责任阶层中,医生行为的有责性需结合期待可能性与主观目的进行个别化判断,但通常难以完全阻却责任。此外,因果关系的归责争议如加速死亡与自然死亡的界限以及生命权“绝对—相对”保护范式的理论分歧,进一步凸显立法需在技术层面平衡医学伦理、个体尊严与社会风险。

在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下,安乐死相关单行法虽然逐渐倾向于开放个人自主性,但在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中依然基于团结主义对医生行为进行法律家长主义式的双重干预。第一重干预体现为医生权利的限制;第二重干预则是谋杀罪等关联罪名的定罪量刑威慑。这些干预原则反映在医生的职业道德中。《法国公共卫生法》第R.4127-38条规定:“医生必须陪伴临终者直到其最后时刻,采取适当的护理和措施,以确保即将结束的生命的质量,维护病人的尊严并安慰其周围的人。医生无权故意启动死亡。”这体现出公共卫生法与刑事法之间的深层张力。这种张力不仅涉及法律适用之间的协调,更牵涉对生命、自主、尊严等核心价值的不同解读与权衡。

医学干预的第一重路径:公共卫生法与刑法的交叉规制

法国制度设计在形式上对医生介入死亡过程提供了明确的程序保障,如《公共卫生法典》第L.1110-5条赋予医生缓解病人痛苦的权利,第L.1111-11条确立了“临终指示”制度。但与此同时,刑法对医生的行为仍构成严格约束,例如实施致命行为仍可能依据《刑法典》第221-1条被追究故意杀人罪。医生被要求在保护生命与尊重自主之间取得平衡,但这一平衡并不稳定。例如,国家医学科学院在其第23-17号意见中指出,医学的本质是减轻痛苦,而非“协助死亡”,死亡不应成为医疗目标。[31]其认为临终指示应进一步扩展至安乐死请求,以赋予患者更大的自主权。然而,即使患者表达明确意愿,医生也不得主动结束其生命。该立场进一步体现在法国最高法院的裁判中,即便在尊重临终患者意愿的前提下,主动实施致命行为仍构成刑事犯罪。《公共卫生法典》第L.1111-11条规定,成年人可书面表达临终指示,医生通常应遵循,但若指示不适当或不符合患者病情,医生可以拒绝,特别是当预嘱明显不合适或不符合患者的医疗情况时。

然而,该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第一,由于医疗技术不断进步,患者在数年前制定的临终指示可能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医疗条件,即患者指示可能存在“过时”问题。例如,某些曾被视为绝症的疾病如今可能已有有效治疗方案。第二,医生自主权的界限。虽然法律允许医生拒绝不适当的指示,但何谓“不适当”往往带有主观性,可能引发争议。第三,临终指示与安乐死合法化的关系。目前法国仅允许消极安乐死和深度镇静,但不允许积极安乐死。值得注意的是,医生若推翻病人的临终指示需记录决策过程、通知患者家属及可信赖人,并允许相关方提出法律上诉。这一条款构成医生对病人自主性的干预,法国宪法委员会认为此规定符合人类尊严保障原则及个人自由,其目的是在死亡迫在眉睫、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减轻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从因果关系来看,导致死亡的不是镇静,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因此,医生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该条款不构成违宪。

总体而言,法国的临终指示制度在欧洲属于较为严格的模式,既保障了患者的自主权,又保留了医生的医学判断权。尽管其法律框架较为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尤其是指示的适用性与医生的决策自由之间的平衡。随着社会对生命终结权利的讨论日益深入,法国未来可能会进一步调整相关法律,使临终指示制度更加灵活,并可能促进刑法与公共卫生法进一步衔接。例如可以援引《刑法典》第122-4条,该条规定,如果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是法律命令或授权的,则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公共卫生法典》只允许提供致命物质,不允许目睹自杀而不进行干预法律规定医护人员必须在现场除外。因此,可以在《刑法典》第223-6条的文本中增加如下内容“该罪行不适用于《公共卫生法》第L.1111-11条规定的临终援助。”在刑法原则上,这是一种真正的颠覆,涉及从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中消除犯罪因素。人的生命是刑法所保护的最高价值,刑法在特定时刻应体现受保护的社会价值。

