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杜国强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Guangzhou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但是由于外部保障体制不健全以及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造成这一领导关系在实践中被严重弱化,建议从人财物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逐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检察一体化。
【关键词】领导体制;垂直领导;检察一体化
Reflections on China’s Leadership System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英文摘要】China’s current constitution has stipulated the superior―subordinate leadership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but because external support system is not perfect as well as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mechanism is imperfect,which cause the leadership relations seriously weakened in practice,so we suggest that from personnel aspects and so on management system carries on the reform in order to realizes the Procuratorate integration gradually in the true sense.
【英文关键词】leadership system;vertical leader;the procuratorate integration
我国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这种领导体制,是在总结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的,从根本上讲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但是由于相关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够配套,造成这一体制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本文拟对这一问题做一剖析,并就其完善略抒管见。
一、影响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主要因素剖析
(一)外部保障体制不健全
1.人事管理体制。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干部的管理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为辅”的管理体制,但这种双重领导模式往往取决于地方党委领导是否开明,依赖于领导个人的领导方式和风格,上级检察机关通常难以有效地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在人事调配方面完全受地方控制,检察官的调入、调整、调出均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掌握,检察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权力;在培训方面,检察人员主要接受地方上组织的各种培训,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的很少,造成培训资源的极大浪费。另外,由于干部调配权在地方,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随意安排检察机关的干部进行轮岗和交流,而培养一个优秀检察官往往需要多年的时间,因而不利于检察官的专业化和检察官队伍的稳定。
2.财政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分开,地方各级之间分开。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办公经费、检察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完全依赖于地方财政,同时又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检察经费等能否得到保障在某种程度上主要取决于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而由于经常性的预算不足而导致的检察经费短缺现象使检察机关对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始终处于一种求助状态,特别是在有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有时连工资都没有保障,更不用说福利待遇了,这势必导致个别检察人员受利益驱动违法犯罪,滋生司法腐败,影响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检察权的地方化。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变成只对地方党委负责,检察院成为名副其实的服务于地方的检察院。一些地方党委领导直接凭借干部管理职权干预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有的甚至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凡涉及本地区的重点保护企业或相当级别的党政干部的案件须经地方党委批准后才能立案,这是从根本上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的,严重影响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另一个后果是检察地位的附属化或边缘化。检察机关在许多地方被视为同级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而检察长的大多数精力被迫放在协调与地方党政部门的关系上,真正放在业务上的很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因此受到弱化。
(二)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1.业务领导机制不健全。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上级领导下级的范围和程序不明确,比如,在上级反贪部门与下级检察长的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下级反贪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有些虽然在实践中已经做到,如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但事实上并无法律依据。其二,业务上领导不力。主要表现为领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上级主动到下级走访的情况很少,大多是下级出现问题时请示上级,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的指导非常之少。此外,上级在政治思想、干部管理、经费管理等方面给予下级的支持力度也不足,这些都不利于下级院检察业务的开展。其三,办案机制行政化。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但是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司法工作方式从事检察活动,反而借用了三级审批的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检察工作,从而抹杀了检察活动的特点。
2.检察官管理大众化。长期以来,检察官一直被当作普通公务员对待,管理模式高度行政化。表现在录用上,进检察院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而不是参加专门的检察官考试;检察官的级别也简单套用行政级别,甚至法律职务的资格评定、晋升都取决于其行政级别乃至行政职务的状况,对检察官的惩戒处分也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其次,由于检察官分类制度尚未建立,检察人员管理一元化,相当一部分检察官实际上并不承担检察业务工作,加上对检察官素质要求不高,造成我国目前检察官队伍非常庞大、而检察官比例又极不协调的局面,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检察体制改革而言,就是要建立起与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相配套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其次,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脱离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同志在高检院机关司法体制研讨会上指出,检察体制改革必须遵循四个基本原则:首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检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框架下进行,不能用西方“三权分立”的思维模式来套改我国的检察体制;其次要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要把检察体制改革纳入司法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格局中;第三要坚持宪法和法治原则;第四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的检察事业发展道路。推进检察体制当然要吸收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要注意分析和鉴别,对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决不能照搬照抄,搞“拿来主义”{1}。检察体制改革只有坚持以上四个原则,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也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改革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遵守现行宪政体制与制度创新的关系
