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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与中亚五国总统制比较

摘要: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以及中亚五国皆效仿西方实行总统制的国家相继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而俄罗斯的总统制更带有议会制的特点。如何认识这些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的制度选择?本文试图从六国总统制政体的确立过程、宪法所规定的总统地位、总统的产生和任期、总统所行使的职权、总统与议会的关系等方面,通过宪法规范的比较,结合历史、文化和民族的分析,深入了解这些国家在政治体制转型中制度模式选择的相似点与差别,并尝试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 总统制的确立 总统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总统的职权

詹宁斯在《法与宪法》第一版序言中写到:“当今,各国宪法像水一样地涌流出来;假如它们不像风一样地消逝,定将发生立宪者始料不及的奇怪变化。”尽管这句话是1933年时说的,但是若将其用于苏联解体后的独联体国家,则并不为过。笔者即选择其中的俄罗斯联邦和在中亚地区出现的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五个新独立的民族国家,进行分析。

选择俄罗斯与中亚五国的政体进行比较的理由如下:(1)独立之后,它们都颁布新宪法,初步确立了以总统为核心的形似西方国家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并且不断加强总统的地位,其中,有的类似于法国的“半总统制”,如俄罗斯联邦;有的逐渐发展成总统集权制,如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2)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中亚五国面临着共同的发展命运,同时,它们既都是多民族国家,也是不同宗教意识集结的地方,在文化传统上更有一致性;(3)由于地缘政治的原因,中亚五国作为亚洲的腹地,在国际政治领域,是美国、俄罗斯、土耳其、伊朗等国争夺的一个重要地区,尤其阿富汗战争以来更如此;(4)中亚五国中,除了土库曼斯坦奉行永久中立政策以外,其余四国与俄罗斯都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它们与中国在政治、经济、军事、国际安全,尤其在反恐怖主义领域进行着长期的团结合作。但是,本文只是比较前述国家的总统制,因为缩小范围,在相似的制宪背景下做细微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深入细致地了解这些国家总统制的确立因素、实际作用以及未来走向,在更高层面上则有助于为我们对作为整体的亚洲国家宪法的研究及宪政道路的探索进行一点思考。在许多人都涌向对发达的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选择俄罗斯的总统制和中亚五国的总统制进行比较,乃是笔者所进行的一种积极尝试。

本文试图从几个角度分析俄罗斯与中亚五国的总统制政体:(1)总统制政体的确立过程;(2)宪法所规定的总统的地位;(3)总统的产生和任期;(4)总统所行使的职权;以及(5)总统制下总统与议会等国家机关的关系。

一、总统制政体的确立过程

(一)从俄罗斯与中亚五国确立总统制的过程来看,它们大多是在国家宣布独立和前苏联解体之前就设立了总统职位(见表1),同时由根本大法――宪法加以确认。不过,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颁布实行总统制的决议,然后或同时修改原来的加盟共和国宪法,或颁布总统选举法等,选举出总统。有的则先实行议会总统制,随后通过颁布独立后的第一部新宪法而正式确立总统制。不管怎样,所有国家都或迟或早在独立后的新宪法中重新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中亚五国在设立总统职位上有着相同的道路。它们都是在1990年3月苏联设立总统职位之后,很快就先后宣布实行总统制的。1990年3月24日,乌兹别克斯坦最高苏维埃在中亚第一个颁布实行总统制的决议,对共和国宪法作了相应修改,并于同日在最高苏维埃会议上选举卡里莫夫为共和国总统。1990年4月,哈萨克斯坦最高苏维埃通过设立总统职位的决议并修改了共和国宪法,4月24日最高苏维埃会议选举纳扎尔巴耶夫为共和国总统;11月20日哈萨克斯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完善共和国国家权力和管理机构、补充共和国宪法》的决议,决定实行总统组阁制,部长会议改为内阁。1990年10月12日,土库曼斯坦最高苏维埃颁布实行总统制的决议,同时选举尼亚佐夫为共和国总统。1990年10月24日,吉尔吉斯斯坦最高苏维埃通过实行总统制的决议,10月27日最高苏维埃会议选举阿卡耶夫为共和国总统。1990年11月29日,塔吉克斯坦最高苏维埃颁布实行总统制的决议和总统选举程序法,并于当日选举马卡莫夫为共和国总统。