家长主义的第二重干预:刑法责任的边界与医生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

“安乐死”与“自杀”具有一定的行为类似性,法国对自杀行为仍存在法律评价的空白领域。对于自杀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能否将其权利化,这涉及个人的自我决定权、国家保护生命的义务、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乃至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32]从刑法角度,安乐死可能构成两种罪名:杀人罪和协助自杀罪。按照实施行为方式,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医生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生命或加速病人死亡的过程,为刑法中“杀人罪”所涵摄;“消极安乐死”是指医生撤除对患者的治疗设备或停止治疗的行为使患者安然死亡,与刑法中“协助自杀罪”存在一定的行为归罪交叉。

第一,当医生实施积极安乐死行为时,具有按杀人罪予以定罪的风险。根据法国《刑法典》第221-1条,故意杀害他人构成杀人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这一罪名包含了对医生实施安乐死行为的某种威慑:如果医生或家属未经患者同意主动终结其生命,即便出于善意或患者痛苦难忍的考虑,法律仍定义其为杀人行为。例如,曼特拉若利护士案[33]该案发生于2003年,法国曼特拉若利医院的一名护士未经患者同意,为多名病患注射致命药物,导致他们死亡。该事件被曝光后,这名护士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患者自主权。尽管护士声称出于“人道主义”动机,但仍被依法定罪。这一案例明确表明:在法国,未经患者明确同意的安乐死被认定为杀人罪。

第二,当医生实施消极安乐死行为时,具有按协助自杀罪予以定罪的风险。根据法国《刑法典》第223-13条和第223-14条,煽动自杀或向他人提供自杀工具或方法是犯罪行为,可判处最高5年监禁及75000欧元罚款。虽然法国法律未将自杀本身定为犯罪,但它明确禁止任何人帮助或鼓励他人自杀。法国法律未承认死亡权,但承认关于死亡的权利[35]“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这意味着,患者可以拒绝无效的生命维持治疗,但不得主动寻求医生或他人协助其死亡。在2002年的Diane Pretty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自杀权不等同于获得帮助自杀的权利。”[36]Diane Pretty是一名渐冻症ALS患者,其请求法院允许丈夫帮助她安乐死,但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理由是协助自杀违背公共利益。这一判决影响了法国的相关法律政策,使其更侧重于姑息治疗的发展,而非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合法化。法国法律严格限制安乐死,任何未经患者明确同意的致命行为都可能构成杀人罪,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协助自杀罪”。尽管社会上对安乐死的讨论日益增多,但在法律层面,法国更倾向于加强姑息治疗和深度镇静措施,而非合法化积极安乐死或协助自杀。这一立场不仅受到刑法约束,也受到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影响。刑法对安乐死相关的行为定性比较严格,呈现了保守的法律家长主义倾向。

总体而言,法国《刑法典》第122-4条关于“执行法律授权行为”的免责规定,因安乐死缺乏明确合法化条文,难以适用于医生协助死亡的场景。这种法律空白,导致医生在实践中面临“合法医疗行为”与“刑事追责风险”的二元困境,法益衡平难以落地。法国《刑法典》第223-14条对“协助自杀宣传”的禁止,也反映出国家对安乐死路径的高度警惕。该条规定,鼓励、宣传某人自杀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此条规定抑制了相关医疗信息的公开传播,也限制了患者知情权的实现。法国安乐死制度在维护团结主义理念的同时,导致法律内部制度逻辑冲突日益凸显。医生作为医疗伦理与法律义务的双重承担者,其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亦反映出现行制度在调和自主性、生命尊严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艰难抉择

四、立法价值冲突的合宪性调适

法国立法建议和公民诉求都呼唤新一轮的安乐死改革和协助自杀的可能性。在宪法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吸纳立法建议并对现有的立法进行协调。对医生而言,没有任何法律传统或规范禁止在生命终结时应当事人的要求实施协助自杀和安乐死。法国宪法委员会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引发了刑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在不同层面的调适。立法秩序内部的冲突再次呼唤以宪法价值作为顶点进行法秩序整合。宪法委员会对刑法的合宪性进行调适,通过个案协调生命权与尊严死亡权、医生自由与医疗伦理、公共秩序与基本权利。