检察体制改革究竟是在当前的制度框架下进行,还是抛开现有宪政制度进行,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很大。有的学者认为,要实现法治,就不应该受到现行宪法框架的限制,检察制度的改革以及检察理论的研究应该从怎样有利于中国实现法治这个角度来考虑{2}。也有学者认为,检察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改革不能脱离宪政中的根本政治制度而独立进行{3}。笔者认为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区分清楚究竟是现行宪政体制不合理,还是具体制度安排上有缺陷?与国外“三权分立”的模式不同.中国宪政制度的核心是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并且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并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在此之下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和军事权,有学者将之概括为“二级五权”结构{2}。应当说这种体制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人民民主的需要的,不仅如此,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只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在执行中出现偏差,才导致宪法的这一规定未得到落实,因而我们在推进检察改革进程中要坚持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正本清源、使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回归宪法框架内的检察制度是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这就决定了检察改革应是在现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是制度创新意义上的改革,而不是“破旧立新”意义上的体制改革{4}。
2.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的关系
针对我国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种种弊端,许多学者主张在目前情况下应实行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本辖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和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待时机成熟再实行全系统的垂直领导体制{5}。这无疑是解决当前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存在问题的最佳途径,但是在我国目前状况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包括省级以下的垂直领导也面临着一系列操作层面上的问题:(1)我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极不均衡,即使在同一省份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此情况下如果贸然实行垂直领导,则可能会减少发达地区现有经费的拨付。因此如何做好协调工作,使保障机制既不脱离当地的水平,相互之间差距又不至太大是一个较难的问题。(2)目前许多实行垂直领导的单位如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在经济上基本上都是能自给自足的,检察机关实行省级以下垂直领导后,省财政能否保证办案经费问题和干警的工资待遇问题,怎样与现行的分灶吃饭体制相结合,并保证各级检察机关的人员待遇至少不低于同级党政机关人员的待遇。(3)法制要统一,但也要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垂直领导后如何解决地方的合力问题,使各单位不得各自为战,造成资源的浪费。(4)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实行检察官精英化和专业化,检察干警的待遇仍相对较低,实行垂直领导之后,干部的提升机会也会相对减少,而且只能在检察系统内部流动,流通方向更窄,从而限制了干部的出路和发展,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持检察官队伍的稳定,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检察官队伍,确实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总之,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必须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
3.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特色与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的关系
检察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出台的每一个新举措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检察改革的路径选择只能是把检察改革纳入司法改革的统一规划中,自上而下的推进。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单纯从技术和实务的角度来探讨检察改革的具体问题,而要把检察改革置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中来认识和考察,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广阔视野中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2}。并在这一前提下突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特色。
4.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外部监督的关系
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曾说过:“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6}考察我国目前一些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单位,如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由于缺乏外部监督,而上级机关的监督又比不上当地的监督力度,出现了很多问题。因而在我们主张在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同时,必须考虑如何加强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否则这将成为检察改革的一处硬伤而授人以柄,最终导致检察体制改革的失败。
5.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在理论上通常被称作“检察一体化”,它是保证检察职能统一有效履行的前提,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本身又是司法机关,因此在实行检察一体化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要求体现司法独立即检察官的独立,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却一直存在着检察一体制不健全和检察官独立地位不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如何健全检察一体化和明确检察官的独立地位是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中国检察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三、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构想
(一)循序渐进,从人财物管理体制方面强化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逐步实现检察一体化
1.近期目标:积极协调沟通,认真做好协管工作,并逐步由协管变为主管
