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刘向文 王圭宇
内容摘要:中俄两国的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 有着许多的相同点。目前, 中俄两国又同处于转型期, 面临着许多相同或相似的问题。自1990年至今, 俄罗斯联邦一直都在进行包括检察制度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研究和借鉴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经验, 对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改革;启示
目前,我国正在深入地进行检察制度改革。为了顺利地实施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我们不仅应当研究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经验,更应当研究我们曾经向其学习, 目前又进行不断改革与完善的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有鉴于此,本文拟研究三大问题:一是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是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是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历时性审视
(一)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检察制度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彼得·阿列克谢耶维奇,彼得阿列克谢耶维奇,俗称彼得一世或彼得大帝。彼得一世是俄罗斯帝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为了应对当时俄罗斯帝国国内犯罪率急剧增强的态势,彼得一世于
(二)苏联解体前俄罗斯联邦的检察制度
在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至1991年底苏联解体这一历史时期,俄罗斯联邦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独立国家阶段(
1.独立国家阶段的检察制度
2.苏联组成中加盟共和国阶段的检察制度
(三)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制度的确立
1991年底苏联解体,独立国家联合体(简称独联体)成立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检察机关改组为独联体检察机关,即各主权国家联盟的检察机关。在这种背景下,
但必须看到,现阶段的俄罗斯联邦属于转型期国家,其司法改革也属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由于俄罗斯联邦转型期的司法改革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问题,所以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地修改补充包括检察机关法在内的各种司法改革法,是俄罗斯联邦转型期的特点。具体地说,从
二、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性质,俄罗斯联邦国内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观点也是多种多样、见仁见智。但是,最主要的观点大致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一种护法机关。这种观点以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О·Е·库塔芬和俄罗斯联邦首任司法部长Н·В·菲多罗夫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权力机关。它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退休法官М·В·巴格拉依、与俄罗斯国家机关报《俄罗斯报》相连的俄罗斯联邦官方网站为代表。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同时认为,从性质上来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即是一种护法机关。主要依据包括以下三点:(1)《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规定的联邦司法体系的组成中,不包括检察机关。(2)《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中罗列的所有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程序,都由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而检察机关法属于联邦普通法律。(3)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七章《司法权》用11个专条的篇幅确认了法院的法律地位,仅用1个专条确认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活动的目的和任务,是由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以及其他的联邦立法予以规定的。其中,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最具体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活动的目的。它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目的,一是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二是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三是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四是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实现上述目的的基本手段,就是实施检察监督。同时,为了达到上述目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主要履行以下三类任务:检察机关的总任务,概括地说,是加强法制,保护公民及其联合组织(企业、机构和组织等)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捍卫由联邦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使其不受任何违法行为的破坏。检察机关的专门任务,是指检察监督各个领域面临的任务。至于检察机关的个别任务,或者说检察监督的具体任务,则是各种各样的。
(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体系和组成
1.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体系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集中统一体系。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把上述宪法规范具体化了。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1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由三级组成:第一级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第二级是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的专门检察院,第三级是区(市)检察院,其他的区域性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的专门检察院。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中,还有一些科研、教育和出版机构。例如,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直属加强法制和法律秩序问题科研所等。
2.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组成,主要是指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由总检察院、区域性检察机关和专门检察机关这三类检察机关组成。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的工作。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之下,设有一名第一副总检察长和若干名副总检察长。在副总检察长中,有7人兼任俄罗斯联邦7个联邦区的检察总局局长。上述第一副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都由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根据总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设有院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包括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第一副总检察长、各副总检察长以及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的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担任检察委员会主席。
