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中国十大公法事件发布
日前,由山东大学政治文明与宪政研究中心组织每年一度开展的十大公法事件推评活动顺利结束,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十个事件入选2011年度十大公法事件。本次推评活动由公法事件汇集、候选事件推选、十大公法事件评选三轮程序组成。在公法事件汇集阶段,由山东大学法学院2011级近百位法学研究生推荐2011年度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社会关注度的公法事件,形成包含百余个公法事件在内的“公法事件概览”;在候选事件推选阶段,由150余位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师从“公法事件概览”中投票产生候选公法事件,形成包含21个公法事件在内的候选事件名单;在十大公法事件评选阶段,2010年12月24日,在由山东大学政治文明与宪政研究中心和东南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行政强制法治化与依法行政”学术研讨会上,60多位来自高校法律院系、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公法专家和学者进行联合评审,根据媒介曝光度、国际关注度、社会影响度、官方反应度以及学者关注度等多重因素,最终投票产生2011年度十大公法事件。
2011年十大公法事件
1.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从旧条例到新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最终没有写进条例,等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颁行,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城市化、城镇化过程中利益冲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社会管理创新风起云涌
从社会建设到社会管理创新。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9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被赋予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全国广泛兴起的社会管理创新旨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是新世纪初社会建设的延续和深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排解社会纠纷、分解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长远的意义。
3.选举年涌现独立候选人现象
从代表候选人到独立候选人。在今年的地方人大选举中,民间涌现出一批独立候选人。江西下岗女工刘萍、广州市民天涯社区商务运营总监梁树新、专栏作家五岳散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媒体人徐春柳、宣布参选地方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对此表示,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但“独立候选人”现象反映了民众参政议政意识增强,预示着在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基础上完善选举权制度的紧迫性及其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出台
从行政处罚、许可到强制。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通过的第一部最重要的法律。行政强制法坚持平衡理念、兼顾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在行政强制设定权分配机制、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体制、行政强制行为程序等方面,按照现代行政法治原则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力图将行政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5.国务院立法保障校车安全
从校园安全到校车安全。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号牌为甘MA4975的运送幼儿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此发布通报指出,校车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存在车辆违法严重超载、非法擅自改装车辆以及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等突出问题。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与教育部、公安部等相关部委拟定校车安全条例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从加强立法到法律实施。2011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将发生重大战略转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7.北京市出台规定监管微博
从微博政务与微博监管。近几年来,微博不仅是民间参政、问政的有效途径,也已成为政府与社会沟通、交流和施政的重要方式。2011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要求通过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实名注册将有效减少微博上不负责任的和有害的信息,对用户的交流沟通将更有实际意义,但对个人信息安全、表达权的实现及政府与民间的对话交流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8.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从司法解释到人大解释。2011年6月8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以3∶2多数就一家美国公司诉刚果(金)及中铁公司案作出判决,决定就香港特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涉及的与“外交事务”有关的4个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这是香港回归近14年来,特区终审法院第一次启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此举在香港特区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9.李昌奎案考问法院公信力和司法能力
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死刑。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李昌奎,被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社会反响强烈,云南省高院再审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案不仅引发新一轮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并促使人们进一步关注司法改革、判例制度、程序正义、司法能力尤其是司法公信力等问题。
10.中央政府与公众合力推动“三公”消费公开
从不公开到逐步公开。出国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不向社会公开,长期以来为社会公众所诟病,社会大众聚焦“三公”消费信息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预算公开特别是“三公”消费公开形成巨大压力。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表示“三公”消费“原则上零增长”。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1年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并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财政预算报告,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在社会压力和中央政府督促下,国务院各部门不同程度地削减并公开“三公”预算。尽管“三公”预算削减程度与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仍然受到社会广泛质疑,但从不公开到逐步公开,对于推进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2011年度候选公法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施行
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施行。这部新法律共六章35条,它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让人民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这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的施行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2.国务院第五次清理行政法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月8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废止行政法规7件,修改行政法规107件中的172个条款。《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清理是自1983年以来,在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针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或与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且适宜于集中一揽子“打包”废止或修改的114部行政法规。
3.“微博打拐”事件
2011年春节期间,“微博打拐”发展成一定的规模,颇为引人瞩目。事件起于中国社科院学者于建嵘教授所发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该微博经热心网友不断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传播力量,并吸引了传统媒体的跟进与关注。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从加强立法到法律实施。2011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将发生重大战略转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5.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从旧条例到新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最终没有写进条例,等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颁行,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城市化、城镇化过程中利益冲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6。社会管理创新风起云涌
从社会建设到社会管理创新。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9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被赋予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全国广泛兴起的社会管理创新旨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是新世纪初社会建设的延续和深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排解社会纠纷、分解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长远的意义。