首先,应由高检院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协管提出具体意见,并对上级院如何考察下级院领导班子制定出细则,使上级院考察与组织考察有机结合,并争取得到组织部门认可,从而使协管工作更具有实际意义,保证检察机关对于选拔使用干部更具有自主权。其次,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协管”变为“主管”。在这方面江西省和上海市已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例子。为了解决当前协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管人与治事相脱节的现象,在上海市检察院和江西省检察院的积极协调和努力下,中共上海市委和江西省委分别通过了有关决定,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包括正、副检察长和党组正、副书记有提名权,当人选与地方党委意见不一致时,由省(市)检察院党组决定。并对干部的管理进行了分工:平时的年度考核由地方党委负责,涉及提拔晋升的由上级院负责;对干部的培训工作,政治理论方面由地方党委为主,检察业务则由上级检察院负责;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可以由双方分别确定人选但须报对方备案。通过这一改革,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配置主要是在检察机关的内部产生,该方式也促进了检察干部的上下交流和横向交流。这一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2.中期目标:首先在市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待条件成熟再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省级检察院在地方检察机关组织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县级检察院之间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所以在检察系统内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最为适宜,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并不均衡,即使同一省份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主张分两步走:
第一步,首先在市以下实行垂直领导。这是因为以市为单位,无论从经济发展状况还是社会治安状况来看,差异一般不会太大,而且便于组织协调、统一整合力量。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公安部门的做法,将各基层院改为市检察院下属分院,这样在体制上更易理顺关系。同时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管理职能,将财权统一收归人大,由人大在对“一府两院”的支出进行统一预算的基础上.直接将经费拨放到各单位,然后由市院统一列支,根据各分院情况分别拨付,以减少地方政府对两院的掣肘和制约。
第二步,待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以下垂直领导。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将检察人员的人员准入权收归省检察院统一行使,在干部的任免方面,省级以下各级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应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上一级人大选举或任命,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有提请罢免权,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惩戒处分权。其二,把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作为检察领导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实行检察经费由省级统管。即一是要建立省级人大审议批准检察经费预算制度;二是按省人大批准的预算由地方财政保工资、省级财政保办案、办公、公务费,对贫困县检察院用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是为了减轻省财政的压力,中央财政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政法机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其中检察经费的总额和所占比例,同时地、县两级财政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省级财政上缴财政收入;省级以下各分市院和基层院收缴的赃款和非法所得一律上缴省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省级院统管使用。
3.终极目标:实现全国范围内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
即将人财物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检察院管理,这是一种最为理想的领导模式,符合检察一体化的根本要求,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体设想是,在组织机构方面,将检察机关党组升格为党委,检察机关党委与地方党委脱离隶属关系,实行下级检察机关党委服从上级检察机关党委领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党委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的领导,从党的组织形式上提升检察院的威信,强化检察机关的地位。在经费保障方面,可采取以下两个方案:第一种方案可概括为“垂直领导,预算单列,统一协调,逐级拨放。”即按照“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组织体制单独设立检察经费,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制作财政预算,并在工作报告中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批准后的经费由高检院统一管理,分级拨放。第二种方案是走“地方管吃饭,系统管办案”的路子。即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地方负责,业务经费由检察系统负责。两种方案的前提都是地方要按比例足额上交财政收入,然后由中央或最高检统筹预算,最后由系统层层下放,在具体发放时可结合各地的财政上缴情况和实际需要而有所差别。
4.无论采取何种领导体制,均应加强外部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无论采取何种领导体制,都必须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尤其是人大的监督,换言之,即使实行垂直领导后,地方权力机关仍有监督权,地方人大可以通过代表视察、评议等方式,对本级检察机关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本级检察机关有失职渎职行为,可以向上一级人大报告,并可提出监督建议和质询案。检察机关应认真接受监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邀请、接受人大代表的视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等等。另外,要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通过推行检务公开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增强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最终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正义。
(二)完善业务领导机制,加大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在工作上领导的力度
1.完善立法,规范检察机关上下级业务领导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在业务方面的领导关系,建议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指示、决定的法律约束力,解决上级领导不力和下级接受领导不虚心的问题;其次,在立法上对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的范围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再次,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以指挥监督权、事务调取权、事务交办权等,使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落到实处。
2.创新工作机制,加大业务领导和监督力度
为充分落实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建议通过改善领导措施和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下级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当前在检察工作中受到地方干扰最多的就是反贪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分别建立信息顺畅、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线索,并根据级别管辖的要求交由相应检察院查办,以强化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健全办理跨地区大案要案的指挥协调和代为取证、协助办案的侦查协作机制,逐步实现侦查一体化。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更有利于基层检察院开展工作。其次,应当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在业务方面的指导作用。上级检察机关要对检察工作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条线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向下级检察机关派遣常驻检察官协助和监督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院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与侦查、起诉;下级院遇到案件定性困难、办案阻力大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请示汇报;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的决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再次,应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审查制度。下级院对要案线索的初查、立案、不捕、不诉或撤案等决定,必须报上级院备查,上级院有权提出指导和纠正意见,下级院必须遵照执行。