俄罗斯联邦也是在前苏联设立总统职务后开始把建立总统制的问题提上日程的,但是动作没有中亚国家那么迅速。1990年6月12日,俄罗斯联邦颁布共和国主权宣言,提出把立法、执行和司法三权分立作为俄联邦法制国家建设的最重要原则。在1991年3月17日举行的关于总统制的全民投票中,俄联邦参加投票的选民中有69.85%投了赞成票。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和人民代表大会随后通过并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总统法》。1991年6月12日,俄联邦举行了总统大选,叶利钦以57.3%的选票当选为俄罗斯联邦第一任总统。但是,“总统职位的设立改变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长期实行的立法与执行权力相统一的苏维埃体制。但还不能说俄联邦确立了总统制共和国的政体。”这是因为,总统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并担任国家元首。并且,总统制国家中总统与议会政府之间的关系特点是:总统不由议会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以通过不信任案作为手段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是政府首脑,政府中的部长阁员是总统的下属,均由总统按法定程序任免,都要向总统负责。而根据1991年修改的1978年俄联邦宪法的规定,俄联邦总统只是执行权力的首脑,俄联邦人民代表大会才是联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作为它的机关,是常设的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俄联邦人代会有权罢免总统、撤销总统的命令,而俄联邦总统没有解散人代会和最高苏维埃或停止它们活动的权力。由此可见,俄联邦人代会居于总统之上。那么,俄罗斯总统共和制政体的真正确立,则是在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时。当时,为了排除障碍通过新的总统制宪法草案,叶利钦于1993年9月21日宣布解散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命令于1993年12月12日举行国家杜马选举并对新的总统制宪法草案进行全民投票,结果叶利钦大获全胜。俄罗斯联邦宪法获得通过,正式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

在中亚五国中,塔吉克斯坦确立总统制的过程与俄罗斯联邦相似。尽管已于1990年11月颁布决议实行总统制,但是该国一直还都是实行议会―总统制。1994年11月6日,塔吉克斯坦全民公决通过国家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国家的管理体制由议会制改为总统制,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拉赫莫诺夫当天被选为第一任民选总统。由于该国一直战乱不止,总统制的确立的确有助于加强总统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后文还将进行阐述。

(二)各国确立总统制共和政体的过程并非都是一帆风顺的,在国家的独立之初,政治制度的确立时常伴随着权力争斗,甚至暴力革命和流血冲突。比如,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在实行议会政府制还是实行总统制问题上曾陷入深刻的政治和宪法危机。而且,即使在叶利钦时代,仍然伴随着总统与议会的权力之争。与俄罗斯相比,中亚五国确立总统制的过程则相对平和,不过,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在总统制确立后,也出现议会和总统的权力冲突问题。

在俄罗斯,1993年宪法制定中总统与议会的矛盾主要是围绕着建立总统制还是议会政府制而展开的。议会宪法委员会曾先后公布四个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试图通过制定一部议会制宪法来限制总统的某些权力。相反,总统叶利钦则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力图制定一部总统制宪法,以加强总统的权力。总统和议会的权力斗争最终导致了1993年5月1日在莫斯科加加林广场发生的流血冲突,叶利钦总统以强力控制了政治局面,但是形势依然十分混乱。为了扫除通过新宪法的障碍,叶利钦于1993年9月21日宣布解散俄罗斯联邦人代会和最高苏维埃。议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而叶利钦总统作为最高执行权力机关,双方的权力之争遂引爆了1993年莫斯科十月流血事件,最后以叶利钦为首的总统共和制派取得了胜利。这就为制定新宪法和建立总统制共和政体扫清了障碍。12月12日,俄罗斯举行了国家杜马选举,同时对最新的宪法草案进行全民投票。根据俄罗斯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投票结果,“有54.8%的登记选民参加了全民投票,赞成票占投票选民总数的58.4%,”1993年宪法得以通过并生效,从而最终确立了俄联邦的总统制。

在中亚国家,虽然总统制的确立没有伴随如此严重的流血冲突,但是各国情形并不相同。独立以后,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两国总统一直处于集权地位,而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两国总统则常常与议会发生矛盾,不得不诉诸于修改宪法加强总统权力。

例如,在哈萨克斯坦独立初期,以纳扎尔巴耶夫为首的社会上层一度崇尚西方“民主模式”,建立三权分立体制。但社会上各种政治势力纷纷以议会为阵地,与政府分庭抗礼,使得有令难行,有禁不止,社会动荡不安。根据哈萨克斯坦1993年宪法,最高苏维埃享有较高的宪法地位。它所担负的类似于集体国家元首的某些职能,对总统构成很大牵制。在纳扎尔巴耶夫看来,这种总统制充其量只能称为议会――总统制,而非国家所必需的真正意义的总统制。为了稳定政局,纳扎尔巴耶夫总统曾两次(1993年和1995年)宣布解散议会,把国家权力全部收回于总统和政府。更于1995年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第二部宪法,明确规定哈萨克斯坦为总统集权制国家,总统成为居于三权之上的仲裁者。

在吉尔吉斯斯坦,以总统阿卡耶夫为首的当局,也曾一度热衷于西方“民主”,实行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但是西式民主给国家带来的却是高层权力机构内的矛盾和争斗,反对派势力以议会为阵地,对总统、政府屡屡发难,致使一些重要的政令、法规难以通过。阿卡耶夫认识到西方模式“不适合国情”,指出“建立民主国家、法制社会,各国的做法不一”,应“将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同我们民族好的传统结合起来”。他采取解散议会、改组政府、实行“全民公决”等办法,逐步改行总统集权制。1996年2月,全民公决以94.51%的高票通过了总统提出的宪法修正案。根据修改后的宪法,总统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总统有权决定国家内外政策、任命总理和有权解散议会。至此,总统集权制最终确立,政局趋于稳定。