宪法价值之间的张力与生物伦理的法秩序整合

首先,安乐死问题本质上构成两类宪法价值的对抗:一是个体自由、自主决定生命终结的“选择权”;二是国家对生命本身的保护义务,以及维持尊严秩序与公共伦理的制度防线。在法国的现行法律架构中,人的尊严并非完全归属于个体自由处置的范畴,而是具有独立宪法价值,国家不得任由个体放弃尊严而自行终结生命。安乐死涉及医学伦理问题,并与两个宪法原则密切相关,即人的尊严和个人自由,其与平等原则、健康权、责任原则、科学研究自由等共同构成了医学和生物伦理法的基本框架。同时,人的尊严与个人自由也构成了安乐死问题中的基本矛盾,即医学和生物伦理法不仅关涉个人,还关涉作为集体的人类。对构建安乐死的法律体系而言,目前有两种逻辑进路:一种是基于个人自治的自由主义逻辑,其对个体生命的保护较弱;另一种逻辑基于客观原则,其更偏重于保护个体生命,但也对个人自由形成了更多限制。此外,完善《生物伦理法》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重视科学发展与实践进步,避免固守法律安定性而拒绝变革。其二是立法者在技术变革中不能仅充当合法性论证工具,而要将科学进步转化为不断更新和调整的法律规则。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处理涉及生命终结、人体实验、生殖伦理等的问题时,逐渐确立了一种“伦理先行—规范整合”的路径:立法者不仅需回应科技发展与社会需求,还需将道德与法律统一于宪法解释框架之内。例如,2004年《生物伦理法》[37]及其后续修正案均通过公共辩论和伦理咨询机制,落实宪法“科学发展自由”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协同目标,体现了法国法律秩序中“伦理—宪法—立法”的动态互动逻辑。法国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框架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主要涉及刑法定性、法院自由裁量权以及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宪法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强调了保障生命权与尊重个人自主权的宪法价值,尽管尚未承认“死亡选择权”属于宪法权利,但其判例已为未来法律调整留下空间。这一问题不仅在法国引发争议,在其他国家的法学讨论中也具有同构性。[38]

其次,宪法委员会从未就协助临终自杀或应当事人要求的安乐死作出过裁决,但在个案中存在对立法权进行合宪性控制的考量。宪法委员会一方面根据1994727日关于《生物伦理法》的决定中作为宪法原则确立的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宪法》第124条对个人自由进行确认,作出判决。此外,宪法委员会根据《宪法》第34条进行法律保留,确认应由立法机关负责制定“生物伦理法”,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有关赋予公民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的规则,立法机关应主动作为,决定在生命终结时继续或停止对一个人治疗的条件。[39]

最后,法国宪法秩序中形成了合宪性调适的三重核心原则,“人的尊严”与“个体自由”既是基本权利,又可能在安乐死场景下构成规范对立。宪法委员会在涉及医疗自主、器官捐献与终极医疗处置的多个裁决中确立了三项核心规制原则:其一,国家保护义务优先原则。生命并非完全由个人自由决定,国家负有不可让渡的保障职责。例如,在2017-632QPC判决和2022-1022QPC判决中,宪法委员会重申国家有义务通过立法保护生命权,即使患者处于不可逆昏迷状态,撤除治疗必须符合严格条件例如“集体医疗程序”与患者生前意愿证明[40]这一案例体现了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优先于家属或医生的单方判断,国家通过法律程序介入以平衡个人自主与生命保障义务,禁止将生命终结权完全交由私人决定。其二,尊严权的公共属性原则。该原则认为人的尊严不完全等同于个人选择,其受侵害可能对社会伦理秩序构成冲击。在审查2008年《生物伦理法》时,宪法委员会确认尊严权不仅关乎个体选择,更涉及“社会对生命神圣性的共同认知”。[41]禁止主动安乐死的合宪性基础在于防止尊严沦为纯粹工具化选择,避免社会伦理秩序因个体行为失范而受损。其三,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不等于承认生命自决权,而是国家对极端痛苦下的“例外情形”进行有限容忍,也即对个体终结生命的选择可以在制度框架内容忍,但需附加多重程序审查条件,防止规范失控。宪法委员会在对2016年《克雷耶-里奥内蒂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时认可立法对生命终结的程序限制,但强调“多重审查机制”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必要保障,例如事前医疗委员会评估、事后司法救济途径等。综上,这三项原则构成未来安乐死制度设计中“合宪性调适”的上位约束。通过上述例证,法国宪法委员会以国家保护义务为底线,禁止生命权完全私有化;以尊严的公共属性为支撑,限制个人自由对生命支配的绝对化;以程序正当性为国家容忍例外情形提供合法性出口,以严密制度防范伦理失序。

