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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定位

摘要:基层立法联系点既是重要的立法制度,也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重要载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提质增效,应当首先厘清其制度定位。当前,应当在价值取向、组织定位、程序平衡、功能拓展等四个方面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定位。在价值取向上,基层立法联系点应侧重于科学立法;在组织定位方面,应当注重维护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审慎对待联络员、信息员的“准代议功能”;在程序平衡方面,应当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绩效显性化的背景下,确保其他立法意见征询程序的均衡发展;在功能拓展方面,应当在系统考量合法性、适当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审慎选择与实践。

关键词: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定位,价值取向,准代议功能,绩效显性化,功能拓展


作者简介:林彦,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都提出了新的制度目标。其中,“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成为重要制度目标。[1]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与上述目标的实现紧密相关。在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予以确认之后,如何建设好这一“民意直通车”事关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

已有研究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效用评价呈现一定的认识分歧。大部分学者对该制度所发挥的功能给予肯定性评价。严行健、贾艺琳从“制度嵌入”视角观察认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于人大已有制度而言具有典型的后发优势,并存在三种“功能增量”,即“能够深入挖掘和整合基层民意”“集中立法资源”“能够针对性地填补现有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专家立法渠道中的盲区”。[2]孙龙、秦博文则指出,“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一种成本相对比较低、调动参与积极性比较有效,而又嵌入在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和治国理政的历史传统之中的一种制度设计,更加容易获得各个方面的认同”。[3]佟德志、林锦涛认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形成了民主主体全方位的主体结构,构建了民主程序全链条的实践路径,发挥了民主客体全覆盖的实践效能,并建立起民主治理结构。[4]席文启认为,基层立法联系点“使人民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转换成为一种制度性机制”。[5]代水平、杜渊庚也认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增强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创新民主实现方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6]

还有一些学者对该制度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表达了关切。姚聪聪认为,现有基层立法联系点存在层级性多元化主体定位不明、工作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难以平衡等问题。[7]刘松山认为,评价指标的实施可能会产生意见特权,从而引发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正当性的质疑。[8]丁祖年指出,“实践中基层立法联系点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倾向和不规范、不科学之处,制约着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准确全面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意见建议方面的作用发挥”。[9]严行健、贾艺琳也主张,着眼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未来发展,“应当以实现功能增量作为根本目标,并避免因制度嵌入过多增加常委会立法工作负荷”。[10]

笔者认为,只有从宏观层面整体性厘清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定位,才能对该制度展开客观评价,使其实践既与现有法律制度兼容又能发挥应有成效。为此,本文将结合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及运行实践,部分回应上述学术讨论,并着重就其制度定位中的价值取向、组织定位、程序平衡与功能拓展等四个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该制度未来的发展有所助益。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价值取向:民主立法抑或科学立法

每一种立法制度都服务于特定的价值。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立法法》所倡导的两大价值。对于民主立法,《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于科学立法,该法第7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两种价值的定位有所不同。民主立法更强调立法决策的民意基础,强调立法程序的开放性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以此确立和提高立法决策的正当性。科学立法则更强调立法决策的可行性、有效性,更关注立法决策的实体内容,致力于提高立法决策的合理性。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提高立法程序的开放度,不仅能够提高立法决策民主性,而且可能通过吸纳更多人的意见建议而同时提高立法质量,并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但另一方面,数量过于庞大的意见尤其是同质化的意见,不仅不能在实质上提升立法质量,而且会影响立法效率。因此,维持两种价值的适度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一)价值取向的实践转换:从科学立法到民主立法

与当下侧重于民主立法的功能定位不同的是,基层立法联系点最初更多地被视为实现科学立法的一种制度探索。率先创设联系点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曾总结道,联系点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整合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探索,也是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11]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形成的田野调查研究也指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征集立法意见时,开始尝试将‘背对背’的方式改为‘面对面’的方式,从而提高征集效率和质量”。[12]具体而言,此项立法制度创新所带来的关键变化是,从过去征求意见程序框架下被动地接收意见转变为主动到基层收集和挖掘建议,“征集意见的质量高于单纯的书面征求意见”,从而将蕴藏在基层人大常委会的“丰富的立法资源”开发出来。[13]

此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延续了上述价值定位,并提出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14]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工作报告中对刚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定位表述为:“发挥其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接地气的‘直通车’作用。”[15]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指出,其通过“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使“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气、察民情”。[16]

近年来,基层立法联系点则更多地被视为实现民主立法的一种制度安排,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民意直通车”。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基层立法联系点被置于第六部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的第一项“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版块,强调要“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17]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强调,要“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研究反馈工作,灵活运用调研、座谈、论证、听证、评估等方式,丰富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18]这种价值定位也得到不少学者的认可。有学者认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19]也有学者指出,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立法机制的一项重要创新,“把民主立法的原则落到了实处”。[20]还有学者总结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民主立法的有效途径。”[21]

(二)《立法法》的价值定位不清

对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而言,如何协调平衡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两大价值,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制度功能的具体发挥。《立法法》将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听取意见的制度,究竟是旨在实现民主立法,还是更倾向于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手段,即促进科学立法呢?如果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均为该制度的价值目标,那么它们是否存在先后次序?