二、俄罗斯和中亚五国宪法所规定的总统地位

从上述设立总统职位和确立总统制政体的过程可看出,在俄罗斯和中亚五国宪法所规定的三权分立体制中,总统的职权一直不断扩张,总统地位不断得到加强。

(一)六国宪法都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统帅。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并兼任武装力量统帅。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宪法则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还兼任国家武装力量统帅。事实上,各国总统的地位都相当高。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证人;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总统还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总统尽管不兼任政府首脑,却对政府的组成和活动具有巨大的权力。政府总理及其他成员由总统按法定程序任免,政府会议由总统主持。

哈萨克斯坦1995年8月通过的第二部宪法,强化了总统的宪法地位。它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是确定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在国内国际关系中代表哈萨克斯坦的最高国家官员;总统保证国家权力各分支机构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并保证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总统不仅有权确定国家的内外政策,而且有权任命总理、总检察长、各级行政长官和军队高级指挥官等重要官员,并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解散议会、解除总理职务和改组政府。哈法学家认为,这次修宪实现了国家权力“总统化”。哈萨克斯坦总统的宪法地位,明显高于俄罗斯。

吉尔吉斯共和国现行宪法1993年制定,1996年加以修改。1993年时的宪法曾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保证国家的统一、宪法制度不可动摇;总统作为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保证国家机构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配合。1996年修改宪法,借鉴哈萨克斯坦的做法,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它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官员;是人民与国家权力统一的象征,是共和国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规定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吉尔吉斯共和国,采取措施以维护共和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和继承性,保证国家机构协调地行使职能、相互协作并对人民负责。

在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其他三国中,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总统地位,自总统制确立时起,就一直处于非常有力的状态。在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同时是内阁主席。在塔吉克斯坦,根据1994年宪法的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执行权力(政府)首脑。而在土库曼斯坦,总统除了作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以外,还与议会、最高法院、高等经济法院、内阁一道实现最高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总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成员。自独立以来,一直由总统担任人民委员会主席。总统名正言顺地领导国家最高代表权力机关,这是独联体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土库曼斯坦现任总统尼亚佐夫也是该国唯一政党――民主党的主席,后又成为民族复兴运动的主席。这也是独联体其他国家所没有的。俄罗斯和西方某些学者断言,土库曼斯坦总统的特殊地位意味着该国已形成“领袖专制政体”,出现了“个人崇拜”。

可见,中亚五国虽然初步确立了以总统为核心的形似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在总统的地位上却具有明显的中亚地区特色。也许我们可以从其历史发展中找到原因。历史上,中亚地区从未形成过真正的现代民族国家,更没有经历过现代工业化发展阶段,在原苏联时期也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地区,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较深,因此,它们的政治体制中保留有较多的专制和个人集权痕迹,也是难免的。

(二)俄罗斯和中亚五国宪法都规定,总统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原则,由全体公民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俄罗斯自从实行总统制起,就采用直接选举制。哈、乌、土等国,最初实行间接选举制,由议会即当时的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举总统,但是后来都过渡到直接选举制。

第一,在总统候选人资格限制方面,都规定公民资格的限制、年龄的限制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有的还规定语言的限制与民族出身的限制。(见下页表2)

世界各国关于国家元首的限制一般是公民资格的限制和年龄的限制,在公民资格限制上,居住期限又常作为一个附加条件。之所以规定年龄的限制,一般认为,是因为国家元首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经验,而政治上成熟是否又和年龄有一定关系。上述各国中,有的国家规定35岁以上,有的规定35岁到65岁之间,有的则规定40岁以上。需要提及的是俄罗斯在这方面规定的变化。1991年4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规定,35岁至65岁之间的俄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俄罗斯联邦总统。1993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在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了外国经验,取消了关于俄联邦总统年龄限制上限的规定。

1995年4月21日通过的第二部《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将上述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从而为1996年将年满65岁的叶利钦铺平了竞选连任总统的道路。可见,年龄上限的取消在这些新独立的国家经常是一种因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从上述列表还可以看出,中亚五国除了一般的限制以外,尤其重视语言和民族出身的限制,这需要从中亚国家的民族状况和历史传统来分析。中亚五国在沙俄时期曾长期受殖民统治,十月革命以后才相继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后来又成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独立以前,戈尔巴乔夫在政治改革中,推行大俄罗斯民族主义,使中亚地区潜伏的民族矛盾被激发,出现民族分立主义思潮。1986年发生的阿拉木图事件就是表面上因为哈萨克人反对苏共中央撤换自己的民族领袖,而实质上是对苏共推行俄罗斯化政策的不满和抗议。九十年代以来,中亚掀起民族独立运动。独立以后,各民族、特别是主体民族的民族主义急剧增长。其中一个突出表现是在总统候选人上突出主体民族,目的就在于防止非主体民族和外来移民成为总统,因为现实中各主体民族在中亚五国所占比例并不都是绝对多数。