刑法、合意原则与合宪性审查中的规范调适

目前,法国采用“去治疗化+深度镇静”策略,即通过《克雷耶-里奥内蒂法》允许无效治疗终止和深度镇静,但不承认协助死亡或致死行为的正当性。虽然该策略保障部分患者尊严,但刑法限制未与医疗现实接轨:一是《刑法典》第221-1223-13条严格限制协助死亡,构成医疗行为者的合规风险。二是合宪性豁免路径模糊。《刑法典》第122-4条并未形成“程序化”豁免机制,法院在适用中保持高度保守。三是立法授意空间不足。尽管有公民大会支持协助死亡合法化,但国家层面始终未明确表态。合宪性调适机制的探索主要体现于宪法委员会的程序审查逻辑,如2022年第1022号裁决中强调“多环节评估”对于避免尊严伤害和生命随意剥夺具有关键意义。[42]

首先,刑事立法应当具有宪法依据,构建清晰和可理解的法律机制。根据法国《刑法典》第221-1条与第223-13条,协助自杀与实施致死行为构成犯罪,除非明确具备《刑法典》第122-4条规定的法律授权。合宪性审查的核心即在于判断此类“授权”是否符合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比例性原则与司法独立性原则。法国宪法委员会要求立法者在构建刑罚豁免路径时,必须以清晰、具体的法律语言界定适用范围,并设立严格的程序性限制。否则,将破坏刑罚体系的可预见性与社会可接受性,陷入任意豁免的风险。法国刑法严格限制安乐死,法国宪法委员会在相关立法审查中以缓和生命权与患者尊严之间的冲突为出发点,明确了合宪性调适的一系列规范一是法国宪法委员会明确区分了医生“停止治疗”与“停止护理”的行为;二是宪法委员会分别对两个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评价。“停止治疗”可在特定情况下被认为合法,医生在尊重患者意愿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停止治疗”。在2015年文森•兰贝尔Vincent Lambert案中,最高行政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均确认,在符合《克雷耶-里奥内蒂法》的前提下,医生可以依法停止对植物人患者的生命维持治疗,但医生若主动进行安乐死操作仍然违法。[43]后者“停止护理”即不提供基本医疗护理仍属违法。最后医疗人员在终止无效治疗时并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罪”。

其次,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衔接,尤其是对医生行为的内外部监督问题。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22-4条的规定,医生在病患临终阶段的干预属于法律授权的一种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但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条的要求,医护人员若发现协助死亡行为超过授权边界,必须主动报告检察官,以触发刑事追责程序。这一制度设计实质上构成一种“刑事外部监督机制”,由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具体而言,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条规定:“任何被认定的机关、公职人员或公务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如获知某项罪行或不端行为,应立即通知检察官,并将所有信息转交该地方法官。如果在监督过程中,怀疑事实可能构成犯罪或违法行为,则有义务向检察官报告,由检察官全权负责决定是否起诉。”

最后,对刑法中医生进行安乐死的行为进行除罪化尝试。由于死亡本身是一种高风险行为,医生的行为需要进一步除罪化。正如阿尔贝-加缪所说,哲学中唯一真正的问题是自杀的权利。法律是克制的,法律对自杀不作任何正面或负面的规定,法国法律恪守此传统。但在刑事法律的合宪性调适下,协助自杀和辅助自杀应该截然分离。协助自杀是指希望自杀的人请求他人解释有效的自杀方法,或提供实施自杀的手段,或同时请求提供建议和手段。我们必须在此将道德评估与法律定性彻底分开。从法律上讲,提供建议和手段的人并不构成任何刑事犯罪,除非违背严格解释刑法的整个传统,扩大罪责范围并推断出刑罚更为严格的特别刑法。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扩大定罪量刑的范畴,而是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安宁。