从《立法法》的体系安排来看,基层立法联系点更多地被作为一种实现科学立法的制度。众所周知,《立法法》为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立法设置了多种程序。不同参与程序所适用的条件有所差异,其所能发挥的功能也不尽相同,相互之间在功能上实现互补,从而合力为提高立法质量奠定基础。在表述上,该法将公众参与立法程序分为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两种情况。[22]其中,部分听取意见的适用条件、形式较为明确,且更适合面向人数有限、范围较小的群体和对象。该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同条第2款和第3款还规定,论证会的适用条件是“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听证会则适用于“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情形;论证会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证会的参与主体则是“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

根据《立法法》第39条第4款、第40条第1款,明确的征求意见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面向体制内的组织和个体,包括“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二是面向公众的,即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与前述听取意见程序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程序除了针对“法律草案”之外,并没有其他特殊的适用情形要求。

从具体的制度定位来看,《立法法》将基层立法联系点设定为听取意见程序,而非征求意见程序。[23]该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联系前述条文,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属于与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平行的“等”形式。这种形式的确符合听取意见程序面向小范围群体、个体的特征,同时能与面向全体公众的征求意见程序进行有效区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实践中,通过获取基层民意和保证公众参与这两种方式,基层立法联系点增强了立法科学性。[24]因此,也有学者总结道:“联系点制度不是一个以提升立法参与覆盖面为专长的制度。它强调针对立法工作重点领域,搭建典型性基层单位与常委会的直连通道,并以此提升立法质量。”[25]

然而,从立法背景资料来看,立法机关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价值定位不甚明确。2023年《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仅提到:“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实践做法,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26]对于基层立法联系点究竟是为了促进科学立法,还是为了实现民主立法,上述说明语焉不详。与此不同的是,在决定补充规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也可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指出,有些全国人大代表是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角度提出这一立法动议的。[27]

(三)立法实践的回应策略

如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民主立法,就面临其与将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度之间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两者均被作为民主立法的实现途径,势必造成不必要的制度冗余和过度竞争,反而会影响、削弱彼此的核心功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征集来的意见,都应当包含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此情况下,再设一个专门的联系点,可能就会有人提出,是不是对地方人大征求的意见不信任?如果这样,为什么不进一步健全地方人大征求意见的体制机制?”[28]

如果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功能定位为科学立法的实现方式,则可以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度加以区分,并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功能互补。具体而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应侧重于保障平等的立法参与机会,重在确保征求意见的广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则应侧重于征集高质量的立法建议,重在确保相关意见的深度。因此,就程序安排而言,在同一部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两种机制不宜同时运行,而应有先后顺序。覆盖面更广的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应当先行开展,为立法机关提供更全面的民意状态信息。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再将经过分析整理的焦点问题、立法决策备选方案等面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以便筛选出更优决策方案。这也与如下方案不谋而合:“在网上意见征集工作结束后,可以发挥联系点资源集中且深入基层的制度优势,通过由专家、代表和基层居民共同参与的协商机制对这些聚焦的议题展开深度讨论。”[29]

二、组织定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人大代表功能的协调

前文已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充当“民意直通车”,将来自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民众的各种关切和建议反馈给立法机关。这一功能设定,又与人大代表所承担的功能存在一定的交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4条第5项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便是,“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两者都承担着反馈民意的功能。在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过程中,其与人大代表之间存在着频繁且多层次的互动。这些互动的出现,也提出了一系列需要直面和回应的问题:代表能否以及如何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活动;代表工作与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服务的立法工作如何协调;在立法联络员、信息员逐渐承载“准代议功能”的背景下,如何确保人大代表的履职主动性。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工作的三种互动模式

在制度层面,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工作大致存在三种类型的互动模式。

第一类为“代表组织嵌入型”,即将联系点设立在与人大代表密切相关的组织之上。例如,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规定,设立联系点应当充分考虑地方立法的工作需求,从包括“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等单位或者组织中选取。[30]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则明确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各旗县区街道人大工委、人大代表之家以及有关单位、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组织中建立的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31]