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4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设有总局、局和处(局级处)。各总局局长、局长、局级处处长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高级助理,副总局长、副局长、局级处的副处长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助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还有自己的顾问、负责特别任务的助理。负责特别任务的助理也有自己的助手。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各总局、局、局级处内,都设有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高级刑事检察官和刑事检察官、负责特别重大案件的高级侦查员、侦查员以及他们的助手。目前,在实际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设有总侦查局、其他18个局处以及8个保障性分支机构。最后,需要指出的是,2006年6-12月,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进行了机构改组。在这次机构改组中,总检察院对其内部机构进了增设、合并和撤销,同时还对一些机构的级别和名称作了调整。
(2)俄罗斯联邦区域性检察机关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的各级机关和其他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一样,是依照行政区域结构设立的。目前,在俄罗斯联邦,在现行行政区域结构的基础上,设有检察机关体系的两级机关:一级是各联邦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检察院,另一级是区(市)检察院。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5条、第19条的规定,各联邦主体检察院、区(市)检察院,均由相应检察长领导。同时,这些检察机关,也都有相应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俄罗斯联邦专门检察制度是在历史发展的基础上逐步积淀、延续并完善而成形的。目前,已经形成两类稳定的专门检察机关:一类是军事检察机关、运输检察机关(运输检察机关负责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的一切企业、机构和组织执行各种交通安全法的情况、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情况实施监督等);另一类是自然保护检察机关和劳动改造机构的检察机关。前一类专门检察机关实施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后者与区域性检察机关一起履行检察机关的任务与职能。当然,由于俄罗斯联邦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其经济、政治、社会、生态和其他发展条件都在变化,也必然会导致一些专门检察机关的撤销以及另一些新的专门检察机关的建立。为此,俄罗斯联邦还制定出了专门检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远景规划。循序渐进、灵活发展专门检察机关,是目前俄罗斯联邦专门检察机关进一步发展、完善与革新的重要指导方针。
(三)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国家公务
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第2条规定,“在本联邦法律中,国家公务是指保障行使国家机关权限的职业活动”。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法第2条和第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由联邦国家公务和联邦主体国家公务两个分支体系组成。包括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国家公务在内的护法机关公务,属于联邦国家公务分支体系。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即各级检察长、侦查员以及检察机关体系各级区域性检察机关、专门检察机关和各种机构(包括教育、科研和出版机构)里具有衔级(军衔)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属于联邦国家公务分支体系的国家公务员。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法第5―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公务划分为文职公务、军职公务和护法机关公务三种,分别由相应的公务法予以调整。俄罗斯联邦目前已颁布了文职公务法、义务兵役制和军职公务法,但护法机关公务法尚未颁布。因此,作为护法机关公务之一的检察机关公务,目前仅由俄罗斯联邦劳动立法、国家公务立法、检察机关法以及部分联邦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此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包括一系列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任免、考核、衔级、罢免等制度的内容。
(四)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实施下述十项职能: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恪守情况的监督;对实施侦查搜查活动、实施初步调查和预审活动的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执行惩罚和适用强制性措施时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依照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权限,出庭支持公诉;协调护法机关的反犯罪斗争;检察长依照诉讼立法的规定参与法院审理案件;参加法的创制活动;出版专门出版物。我们可以把上述十项职能划分为五类,主要包括:(1)监督职能。监督职能,是指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的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2)参加法院案件审理的职能。(3)刑事侦查职能。(4)协调各种护法机关反犯罪斗争的职能。(5)参加完善法律活动的职能。检察机关所广泛承担的这些职能,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宪政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当然,为了保障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保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犯罪作斗争时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物质和社会保障措施、法律和社会保障措施,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五)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1.向联邦会议和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即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的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任命,由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向它们报告工作。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与上述宪法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任命程序不同。现任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解除其职务。二是报告工作的内容不同。目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不是向议会报告一切工作,而是每年向议会两院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报告俄罗斯联邦的法制状况和总检察长为加强法制所做的工作。
