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郑磊,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1]为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行动指南,为理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和方法研讨会”的初衷,提供了精准地阐释、重磅地加持。
一、基本范畴的立体性认识结构
(一)基本范畴是基本的标识性概念
举办至第二十二届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和方法研讨会”,在其会议名称中就承载着会议的初衷:构建以基本范畴和方法论为基础的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体系。
正如韩大元老师在前五届会议的汇总出版物《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的“序言”开篇处所写:
各门学科发展史告诉我们,有两样东西,对于学科的建立、成熟与完善,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也发挥着确定性作用。这两样东西的重要性,也是我们中国宪法学者在研究中感同身受的,它们一个是基本范畴,一个是方法论。[2]
学科的独立性、专业槽,自主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是不同时代阶段、时代语境中的目标图景。
基本范畴、方法、标志性概念、原创性理论,构成了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和发展的立体性认识结构。基本范畴是基本的标识性概念,是原创性理论的基石,方法是凝结标识性概念、凝练原创性理论的基础。
基本范畴的这一立体性认识结构,是我们我们基本范畴研究的重要结构支撑,或者说带给我们这样的结构型启发:
一方面,基本范畴和方法,为形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的知识体系主干的基石和基础,进一步回溯到、分解为、化约至基本范畴和方法,是探究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的重要路径。因为基本范畴通常就是标识性概念,只有基本的标识性概念才构成基本范畴。
另一方面,基本范畴和方法研究,不仅仅单项的范畴和方法或者其子项解析的研究,而且可以直接构成、细分形成、组合形成标志性概念,整合而成原创性理论。
(二)基本范畴的分类与组合
1.基本范畴的分类样态和层级
(1)内容分类:制度范畴-价值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根据其内涵主要可以分为制度范畴和价值范畴。自由、平等、尊严等,乃至各类基本权利及其具体范畴,总体上都属于价值范畴,国家机关、职权、程序等相关范畴总体上属于制度范畴。从两者关系,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体系,主要呈现为制度范畴体系及其所承载价值范畴体系,或者价值范畴体系依托制度范畴体系而呈现出来。
(2)结构分类:基本范畴-基石范畴-核心范畴【略】
2.基本范畴的组合关系
(1)单层组合/平面组合:
1)对称组合:
例如,人民-社会-国家基本;权利-宪法义务;自由-平等-尊严;
又如,十三届:社会—人民;十四届:国家机关—人;二十届:基本权利—宪法监督
2)松散组合:
例如,十二届:国家—备案审查—人格尊严;十七届:社会主义—制度
3)集合关系
例如,十一届;财产权—国家所有—土地;
十五届:民主集中制—监督;十八届:根本法—家;
(2)层级组合
主题总范畴-专题范畴:总范畴-清单范畴。
根据清单范畴是自洽的穷尽式,还是列举的开放式,可以区分为
总论-分论型结构,穷尽式范畴组(不论研讨会上是否穷尽讨论了分论范畴):
例如,国家机关的类型,国家机关的职权。
又如,十六届:经济宪法范畴概述—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十一届:性别—女性;
总论-各论型结构,列举式范畴束:
例如,基本权利的类型。
又如,十九届:方法;二十二届:基本权利的主体。
二、基本权利主体范畴束中的三项范畴各论
(一)基本权利主体的类型结构: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特定主体
1.基本特征:可辨识的私主体
2.一般主体:公民
3.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
4.特定主体: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
5.其他:例如,民族?是否是基本权利主体,还是基本制度范畴。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项范畴各论的现实观照与规范发展
1.二十二届专题范畴一:法人
营商环境、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实践和理论,如何回溯到基本权利主体的范畴层面追问。
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范畴意义愈发凸显。
王锴《论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以经营自主权为例》
2.二十二届专题范畴二:老人
老龄化,不仅是一个人口结构问题,也是一个基本权利主体议题。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口结构、不同的国家能力、不同的社会保障积累,基本权利老人主体原理。
胡敏洁:《代际公平下老年人权利的宪法叙事》
周刚志:《老年人的社会基本权及其法律保障机制探究》
王海洋:《数字时代老年人受照护之宪法权利确立》
3.二十二届专题范畴三:外国人
宪法与涉外法治、涉外宪法的核心范畴。
260613 宪法与涉外法治:理论逻辑与体系建构 华政
外国人相关的宪法规范布满宪法各结构:“序言”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利共赢开放”“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价值命题;总纲有基本权利主体的直接依据“国家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基本权利章有外国人基本权利类型的的相应规定;国家机构章,有条约的缔结、批准、签订的职权配置,有涉及外交、出入境管理等职权配置,有战争与和平等对应职权配置。
李蕊佚:《论中国宪法上外国人的地位》
概括而言,基本范畴研究,不只是规范适用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实践中的演绎展开,而且同时从全面贯彻宪法的实践中汲取规范发展的现实基础。概言之,把基本范畴的研究写在中国宪法实施的大地上。
三、基本权利主体一般原理(总论)的议题探讨
(一)在基本权利关系中去看基本权利主体
放在基本权利关系中,放在主体资格—权利内容类型外延—客体,来研究基本权利主体。
(二)基本群权利主体资格正当性基础的多元性及其相互之间的紧张关系
(三)基本权利主体宪法依据的立法例:列举式(公民、特别主体),分列式(非公经济、国有经济)、概括式(人)、其他未列举式。
(四)基本权利主体资格问题同基本权利内容类型,密切关联
1.什么样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决定了(对应着)其享有(行使)什么类型的基本权利。
2.这是体现了、还是有悖于不同类型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性。
3.基本权利主体的权利类型、权利功能随着实践发展
(五)法律权利(民事权利)同基本权利的关系
1.法律权利是否必然是基本权利演绎式的具体化?有法律权利是否就必然有基本权利基础或依据、必然有基本权利主体基础?
2.可否在没有基本权利依据、乃至没有基本权利主体基础情况下,规定法律权利?也就是基本权利关系中待定主体、或者客体,可否成为法律权利关系中的可能主体。
(六)反思特殊主体如何特殊、特定主体如何特定的方法意义
【注释】
[1]习近平:《加快建设教育强国》(2024年9月9日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求是》2025年第11期。
[2]合编:《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韩大元、林来梵、郑磊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