第二类为“保障代表履职型”,即由联系点为人大代表履职服务、提供履职所需要的各种保障。例如,潍坊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职责包括“服务保障人大代表围绕地方立法开展履职,协助人大代表组织起草立法建议、议案前的座谈、调研,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联系点组织的有关立法活动等”。[32]

第三类为“动员代表参与型”,即将联系点作为动员代表发挥作用,尤其是参与立法的重要平台。[33]此类制度在各地更为常见。有的地方只是进行原则性规定,即联系点必须积极发挥本区域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34]有的地方规定,应当将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作用的平台。[35]有的地方则规定,联系点应当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就近就便参与地方立法相关工作。[36]还有地方明确规定,联系点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活动。[37]个别地方的要求更为严格,规定参与联系点工作的人大代表应当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或实践经验。[38]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承担代表工作职责的规范性及稳定性问题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承载代表工作功能的同时,也面临规范性和稳定性的挑战。

一方面,代表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活动,如何与《代表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代表法》对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主体、活动组织形式等已有明确的规定。

《代表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既负责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也可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然而《代表法》并未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立法联系点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组织代表参与立法意见征求活动?虽然基层立法联系点由上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但后者是否足以使联系点有权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代表法》第20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由此可见,当代表集体开展活动时,其更多地作为被组织的对象;当代表非以集体形式开展活动时,其对于履职方式的选择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但是,参加集体活动是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因此,当代表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活动时,究竟是依其代表身份主动为之更为合适,还是被作为动员和组织对象被动参与更为恰当呢?已有的同类课题研究认为,代表不是联系点的联系对象,因为代表是人大制度的主体,他们可以就近就便参与联系点活动,是听取联系点意见的主体。[39]

另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稳定性不足,也将为其承担代表工作职责带来挑战。基层立法联系点并非常设性的机构,存在定期或不定期被调整的可能性。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每五年调整一次。例如,开封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每五年集中调整一次;[40]庆阳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期限一般为五年”,并可“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41]潍坊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但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前调整;[42]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则规定,其“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职责情况,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适当调整”,但未明确调整的期限。[43]由于其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无法确保,基层立法联系点能否承担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的功能,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有些联系点设在非政府机构(如高等学校、行业协会、企业等),其是否适合嵌入代表工作的功能,也是值得讨论的。

(三)立法联络员、信息员准代议功能带来的问题

为了提高参与立法的效果,各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普遍建立起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联络员、信息员和信息采集员队伍。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45个联系点共有立法联络员3050多人、立法信息采集员20880多人;上海市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共有近4000名信息联络员或信息员。[4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规定,联系点应当“组建相对固定的立法信息员或者立法联络员队伍,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和网络”。[45]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也规定,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覆盖本单位地域和业务范围的信息员队伍。[46]

与此同时,各地通过制度加强对联络员、信息员等的规范化管理。例如,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甘肃省临洮县经由详略不等的方式规定了立法联络员的职责。[47]江苏省太仓市人大常委会强调:“立法联系点负责人、联络员队伍建设突出‘责任性’,使其真正成为群众沟通的联络员、反映民意的信息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员、法规条文的讲解员、法规实施的监督员。”[48]总而言之,联络员、信息员的核心职责或功能在于参与立法和反映民情民意。这便与人大代表所承担的联系选民、反映民意的职责具有高度的重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联络员、信息员所承担的是一种“准代议功能”,即尽管其并不具有代议主体身份,但实际上发挥着联系公众、代为反映利益诉求的作用。同时,借助培训、考核、评优、列席或旁听常委会会议等制度,这种准代议功能进一步获得强化。

立法联络员、信息员准代议功能的强化对人大代表制度会带来如下几方面的挑战。首先,立法联络员、信息员准代议功能的强化,无疑将对人大代表制度构成制度冗余和制度竞争。当立法机关通过各种资源投入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时,此种准代议功能与代表功能之间的张力有可能进一步增强,使准代议功能对立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升。其次,立法联络员、信息员准代议功能的增强,也可能给公众带来一些认识误区和代表选择偏差。由于相当比例的立法联络员、信息员是退休人员,其履职常态化和积极性具有相对优势,能够与公众进行持续沟通。因此,如果公众认为,立法联络员、信息员更能有效反映民意,他们可能将更加倾向于选择准代议渠道,而非寻求借助人大代表表达诉求。从长远看,这将影响人大代表及代表制度的权威性。最后,立法联络员、信息员准代议功能的强化,也可能会影响人大代表对自身职责和身份的正确定位,进而影响其履职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当前,在“机构主导,代表参与”格局之下,[49]代表通过提案启动立法程序通道受限。尽管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日益常态化,但其仅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同时也难以实现参与全覆盖。在此背景下,立法联络员、信息员参与立法的日益常态化的确会影响人大代表的身份认知与职责定位。在履职监督问责制度缺失的地方,这种现象将会更为突出。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绩效显性化与相关程序均衡发展的关系