7. 中央政府与公众合力推动“三公”消费公开
从不公开到逐步公开。出国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不向社会公开,长期以来为社会公众所诟病,社会大众聚焦“三公”消费信息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预算公开特别是“三公”消费公开形成巨大压力。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表示“三公”消费“原则上零增长”。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1年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并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财政预算报告,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在社会压力和中央政府督促下,国务院各部门不同程度地削减并公开“三公”预算。尽管“三公”预算削减程度与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仍然受到社会广泛质疑,但从不公开到逐步公开,对于推进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8.发改委“约谈”企业事件
2011年3月,针对联合利华等日化企业和顶新康师傅等方便面企业涨价信息,国家发改委对此事高度关注,已经“约谈”了相关企业了解情况,并明确表示,各类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不得随意搭车涨价,更不许串通涨价、哄抬物价。颇具中国特色的“行政约谈”算是与时俱进的新词儿,指的是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约谈现象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公、私权力边界、政府调控实效性与法治性等问题的反思。
9.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凸显道德滑坡与政府失职
4月10日以来,染色馒头及牛肉膏、毒豆芽等问题食品相继被曝光,骇人听闻的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性质恶劣。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2011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已全面铺开。温家宝就此表示,一系列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达到了严重的地步,此语得到了网友的广泛响应。
10.普通香港老太逼停政府工程
4月20日,《今日早报》等媒体刊发消息:全长近50公里、工程造价逾700亿港元的港珠澳大桥,被一位名为朱绮华的普通老太挡住建设进程,工程或无法如期完工。朱绮华为普通香港市民,借助法律援助部门的力量阻止工程建设,保证了自己的权益,是法律援助制度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作用的典型案例。
11.“药家鑫案”中的司法公信力
4月22日,西安中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给了事件一个暂时的结果,回应了一段时间以来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面对“药家鑫撞人案”的判决,除了结果的获知之外,我们还应该有更进一步的期待,期待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足够讲理”、“以理服人”能够成为今后所有司法判决都具有的普遍品格,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态、常规。
12.中国首部省级“服务型政府建设”规章出台
2011年5月19日,湖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由湖南省政府制定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已于5月11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省级规章制度。近年来政府法治建设领域的“湖南样本”引人关注,其体现了湖南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所采取的新路径,并表现为以行政程序法治化为抓手、以政府服务法治化为重点。目前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仍比较薄弱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通过法治手段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地方规章形式,对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规定政府提供服务活动时,应当采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它意味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制度化首次在省一级政府得以实现。
13. 选举年涌现独立候选人现象
从代表候选人到独立候选人。在今年的地方人大选举中,民间涌现出一批独立候选人。江西下岗女工刘萍、广州市民天涯社区商务运营总监梁树新、专栏作家五岳散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媒体人徐春柳、作家李承鹏等宣布参选地方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对此表示,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但“独立候选人”现象反映了民众参政议政意识增强,预示着在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基础上完善选举权制度的紧迫性及其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
14.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从司法解释到人大解释。2011年6月8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以3∶2多数就一家美国公司诉刚果(金)及中铁公司案作出判决,决定就香港特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涉及的与“外交事务”有关的4个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这是香港回归近14年来,特区终审法院第一次启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此举在香港特区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出台
从行政处罚、许可到强制。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通过的第一部最重要的法律。行政强制法坚持平衡理念、兼顾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在行政强制设定权分配机制、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体制、行政强制行为程序等方面,按照现代行政法治原则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力图将行政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6。李昌魁案考问法院公信力和司法能力
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死刑。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李昌奎,被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社会反响强烈,云南省高院再审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案不仅引发新一轮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并促使人们进一步关注司法改革、判例制度、程序正义、司法能力尤其是司法公信力等问题。
17.新刑诉法草案征求意见
2011年8月30日,新刑诉法修正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本次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由原来的225条,修改为285条,增加了60条。在98条的草案中,删除1款,修改53条和款,增加44处。刑事诉讼法修改存在侦查阶段可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增加法律援助的范围、辩护人会见不被监听、非法证据可申请排除、部分案件近亲属可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记录可封存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等亮点;然而新刑诉进步处多流于形式,退步处却多如牛毛,秘密逮捕、技术性侦查、无法通知可不通知、进一步限制律师权利等饱受诟病。
18. 国务院立法保障校车安全
从校园安全到校车安全。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号牌为甘MA4975的运送幼儿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此发布通报指出,校车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存在车辆违法严重超载、非法擅自改装车辆以及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等突出问题。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与教育部、公安部等相关部委拟定校车安全条例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19.北京市出台规定监管微博
从微博政务与微博监管。近几年来,微博不仅是民间参政、问政的有效途径,也已成为政府与社会沟通、交流和施政的重要方式。2011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要求通过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实名注册将有效减少微博上不负责任的和有害的信息,对用户的交流沟通将更有实际意义,但对个人信息安全、表达权的实现及政府与民间的对话交流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20.最高法出台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2011年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针对法律依据不足,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从法院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不公开的范围、审理方式和判决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21.居民身份证法修改 扩大警察查验身份证权限遭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而且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民事责任,处罚力度明显加重,对公民个人信息将会起到多重保护作用。但是警察检查身份证权限的规定还是遭受到人们得广泛质疑。即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证的场所新增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对比之前的身份证保护条例的规定,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权限明显扩大了,警察如何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不仅是对此次修法的检验,也是对警察自身工作质量的检验。