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4月22日至24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了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
建言刑诉法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再度修改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立法活动,本届年会代表们纷纷发表真知灼见,为促使该法成功修改建言献策。与会者们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完善;二是刑事诉讼证明及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改进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进步水平,因此,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重点,有的与会者论证了对强制侦查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和由检察机关进行法律控制的合理性,有的与会者论证了树立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理念对完善强制措施的重要性,认为关键在于完善适用中的诉讼构造和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强化适用中的人权保障等,有的与会者针对审前羁押制度的困境,设计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一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法条,增强取保候审的可操作性;二是在拘留、逮捕制度中引入司法审查,并参照现代法治国家的“保释”制度改革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也有不少会议代表针对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完善发表观点,如有的与会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立法完善,应主要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情报的有关秘密措施,规定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中运用传唤、拘传措施的时间限制,规定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等。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刑事诉讼证明中一个热点问题,有的与会者主张,以“司法公正”和“宪法至上”为原则,建立双重司法审查机制,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同时建立预审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制度,有的与会者则是将非法证据分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的主体不合法以及收集或提供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四种,进而分析每一类非法证据的效力,有的与会者则是在对该规则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在进一步完善相关“实体性规则”的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判例辅助制度,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除此外,有的与会者还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建言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关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会议讨论广泛而热烈,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构改革,二是检察权的配置与运行。
关于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改革问题,有的学者指出,除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外,组织机构改革的根本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应当是有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作用、提高检察官的能力和素质。其中,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是检察机关组织机构改革的关键。有的与会者则在分析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的现状及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对我国基层检察院现行内设机构进行了改革的具体设想,主要内容是建议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14个内设机构精简整合为职务犯罪侦查局、公诉局、诉讼监督局、行政事务管理局以及后勤保障局等5个部门。
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是检察院组织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次会议讨论的热点之一。涉及法律监督职能的内涵、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及公益诉讼等诸多方面。关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内涵,本届年会上对于这一问题并未形成共识,有的代表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综合性质,有的代表则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制,我国检察机关与法律监督的性质、职能不相称,应当大力研究如何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手段,使检察机关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监督机关。关于检察权的配置,有的与会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职权的完整性不够,因此,应适当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检察权。
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与会者纷纷表示主张取消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各异:有的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我国有着较深的历史根源,而且侦查权或指挥侦查权也是各国检察机关普遍拥有的权力。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与会者认为应当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中的职能问题,则存在不同意见。
有的认为应规定检察机关一元化的启动再审程序,这并不会减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途径,有的则主张将审判监督程序改为再审程序,只处理两类案件:一类是基于法官行为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再审启动权,应当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另一类是基于诉讼参与人行为及情势变化出现了必须改判的因素的案件。
完善检察工作机制
完善检察权的制约机制也是本届年会代表关心的话题。有的与会者在考察并分析了外国检察权的制约机制以及我国制约机制的缺陷后,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措施如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完善外部制约机制的措施如引入法院的司法审查机制,建立中国的预审制度以制约起诉权等。
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权的制约机制,有的与会者关注如何完善这一制度,具体措施如合理划定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范围,建立和完善侦查职务犯罪相适应的各种措施,赋予惩戒妨害侦查行为的必要权力等等。有的则着眼于对自侦案件侦查权的控制,主张建立和完善审前审查机制,赋予被控人相应完备的防御权,建立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办案的工作机制以及完善对违法行使侦查权的纠错机制,建立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会议代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证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关于这一制度的立法方式,有的与会者认为,从现实状况分析,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确立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 发布时间:200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