与俄罗斯不同,中亚各国宪法都规定总统候选人的语言限制。中亚五国独立后,纷纷在宪法中确立主体民族语言的国语地位,而将俄语作为族际交际语。只有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俄语在国家组织和地方自治机构中同哈萨克语一样正式使用。这在俄罗斯人中引起不安,导致一些俄罗斯人纷纷迁出。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已经意识到这种不利后果。2000年5月,吉尔吉斯共和国修改宪法,把俄语由“族际交际语”提升为官方语言,与吉尔吉斯语并列。其实,宪法中关于总统候选人“掌握国语”的要求,可以认为是中亚五国建立民族国家、寻求民族独立的一个典型标志。但是,在民族问题严重的中亚五国,这种语言限制从长远看却是非常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内稳定的。

第二,在总统的任期和任届方面,这些国家的宪法都作了明确规定。除了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为4年以外,其余均为5年。哈萨克斯坦后来修改宪法,延长总统的任期。根据该国1995年宪法,总统任期为5年;而1998年10月,哈萨克斯坦以全民公决方式修改了宪法,将总统任期由5年改为7年。

此外,俄罗斯和中亚五国宪法还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任何人不得担任总统两届以上。“有的俄罗斯法学家认为,这一规定是对美国宪法制度的直接仿效,是这些国家决心走西方民主政治之路的一个重要标志。”其实,这是粉饰太平的一种观点。在中亚,国家独立和主权得到稳固后,基本法中关于总统任期和任届的限制受到某些社会力量的公开反对。这些势力以开国元首是难以替代的英明领袖为由,主张突破宪法规定,延长现任总统的任期,以加强本国政治稳定,继续推进改革进程。

比如,在土库曼斯坦,在就尼亚佐夫总统不经选举连任到2000年举行的全民公决中,尼亚佐夫获得99%以上的支持票,顺利获得不经选举连任总统职务直到2000年的“全民授权”。尼亚佐夫总统领导的民主党甚至还倡议修改宪法以确定尼亚佐夫总统为终身总统。

在乌兹别克斯坦,根据卡里莫夫总统领导的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的倡议,就其继续担任总统直到2000年一事举行了公决,最后,卡里莫夫顺利地得到不经选举而连任总统至20世纪末的全民支持。

在哈萨克斯坦,1995年3月,由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召集并领导的哈萨克斯坦政治协商机构各族人民大会,倡议举行全民公决,将纳扎尔巴耶夫任期延长至2000年。在公决中他得到了大多数选民的支持。1999年1月纳扎尔巴耶夫竞选连任成功,开始了为时7年的第二届任期。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早在国家独立前即已成为总统的阿卡耶夫1995年竞选连任。他是否有权在这届任期届满后继续担任总统,曾引起各派的争议。后来经宪法法院裁决:阿卡耶夫总统1995年前的总统任期不予计算,有资格参加2000年总统选举。这一裁决实际上也突破了宪法关于总统任届的限制。

其实,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总统任届的争议在俄罗斯联邦也发生过。1991年6月12日,叶利钦当选为俄罗斯联邦第一任总统(根据当时的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任期为5年)。1996年,叶利钦连任总统,按照1993年新宪法的规定,总统任期为4年,到2000年6月第三任总统宣誓就职时为止。叶利钦是否有资格竞选第三任俄罗斯联邦总统,也曾引起拥护者和反对派的争论。好在叶氏于1999年的最后一天辞去了总统职务,而由普京代理总统,这才避免了任届限制所可能导致的一场政治风波。

这种突破宪法规定的任期和任届的做法也许适合本国国情,却是民主化进程中的一大障碍。

(三)在对总统任职期间活动的限制和离职后的保障方面,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中亚五国宪法也各有规定。中亚五国宪法都对总统任职期间内的活动加以限制,如总统任职期间不能成为立法机关机关的代表,不能担任其他有酬职务,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哈萨克斯坦宪法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还规定总统任职期间必须中止政党活动。例如,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任职期间应中止其在政党和政治组织中的活动,直至新一届共和国总统选举开始。

但是,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却没有限制总统任职期间的活动。即没有规定:联邦总统不得成为人民代表;总统任职期间中止政党和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总统不得在国家和社会机构与组织中担任其他职务。因此,俄罗斯联邦许多法学家、政治家认为,宪法没有对总统作出上述限制是“失当的”。在他们看来,只有在宪法中写入上述规定,才能保障宪法始终是“全民领袖”而不是“党派代表”。

俄罗斯和中亚五国宪法都规定,总统不受侵犯。比如,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总统个人不受侵犯并受法律保护。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坦、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总统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吉尔吉斯坦宪法和哈萨克斯坦宪法还规定,总统的荣誉和尊严受法律保护。

在对离任总统的保障方面,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规定,前总统的供给、服务和警卫由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实施。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总统(包括前总统)及其家庭的供应、服务和保卫由国家承担。新独立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往往还没有踏上正轨,前任总统在政治活动中的许多行为是否能享有豁免权,总统的人身安全与个人生活有否保障,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有的国家更以特别立法的形式给离任总统以保障。例如,2000年7月,哈萨克斯坦议会两院通过《哈萨克斯坦第一任总统法》,规定现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任期届满后终生享受种种“国家特权”:可就国家内外政策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发表意见,对未来总统和要员人员提出建议;终生领导“哈萨克斯坦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在政治生活和个人生活中享有司法豁免权等。当局明确宣布,制定该法的目的“就是保证已确立的内外基本政策能够持续贯彻实施”。