欧洲人权法院的价值指引与法国立法的未来方向

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法逐步构建起安乐死议题的人权法解释框架,其核心在于调和《欧洲人权公约》第2生命权与第8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保障权的内在张力,这一价值指引深刻影响着正在进行的法国立法方向。在2022Mortier诉比利时案Application no.8017/17中,欧洲人权法院首次系统性地阐释了国家在安乐死规制中的义务。[44]欧洲人权法院在202210月作出的Mortier诉比利时案判决,是该院首次正面审查“协助死亡是否与国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所负生命保护义务相容”的问题。该案由一位女性被实施安乐死后的儿子提起,主要主张比利时的协助死亡制度未能充分保护诸如其母亲在内的弱势群体的生命权。

欧洲人权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只要设有充分保障施(包括确保个体请求协助死亡是自由且知情作出的机制,以及对立法与监管保障措施遵守情况的事后监督机制),宽容的协助死亡制度就可以符合第2条项下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虽然比利时制度在事后控制机制方面存在缺陷,因此法院认定其违反第2条,但该判决明确表明,国家在允许协助死亡的同时,仍可以履行其生命保护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认为,向非绝症患者包括精神疾病患提供协助死亡的做法从《欧洲人权公约》的角度看存在不可接受的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欧洲委员会成员国考虑是否将协助死亡合法化以及如何设定制度边界,该判决无疑将引起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医疗从业人员及倡导者的广泛关注。[45]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为法国提供了三重构法启示:第一,立法授权明确化。安乐死合法化需以特别法形式被纳入公共卫生法体系,避免依赖刑法豁免的模糊路径。法国未来立法可参照此模式,在《公共卫生法典》中增设“医疗协助死亡”专章,将协助死亡行为从刑事犯罪转化为附条件合法行为。第二,程序保障实质化。欧洲人权法院在Koch诉德国案Appl.No.497/09中强调,涉及生命终结的决定必须经过“多层次、分阶段的审查程序”。[46]法国正在借鉴此类机制,在立法草案中规定“冷却期”、跨学科医疗团队联合评估及司法备案等程序,以降低误判风险。第三,外部监督体系化。所有安乐死案例需向专门委员会提交完整档案,司法机关可随机抽查,委员会成员包括法律、医学和伦理学专家,定期发布公开报告。法国未来立法需构建类似的“复合监督体系”,如授权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进行年度政策评估,并发展检察机关依职权介入可疑案件的制度。通过立法技术实现生命权保护与个体自决权的动态平衡。

五、代结语:走在个人主义与团结之间

生存还是死亡?这个哈姆雷特式的诘问,在安乐死中被追问到了极致。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关键的问题在于人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无论是帮助自杀还是安乐死,不说是助人为乐,也绝非犯罪。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将其视为犯罪的传统观点就具有合理性。[47]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生命终结问题也有其局限性,必须防止出现法律取代实践智慧,实践智慧在于根据每种情况的特殊性指向“正确”的行为。法国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框架在合宪性审查中面临刑法定性、法院自由裁量权及相关法律调整的挑战。尽管司法实践在个案中有所宽容,但立法仍然严格限制安乐死。法国宪法体系在安乐死问题上面临着个人主义与社会团结原则的紧张关系。[48]有学者认为,法国的安乐死立法应参考比利时、荷兰等国的经验,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以避免安乐死的滥用,从而确保法律能够保护患者尊严。[49]法国法律的调整方向应更注重在尊重患者决定权的前提下完善规则体系,改变单纯依赖刑法进行规制的立法路径,弥合医生在法律与伦理之间的价值冲突。[50]对此,可能的改革路径包括:第一,生命权理论的重构。从“生命保护绝对主义”向“生命质量关怀”转变,引入“情境化生命权”概念。第二,国家义务的再定位。从消极的不干预义务转向积极的制度保障义务,如建立临终医疗分级保障体系。第三,社会力量的整合。加强对医疗自治团体的法律确认,明确医疗伦理委员会在安乐死决策中的法律地位。在法国,关于安乐死的宪法改革始终面临在制度稳定性与宪法适应性之间的挑战。上述问题都指向更深层次宪法学理论的争议,团结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并不反对自由,而是力图克服个体主义的缺陷,从而更好地实现和保障自由。[51]

 

注释:

[1]参见韩大元:《论安乐死立法的宪法界限》,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第26—27页。

[2][]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1页。

[3]参见刘长秋等:《脑死亡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4]参见徐爱国:《医学伦理与司法判例》,商务印书馆2024年版,第331页。

[5]姜秉曦:《为自主决定留下充足空间——评德国业务性促进自杀罪违宪判决》,载《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6期,第80页。

[6]参见徐爱国:《医学伦理与司法判例》,商务印书馆2024年版,第313页。

[7]Jacques Ricot, Philosophie et fin de vie, Presses de l’EHESP, 2003, p. 45-70.