(一)从选择性制度到准强制性程序

在《立法法》的框架下,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其他听取意见、征求意见程序的规范要求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基层立法联系点并非立法的法定程序。就体例安排而言,《立法法》并未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规定在立法程序部分,而是将其置于第二章第五节“其他规定”。其次,大部分听取意见、征求意见程序都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制性,使用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其量仅为选择性程序。例如,《立法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立法法》第40条规定,除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外,所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的法律草案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立法法》第3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论证会、听证会都“应当召开”,且论证情况和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与此不同的是,《立法法》并未规定,法律草案必须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立法法》第70条仅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应“根据实际需要”而设立,并非必须设立。

然而实践中,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前述强制性程序之间的区别逐渐模糊,并已呈现向强制性程序转化的迹象。作为后发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其他公众参与立法程序相比,展现出更显性的实践活跃度、制度效能和社会影响力,从而实现绩效显性化。[50]联系点被常态化地嵌入立法程序,广泛参与到包括编制拟定立法规划计划、立法调研、法律法规草案意见征询、立法后评估等各个方面。一言以蔽之,基层立法联系点无疑成为当下最令人瞩目,也最具显示度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平台。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在制度实践层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绩效显性化现象都不容忽视。

(二)绩效显性化的表现

在制度设计层面,基层立法联系点逐渐被定位为强制性而非选择性程序,并将其他听取意见或征求意见程序嵌入其中,从而实现对后者功能的吸收和覆盖。

首先,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立法意见征求程序的强制性日益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有关室对各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进行认真研究,能采纳的尽量采纳”。[51]无锡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审议意见、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或者草案修改情况说明中予以反映”。[52]上海市人大工作研究会课题组建议该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作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必经环节予以确认”,“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意见建议作为立法工作机构必读内容予以研究”,“对基层立法联系点重要意见建议的研究情况或研究结果要在立法报告中予以反映,吸收采纳结果作为必报内容予以反馈”。[53]

其次,基层立法联系点也日益将其他听取意见或征求意见程序嵌入,从而实现其功能的扩张与渗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邀请联系点派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联系点召开立法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同时,“开展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座谈研讨、调查研究等,应根据立法内容等情况邀请相关联系点人员参加,并将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中予以反映”。[54]

最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动态和成效在内外宣介方面也获得额外的倾斜与支持,这也进一步助推其绩效显性化。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每年以一定期数的《法制工作简报》和办公室简报,刊发各联系点工作和有关情况供交流”。[55]上海市长宁区人大研究会则建议,“街镇人大工作机构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应纳入支持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56]

在制度运行层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绩效显性化现象也日益突出。

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输出对立法的影响与日俱增,其意见总数、意见采纳量已达到相当规模。例如,截至2021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先后就126部法律草案、年度立法计划等征求群众意见建议7800余条,其中2200余条意见建议被采纳吸收,1300余条真知灼见被直接反映在法律条文之中”。[57]以此计算,平均每部法律草案采纳意见数超过10条。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镇平介绍,2015年至2024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就183件次法律草案征求联系点意见27880多条,其中有3200多条被立法研究采纳。2023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通过联系点就27部法律草案、立法规划稿征求群众意见9501条,其中1200多条被立法研究采纳”。[58]以此计算,两个阶段平均每部法律草案采纳意见数分别为17.5条和44.4条。2023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共收集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1900多条,近200条被采纳。[59]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的过程中,一共采纳了7条来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60]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沙坪坝基层立法联系点共有86条建议被国家法律采纳。[61]

另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在人大工作及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近年来,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不可忽略的一项内容,各级党委也日益重视联系点建设。例如,北京市朝阳区委高度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对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争当基层立法联系点排头兵的要求”,“区委人大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高质量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任务,同时把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作为党群、政府、街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内容”。[62]无独有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在江苏省昆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也提出要争做全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优等生”和“排头兵”。[63]