3.实行定期报告和述职制度,建立有效的下级对上级的复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在工作上的领导,建议从法律上建立下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工作的制度:下级检察院应定期将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下一步的打算等书面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也要定期向下级检察机关通报,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其次,为进一步加强下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的责任心,建议由下级院检察长和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并规定下级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应定期将自己履行职务的情况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述职,并由上级检察院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评议、考核,对履行职务情况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不能胜任检察长工作的,提请人大免去其正副检察长的职务。再次,应建立有效的下级对上级的复议制度,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下级检察机关认为不正确的,有权逐级申请复议,但不能停止对决定的执行。
4.弱化行政管理模式,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
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的独立性如何协调,这是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制度上如何协调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关系,在两个极端之间确定适当的平衡点,则是由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所综合决定的。对此,有学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实行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相结合并略侧重于检察一体的体制可能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5}。笔者认为这一认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当前我们既要加强检察机关的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又要对其做出必要的限制。一是规定上级对下级的领导权主要限于指令权和监督权,并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指令;二是规定对于违法指令,检察官有权拒绝服从。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探索和实行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一种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机制,是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和必要的举措。笔者认为对其应进一步深化:其一.赋予主诉(办)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和自由裁量权;其二,规定主诉(办)检察官直接向检察长负责,弱化副检察长的分管职能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职能.形成以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首先都是各自独立检察官)为主体、按检察官等级实现领导和监督职能的管理体制{5}。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审批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其三,检察长行使指挥监督权的方式应趋向于尽量减少行政性命令,而采用国外检察官制中比较通行的做法:“主要是运用审查、劝告、承认的方法,行使监督权”,以使“上级的指挥监督权和检察官的独立性相协调。”{7}同时应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的监察部门应根据群众举报或当事人反映,加强对检察官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造成错案的,要依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改革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和专业化
检察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当今国际上发展的大趋势,它既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素质保障.同时也是落实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配套措施。当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和专业化建设。其一,完善检察官选任机制,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公开招考,择优上岗,避免非专业人员(技术人员除外)进入检察机关,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则实行末位淘汰,下岗分流;同时为保证各级检察官具备较丰富的检察实务经验,应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形成检察官由下向上有序流动的良性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其二,改革检察官管理体制,逐步淡化以行政职级为主的管理模式,把业务水平作为晋升法律级别的主要标准,实现法律级别与待遇标准挂钩,激发检察官学习和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前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对检察官实行分类管理,即把行使检察职权的检察官与辅助其工作的书记官、司法警察及其他行政人员分门别类,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与制度进行管理。通过实行分类管理,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个检察院检察官的比例,精简检察官的数量,做到少而精,并赋予其一定的职权,如有权指挥事务官、书记官及法警进行工作等,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而且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实现。其三,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包括职务保障和经济保障等内容。职务保障是指检察官一经任用,除具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外,应任职至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做出不利于他的变动;经济保障则包括实行高薪制、在职期间工资收入不得减少制度以及优厚的退休金制度等。通过实施上述制度可以稳定检察官队伍,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检察官队伍,从而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为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提供必要的素能保障。
【注释】作者简介:杜国强(1969―),男,河南安阳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后,副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1510623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Guangzhou City Guangdong Province,Guangzhou 510623 China
【参考文献】{1}林世钰.贾春旺强调检察改革要突出四个重点(EB/OL).检察正义网,2004―06―07.
{2}孙谦,樊崇义.杨金华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6.29,5.
{3}刘卉.检察改革:现行宪政制度下落实宪法精神(N).检察日报,2004―08―27(3).
{4}孙谦.检察理论:制度与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0.
{5}谢鹏程.论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J)法学杂志,2003.(5)
{6}张志海.略论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根治的对策(J).陕西行政学院、陕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7}(日)法务省刑事局.杨磊,等译.日本检察讲义(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18.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