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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综述

人大法学院举办“人肉搜索”现象法律分析学术沙龙

      9月26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网络与法律”系列学术沙龙在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举办;与会学者在此次沙龙上就“人肉搜索”现象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本次学术沙龙由我院石佳友副教授主持,我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出席会议并发表了讲演。我院张新宝教授、姚辉教授、石佳友副教授,北京邮电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刘德良主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赵晓力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成律师参加了会议并作主题发言。百余名学生参加了沙龙。

      王利明院长在报告中指出,当前网络中盛行的“人肉搜索”现象引起了很大争议,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但是从法律角度进行的分析还较少,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他认为,“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诸如家庭住址、电话、家庭成员信息等等的核心隐私信息被暴露,很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他认为,现代网络搜索技术的发展应该既要鼓励信息流通,又要保护私人的隐私。他希望本次沙龙能够围绕“人肉搜索”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展开综合讨论,以期对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围绕“人肉搜索”的法律属性、发动“人肉搜索”的权利来源及合法性、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个人隐私的界限、网络隐私的概念及其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研讨会上,有学者认为,“人肉搜索”是网络搜索发展的新阶段,但是,目前的搜索功能推倒极致,由于网络存储的时间长、范围广,加上网络上有很多好事者,就是个人的信息能够被网络搜索拼接到一起,甚至严重侵害了被搜索对象的隐私利益。尽管如此,应当认识到,技术的发展多数是中性的,只有少数是有害的,就像你们家的菜刀一样,既可以用于生活,也可以用作凶器。对“人肉搜索”该有什么样的态度,应该观察,关键看它能对我们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很多人往往打着为了公共利益、打抱不平等理由支持“人肉搜索”,这一观点是不对的。

      有学者认为,众多“人肉搜索”案例都包含了价值判断的问题――公众表达自由与个人权利保护,只有从具体的案例中来进行价值判断。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核心就是利益的衡量,究竟是个人利益,还是公众享有的利益更值得保护?为了科学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而牺牲个人利益,还是个人尊严、人格利益至上?这样的价值冲突只能在具体案例中逐步考察。对该问题的规范化,不认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也没有新的责任构成要件,但是责任承担主体可能具有一定新颖性。

      有学者认为,“人肉搜索”现象中的主体主要包括:信息的征集者、信息的回答者、交流平台的提供者、论坛的参与者(网民)。这个问题涉及到版权法的领域、有关个人信息的问题、有关名誉权的问题,在此主要讨论关于个人信息的问题。“人肉搜索”背后的网络搜索技术是中立的,但是应当怎么对其进行规范?这里主要涉及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当公共事件发生,尤其是违反了基本的社会道德,网民应当享有言论自由,享有知道事件真相的权利,享有对事件评价的权利。但是其中牵涉到如何把握个人信息的尺度。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有关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行为人就侵犯了隐私权;另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无关的个人信息,披露这类信息的行为本身是没有侵犯权利的,但是后续行为就可能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如何对上述两类信息进行区分呢?有三个原则:第一,直接相关原则,假如个人信息与该公共事件没有关联,不能够被披露;第二,适度原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第三,对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公众人物权利保护的苛减。

      也有学者认为,在发达的互联网时代,人们需要承担隐私被披露的更大风险,需要更加忍耐网络对生活的不利影响。由于我国的网络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参与程度的提高,网络上人们的行为会更加趋于理性。并且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能够解决,没有必要为了“人肉搜索”而专门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还有学者提出,“人肉搜索”现象自身面临合法性危机。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至少应包含目的合法与手段的比例性原则两个方面,超出这些原则的“声张正义”不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人肉搜索”以其自发性、群体性,体现了相当程度的网络暴力,以及一种“群盲文化”,对于诉语言和意识暴力的天然盲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成员的道德“公约数”的缺失,网络空间尤其需要人们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关于言论自由问题,有学者指出:在美国法中的言论自由,先要对言论进行分类,然后再确定保护的程度,比如绝对保护政治言论,而对于私人言论,则区别保护,并且程度有所降低。最近的一些“人肉搜索”案例体现了公共言论对于道德,尤其是与婚姻有关的道德的关注,同时还间接体现了学院精英与普通大众话语权的不平等,普通大众只能通过“人肉搜索”这样的形式来表达自身的看法。因此,像这样的言论应该属于公言论,受到宪法中言论自由的保护。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有学者提出,所谓个人信息是个人不愿意让所有人知晓的信息,个人信息应该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反对网络隐私权和非法隐私概念的提出,没有法学上的实际价值。其次,人格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应当类推适用物权请求权,而不是知识产权法的诉前禁令。再次,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不以故意或者过失作为要件,但是应当独立规定违法性要件,利用违法性来判断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度。

      最后,与会学者同在场同学进行了交流和互动,就同学们提出的网络侵权预防、网络侵权责任主体、隐私权保护、利益平衡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熊丙万)

http://www.law.ruc.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801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时间:2008/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