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检察机关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联邦统一而集中的机关体系,下级检察长服从上一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并对他们负责。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其中包括军事检察机关)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限,不受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社会联合组织的干涉。例如,军事总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长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限,无须请示司令部和军事指挥机关。
(六)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保障
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后,犯罪一度呈“爆炸”局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犯罪作斗争的工作性质,使他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始终处于危险之中同时使他们的工作具备相当大的难度和强度。因此,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各项保障措施,包括:(1)组织保障。例如,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40条规定了可以被任命为检察长和侦查员的资格条件以及禁止兼任其他职务等措施。(2)法律保障。检察长和侦查员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45条规定了检察长和侦查员的法律保护机构与措施。包括人身安全保护机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措施、持有和佩戴自卫用枪与专门装置以及追究检察长和侦查员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殊程序等。(3)物质和社会保障。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障、住宅待遇保障、医疗保障、运输工具保障、社会保障以及继续教育保障等。
三、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进程。同时,通过对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研究,我们认为,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内容:一是我国检察制度曾受到苏联社会主义时期检察制度的影响。二是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制度虽然已经发生变化,但它不可能一步迈入资本主义,其检察制度不可能一下发生根本变化。从目前己制定颁布的,包括检察机关法在内的各种司法改革法来看,一般都保留了60-70%的法律传统。已发生变化的30―40%的内容中,一部分是根据本国国情借鉴了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多党制、意识形态多元化、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另一部分则是根据本国国情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立法制度、议会议事制度、公职人员收入和财产的申报制度以及弹劾制度等。三是无论与前苏联检察机关相比,还是与当代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小得多。” 四是当学界多数人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时候,对作为中国最大邻国的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研究,不仅能够丰富我们的学术视野,而且让我们看到检察制度在俄罗斯联邦实践中“独特”的一面。因此,客观地考察俄罗斯联邦的检察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其许多制度性内容都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借鉴,对我国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建设、改革与完善不无裨益。
中俄两国检察机关都是法律监督机关。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有五大监督职能,即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的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仅对国有资产私有化和股份公司化立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就做了大量工作。对强制公民迁出的监督,是对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监督的组成部分。但是,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检察长必须亲自提出起诉。与俄罗斯联邦相比,我国行政执法机关众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层出不穷。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不具备“一般监督”职能,所以不承担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职能。由此可见,不具备“一般监督”职能,不符合我国检察机关作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最早是由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列宁倡导提出的。列宁在转交给中央政治局的《关于“双重”领导和法制》一信中,建议抛弃双重领导原则,确立地方检察机关仅服从中央的原则,建议授予检察长对地方权力机关的各种决定有提出异议的权力和职责,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列宁的上述思想,得到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会代表的支持。
(三)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
目前,在法理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不具备审判监督职能。它只是参加法院案件的审理。但是,从俄罗斯联邦有关《检察监督》的教科书中可以看出,它同时具有上诉权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权。就案件来说,它不仅重视参加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而且重视参加法院民事案件、仲裁案件、行政违法案件的审理。而我国检察机关据说把90%的人力资源用于对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而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重视不足。有鉴于此,就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中的监督职能。同时,在对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下一步改革中,还可以适时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和权限。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但也有可能损害审判的权威,其监督应主要通过诉权(比如上诉权、抗诉权)来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而不应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干扰或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专门检察制度
回溯历史,专门检察制度的建制,可以追溯到苏联的成立。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