另外,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还规定,由于任期届满而离职的总统终身担任宪法法院法官职务。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根据法律,共和国前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终身成员。这与法国宪法中,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的规定很相似。在学者们看来,“规定前任总统为终身当然成员,更能增加宪法监督机关的权威性。”

三、俄罗斯及中亚五国宪法所规定的总统职权

在俄罗斯和中亚五国,普遍存在总统集权、行政权高过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事实,尽管各国总统的宪法地位不尽一致,职权范围也有很大差别。在这些国家中,分成两种情况: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只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不过,本文并不将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所行使的职权和同时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所行使的职权严格区分开,而是概括地进行归纳比较。

根据宪法的规定,俄罗斯和中亚五国的总统行使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立法方面的权力。主要是批准和公布法律权。各国的立法活动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即提案、讨论、表决、公布等阶段。而法案在经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之后,通常都由国家元首予以公布。在总统制国家,总统的公布法律权,除了程序上的意义之外,还包括着是否批准法律的意义。在俄罗斯和中亚五国,宪法都规定总统享有批准和公布法律权。

在俄罗斯,按照联邦现行宪法的规定,联邦会议通过的联邦法律得在5日内送交联邦总统签署和公布。总统得在14日内签署和公布法律。如果总统在联邦法律提交后14日内将其否决,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得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律。这一权力在宪法上被称为要求复议权。俄联邦总统拥有立法倡议权,可以提出修改或重新审议俄联邦宪法条文的建议,可以向国家杜马提出法律草案,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以及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咨询。

俄罗斯和中亚五国的总统,还拥有发布咨文权,可以向联邦会议提出关于国内形势、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年度咨文;可以颁布在全境具有绝对约束力的命令、决议和指示。哈萨克斯坦宪法还规定,经总统提议,两院有权各以其议员总数2/3的多数票授予总统不超过一年的立法权。而塔吉克斯坦总统在立法方面的权限要稍微小一些,宪法中未规定总统的发布咨文权。只规定了签署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命令和指示的权力。

(二)外交权。这一职权是元首最重要的权力,是国家元首的重要标志,即“对外代表本国”。具体包括:使节权与缔约权。俄罗斯联邦和中亚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都规定:总统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本国;谈判并签署条约、协定;接受外国外交代表的国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宪法还规定:总统签署批准书。一般来说,在这些国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的权力都由议会行使。

(三)军事权。是指元首对本国的海陆空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主要是统帅权。俄罗斯和中亚五国宪法都规定总统担任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在是否享有宣战权和紧急处置权上,各国宪法的规定不一致。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总统享有宣战权和紧急处置权,但必须在3天之内将决定提交议会批准。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宪法都规定,总统有权决定实行战时状态或者紧急状态,但应当立即通知联邦议会。

(四)人事任免权。这是各国元首普遍拥有的一项权力,只是任免官员的范围有所差别。由于俄罗斯联邦和中亚国家都实行的是总统制,所以总统的任免权相对较大。比较普遍的是,经议会的同意,任免政府总理(当总统不是行政首脑时,如俄罗斯)、任免内阁成员或部长、任免驻外大使、公使等。

任免权一般也包括提名权,即总统有权向议会提出某些职位的人选。除了哈萨克斯坦宪法未作明确规定以外,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宪法都规定,总统向议会提出宪法法院(不包括土库曼斯坦)、最高法院、或高等经济法院、或高等仲裁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法官的人选。此外,乌兹别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向议会提出中央银行行长的人选。可见,在俄罗斯与中亚五国,总统任免官员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五)赦免权。赦免权是一种对犯罪进行赦免和对已被定罪的罪犯进行赦免或减轻其刑罚的权力。通常有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既可施行于审判机关判决之后,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施行于审判机关判决之前,免除其刑事追究。特赦是指对特定人的赦免,只可以使他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后免除刑罚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有的国家一般统称赦免权,不严格区分大赦与特赦。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中亚国家的宪法对赦免权的规定,一般都具有实质的内容,不像英国,赦免权名义上属于国王,但国王只能根据内阁的决定办法赦免令。宪法中的表述一般是,“总统发布特赦令和对被共和国法院判刑的公民实行赦免”,或“实行赦免”,或“实行大赦”。俄罗斯,赦免和大赦是严格区分的。根据宪法规定,总统实行赦免;而国家杜马宣布大赦。在赦免职权上的划分曾经引起议会和总统的冲突。

