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研讨会;大中华;多元化;法哲学;瑞士
一、导语
对西方媒体和学者来说,缺乏多元性一直是中国的一个刻板印象。然而,这种判断对于拥有巨大人口数量与领土面积以及物产极为丰富的中国来说是完全错误的,其实质上是深受西方中心主义[①]与所谓的东方主义[②]的误导。类似的错误在“大中华地区”范围表现得则更为明显,因为中华语言及文化区域不仅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且华人占主体的新加坡以及海外华人华侨社群,各个地区与实体以及它们的整体表现出来的多元性是极为惊人的。
上述多元性作为2019年7月12日驻瑞士鲁塞恩大学的“大中华地区的政治多元化”主题研讨会的题目。作为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简称IVR)第29届世界大会的第8组特别工作坊(special workshop),在阿尔卑斯山与琉森湖的“山水”景物中举行。由胡瑞林(Philipp Renninger,瑞士鲁塞恩大学与德国弗莱堡大学,本报告作者)与高远博士(Ewan Smith,英国牛津大学)一起召集、主办、主持。
胡瑞林在中英文导语(“Introductory Remarks”)中强调了该会议不仅讨论,且本身也呈现出“多元化”,因为演讲者的诸色学科门类、研究方法、来源与话题均表现各异。主题的多元性体现在时代(古代到未来)、地区(国内到国际)与领域(哲学或法学)等各方面。基于后者的哲―法区分,上午进行了哲学讨论,下午则安排了法学研讨,实现该会议作为法哲学研讨会的特征。
二、“马克思主义多元化”阶段
上午对“哲学多元化”展开了研讨,分为古今两个研讨研讨阶段(panels)。首先讨论了现代中国大陆的“马克思主义多元化”。
基调演讲者是瑞士的中国法大师,汉学名誉教授胜雅律(Harro von Senger,德国弗莱堡大学与瑞士苏黎世大学,讲题为“The Evolution of PRC’s Principal Contradictions”)。他介绍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③]其中将毛泽东的矛盾理论进行了深刻分析。[④]根据此理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过五次变更,最近的一次是2017年定义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⑤]胜教授认为以上矛盾理论是中国政府制定政策与法律的最重要指导方针。
特别嘉宾是瑞士的中国文化大师,前大使乌里・希克博士(Uli Sigg)。他不仅于1980年首开先河,建立了中国国企与西方私企第一家合作公司,即由来自卢塞恩的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而且于1995年至1998年出任瑞士驻华大使。从那时起,希克博士也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中国当代艺术收藏家。
三、“诸子百家多元化”阶段
上午第二阶段是中国古代的“诸子百家多元化”及其在当大中华地区的可用性。
哲学教授万百安(Bryan Van Norden,美国瓦萨学院与耶鲁―新加坡国立大学学院,讲题为“Contextualizing Contemporary Confucian Political Philosophy”)介绍了基于儒家思想,对于大中华地区政治制度进行改革的若干建议。例如,陈祖为[⑥]与贝淡宁(Daniel A. Bell)[⑦]曾提议将对儒家思想的理解程度作为竟选(上议院)议员的标准。蒋庆[⑧]倡导国家建立君主立宪制并执行儒家的礼文化。另外,现在的中国政府也日益频繁地引用儒家经典。
然而,在当代的中国政府中,占据主流的古代思想学派还是法家思想。法学研究助理教授陈咏熙(香港大学,讲题为“New Bottles for Old ‘Legalism’? A Case Study of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认为在中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中能找到许多法家思想的元素。例如,依“法”治国,以“术”判能人,按“赏”与“刑”治民。而重视赏罚与宣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并行不悖的现象,也类似于历史上的“儒法合流”。
四、“国际法律多元化”阶段
下午主要探讨了大中华地区的“法律多元化”,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研讨阶段。首先对中国对外的“国际法律多元化”展开了研讨。
法学教授艾华(Eva Pils,英国伦敦国王学院,讲题为“China’s dual state revival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he global legal order”)阐述了中国大陆所谓的“双重国家”性。按照社会主义学者恩斯特・弗兰科尔(Ernst Fraenkel)的理论,[⑨]双重国家由“法律国”和“措施国”组合而成,前者讲“法”治,后者讲“政”治,后者强于前者,两者不断地争斗。艾教授在中国大陆的国内法(如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国际法(如“一带一路”)实践中发现了双重国家的特征。
在香港,国际法实践更加体现宪法化的特征,且自1997年回归中国后又越来越带有国际化的特征,主要由香港司法机关推动。据法学副教授程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讲题为“Transforming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 in Hong Kong. Dynamic Enforc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f Human Rights in the HKSAR”)所讲,宪法化与国际化不仅涉及到在香港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如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而且,如程教授所批评,香港法院(尤其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参照甚至于依赖香港和中央都未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欧洲人权公约》)作出判决。
五、“央地法律多元化”阶段
下午第二阶段讨论对内的“央地法律多元化”。
法学教授崔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讲题为“Is There Too Little Law in China? ”或“When Doe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Make Law?”)介绍了中国地方各级人大、政府的立法:一方面,相比其它国家的巨大法律文件数量,为何制定法比较少?另一方面,相比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放宽条件,为何仍制定法?崔教授提出几个范畴,按此范畴分析地方国家机关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为首选。
上述文件的形式不是法学副教授伊丽莎・贝托里尼(Elisa Bertolini,意大利博科尼大学,讲题为“Internet and Algorithm as Instruments of Technological Federalism and Technologically Shaded Citizenship”)的着重点,而是其内容。她提出国家机关对新技术(尤其是网络)在不同地区的调节并管控不一样,造成“技术性的地方分权”。贝教授认为因此导致个体权益在全国范围不尽相同。
六、结语
总而言之,“大中华地区的政治多元化”主题研讨会不负厚望。如胡瑞林在结语(“Conclusion”)中所总结,本会细究了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大中华地区”确实在各方面比西方主流学术界眼中的中华语言及文化区域更加多元化。
第二,此“多元化”可以理解为问题认知(就是哲学)与解决方法(就是法律)的多样和不同。但不能够绝对定性多元化的固有价值。一方面,可以理解为产生正面影响的思想、方法竞争,如胜、万、崔教授所指出。另一方面,可以看作对于某个领域、地区、实体、集体或个体导致负面后果的不平等待遇,如陈、艾、程、贝教授所强调。
第三,该哲学、法律多元化体现“政治”的特征。按照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法律均与政治有密切关系:中国哲学通常被当做实践或政治哲学,称为马克思“主义”,古代“思想”等。[⑩]而中国法律通常被涵摄于“政法”的宽广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