(三)绩效显性化对其他程序的抑制作用及其影响

基层立法联系点绩效显性化,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个结果,即其他听取意见或征求意见制度或程序的功能未能同时得到充分彰显,甚至出现了功能受限或收缩的情况,从而导致不同立法程序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首先,在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待不同的征求意见程序存在明显差异。尽管将法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是《立法法》规定的准强制性程序,但是,有些法律草案仅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64]

其次,立法机关往往会对来自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详细披露,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却不进行同等程度的披露。例如,有报告提到:“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内容,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梳理,基层立法联系点共反馈修改意见36条,采纳7条。”[65]尽管《立法法》第40条规定,“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但是“中国人大网”中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栏目仅包含“法律草案名称”“征求意见时间”“参与人数”“意见条数”等四类信息,而并不包含采纳信息。同时,意见采纳情况也并未在法律草案说明、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公开。

最后,从制度活跃程度来看,作为新生事物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其他听取意见或征求意见的程序相比,也更具关注度与显示度。笔者近期(202551日)在“中国人大网”,分别用“基层立法联系点”“座谈会”“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关键词进行搜索,获得的结果分别为10000个、5728个、4054个、79个、6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受关注程度可见一斑。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主题栏目,实时报道跟踪该制度在当地的实践情况。[66]

针对不同程序间的差异,有学者已提出如下质疑:“如果以所提意见或者征集来的意见被采纳的多少,来衡量联系点的成绩,就必然导致它的意见在立法中有被采纳的优先权甚至有意见特权,最终容易让人对立法意见的采纳机制产生疑问。”[67]

有学者认为:“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一种成本相对比较低、调动参与积极性比较有效,而又嵌入在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和治国理政的历史传统之中的一种制度设计,更加容易获得各个方面的认同。”[68]这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联系点绩效显性化的原因,但是忽视了助推其绩效显性化的主观因素。在实践层面,制度实践者的主观因素往往影响着制度的功能定位、资源供给、制度效能。基层立法联系点绩效显性化,很大程度上也是主观政策定位引导的结果。

曾有学者指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程序存在议题不彰、没有重点、次数过多、过程失控、时限僵硬等缺陷。[69]也有学者提出:“立法听证会的低成本化和本土化,依然需要较长时间的探索。”[70]上述这些问题、缺陷和挑战,也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制度创新加以解决。但是,如果其实践的频次在逐渐下降,其制度的重要性未得到充分认识,那么它们的功能萎缩必然是可预见的。也有学者提出:“立法座谈、立法论证等工作可以与联系点制度相结合,将座谈会和论证会下沉到街道、社区,甚至企业和基层行政组织中。”[71]然而,这样的功能嵌入很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座谈会、论证会自身所面临的问题,而仅仅在为联系点赋能上有所助益。

四、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拓展的合理限度

(一)法定功能

顾名思义,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核心功能是为立法工作服务的。这一功能定位也被《立法法》所确认。《立法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所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旨在“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立法法》第90条则规定,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目的是,“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系列功能,基本上符合上述制度框架。《工作规则》第5条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更为细化的功能设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编制拟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通过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二)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将法律草案印发联系点征求意见;(三)将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联系点开展调研或委托联系点调研;(四)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邀请联系点派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联系点召开立法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五)以联系点为依托,跟踪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及时掌握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六)结合立法工作,组织、指导联系点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活动,探索法制宣传的有效途径、方式,增强实效性;(七)通过联系点征求收集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八)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委托联系点开展其他相关工作。”其中,第1项至第4项以及第6项功能均与法工委的具体立法功能紧密联系,分别对应编制拟定立法规划与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组织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宣传(规定于《立法法》第56条第2款、第19条第2款、第39条第1款、第71条)。第5项功能不存在精确对应的法工委职责,但似乎与立法后评估(规定于《立法法》第67条)存在较强关联性。对于第7项和第8项功能而言,原则上也应紧扣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立法工作”或其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而展开。

(二)功能拓展

除了上述具体化了的法定功能之外,《工作规则》第11条还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注重发挥在本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对基层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本地社会治理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依法有序参与共商共建共治活动”。实践中,此类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还在向备案审查拓展。据披露,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先后多次就备案审查工作征求联系点意见。[72]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也并不局限于《立法法》所规定的听取对立法草案的意见。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已扩展至立法工作的其他方面以及立法以外的其他领域。