在结束长期内战的塔吉克斯坦,也涉及总统赦免权的行使问题。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总统有权解决被判刑者的赦免问题,而国民议会有权决定宣布大赦。1997年5月,塔总统拉赫莫诺夫与反对派领导人努里签署了政治备忘录,反对派提出的第一点内容是“总统与民族和解委员会通过大赦法”。赦免权本来是专制君主的一项权力。在现代,它被认为是国家元首在司法方面的一项职权。在塔吉克斯坦,赦免权的行使就具有现实的政治意义,是为国家的特定目的而服务的。恰如何华辉老师所言,“为了安定社会秩序,配合政治需要,民主宪政国家的统治阶级有时不得不运用这种旧的权力形式适合新的法律所不能调整的特殊事件的需要。如美国南北战争之后对南方叛乱者的赦免就是这方面的显著例证。”

(六)荣典权。国家元首的荣典权是指规定或者颁赐荣誉、荣典、授予荣誉职衔和荣誉称号等的权力。在实际生活中,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均可在一定范围内授予荣誉,但元首所授予的是国家的最高荣誉。荣典权往往具有精神和心理上的作用,给人以荣誉感,也使人们感到元首的尊严。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中亚国家宪法的规定,总统的荣典权通常包括:向公民授予国家勋章,授予国家奖金和国家荣誉称号。有的还规定授予高级军衔和其他称号等。

上述六项职权均是这几个国家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所行使的主要职权。

四、俄罗斯及中亚五国总统与议会、政府的关系

在比较总统制政体时,尤为重要的是关注三权分立体制下总统与议会、政府的关系问题,因为它决定着一国政治运作的方式。在俄罗斯和中亚五国,根据宪法,总统与议会、政府的关系,大致可归纳如下:

(一)俄罗斯联邦总统与议会、政府的关系

一般认为,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确认的总统制,是法国式的总统制。如前所述,俄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拥有美国式总统制国家元首所拥有的权力。例如,批准和公布法律权、外交权、军事权、人事任免权、赦免权和荣典权等。同时,俄罗斯总统还拥有美国总统制国家元首所不享有的其他一些权力。例如,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召集国家杜马的会议,确定国家杜马的选举;有权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解散国家杜马;有权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公决。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兼任政府首脑,但政府总理及其他成员由总统按法定程序任免,政府会议也由总统主持。政府活动实际上由总统控制。但是,国家杜马无权以通过不信任案为手段追究总统责任,它只有权以通过不信任案为手段追究政府责任。在国家杜马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后,总统可以宣布政府辞职或按法定程序解散国家杜马。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总统制既保留了政府对议会负责的形式,又赋予俄罗斯联邦总统比美国总统更大的权力。

(二)哈萨克斯坦总统与议会、政府的关系

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确定例行的和非例行的议会选举,召集议会首次会议并接受议员宣誓,召集议会两院非例行的联席会议;签署和颁布议会通过的法律或将其退回重新审议和表决。当议会根据总统本人提议授予总统立法动议权时,总统可直接颁布法律;而当议会未能按时审议总统确定的紧急法案时,总统有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统令。在议会对政府投票表示不信任、议会两次拒绝赞同对总统的任命、或由于议会两院之间以及议会与其他国家权力分支之间难以克服的分歧而引起的政治危机时,总统可解散议会。

哈萨克斯坦总统对政府有很大的控制权。总统任免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主持政府成员的宣誓,就特别重要的问题主持政府会议。在议会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时,政府应向共和国总统提出辞职。总统有权根据自己的提议作出终止政府职权和解除任何政府成员的决定。解除总理职务意味着终止整个政府的职权。在同立法权力的关系上,哈萨克斯坦总统实际上凌驾于议会之上。实际上,哈萨克斯坦的总统制已经很像俄罗斯联邦的总统制。

(三)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与议会、政府的关系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提前召集立法会议的会议、人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并确定应该审议的问题;确定立法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的选举,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提前解散立法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总统还可以确定地方议会选举,在共和国法律规定情况下解散地方议会。当议会两院或其中一院被解散时,总统可直接行使立法职能。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不是政府首脑。但是,总统有权确定政府结构,经人民代表会议同意任命总理,依法定程序任免政府其他成员。总统监督政府的工作,并有权主持政府会议。人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总理表示不信任。人民代表会议在对总理表示不信任时,总统有权宣布总理辞职或不同意人民代表会议决议。在人民代表会议3个月内再次对总理表示不信任时,总统宣布总理辞职或解散人民代表会议。从宪法的上述规定看,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制和俄罗斯总统制一样,既采取美国式总统制,同时又借鉴了议会制下政府对议会负责的特点。

(四)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总统制下总统与议会的关系

这三国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同时兼任政府首脑。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总统可参加议会及其机构的会议;享有立法动议权;当议会成员中产生威胁议会正常职能作用的不可消除的分歧或者屡次通过违背宪法的决定时,议会应根据总统与宪法法院协商后作出的决定而解散。此外,总统还利用过去自己领导的人民民主党和地方政权机关中的党团代表控制议会的大多数席位。