[8]Éric Fourneret, Choisir sa mort: Les débats de l’euthanasie,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12.

[9]Loi nº 99-477 du 9 juin 1999 visant à garantir le droit à l’accès aux soins palliatifs.

[10]Loi nº 2005-370 du 22 avril 2005 relative aux droits des malades et à la fin de vie.

[11]Loi nº 2016-87 du 2 février 2016 créant de nouveaux droits en faveur des malades et des personnes en fin de vie.

[12]«Convention citoyenne sur la fin de vie», Le Conseil économique social et environnemental, [En ligne: https: //www.lecese.fr/convention-citoyenne-sur-la-fin-de-vie].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13]Philippe Salvador, «FACE À FACE. Fin de vie: faut-il une loi pour autoriser l’euthanasie ? Ils ont des avis opposés», La Dépêche, 2024, [En ligne: https: //www.ladepeche.fr/2024/03/12/face-a-face-faut-il-une-loi-our-autoriser-leuthanasie-11818947.php].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14]Philippe Salvador, « FACE À FACE. Fin de vie : faut-il une loi pour autoriser l'euthanasie? Ils ont des avis opposés », La Dépêche, 2024, [En ligne: https: //www.ladepeche.fr/2024/03/12/face-a-face-faut-il-une-loi-our-autoriser-leuthanasie-11818947.php].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15]参见翟晗:《团结语词的欧陆公法叙事:从思想到制度》,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5期,第1125页。

[16]参见王蔚:《人类健康权的实现及其限制》,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3期,第59页。

[17]参见韩大元:《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载《人权》2020年第3期,第12—13页。

[18]参见柳建龙:《论基本权利放弃》,载《法学家》2023年第6期,第1—3页。

[19]Nicolas Aumonier, Jean-René Binet et al., L’Euthanasie,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24, p. 94-102.

[20]Loi nº 2002-303 du 4 mars 2002 relative aux droits des malades et à la qualité du système de santé.

[21]Didier Sicard, «Jusqu’où assister la fin de vie?», SMHP, [En ligne: http: //www.smhp.fr/?page_id=855]. Consulté le 11 mars 2025.

[22]Catherine Vincent, «Attentifs, ensemble : Jean Claude Ameisen plaide pour une élaboration collective de l’éthique», Le Monde, 2017, [En ligne: https: //www.lemonde.fr/idees/article/2017/01/05/attentifs-ensemble-jean-claude-ameisen-plaide-pour-une-elaboration-collective-de-l-ethique_5058282_3232.html]. Consulté le 11 mars 2025.

[23]Marine Daniel, «Regard professionnel sur les directives anticipées : du droit à l’éthique», Éthique & Santé, nᵒ 1, 2022, p. 39-45.

[24]Projet de loi sur la fin de vie : les Français toujours très largement favorables à l’aide active à mourir, ADMD, 2024, [En ligne: https: //www.admd.org/articles/communiques/projet-de-loi-sur-la-fin-de-vie-les-francais-toujours-tres-largement].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25]Le regard des Français sur la fin de vie, IFOP, 2022, [En ligne: https: //www.ifop.com/publication/le-regard-des-francais-sur-la-fin-de-vie-3/].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26]« Avis 139 Questions éthiques relatives aux situations de fin de vie: autonomie et solidarité», CCNE, 2022, [En ligne: https: //www.ccne-ethique.fr/fr/publications/avis-139-questions-ethiques-relatives-aux-situations-de-fin-de-vie-autonomie-et].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27]«Projet de loi relatif à l’accompagnement des malades et de la fin de vie», Vie publique, 2025, [En ligne: https: //www.vie-publique.fr/loi/293752-fin-de-vie-projet-de-loi-soins-palliatifs-aide-mourir-pour-malades].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28]«Les non-dits économiques et sociaux du débat sur la fin de vie», Fondapol, 2025, [En ligne: https: //www.fondapol.org/etude/les-non-dits-economiques-et-sociaux-du-debat-sur-la-fin-de-vie/].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29]Robert Holcman, Inégaux devant la mort, Dunod, 2015, p. 151-180.