在立法领域,地方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几乎参与了立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其功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重合,涵盖了从立法规划计划、立法调研、到跟踪立法实施情况等内容。不只如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还将功能拓展至立法课题研究、立法评估、法规清理等其他立法事务。潍坊市、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均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可参与课题研究。[73]成都市、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职责均包括协助开展立法评估;[74]上海市、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均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协助开展立法后评估;[75]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职责之一是开展立法前(后)评估。[76]恩施州、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被要求协助开展法规立项论证。[77]开封市、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职责包括协助开展法规清理。[78]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还可以配合开展民意调查。[79]成都市、呼和浩特市等地均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职责包括反映各种主体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80]

除了立法事务之外,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或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大多数此类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都包括法制宣传教育。[81]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某一基层立法联系点利用讲座、刊物、公众号“全面浓厚区域法治宣传氛围,让公民参与进法规草案意见征求的全过程,培养公民法律意识”;[82]另一个联系点“8年来,举办法治讲座425次、业务培训108次、法治宣传356次、发放宣传手册120000余份,成为宣法普法的主阵地”。[83]有工作人员就此总结道,该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普法守法深入”,“参与普法人数多、普法守法形式丰富、普法宣传针对性强”。[84]

另一个常见的功能拓展领域是参与执法检查。该功能最早起源于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了解反馈法律实施的情况。例如,最早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便要求联系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反映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85]但是,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明确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执法监督或执法检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便要求联系点将工作向监督执法延伸。[86]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也明确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执法检查。[87]与此相关的是,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要求联系点协助开展“法规实施工作”。[88]

此外,上海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事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外事活动。[89]无锡市和潍坊市都将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分别要求联系点“充分发挥本地区本单位人大代表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活动,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90]“服务保障人大代表围绕地方立法开展履职,协助人大代表组织起草立法建议、议案前的座谈、调研,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联系点组织的有关立法活动”。[91]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允许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可以“对报备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92]四川省将备案审查联系点同基层立法联系点统一管理、分别授牌、专门赋责,“进一步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和监督的深度和广度”。[9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还包括“对法律资源的统筹使用和整合”。[94]中山市、邢台市人大常委会还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承担一定的事务性工作,分别需“配合做好活动地点和会议场地安排、参加人员的落实和通知、文件资料的发送等工作”,[95]“配合做好相关活动、会议的落实保障工作”。[96]还有不少基层立法联系点被要求承担一项兜底功能,即“其他方面的工作”“其他工作”“其他有关工作”。[97]

一些地方还制定了专门的考核规范,确保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拓展的实现。例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拓展工作考评标准》。该考评标准涵盖了“工作保障坚强”“服务中心工作”“参与监督有力”“普法守法深入”等四个版块,且根据不同领域进行赋分,作为考核依据。[98]

(三)功能拓展的影响及评价

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的广泛扩展,在很大程度上与该制度的法定功能和设定初衷相去甚远。笔者认为,联系点功能扩展应当被谨慎对待,并接受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的评价。

就合法性而言,诸多新扩展的功能不仅缺乏《立法法》的明确支撑,而且和其他相关法律存在明显张力。例如,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的主体及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均不包括基层立法联系点。因此,将执法检查作为联系点功能拓展的领域缺乏法律依据。又如,根据《代表法》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中的规定,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以集体活动为主、并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该法也并未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可组织相关代表活动。

就适当性而言,一些设在行业组织、社会组织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并不适合承接拓展的功能。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一些公司、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通常不能行使或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如果由其分担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代表工作等人大常委会职责,不仅模糊了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应有的功能界限,而且可能存在相关权力行使失范的风险,从而损害国家权力的权威性。

就可行性而言,新拓展的功能也面临难以实现的窘境。基层立法联系点并非固定的机构,而是由既有的机构、组织承担额外的功能。很多联系点往往利用既定人员编制承担相关工作。同时,基层立法联系点还会定期调整。因此,它们不可能承担过多的任务。尽管地方人大常委会为联系点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但这些经费并非都能保障联系点的正常运行。额外的功能负担不仅使联系点难以承受,而且可能影响其核心功能的实现。

五、结语

法律制度的运行轨迹并不是线性的。受其所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影响,几乎每一项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可能偏离其制度设计初衷。在此过程中,制度实践主体往往会面临各种要求制度转型、制度嵌入、制度赋能的需求。如何在守正与创新之间保持平衡实乃一大挑战。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其运行主体面临同样的挑战。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坚守科学立法的价值定位、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兼顾不同程序的均衡发展、审慎对待功能拓展是确保该制度提质增效的重要保障。


【注释】

本文系上海市高校东方学者项目(项目编号:TP2022014)的研究成果。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https://iffga4f51c49c79774786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jump=true, 20241219日访问。

[2]严行健、贾艺琳:《后发优势与制度嵌入:“全过程民主”探索中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载《人大研究》2021年第3期。