在土库曼斯坦,如前所述,根据宪法规定,总统名正言顺地领导国家最高代表权力机关。尽管人民委员会在总统违反宪法及法律的情况下可对总统表示不信任,并把罢免总统问题提交全民表决,但是在总统集权的体制下,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塔吉克斯坦宪法没有像前述国家宪法那样,规定总统对议会的制约。总统既无权召集国民议会,无权解散议会,也不参加国民议会会议。不过,总统的职权呈现正在扩大的趋势。2000年3月27日,塔吉克斯坦新议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修改和补充宪法草案”,赋予总统10条职权,其中包括总统“居于政府和议会之上”和有权决定国家重大内外政策条款等。舆论认为,目前在该国,只有现总统拉赫莫诺夫威信最高,“最有希望领导国家继续朝着和平方向进行”,并“使国家步入在和平环境下发展国民经济的轨道”。这种观点可能也正是中亚其他四国总统职权不断加强的一个现实原因。

上述国家由于历史、社会、经济、政治矛盾及民族文化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均建立总统权力集中化的政治体制。那么,强权统治是否应该被视为发展的第一需要?一方面讲,这种“权威型”政治,并不失其特定意义:(1)有助于在不利条件下对国家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2)在这些国家,人民群众尚不具备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条件;(3)这些国家的政治斗争呈现出复杂性和激烈性的特征。独立之初,国家内忧外患,阶级、种族、民主和宗教等因素相互交织,因此,确立以总统为中心的“权威型”政治可避免政权颠覆、国家分裂和社会动荡。

另一方面,从人权的角度来考量,强权统治不应该被视为一国发展的第一需要。这是因为:(1)强权统治只能获得经济增长,不能或很难取得经济发展。因为牺牲人权的经济发展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2)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于人权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无视人权主体的经济发展很容易失去内在活力;(3)牺牲人权的经济发展战略违背发展观的一般原理。只有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才能符合人类理性与时代的要求。从民主的角度看,强权政治必然弱化民众的政治参与,在这些国家的民主选举究竟有多少民主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此外,比较这六国的总统制政体,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考虑。比如,宪法为什么要规定总统当选后应中止政党活动?这是因为,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度,总统所在政党不一定能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为了赢得议会的支持,总统必须以“超然的面孔”出现,而与所在政党脱离关系。又如,俄罗斯总统制与法国总统制具体有什么区别?从宪法的规定看,俄罗斯总统比法国总统的权力大得多。例如,俄罗斯总统独立作出解散国家杜马的决定,不需同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他发布的命令,也不需总理或有关部长副署;个人决定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根据自己的动议决定政府辞职。再如,总统的赦免权有什么现实意义?总统的紧急处置权有什么作用?这些也是笔者在写作当中不断思考和试图寻求答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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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W・Ivor・詹宁斯著,龚祥瑞、侯 健译:《法与宪法》,三联书店1997年11月版,序言第10页。

在前苏联,“中亚”作为行政区域一般只包括哈萨克斯坦以外的另外中亚四国,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和中亚国家的学者习惯上还称中亚五国为“中亚国家与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认为自己是“欧亚国家”,从地理上、居民构成上,它的确具有跨欧亚两洲的特点。而土库曼斯坦则认为自己应该是“西亚国家”,从资源构成、气候状况上看,这种提法也有一定的依据。但五国之间密切的历史和文化联系,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的相似性,民族宗教的交叉混合,使它们在许多方面有共同点。国际上逐渐认同了“中亚”作为政治和地区概念时,特指脱胎于原苏联的中亚五个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因此,本文谈到的中亚地区,是苏联解体后在亚洲腹地新出现的五个独立国家的区域范围,北靠俄罗斯,东依中国,西濒里海,南接伊朗、阿富汗。

这六国颁布新宪法的时间依次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1年12月8日通过,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宪法1992年5月18日通过,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1993年5月5日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12月12日通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4年11月6日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5年8月30日通过。

1996年4月,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在上海首次会晤,并启动了五国元首每年一次,轮流在五国会晤的机制,又称“上海五国”机制。2001年6月,中、俄、哈、吉、塔在上海举行第六次元首会晤,决定接受乌兹别克斯坦作为完全平等成员加入“上海五国”,成立“上海合作组织”。

后两点因素是出于国际政治、外交和战略方面的考虑,与本文的论题似乎没有直接的关联,只是间接地证明笔者选择这些国家总统制作比较的一个可能的意义。

当然,俄罗斯除外,它是属于西方阵营的国家。

设立总统职位不一定意味着确立总统制共和政体。另外,俄罗斯联邦设立总统比较晚。

这里要提及的是,俄罗斯联邦和中亚五国在独立之间,都曾制定自己的宪法。1977年苏联颁布新宪法之后,中亚地区的五个共和国于1978年4月相继颁布了本共和国宪法,对政治体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在1990年3月12日举行的苏联第二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上,戈尔巴乔夫当选为苏联第一任总统。

张寿民著《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64~265页。

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141页。

这里所说的1978 年俄联邦宪法是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的1978年宪法。在此需注意:第一,要把它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相区别。苏联建国后,共颁布三部宪法,分别是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共颁布过四部宪法,分别是1918年宪法、1925年宪法、1937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第二,要将它与作为前苏联国际法上继替者的俄罗斯联邦所制定的1993年现行宪法相区别。1978年俄联邦宪法规定苏维埃制度,因此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为适应局势的变化,它曾先后于1989年10月、1990年5月、6月、12月、1991年3月11日、1992年4月进行过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则规定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