在俄罗斯联邦,如前所述,其检察机关体系由三级组成,且由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检察机关组成。俄罗斯联邦的检察机关体系中,还设立有教育、科研和出版机构。例如,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直属加强法制和法律秩序问题科研所等。但是,依据俄罗斯联邦现行的检察机关公务制度,无论何种级别、何种类型的检察机关,其工作人员都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都属于国家公务员。这种统一的公务员编制,不仅便于国家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也便于检察机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国家公务时上下协调、行动一致,从而提高执行公务时的工作效率。反观我国,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才是国家公务员。我国专门人民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由于都有自己相应的铁路职工编制和军事编制,而没有被“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因此,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这就使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与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在编制上、录用程序上和待遇上存在明显差别。这不仅不利于国家对检察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而且最终会影响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建议借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
注释:
刘向文、高慧铬:《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载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05年第5期, 第6―13 页;刘向文、高慧铬:《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俄)А·Я·苏哈烈夫主编:《检察监督》,莫斯科规范出版社2005年俄文版,笫44页;Ю·Е·维诺库罗夫主�:《检察监督》,莫斯科考试出版社2004年俄文版,笫43页。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一直到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前,俄罗斯的正式国名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后,俄罗斯的正式国名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详见(俄)Ю·С·库库什金和О·И·奇斯佳科夫合著《苏维埃宪法发展简史》一书的附录部分(四部宪法原文),莫斯科政治书籍出版社1987年俄文版,第239―315页。
Основной закон 的原义为基本法、根本法。建国初期思想比较僵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在各方面都存在本质区别,上述俄文词组的翻译上也体现了这一点。例如,把西德的上述俄文词组译为西德基本法,把苏联的上述俄文词组译为苏联根本法。我认为,将同一俄文词组翻译为不同汉语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所以,我在撰写的专著里,把上述俄文词组的翻译统一为基本法。但是,考虑到我国把上述俄文词组泽为根本法的传统以及我国现行宪法又出现了关于民刑法等为我国基本法律的规定,为了不造成用词上的混乱,我在本书里还决定将上述俄文词组译为根本法。另外,1924年苏联宪法的正式名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见(俄)Ю·С·库库什金和О·И·奇斯佳科夫合著《苏维埃宪法发展简史》一书的附录部分(四部宪法原文),莫斯科政治书籍出版社1987年俄文版,第239―315页。
Основы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的原义为立法基础、立法原则。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的专家们把上述俄文词组译为立法纲要。鉴于苏联宪法有关于联盟国家制定立法原则,各加盟共和国依照立法原则制定法律的规定,考虑到上述俄文词组又有立法原则的原义,我认为将上述俄文词组泽为立法原则更妥当些。
依照1924年苏联宪法第74条的规定,联盟国家各人民委员部可以划分为全联盟人民委员部和联盟―共和国人民委员部两类。司法部是联盟―共和国人民委员部,它依照1924年苏联宪法第76条的规定,通常通过加盟共和国同名的人民委员部领导委托给它的国家管理部门。但是,它可以依照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批准的名单,直接管理少数大型企业。
在俄罗斯联邦,护法机关是指实施护法活动的一切机关和机构。它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而且包括联邦司法部、联邦内务部、联邦安全局、联邦警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律师协会等。见(俄)Е·И·科兹洛夫和О·Е·库塔芬合著:《俄罗斯宪法法》,莫斯科法学家出版社2002年俄文版,第540-555页;С·Н·纳扎罗夫著:《检察监督》,顿河畔罗斯托夫市斯卡格斯出版社1998年俄文版,第58-59页。但是,目前,在俄罗斯联邦现任政府的机构改革中,联邦边防局已被并入联邦内务部内,国家海关委员会己改组为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所属的一个联邦局,见刘向文著:《谈俄罗斯联邦现任政府的机构改革》,载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05年第6期,第1―8页。
《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载Н·Ю·哈马涅娃主编:《俄罗斯联邦行政立法(规范性法律文件汇编)》,莫斯科法学家出版社2000年俄文版;(俄)Ю·Е·维诺库罗夫主�:《检察监督(第七版)》,莫斯科尤拉伊特出版社2008年俄文版。本教科书第7―11章;(俄)Ю·Е·维诺库罗夫主�:《检察监督(第七版)》,莫斯科尤拉伊特出版社2008年俄文版,附录一《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文本,笫414―459页。
《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载Н·Ю·哈马涅娃主编:《俄罗斯联邦行政立法(规范性法律文件汇编)》,莫斯科法学家出版社2000年俄文版;(俄)Ю·Е·维诺库罗夫主�:《检察监督(第七版)》,莫斯科尤拉伊特出版社2008年俄文版。本教科书第7―11章;(俄)Ю·Е·维诺库罗夫主�:《检察监督(第七版)》,莫斯科尤拉伊特出版社2008年俄文版,附录一《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文本,笫414―459页。
早在1922年5月,苏维埃俄国第一个检察机关条例草案提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时,许多代表反对该草案规定的检察机关的集中统一体制,反对检察机关独立办案不受地方权力机关干涉原则,不同意授予检察长对地方权力机关的决定有提出异议的权力。《关于“双重”领导和法制》这封信,正是病中的列宁得知上述分歧后,转交给中央政治局的。
参见苏维埃检察机关的建立和发展,载(苏联)В·М·谢苗诺夫著:《苏联护法机关》,莫斯科法律书籍出版社1990年俄文版,第227―278页;Н·А·巴热诺夫主编:《苏联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莫斯科法律书籍出版社1988年俄文版,第152―163页。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公务员需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公务员和特别职公务员。一般职公务员指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特别职公务员则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这样看来,在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中,只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的检察官才属于国家公务员。
作者简介:刘向文(1943-),男,河南开封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任主任、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郑州大学法学院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总第1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