[3]孙龙、秦博文:《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起源与历史演进》,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4]参见佟德志、林锦涛:《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分析》,载《江淮论坛》2023年第2期。

[5]席文启:《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机制的一项重要创新》,载《新视野》2020年第5期。

[6]参见代水平、杜渊庚:《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之浅见》,载《人大研究》2023年第2期。

[7]参见姚聪聪:《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制度的完善——基于22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现状分析》,载《人大研究》2022年第12期。

[8]参见刘松山:《对〈立法法(修正草案)〉的审思:从七个重点问题展开》,载《交大法学》2023年第2期。

[9]丁祖年:《新修改立法法对地方立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载《中国法治》2023年第4期。

[10]严行健、贾艺琳:《后发优势与制度嵌入:“全过程民主”探索中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载《人大研究》2021年第3期。

[11]李高协、訾晓辉:《建立地方立法联系点之探索》,载《人大研究》2009年第2期。

[12]孙龙、秦博文:《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起源与历史演进》,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13]参见孙龙、秦博文:《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起源与历史演进》,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求是》2014年第21期。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16320日,第1版。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17319日,第1版。

[17]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s://iffgad4be1fee7ad24826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n1/2022/1025/c64094-32551583.html, 20241219日访问。

[18]《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要点》,https://iffgac3bf1b819781432b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c2/c30834/202405/t20240508_436980.html, 20241219日访问。

[19]佟德志、林锦涛:《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分析》,载《江淮论坛》2023年第2期。

[20]席文启:《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机制的一项重要创新》,载《新视野》2020年第5期。

[21]孙莹:《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民主立法的有效途径》,载《人民之声》2020年第7期。

[22]《立法法》对于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程序关系的界定存在不融贯性。一方面,从表述上看,听取意见与征求意见是两种不同的参与类型,而且面向公众的征求意见程序规定在该法第40条,而非听取意见程序所在的第39条;另一方面,听取意见似乎包含了部分的征求意见程序,因为面向体制内群体和个体征求意见的程序规定位于该法第39条第4款。

[23]当然,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之间在功能和效果上是否存在明显的,甚至是实质性的区别,无法从法条表述中一目了然地进行判断,更多需要借助实践加以确认。

[24]参见代水平、杜渊庚:《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之浅见》,载《人大研究》2023年第2期。

[25]严行健、贾艺琳:《后发优势与制度嵌入:“全过程民主”探索中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载《人大研究》2021年第3期。

[26]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33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https://iffgac3bf1b819781432b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npc/c2/kgfb/202303/t20230306_423961.html, 20241217日访问。

[27]参见《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233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https://iffgaaafe6d27b0584c22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html/art176901.html, 20241217日访问。

[28]刘松山:《对〈立法法(修正草案)〉的审思:从七个重点问题展开》,载《交大法学》2023年第2期。

[29]严行健、贾艺琳:《后发优势与制度嵌入:“全过程民主”探索中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载《人大研究》2021年第3期。

[30]参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暂行规定》第7条。

[31]《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2条。

[32]《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7条。

[33]第二类与第三类模式的差别在于导向上的不同。前者更强调使联系点为代表工作服务,后者更强调让代表为联系点工作服务。

[34]参见《庆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第9条。

[35]参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第2款。

[36]参见《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

[37]参见《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11条。

[38]参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第2款。

[39]参见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课题组:《上海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研究》,载《人大研究》2021年第6期。

[40]参见《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第6条。

[41]《庆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第6条。

[42]参见《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16条。

[43]参见《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12条。

[44]参见周誉东:《架起群众“连心桥”开启民意“直通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片会侧记》,载《中国人大》2024年第11期;王永前、周琳、郭敬丹、吴振东:《上海破解大城善治“密码”》,https://iffga3d8d1878706c48e0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20240305/7ff20be235c44b159f 94cd38887efbd2/c.html, 20241217日访问。

[45]《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管理办法》第8条。

[46]参见《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

[47]参见《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https://iffgac3bf1b819781432b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npc/c2/c30834/202304/t20230424_428971.html, 20241217日访问;《临洮县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络员工作职责》,https://iffga68b4a1cc2df64acf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nd.jsp?id=19120241217日访问。

[48]《太仓人大:持续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建设让基层民意搭上立法“直通车”》, https://iffga0cd44d54881442f1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sxcz/sz/202410/t20241031_574366.shtml, 20241217日访问。

[49]参见张筱倜:《全国人大代表立法提案权行使之程序障碍及完善》,载《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50]参见严行健、贾艺琳:《后发优势与制度嵌入:“全过程民主”探索中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载《人大研究》2021年第3期。