1993年8月21日,叶利钦解散俄罗斯联邦人代会和最高苏维埃。当天,联邦人代会主席哈斯布拉托夫发表电视讲话,称叶利钦的做法是“国家政变”,并任命当时的副总统鲁茨科伊行使总统权力。9月23日,人代会举行第十次会议,叶利钦组织力量围困议会大厦“白宫”,与人代会保卫局及左翼代表形成武装对峙。10月4日,叶利钦下令军队向“白宫”发起攻击,造成流血事件。最后代表们投降,哈斯布拉托夫、鲁茨科伊等被送进监狱,人民代表大会被武力解散。这就是莫斯科十月流血事件。

转引自张寿民著《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57页。

他所崇尚的总统制则是这样:没有总统制,“不可能实现共和国主权宣布规定的原则”,主权国家也只能“通过总统制而保护自己,防止残余的行政命令体制在各个环节的专制和对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因为在新旧体制交替、联盟前景不明时,那些刻不容缓的问题“不可能每一步都通过议会途径进行讨论”。见任允正、于洪君著《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37页。

转引自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民族与宗教研究中心著《上海合作组织――新安全观与新机制》,时事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88页。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0条、第87条第1款。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3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0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4条。

任允正、于洪君著《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138页。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42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89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64条。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宪法》第54条。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6条。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8条。

该党在原来的共产党基础上改组而成,并一直得到总统支持。

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者认为,过去几十年俄罗斯是“一头大奶牛”,其他少数民族靠吮吸奶汁肥了自己,而俄罗斯民族却深受其害。因此,他们提出甩掉其他共和国、尤其经济比较落后的中亚五共和国,全力复兴俄罗斯。赵常庆主编《中亚五国概论》,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50页。

1986年12月16日,戈尔巴乔夫以推动改革为名,强行解除库纳耶夫的哈萨克共和国党中央第一书记职务,一反共和国党中央第一书记由当地民族担任的惯例,委派俄罗斯人科尔宾到哈萨克担任共和国主要领导人。这种做法立即引起哈萨克人的强烈不满,在首都阿拉木图市爆发了大规模的群众集会、示威和游行,游行者高喊“俄罗斯人滚回去,哈萨克斯坦属于哈萨克人的!”等口号。这即为轰动全苏的阿拉木图事件。参见赵常庆主编《中亚五国概论》,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48页。

主体民族只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占绝对多数,分别是73%和72%(2/3以上);主体民族在吉尔吉斯坦、塔吉克斯坦所占的比例则分别是56.5%和65%;而在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族的比例仅48.1%,仍未超过简单多数(1/2以上)。资料转引自赵常庆主编《中亚五国概论》,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11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7条。

任允正、于洪君著《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149页。

任允正、于洪君著《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134页。

例如,1998-1999年间,叶利钦总统因为各种理由频繁更换政府总理,直至最后选择了普京。叶利钦1999年底宣布辞职的原因,第一是认为普京比较可靠,能使他所倡导的政治体制得以延续,第二就是,他本人及其家属能够得到安全保障和丰厚待遇。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民族与宗教研究中心著《上海合作组织――新安全观与新机制》,时事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82页。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899~900页。

何华辉老师在论述“行政机关的职权”时认为,将国家元首的职权与行政首脑的职权加以区分较好。他认为国家元首的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赦免权、行政权(包括外交权、军事权和任免权)。具体可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295页、第258~263页。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722页。

1994年2月,国家杜马不顾叶利钦总统的反对,通过了“大赦令”,将1991年“8・19”事件、1993年“十月事件”中被关押的一批前领导人释放出狱。

塔吉克斯坦独立后,自1992年初爆发内战到1997年6月达成和平总协定,政局一直持续动荡不安,战乱不止,内战持续了5年多。双方斗争的焦点是建立民主的世俗国家还是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核心问题是权力之争。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对立双方才进行谈判,并于1996年12月达成和平协议。1997年5月双方又签署政治问题备忘录。参见赵常庆主编《中亚五国概论》,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83~93页。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259页。

在美国式总统制下,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总统和议会关系的特点是: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和政府关系的特点是:总统兼任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由总统按法定程序任免,对总统负责。在法国式总统制下,总统为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但主持政府会议。总统和议会关系的特点是:总统在与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议会。总统和政府关系的特点是:总统有权按法定程序任免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政府对其行使职权的活动不向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以通过不信任案为手段,追究政府责任。见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82页。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4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7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4条(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二款。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63条第一款。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4条(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70条。

任允正、于洪君著《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58页。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46条第六款。总统提前解散立法会议或人民代表会议的情形,见《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63条第二款。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68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46条第一款。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72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71条第五款。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80、82、95条。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宪法》第60条第三款。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民族与宗教研究中心著《上海合作组织――新安全观与新机制》,时事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95页。

参见陈祖洲著《新加坡――“权威型”政治下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12-113页。

徐胜、韩大元《亚洲国家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法学家》1993年第5/6期,第132页。

文章来源:《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三辑) 发布时间: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