[30]Béatrice Jérome, «Fin de vie : les députés adoptent en commission une proposition de loi créant un «droit» à l’aide à mourir», Le Monde, 2025, [En ligne: https: //www.lemonde.fr/societe/article/2025/05/03/fin-de-vie-les-deputes-adoptent-en-commission-une-proposition-de-loi-creant-un-droit-a-l-aide-a-mourir_6602567_3224.html, Consulté le 19 mars 2025.

[31]«Avis 23-17. Favoriser une fin de vie digne et apaisée: répondre à la souffrance inhumaine et protéger les personnes les plus vulnérables», Académie nationale de médecine, 2023, [En ligne: https: //www.academie-medecine.fr/favoriser-une-fin-de-vie-digne-et-apaisee-repondre-a-la-souffrance-inhumaine-et-proteger-les-personnes-les-plus-vulnerables/].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32]参见王贵松:《自杀问题的国家立场》,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第64页。

[33]Marion Van Renterghem, «Le procès de Christine Malèvre: les euthanasies criminelles d’une jeune infirmière», Le Monde,2006, [En ligne: https: //www.lemonde.fr/ete-2007/article/2006/08/25/le-proces-de-christine-malevre-les-euthanasies-criminelles-d-une-jeune-infirmiere_806406_781732.html].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35]Nicolas Aumonier, Jean-René Binet et al., L’Euthanasie,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24, p. 94-102.

[36]CEDH, 29 avril 2002, nº 2346/02, Pretty c. Royaume-Uni.

[37]Loi nº 2004-800 du 6 août 2004 relative à la bioéthique.

[38]参见付子堂、王业平:《法律家长主义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范围界限》,载《法学杂志》2021年第3期,第59页。

[39]Stevie Martin, “The right to life at the end of life: A note on Mortier v Belgium App No. 78017/17”, 24 Medical Law International 128-141 (2024).

[40]Cons. const., 2 juin 2017, nº 2017-632 QPC, Union 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de familles de traumatisés crâniens et de cérébro-lésés; Cons. const., 10 novembre 2022, nº 2022-1022 QPC, Mme Zohra M. et autres.

[41]Cons. const., 26 novembre 2010, nº 2010-71 QPC, Mlle Danielle S.

[42]Cons. const., 10 novembre 2022, nº 2022-1022 QPC, Mme Zohra M. et autres.

[43]CE, 24 juin 2014, nº 375081, 375090, 375091.

[44]CEDH, 4 octobre 2022, nº 78017/17, Mortier c/Belgique.

[45]Cons. const., 27 juillet 1994, n° 94-343/344 DC, Loi relative au respect du corps humain et loi relative au don et à l’utilisation des éléments et produits du corps humain, à l'assistance médicale à la procréation et au diagnostic prénatal. Cons. const., 2 juin 2017, n° 2017-632 QPC, Union 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de familles de traumatisés crâniens et de cérébro-lésés, cons. 6-8.Cons. const., 10 novembre 2022, nº 2022-1022 QPC, Mme Zohra M. et autres, cons. 6-8.有关法国法律保留的相关研究,参见王蔚:《法国法律保留的功能变迁:从立法权配置到法秩序宪法化》,载《浙江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第50页。

[46]CEDH, 19 juillet 2012, nº 497/09, Koch c/Allemagne.

[47]参见罗翔:《刑法学讲义》,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21—223页。

[48]参见赵立玮:《自杀与现代人的境况 涂尔干的自杀类型学及其人性基础》,载《社会》2014年第6期,第121页。

[49]Nicolas Aumonier, Jean-René Binet et al., L’Euthanasie,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24, p. 103-119.

[50]Paul-Loup Weil-Dubuc et Pierre-Emmanuel Brugeron, «Fin(s) de vie-s’approprier les enjeux d’un débat», Espace éthique/Ile-de-France, 2023, [En ligne: https: //www.espace-ethique.org/ressources/etuderapport/hors-serie-des-cahiers-fins-de-vie-sapproprier-les-enjeux-dun-debat]. Consulté le 9 mars 2025.

[51]参见王晖:《法律中的团结观与基本义务》,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