[5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18条。

[52]《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14条。

[53]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课题组:《上海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研究》,载《人大研究》2021年第6期。

[5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5条第4项、第16条。

[5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21条。

[56]长宁区人大工作研究会:《关于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最佳基层实践的建议》,载《上海人大》2023年第11期。

[57]2200余条建议获采纳,民意如何搭上国家立法“直通车”?》,https://iffgac3bf1b819781432b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npc/c2/c30834/202111/t20211104_314466.html, 20241217日访问。

[58]周誉东:《架起群众“连心桥”开启民意“直通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片会侧记》,载《中国人大》2024年第11期。

[59]参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年), https://iffga6dd15e7b097d4c06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gdrdw/attachment/0/16/16932/198196.pdf, 20241217日访问。

[60]参见《关于〈河南省医学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20247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https://iffga51bf184554624de7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touch/web/Newspaper/Article/HNRB202408130060.html, 20241217日访问。

[6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年), https://iffgae580e50562ed46bb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site/article/1230903222454718464/web/content_1230903222454718464.html, 20241217日访问。

[62]《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引领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https://iffgac04bff59775f4594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s?__biz=MzI0M jUzNjQ2OQ==&mid=2247569024&idx=2&sn=e68c973b5b50975e25e1fc30ebe402d0&chksm=e86938d7d441b6a29578f090b16955a6ff 993279627af331437d7da75bfb00b498c50be7e589&scene=2720241217日访问。

[63]参见《江苏省昆山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https://iffgac3bf1b819781432b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npc/c2/c30834/202304/t20230404_428696.html, 20241217日访问。

[64]参见《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312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https://iffgac3bf1b819781432b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0.html, 20241217日访问。笔者在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有关法律草案公众征求意见的栏目中,并未查询到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

[65]《关于〈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2024528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https://iffga67af15e5a5cb44f4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a/784287572_121375869?scm=1019.2001.0.0.020241217日访问。

[66]例如,“上海人大网”专门设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栏目, https://iffga21dfde14a8224e26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n8347/n8401/index.html;“甘肃人大网”设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服务平台”栏目, https://iffgac8824946a2884fa7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gslxd/#/home

[67]刘松山:《对〈立法法(修正草案)〉的审思:从七个重点问题展开》,载《交大法学》2023年第2期。

[68]孙龙、秦博文:《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起源与历史演进》,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69]参见刘风景:《法案公布征求意见的法治逻辑及实效提升》,载《江汉论坛》2023年第11期。

[70]孙龙、秦博文:《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起源与历史演进》,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71]严行健、贾艺琳:《后发优势与制度嵌入:“全过程民主”探索中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载《人大研究》2021年第3期。

[7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片会暨联系点建设和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会举行》,https://iffga5ac37dc11e624c89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xwzx/fzlt/202408/t20240821_3778516.html, 20241217日访问。

[73]参见《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7条第3项、《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7条第3项。

[74]参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第3项、《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5条第3项。

[75]参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11条第2款第3项、《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第8条第4项。

[76]参见《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7条第3项。

[77]参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第8条第5项。

[78]参见《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第8条第4项、《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第5条第4项。

[79]《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5条第3项。

[80]参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第6项、《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5条第6项。

[81]参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11条第2款第4项、《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7条第6项、《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6条第6项。

[82]《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这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让立法这件“专业事”成了群众熟悉的…》, https://iffgad07c05b42549478e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newsDetail_ forward_2920263820241217日访问。

[83]《江宁路街道办事处第三次被确定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https://iffgab8f38afb79da4c38s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content.html?type=lc&id=47618220241217日访问。

[84]张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拓展研究》,载《人大研究》2022年第7期。

[85]参见李高协、訾晓辉:《建立地方立法联系点之探索》,载《人大研究》2009年第2期。

[86]参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8条。

[87]参见《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9条第2款第4项。

[88]参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第8条第7项。

[89]参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11条第2款第5项。

[90]《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11条。

[91]《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7条第5项。

[92]《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第8条第4项。

[93]《努力推动备案审查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载体》,https://iffgac3bf1b819781432bhwk56uxo9bw6n6wvpffhi.libproxy.ruc.edu.cn/c2/c30834/202410/t20241023_440162.html, 20241217日访问。

[9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11条第2款第7项。

[95]《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7条第3项。

[96]《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第5条第4项。

[97]参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第11条第2款第8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第8条。

[98]参见张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拓展研究》,载《人大研究》202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